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星期,三重客運公車駕駛疑因為打瞌睡衝撞人行道,撞倒24台機車,造成1死1傷的悲劇。
上個月底,桃園監理站接獲檢舉,二度稽查桃園客運卻查無不法,直到新竹區監理所所長夜間親自帶隊,一舉查獲245件使用人頭USB造假工時的違規,預計開罰245件。
今天我針對客運業者長年違反勞基法、公路法,罔顧駕駛勞動權益,危及乘客及用路人安全的亂象,質詢蘇貞昌院長。
#客運業者左手領補助右手繳罰單
以桃園客運、三重客運、基隆客運這三家縱橫北台灣的違規大戶來看。
桃園客運:五年來違反公路法162次(開罰133.2萬元)、勞基法37次加上一次專案勞檢(開罰1,779萬元)。但是,在這五年之間,桃園客運領取中央、地方補助共計4.63億元。罰款總額只占補助的4.13%,根本不痛不癢。
三重客運:五年來違反公路法108次(開罰97.2萬元)、勞基法13次加上一次專案勞檢(開罰263萬元)。同樣的,在這五年之間,三重客運領取中央補助6,493萬元。罰款總額又只占補助的4.05%,根本九牛一毛。
基隆客運:五年來違反公路法189次(開罰170.7萬元)、勞基法27次加上一次專案勞檢(開罰192萬元)。
為什麼業者肆無忌憚,屢次違法仍不改善?答案很簡單,因為這些罰款只是交通部給的補助款項的零頭。桃園客運五年來接受中央、地方的補助共計4.6億元,三重客運四年來接受公路總局補助共計6,493萬元。這四年來,交通部一共發了43.81億元給全台灣的客運業者。
以車輛汰舊換新為例,最高可補助購車費用的49%,此外還有營運虧損補貼、防撞警示系統、擴大徵才就業安薪方案補助計畫,連客運上的電子驗票機都有編列預算。
#交通部補助不能只給蘿蔔沒有棒子
這些數字顯示,客運業者高度倚賴政府補貼,政府則讓業者負擔公共運輸的任務,給予相應補貼。政府與客運業的關係,其實有政府委託私人辦理公眾運輸事務的特質,難道不該督促業者守法,維護道路安全嗎?
我認為,要讓客運業者面對問題,不再違法的釜底抽薪之計,就是針對違法業者,減發甚至停發補助。然而,公路總局在9月27日告訴我:「尚無依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酌減補助之規定」。
毫無疑問,這就是現行補助要點的缺漏,交通部一定要強化手上的政策工具,讓業者領取補助的同時,務必遵守相關法令。
#其實公路法可以重罰停業廢照
完全沒辦法要求業者,也不盡然。公路總局的裁罰懲處,不足以嚇阻業者也是一個問題。
依照公路法規定,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罰鍰9千至9萬,這個9千的最低額,從2002年至今沒有調整過。
更驚悚的是,公路總局決大多數的案件,都只罰最低額9千元。然而,同樣是超時工作,勞基法的罰鍰卻是2萬至100萬,面對累犯還可以加計罰鍰。
再者,依照公路法第47條以及77條,業者違法限期未改善,可以停照甚至廢照。結果這10年來,汽車客運業者只有四件被吊扣牌照1個月到3個月,而這個吊扣牌照只是針對違規的車輛,業者還是可以使用其他車輛營業。也就是說,公路總局從來沒有針對汽車客運業者予以停照或廢照。
對此,蘇院長表示:「涉及公共安全、司機勞動條件,政府會嚴格要求,如果有涉及作假,就是偽造文書,他會責成交通部長,把邱顯智列的事項嚴查,如果有這種現象一定要有效遏止。」
#公路法違法紀錄應公開上網
面對嚴重違法的客運業者,民眾如果想要自保,搭乘安心的業者車輛,可以如何選擇呢?答案是:完全沒有資訊揭露。只能透過監理服務網,查詢法人違反道交條例的資料。
勞動部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環保署則有「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以及「即時監測資料」,消防署則有「消防安全檢查重大不合格場所一覽表」,但是,今天民眾所搭乘的公車或是國道客運,有沒有違反公路法的紀錄,被罰了多少錢,網路上完全查不到!
#別讓客運駕駛成為馬上路的不定時炸彈
最後,我要再次提出「駕車時間」的荒謬規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規定:「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這等於是讓客運駕駛每天都加班,如果加上整備時間,每日工作時間動輒超過12小時,這是一個文明國家對待客運駕駛的方式嗎?這是一個有勞基法的地方嗎?
我必須說,是誰讓這些司機冒著超時加班的風險,在公路上變成不定時的炸彈?就是長年放任不作為的公路總局!
