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入歧途的孩子,社會要提供過自新的機會,不是視為永遠的犯罪者!
青少年因為各種因素走偏,誤入歧途時有所聞。對於這些僅僅十幾歲的青少年,在人生的路途踏錯步伐,社會能做的是,給予他們再一次的機會走回正途,絕對不是貼上「犯罪者」的終生標籤。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少年受到安置輔導執行完畢二年後,或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等處分執行滿三年後,都視為未曾受該宣告,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的所有機關塗銷資料。不過,《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卻規定:「前項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之規定,於法院不適用之」。
施行細則的規範當時制訂時有其考慮,但違背了母法保護孩子,取消記錄回歸正途的精神。這樣的矛盾衝突,是法令制訂的瑕疵。我過去擔任過法官,我知道這些記錄不應該這樣運用,造成孩子終身的標籤,對於走回正途孩子更不公平。等於變相的前科記錄跟著一輩子,我會要求法務部跟司法院儘速溝通,修訂這樣的不合母法精神的施行細則。
新聞來源:https://goo.gl/tFNNZs(壹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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