「連主計長都不相信的租金指數,難道不歸主計總處管?」
身為一個租屋族,今天來關切租金指數的議題。
長久以來,主計總處每月公布租金指數,都是社會大眾的關注焦點。你可能不知道的是,主計總處的租金指數調查,已經失真、低估到連主計長都不相信的程度。
今天的質詢,我製作了一張圖表,裡面有1981年至今,家庭收支調查的住宅服務支出(藍線),跟租金指數(橘線)兩條線。
我問主計長:「你認為哪一條才是租金指數」?
主計長想都不想,立即回答:「藍色那一條」。
答案揭曉,幾乎躺平,39年來僅成長71%的橘線,才是主計總處公布的租金指數,藍線的住宅支出漲幅,已經超過300%。也就是說,包括主計長還有你各位,都被失真的租金指數騙了。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租金指數僅調查1,200個固定樣本,6都各取120個,其餘縣市取480個,沒有區分新簽、續租租約,沒有區分區域,沒有區分房屋型態與租金分布。這樣過時、落後的調查方式,當然會嚴重失真。
相對起來,家庭收支調查的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支出,樣本高達16,528個,透過租金設算的方式,調查自有住宅的等價租金;縣市分區、所得分位資料、租金分布也一應具全。
我的問題很簡單,為什麼同樣都是主計總處做的調查?租金指數這麼鳥,不能跟家庭收支調查看齊嗎?
結果,主計長的答案嚇壞了在場的所有人,包括我在內。他說:「租金指數不是我們的調查,尊重業務主管單位」。
我不知道主計長怎麼了。租金指數是物價指數調查中的一環,還是權重最高的一項,幾乎可以說,物價調查主計總處最重要的業務之一。主計長「不是我們的調查」的說法,完全不了解自己的重要業務,真的是太誇張了。
我也提出預算提案的主決議,要求主計總處增加租金指數的樣本、公布分區、不同防務型態、坪數大小的租金指數等訴求,也要求主計總處針對家庭收支調查與租金指數調查的重大落差,提出書面報告。
凱因斯說,長期而言,我們都會死。
但是,我們至少要知道,長期而言,租金到底漲了多少。這個要求不過分吧?
各縣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結了婚,就得面對生活中的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中樣樣都要錢,如果夫妻雙方都有收入,那麼家庭生活費用該怎麼分擔呢?
最近剛好有個網友問我這樣的問題,當然,如果夫妻雙方訂有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就依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而一方裝皮皮的不幫忙家計,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給付的喔!律師娘來帶大家看看法院是如何計算家庭生活費用的。
首先,依照民法1003條的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了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有個案例是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判決,而且這個案子歷經地院、高院、最高法院,最後再發回更審,一波三折…好像應該說四折。
台中高分院的見解是: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是以夫妻為中心而維持家庭共同所必要之費用,包括日常生活之食衣住行、醫療、娛樂、對子女之養育等生計費用而言。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包括『必要的生活開銷』+『小孩的養育費用』
那麼分擔的比例呢?
在這個案件一開始的地方法院判決裡曾經用這對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來認定太太應該負擔1/5的生活費,先生應該負擔4/5之生活費。
但是後來經過太太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等法院變更了見解。因為這個太太主張夫妻兩人在婚後曾經協議由太太專司照顧家庭,家庭生活費用則由先生全額負擔,所以認為自己不需要給付任何家庭生活費用。
法院調查後認為這個太太的確在婚後就辭去原有工作,照顧家庭,而且子女也出庭作證表示爸媽曾有約定,由爸爸外出工作賺錢,媽媽來照顧他們及家裡的生活,媽媽一直以來也確實是二十四小時照顧家裡,基於夫妻平等原則及肯定家事勞動之價值,所以認為本案中爭執的家庭生活費用應該由先生全額負擔。
然而,哪些費用是必要開銷呢?總不能自己愛花什麼就花什麼,買個上萬元的吹風機也要對方幫忙分擔吧?!畢竟每個人的價值觀跟金錢觀不一樣,肯花錢的地方也不一樣。
這個案件法院的計算方式是,先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計算,台中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1萬7千多元,除了日常生活需求外,二名子女就讀之學校分別為女中、醫學院,及一中等以升學為主之名校,勢必需要相當之補習費及相關學習費用,參酌夫妻的收入資力,認為這個家庭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大約為2萬5千多元合理,因此太太請求包括自己及兩位子女每人每月2萬元生活費應予准許,再扣除先生婚姻中有負擔到的子女學費、健保費、紅包、零用金補習費、及房貸,先生應該再給付太太五年間的家庭生活費用一百八十多萬元。
其實這個案件中的夫妻雙方已經離婚了,太太是請求先生給付婚姻關係中該分擔沒分擔到的家庭生活費用,而且太太連自己的生活費都拿到了,不知道是不是有很多全職媽媽跟家庭主婦蠢蠢欲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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