因此,我問蘇院長:「每天都要加班的車安全嗎?」院長回答:「這件事情真的很需要被重視,不能被大家認為無政府,我們一定會嚴加處理」。然而,可惜我講到這邊,質詢時間就中止了。
以上這些問題存在已久,透過這次質詢的機會,我希望蘇貞昌院長帶領的行政團隊,拿出魄力,重視公共運輸的安全,重視客運駕駛的勞動權益,好好整頓屢罰不怕的業者!
我們的訴求:
🔈呼籲交通部🔈
l 公路總局應檢討累犯業者之補助金額,視違法情節調降甚至刪除。
l 修改公路法第77條及第79條,制定公共運輸駕車時間不得高於8小時。
l 比照勞動部及環保署,公佈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之業者名單。
l 落實公路法第47條、第7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8條,勒令累犯業者部分停業,直至改善。
l 比照勞基法,違反公路法第77條應至少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呼籲勞動部🔈
l 不得將駕駛排除勞基法第36條之適用
l 針對工時相關違法的裁罰上限,應再提高
l 針對交通運輸業之專案勞檢,應再提高檢查頻率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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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影/追欠款1.8萬為何封屋拍賣?宜蘭執行分署細說分明 https://disp.cc/b/163-ch7d 『宜蘭分署說明,此件分署係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並無違誤,分署合法通知義務人十餘次,義務人對於自身罰單未繳及受本分署行政執行一事,依卷內資料顯示,應非一無所知。分署指出,查義務人自民國95年起至108年9月間,合計共有酒駕、未依車道行駛、無照駕駛又不依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十多次違規行為,其中有5次當場被攔停查獲並由義務人親自簽收罰單,故義務人無法推說不知情。分署表示,因義務人屢催不繳,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遂移送本分署執行,分署自105年收案迄今,在這4年中,經過多次端午、清明、中秋、春節等民俗節慶假期,義務人同居之母親及就讀高中子女,應可即時轉知義務人知悉。宜蘭分署強調查封符合法定程序,分署前於107年2月27日行文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查封義務人名下不動產,相關函文均合法送達相關機關及義務人(該函文並由義務人之母親自簽名收受),嗣後並至現場查封張貼封條,相關筆錄均經在場移送機關、管區員警、鎖匠、書記官、地政機關人員及鄰居等在場人簽名,分署之執行程序符合法令規定。宜蘭分署表示在拍賣不動產非常審慎,指出分署於拍賣義務人不動產前,曾再次查詢義務人戶役政、在監押、入出境、健保等資料,並命義務人限期履行繳納義務,惟義務人仍置之未理,分署於已盡其他執行程序均無著,且2次詢問移送機關是否確定要申請執行義務人系爭不動產後,始依法於108年8月26日開始第1次拍賣系爭不動產,因無人應買,依次減價拍賣,一直進行到109年1月6日第4次拍賣,始以135萬5400元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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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情」的糾葛
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在台灣,「法」與「情」總是攪和在一起,連監察院和台大法律系教授都分不清楚了!為什麼呢?請先讓我虛構一段故事:
台北市民連勝文一再交通違規,包括酒駕、無照駕駛、未依車道行駛。當中五次,連勝文當場被攔停簽收罰單。連勝文累積的罰款180萬,但都沒有繳納。被舉發後的連勝文,也拒絕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北市監理站多次函請連勝文繳納罰款,包括2次平信、11次雙掛號。催繳期間長達四年,但連勝文均置之不理。最後北市監理站行文北市地政事務,查封連勝文名下的帝寶大廈住宅。經過移送單位的確認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四度拍賣連勝文的住宅,最後以1億3554萬拍定。
虛構故事裡的連勝文,遭受了法律冤屈嗎?監察院應該介入調查嗎?台大法律系教授應該跳出來為他申冤嗎?如果答案都是否定的,表示「就法論法」,連勝文完全站不住腳!
現在我把上述的虛構故事「真實化」。所有情節完全相同,只是當事人變成基隆市的陳姓男子;他累積的交通違規罰款只有1萬8千元;他被拍賣的住宅也只值135萬5400元。
在這個真實的故事,單純「就法論法」,陳姓男子還是站不住腳。可是把故事裡的相關金額全部減少100倍,陳姓男子卻變得令人同情;監察院要介入調查;台大法律系的教授也要跳出來代為申冤。
真實故事裡的陳姓男子和虛構故事裡的連勝文,法律處境完全相同。他們兩人的差別,在於財富地位的懸殊。陳姓男子值得同情,不是因為他的法律處境,而是因為他的財務地位。
問題是,法律碰到窮苦人家就要轉彎嗎?如果我們無法接受連勝文蔑視法律,我們就可以允許陳姓男子視法律如無物嗎?若陳姓男子真的值得同情,要幫助他最好的方法,應該是幫他募款彌補房子被拍賣的財務損失,而非幫他尋求法律救濟。
這麼簡單的分際,監察院與台大法律系教授卻搞不清楚。在台灣社會,「法」與「情」的糾結真的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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