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分享一則外縣市海洋新聞。
昨天澎湖馬公市案山造船廠碼頭,凌晨傳出一艘遊艇失火。
這艘遊艇的所有人,就是前年九月,因為監控海域違法潛水打魚而遭人上船,持潛水手電筒攻擊,導致在船上頭破血流,同行的朋友趕緊將船駛回馬公,才救回一命的 #海洋保育志工 陳盡川。
川哥,是我很佩服的海洋志工,為何呢?
他真的是用生命在守護澎湖的海域。大家可能知道,東沙海洋國家公園,是屬於高雄市;而台灣另一處海洋國家公園,就是位於澎湖的 #南方四島國家公園。
可以說,這個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因為從2017年開始管制漁撈活動,是現在台灣沿近海僅存的重要漁場之一 (台灣西岸的海域,大多已經漁業枯竭)。
🚤🚤🚤
而要管制漁撈行為,總是得有人執法;可是執法太嚴格,會得罪當地人,執法單位,面對當地違法捕撈的行為,其實處於很尷尬的狀態。
海洋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照理說應該要全力支持 #禁漁區 取締非法漁撈,而這個棘手工作,關鍵人物之一,是我曾報導過的 蕭再泉 小隊長及帶領隊員跟當地海巡單位的配合;
但是,國家公園本身配置的警力及巡邏船都不夠用,於是,以陳盡川為首的海洋志工隊,就形成重要角色。
海洋志工隊的工作船,目前就是這次被燒毀的遊艇;遊艇被燒毀之後,陳盡川在群組留下第一句話是:「要再去找新的工作船了」。燒毀的船,是陳盡川的財產,這次的損失可能在200萬左右,但陳盡川在意的是,怎麼找到新的工作船。
🚤🚤🚤
川哥另個傳奇,在2018/9那天被打之後,他回岸上作簡單包紮後,就直接到澎湖縣政府前靜坐,想要藉此喚起縣府對取締違法漁撈的重視。
這次,他的工作巡邏船不明被燒,我想他很快會找到另一艘船來繼續他的海洋志業;
但是,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及地檢署,應該協力偵辦這個案件,讓事情真相水落石出,不能讓為台灣土地做正確之事的人,遭受這樣的對待。
我的生命中因為有這些前輩,所以感到勇氣與希望。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廣告與 「茶魚飯厚 Podcast 」合作播出 #podcast推薦 #茶魚飯厚 👀 如果我當初選了不同的職業,生活會長什麼樣子呢? 社會的每個角落裡,都有許多故事值得聆聽,無論是接體員、死亡清潔師、做工的人、計程車、洗車師傅、八大行業⋯⋯讓我們一起在「茶魚飯厚」堆疊不同的人生際遇吧!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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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主管機關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在今年五月修了「#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的規定,引發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爭議。
從法律上來談,「國家公園法」第13條有授權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可以去訂禁止之行為,因此各個國家公園也基於此項授權去制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但這些規範事項都是與生態保育目的有關的,但今年五月營建署卻新增了一項,規定「除聚落範圍外,#園區內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這一項明顯與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目的無關,但卻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有關。
用一個辦法去限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不是違反了我國的「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如果我們舉重以明輕,在過去「集會遊行法」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被大法官釋字445號宣告違憲,「人民團體法」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被大法官釋字644號宣告違憲,#就是因為這兩條法律侵害了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結社集會自由。
大部分的台灣民眾相當反對共產主義,現在也在著手要制定反滲透法,但是若只是言論的層次,尚未到破壞國家安全,都尚在憲法所保障的範圍內。
內政部營政署之所以要增訂這一項規定,是為了防止有人到國家公園舉五星旗,#現在甚至連舉台灣獨立的鯨魚旗都可能成為第一個裁罰的案例,對此,#大法官之前的釋字都已經清楚明白的表示這些都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台灣大部分的國家公園都是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原住民族人如果在國家公園內開記者會,發動原住民權利的抗爭算不算是「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環保團體為了環保案件在國家公園內舉旗舉標語抗議,這樣算不算是「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首先,#這項規定語意不明,第二,#這牽涉到言論自由,第三,#用一個辦法去限制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我認為內政部營建署應該去檢討這個「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的規定」,至少要請公法學者與相關的專家對這個禁止事項規定去做評估,如果有違憲疑慮就應該廢除,以免引起更大的社會爭議。
參考資料: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https://reurl.cc/k5pyRq)
國家公園主管機關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在今年五月修了「#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的規定,引發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爭議。
