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拋棄繼承可以生前做嗎?-#蘇家宏律師、#陳儀文律師
【問題討論】
Q1 誰有權利要求我 #拋棄繼承 ?想做拋棄繼承的話,該怎麼做才 #合法 ?如果已經答應做拋棄繼承,有 #時效性 嗎?如果多年後反悔,能夠重新拿回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嗎?
Q2 人長期旅居海外,不清楚爸媽財產,爸媽走後, #遺產 處理該怎麼查?是否有時間限制?如果爸媽是公司負責人,我也有爸媽公司的 #股權 ,我該怎麼處理爸媽遺留下來的其他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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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之合法方式是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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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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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聲請書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不怕一萬,只怕萬一。但突然有1000萬的債務從天而降該怎麼辦?】
你知道現在有什麼四個字的成語已經old school 過時了嗎❓
.
.
.
答案就是:債留子孫、父債子還❗️
因為現在法律有保障你放棄還債的權利囉
也就是所謂的 #拋棄繼承
✔️只要你在繼承順位內
✔️知道繼承時的3個月內
都可以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接下來只要完成以下4步驟,就可以成功拋棄繼承啦
1️⃣至戶政事務所準備書面資料(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
2️⃣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3️⃣法院將依照當事人情況進行3-6個月的法院書面審查
4️⃣等審核資料確認符合法律規定後,法院會寄發通知函載明「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等字樣)給拋棄繼承人,才算流程完成
但 是 注 意 注 意
⚠️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
⚠️ 拋棄繼承雖然表示放棄繼承所有財產、債權與債務,但不代表放棄全部權利
成功在法院受理後,拋棄繼承便立即生效
肩膀上的負擔馬上解決✅
可是聲請後卻發現遺產>債務,這時候還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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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聲請書 在 [教學] 如何聲請拋棄繼承- 精華區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前言:
目前實務每天都有大量人士詢問拋棄繼承的相關事項,數量之多已達「人神共憤」的程度
,且聽聞請律師代辦拋棄繼承要價六萬,如果不是繼承人過多或是其他特殊情況,自己
申請就好了,實在不需要花這筆錢。基於拋棄繼承部分規定確實有模糊空間,這邊提供
一篇「聲請程序」的教學文以供參考,有錯誤或不足之處也請指教,謝謝。
一、基本考量
於2008年1月修法後,無論「拋棄繼承」亦或「限定繼承」的時點都是以「知悉時」起算
「三個月」,這點必須先行說明,因為許多人都還停留在舊法的印象階段。
對於是否要拋棄繼承,最為核心的思考是「資產遠大於負債」或是「怕麻煩」。雖然2008
年1月的新法略作修正,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年紀小於20歲的未成年人者
(依民法第1153條,嚴格而言包括「無」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條件僅負「限定繼承」的責任。
另不論是否為未成年人,於繼承後發生的保證債務,亦僅負「限定繼承」的責任
(參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
就法律上可能的選項,似乎僅剩成年人才有辦理「限定繼承」的必要,但若被繼承人面臨
複雜的債務糾紛或者並未留下不動產,為避免複雜的債務問題,仍建議辦理「拋棄繼承」
以求法律上一勞永逸。
二、準備文件
1.被繼承人 (即死者) 的「死亡證明書」 or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以上兩者二選一即可,死亡證明書是由醫院所開,至於除戶戶籍謄本則去戶政事務所申請
。因為全國戶政連線,除戶戶籍謄本無須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
https://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10
(印鑑登記辦法)
a.首要必須處理的問題是「印鑑證明」與「印鑑章」。須特別注意的是,這兩者皆須至
拋棄者「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參照印鑑登記辦法第2條)。其中,
「印鑑登記」原則須由本人辦理,但亦有7項例外規定,譬如人在外國則可以去駐外使館
辦理認證代替 (參照同法5條)。
b.至於未成年人不用特別申請,用法定代理人即可,不過這邊有個問題—是否須父母共同
代理? 也就是說,如果只有一方代理聲請拋棄繼承時該怎麼辦? 參照民法第1089、1090條
,法院可依職權以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之,所以僅有父母一方亦可代為聲請,交由法官決
定。
c.至於「印鑑證明」可由本人辦理,亦可由委任人辦理,惟受任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與委
任書 (參照同法7條)
d.另需特注意的是,需附拋棄者的「戶籍謄本」 (全國戶政連線,各戶政事務所皆可聲請)
,如果有數個拋棄者,且拋棄者並非同一戶籍,每戶皆須申請一份戶籍謄本,如果要避免
問題或看不懂我在說什麼,很簡單,有多少人要拋棄,就申請多少份戶籍謄本吧。
講半天,最簡單直接、避免問題的方法,就成年人而言,自己去辦比較不會出問題,就
未成年人,由父母辦一辦,到時候父母共同去法院填寫聲請書最方便。
3.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7.doc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a.依據民法1174條,須以「書面」對其他「應繼承人」進行通知。目前實務上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寄信給對方,附上一張「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以及「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前者是通知對方用,後者則是希望對方可以寄回來。
另一種方法,則是將「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的內容寫成or打成「存證信函」的格式,
寄給對方並取得「回執」。
b.在此建議採取最為保險的,也就是後面的作法,以「存證信函」通知。由於有時效的
問題,建議寄出存證信函後,即可向法院遞狀聲請拋棄繼承,毋庸等到收到回執,等開庭
時法官要求的話再補上即可。
c.就簡便的作法而言,只須寫好一份存證信函後,記得把「收件人」以及「郵寄地址」
那欄空下,拿去影印n份,只需針對每一個不同的應繼承人填上姓名以及地址即可。
如果之後法院請你補件再補「回執」或其他東西即可,以免錯過時間。
d.實務上常常見到的問題是,如果不知道其他人住哪裡怎麼辦? 原則上盡量寄,真的不知
道的話也沒辦法了,只是開庭時可能要證明確實「不能通知」(參照民法1174條第3項)
4.繼承系統表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5.doc
(繼承系統表)
a.繼承系統表是一張填寫繼承順位的表格。填寫此表時須特別注意「代位繼承」的問題。
舉例而言,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去世,則該先行去世的「子女的子女」則亦
有繼承權。相反的,於被繼承人去世時仍存活的子女,則其「子女的子女」依法完全沒有
繼承的可能 ,第1234順位皆不符合,因此並無繼承的問題。
b.此表格也請盡量填寫,如果有寫不出來的部份也就算了,到時候再跟法官說。
三、程序
1.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i-41.doc
(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須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44條),若不知
道該地法院為何,請參考「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不管是親自送件、請別人代送或
是用寄的都可以,因為遞送書狀皆不需本人親自為之,可以請任何人代送,也不需要寫委
託書。如果要用郵寄的,可以去郵局開1000元的匯票,抬頭就寫法院名稱,
譬如「板橋地方法院」,看你是要寄給哪個法院就寫該法院名稱。
2.填寫拋棄繼承聲請狀
拋棄繼承聲請狀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40.doc
繼承系統表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5.doc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7.doc
3.繳交1000元費用
須特注意的是,有的法院可以n個繼承人共同寫一份聲請書,只需繳1000元,有的法院要求
每個拋棄人都須寫一份聲請書,可能需花費n個1000元,這點必須注意,建議跟當地法院
詳細詢問。如果可以,當然所有繼承人一次辦好,省時又省力。
有任何問題,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洽詢,請參考板橋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電話:02–22616714
訴訟輔導科分機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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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5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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