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比貓狗天竺鼠還長壽?】
今天的工務部門質詢,我針對臨時性建築的管理問題詢問都發局長、建管處長。依照《建築法》第99條規定,「臨時性建築」得免除適用部份《建築法》規定,但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缺乏管理機制,許多市有建築透過市長專簽,多次展延使用年限,讓「臨時性建築」變成實質的「永久性建築」,成為一個又一個的「合法違建」。
舉例而言,前陣子柯市長宣布緩建的動保之家,利用市長專簽成為存在21年的臨時性建築,現在柯市長又意圖透過專簽讓它成為26年的臨時性建築。一般民眾飼養的寵物,狗平均壽命是10-13 年、貓是2-16 年,屬於「臨時性」的動物之家,居然是動物壽命的倍數!
一般民間建築若違反《建築法》會成為違章建築,市府卻可以透過專簽,一再展延可以免除部分《建築法》法規適用的臨時性建築的年限。利用《建築法》授予地方政府的空間,直接架空《建築法》,簡直是為市長開後門,讓市府各局處可以「合法地違反」《建築法》,對待市民、市府,兩套標準。
不只是動物之家,許多市有空間都以臨時性建築的身分存在,像是花博園區有14個以臨時性建築興建的場館,到目前為止爭艷館、流行館以及其他附屬建築,仍以專簽延續臨時性建築身份。甚至連供應臺北民生所需的家禽市場,還有中研院在院外的一座公寓,居然都是臨時性建築!
目前台北市對於臨時性建築的年限,僅是透過一份函釋(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函)規定為 1+5 年,但市府也多次違背該函釋,讓所屬局處興建臨時性建築,實質上變為 1+5+n 年。相較之下,台中、高雄都已經明確就臨時性建築做出統一分類、規範各分類最高上限。其中台中最多可以 5+2 年,高雄最多 5+5 年。台北市也應該針對臨時性建築訂定相關規範。
我要求都發局及建管處應該要研議訂定《臺北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對於就現有已展延臨時建築,也應視情況進行輔導或拆除;市府也應該恪守「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函」函釋立場,不應帶頭知法玩法!
建築物使用年限法規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花蓮人保留歷史記憶
#成功協調雲海軒營區暫緩拆除一年
#歷史建物應充分討論再決定去留
雲海軒營區位於花蓮市花蓮街,地理環境優美,居高臨下遠眺望太平洋,曾經是威權時代黨政軍來花蓮開會的重要地點。
之前開始遭到拆除時,當地文化圈人士議論紛紛,大家呼籲暫緩拆除,希望有更多的溝通,再決定去留,不要讓歷史建物白白犧牲。
張美慧議員蒐集了許多花蓮文史工作者的意見向我的花蓮辦公室反映,提出雲海軒有保存的必要性。
經過我的花蓮團隊了解,雲海軒的確是花蓮政治史上的重要建築,其前身是警備總部,威權時期黨政軍高官包括總統、副總統等都曾在此聚集與決策,甚至有傳聞環島公路的計畫是在此拍板。
既然雲海軒的一磚一瓦都是由納稅人的錢蓋的,加上目前建築本體都是良好狀態,我認為應考慮保留,並思考活化歷史空間,未來開放花蓮民眾參與使用,以保留這段歷史記憶。
活化歷史空間的方法可以借鏡美崙山松園別館等模式,朝此方向來做轉型。
#歷史建物必須充分討論再決定去留
雲海軒歷史建築保留案之前曾送花蓮縣文化局鑑定,可惜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以建築年限未達標準所以未將其列為花蓮文化資產。
再加上目前國有財產法有「拆屋還地」的條文,所以,被閒置的雲海軒建築才會面臨被拆遷的命運。
花蓮許多人士擔憂,此建築物若被「拆屋還地」,此重要歷史景點很可能會經歷標售落入財團持有,這對花蓮的歷史記憶將是一大損失。
經過我們辦公室與國防部居間協調後, 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東服中心)洪執行長邀集相關單位與民意代表召開「雲海軒營區研商會議」。會議中獲得軍方承諾會 #暫緩拆除一年,讓花蓮縣市政府以及民間各界能有更多討論時間。
在暫緩拆除這段時間,希望將來地方政府與民眾可以先獲得共識,再決定雲海軒的去留。
雲海軒營區搶救案,讓我們看到,許多台灣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物正在默默地消失,原因可能是法規上的限制、產權問題或是所有權人無財力繼續維護。
這些現實問題無法簡單歸責任何一方,但,歷史建物與空間記憶一旦拆除就回不來。
范雲團隊會繼續為我們的歷史記憶盡一份努力,也邀請所有的花蓮人一起關心雲海軒營區的未來!
說明:雲海軒營區的土地所有權人是花蓮縣政府、市公所,建物所有權人是花蓮後備軍人指揮部。
建築物使用年限法規 在 經濟部工業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修法說明會,協助產業「轉廢為能」!
#說明會影片已經上線囉🎉🎉🎉
為使法規與時俱進,因應產業運作實務,經濟部日前修法納入能源化相關再利用用途及拓展再利用產品之工程應用,並導入即時追蹤系統(GPS)強化鋼爐碴再生粒料流向管理,「#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已於6月24日修正發布。
為了讓業界朋友更了解這次修法內容,工業局特別舉辦三場線上法規說明會,共吸引超過 500 人參與,重點說明本次修法「興利」及「防弊」內容:
#興利
✅延長高價值(如稀貴金屬)及低運作風險(如水泥等依商品檢驗法規定應施檢驗之產品)再利用產品許可年限;
✅於有機及可燃廢棄物再利用種類新增「生質能原料」、「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途;
✅明定鋼爐碴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可供作管溝回填及公共工程道路相關回填使用,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則可供作非構造物及製造業與倉儲業廠區建築物主要構造以外用途使用。
#防弊
✅要求鋼爐碴再生粒料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及申報聯單,強化流向追蹤管理,並正面表列各項再利用產品品質標準;
✅增列得要求再利用機構停止收受廢棄物之違規樣態,及於高風險性再利用種類增訂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量超過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停止收受廢棄物之規定,避免因再利用產品無市場需求而衍生不當運作。
🙋♀️完整線上說明會影片已經上線囉!
想更詳細了解本次修法內容的朋友們,歡迎點擊下面連結觀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p26LTu67-U
📰經濟部工業局新聞稿:https://www.moeaidb.gov.tw/ctlr?PRO=news.rwdNewsView&id=3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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