從法律上來談,「國家公園法」第13條有授權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可以去訂禁止之行為,因此各個國家公園也基於此項授權去制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但這些規範事項都是與生態保育目的有關的,但今年五月營建署卻新增了一項,規定「除聚落範圍外,#園區內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這一項明顯與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目的無關,但卻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有關。
用一個辦法去限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不是違反了我國的「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如果我們舉重以明輕,在過去「集會遊行法」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被大法官釋字445號宣告違憲,「人民團體法」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被大法官釋字644號宣告違憲,#就是因為這兩條法律侵害了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結社集會自由。
大部分的台灣民眾相當反對共產主義,現在也在著手要制定反滲透法,但是若只是言論的層次,尚未到破壞國家安全,都尚在憲法所保障的範圍內。
內政部營政署之所以要增訂這一項規定,是為了防止有人到國家公園舉五星旗,#現在甚至連舉台灣獨立的鯨魚旗都可能成為第一個裁罰的案例,對此,#大法官之前的釋字都已經清楚明白的表示這些都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台灣大部分的國家公園都是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原住民族人如果在國家公園內開記者會,發動原住民權利的抗爭算不算是「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環保團體為了環保案件在國家公園內舉旗舉標語抗議,這樣算不算是「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首先,#這項規定語意不明,第二,#這牽涉到言論自由,第三,#用一個辦法去限制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我認為內政部營建署應該去檢討這個「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的規定」,至少要請公法學者與相關的專家對這個禁止事項規定去做評估,如果有違憲疑慮就應該廢除,以免引起更大的社會爭議。
參考資料: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https://reurl.cc/k5pyRq)
國家公園主管機關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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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cast推薦 #茶魚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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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天崗水牛 #國家公園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0:54「茶魚飯厚Pocast」廣告段落
01:48 水牛的死因是什麼
03:03 陽明山上的水牛是怎麼來的?
04:34 水牛如何影響陽明山?
06:11 為什麼水牛對國家公園來說很尷尬?
08:45 目前的處置與討論
10:16 我們的觀點
10:59 提問
11:19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王葦
|腳本:王葦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鎮宇
|剪輯助理:珊珊、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CNA新聞專題 陽明山水牛困境:https://bit.ly/3sP2u6j
→108 年度陽明山國家公園 擎天崗區域野化水牛族群調查:https://bit.ly/3bcjQnK
→擎天崗野化水牛死亡事件:https://smctw.tw/8444/"
【 延伸閱讀 】
→野牛傷人——陽明山的牛群該何去何從? https://bit.ly/3renhzw
→擎天崗野化水牛殞命,反映主管機關長期漠視的荒唐:https://bit.ly/3relh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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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主管機關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國家公園主管機關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保障人民憲法權利,公園集會遊行應比照道路辦理
在全台制度上,為了保障人民集會遊行,公民在道路申請路權,都只會收取保證金,不會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但特別的是,只要場地變成公園,就要依時段收使用費,一天下來動輒上萬元,而不是保證金制度,顯得標準十分不一。
這種狀況除了對人民的集會遊行權有不當限制外,也讓人民申請場地時無所適從,更有違台北市向來引以為傲的民主、自由、人權、多元開放等價值。
而根據公園處資料,近兩年來公園場地使用費收入都在一千多萬元左右,其中屬於集會遊行的部分,只佔1%,所以「公園免收集會遊行使用費」對財源收入影響不大。
因此我要求市長針對公園集會遊行,可以比照道路標誌,免收使用費,市長則馬上回覆我「使用者付費」,乾脆道路也要收費。
但我提醒市長,這不是使用者付費的問題,因為我在詢問同樣北市府的道路主管機關新工處為何不收取集會遊行道路使用費時,新工處回覆我:憲法第十四條以及大法官解釋提到國家應該要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因此不收道路使用費,避免增加民眾負擔。
同理,在同樣的理論基礎,公園應該也要比照道路來保障民眾權利才是。最後市長也承諾會請相關局處研究這樣的方案。
很謝謝市府正視這樣的問題,台北市作為一個自由民主國家的首都,若有不合理的陳舊規定,台北市理應當站在領頭羊的角色,改變這些窠臼。希望這個問題,最後會有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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