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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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假 #高鐵 #台鐵 #端午節 #大眾運輸 #退票 #犯罪 #客訴 #恐嚇 #恐嚇公眾罪 #警察局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萬的網紅HEBEFAC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經過見到但從沒到過的地方,來自香港網絡紅人劉馬車的拍片地。熟悉的背景原隱藏在這天水圍的屋邨裡。 【沒字幕,題材或只適合香港觀眾】 //劉馬車(英語:Carriage Lau,本名劉駿軒,1996年4月15日-),香港網絡紅人,活躍於YouTube,曾以「全港最高質YouTuber」自居,但其多個...
恐嚇公眾罪 在 高思博 A Po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社會這麼紛亂,族群之間相互對立情況越來越嚴重,在我的觀察中,跟這些所謂「名嘴」脫不了關係。
從疫情爆發以來, #蔻訊總是走的比官方快,指揮中心說嚴格查緝假消息卻從來查不到她身上。這次卻跟同為網紅名嘴的館長有了言語上的衝突,既然說出「炸中央黨部」這麼瘋狂的言語,這不送辦真的不行!
這種偏激的言論,可能已經構成刑法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如果這麼一個有公眾知名度與影響力的人,說出這種話都不會受到懲罰,那政府公信力何在。
疫情期間,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不是呼籲大家少出門落實防疫,甚至身體力行捐物資捐醫療儀器。怎麼這些名嘴還有空在隔空叫罵,就不能讓社會安寧一點嗎?
#少點名嘴多點清新
#都幾歲了動不動就想炸人
恐嚇公眾罪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搞網路的這些人,今天開始不跟館長切斷關係,我到你們中央黨部,炸掉你中央黨部,立此存證。」
應該是屬於恐嚇公眾罪,涉及刑法第 151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誰再敢跟他去來往,林飛帆、林鶴明寫案子要去上他節目,要去蹭他聲量的話,你小心,我就把你殺到底,我有一個綽號叫周小刀,將來你們民進黨亂搞,我就變周大刀,懂嗎!」
有點名特定人士,那就涉及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呼叫警政署
#呼叫中正一分局
恐嚇公眾罪 在 HEBEFACE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經過見到但從沒到過的地方,來自香港網絡紅人劉馬車的拍片地。熟悉的背景原隱藏在這天水圍的屋邨裡。
【沒字幕,題材或只適合香港觀眾】
//劉馬車(英語:Carriage Lau,本名劉駿軒,1996年4月15日-),香港網絡紅人,活躍於YouTube,曾以「全港最高質YouTuber」自居,但其多個YouTube頻道均因違規內容而被封禁。劉馬車為激進建制派支持者,多次發表激進親中共言論,且屢因刑事恐嚇、猥褻兒童、非禮、打鬥等罪行而被拘捕或監禁。他在香港及中國內地合共有7項刑事犯罪記錄,其中在中國內地共有3項,當中包括有2項強制猥褻罪及1項猥褻兒童罪;而在香港共有4項,包括3項刑事恐嚇罪及1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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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是一個製作者追夢的地方,如果你認為我的製作值得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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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公眾罪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出家密貨幣,這能成嗎?請各位一起來看看,陳老師的「陳時世界週報」!
以下是所謂的「送中條例」的相關法案內容:
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以上條例,尚有不足之處,篇幅限制,未能全部列出。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恐嚇公眾罪 在 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法院今(1)日下午差點出現維安漏洞!一名帶著黑色包包的男子,穿過立法院中山南路正門鐵門後,一路往大門口的會客室走去。由於這名男子在大門咆哮,指控檢調有吃案的情況,要到立法院陳情,過程中還一度將藏在包包內的汽油桶取出,作勢潑灑,一旁警戒的保六員警見狀立刻奪下汽油桶,將男子壓制逮捕,轄區中正一分局獲報後,將人帶回忠孝東路派出所釐清。
中正一分局表示,在這名江姓男子背包中發現汽油三桶、打火機一個。全案由忠東所調查後,依恐嚇公眾安全、縱火預備犯等罪,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影片/台北市警察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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