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新書賞閱📚智慧財產權法
【作 者】謝銘洋│司法院大法官
【本書簡介】
智慧財產權的面向很多,可以從技術、文化、管理等不同面向來觀察研究,本書主要是從法律觀點出發,有系統地對於智慧財產權法之概念、體系、理論等加以闡述,並分析不同智慧財產權間之關係,同時對於各種不同智慧財產權的相關國際條約、保護要件、權利歸屬、保護內容、效力限制、讓予和授權、侵害之判斷與責任等,以學說理論以及國內外相關規範與法院判決為基礎,詳為剖析,是一本兼具理論與實務的智慧財產權法教科書。
📖本書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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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廣告與「勇者動畫系列」合作播出 台灣原創的 4K 動畫影集 —「勇者動畫系列」⚔️👾 即將在 7/4 晚上十點於公視、公視+首播啦! 一共有六集,每週播放 2 集, 📺 本週日準時收看:https://reurl.cc/XWAVVg #勇者動畫系列 #黃色書刊 本集節目內容由志祺七七頻道製...
新保護規範理論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 第317期(2021,10)
政府機關與各項公務之運作,端賴文官體制與公務員之良善治理。但公務員與其僱傭人間之法律關係,並非一般之私法人與其受僱人間之一般契約關係,而有一定之身分、資格、任用、晉升、退休、撫卹與各項職務執行評估之特殊規範。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相關公務員之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均由特殊之法律規範,且其救濟亦有特別管道,甚至僅有內部救濟管道。然而近來由於此等特別關係之再檢視,相關「特別」之處越來越少,而公務員關於其權利救濟亦有真正外部化之司法救濟。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黃錦堂教授針對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員訴權、許育典教授以該號解釋後之公務員程序保障等議題,提供嶄新的分析與省思。
此外,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本期則有陳忠五教授對最高法院關於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之告知義務、王皇玉教授就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沈冠伶教授就民事法院數位轉型與現代化等議題,均有精彩的闡述與論證。郭大維教授與劉明生副教授,則分別就今年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及公害事件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提供了即時性之論述。而中國大陸學者部分,本期則有方堃教授就環境法與稅法之互動、魏求月講師就涉外網路人格權紛爭之管轄決定,進行新穎的法學思考。同樣關於新興熱門涉外議題,吳光平副教授就跨國同性別結婚之準據法問題,分析了既有涉外民法的適用困境與修法建議。
關於實務見解之闡述,李素華教授就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許恒達教授針對詐欺罪之新近判決動向,均有第一手的評論。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公務員權利保障與救濟程序
🎯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權之發展
──德國法之比較/黃錦堂
🎯法治國下的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與程序基本權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程序保障/許育典
【法學論述】
🔸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得行使抵銷權的義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引發的問題/陳忠五
🔸論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王皇玉
🔸民事訴訟之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下)
──民事法院數位轉型及現代化之展望/沈冠伶
🔸論2021年1月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郭大維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劉明生
🔸環境保護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法理思考
──以優化環境法與稅法的功能配置為切入點/方堃
🔸涉外網路人格權糾紛中「損害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的分野與修正
──兼評2019年《使用互聯網侵犯人格權》決議之第5條/魏求月
【專題講座】
✒臺大民商法判決研究會系列之一
再論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民事判決/李素華
✒國際私法新趨勢系列之二
論跨國同性別二人之結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現在與未來/吳光平
【實務選評】
◾刑法裁判精選
──詐欺罪之近期判決動向/許恒達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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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護規範理論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看到許多不實的新聞了! 我確定我是合法的,但是為了讓相信我的朋友,以及抵擋故意來栽臟的不實報導、惡勢力、假帳號,我必須發表我的聲明稿。
簡單的前情提要,我週一突然被大陣仗抓去高雄問話,問完話後不給手機,讓我自己自費從高雄想辦法回台北。加上顯然有不明的力量,大動作要特地來黑我的,所以我簡單聲明三點。
先幫你摘要 #三件事:
1. 檢察官認定: 無保請回 (我就是去協助調查的)
2. 並無在台販售大麻,是代訂代付美國CBD產品,合法!
3. 警察還沒來,記者先到? 說好的偵查不公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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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點聲明細細說明:
1.【檢察官認定: #無保請回 】
這次去是配合調查,記者想拍我被上銬帶走,可惜沒得逞。在檢察官聽完我的說法,釐清案情後,讓我「無保請回」。
(幫翻譯:就是不用交保證金就能離開。)
由於無重大證據、非涉犯重罪,亦沒有逃亡串供的可能與風險,所以不用交保金。只是,未來後續還有需要詢問我的事情,我還是要去說明。
這點我也很樂意澄清事實,雖然跑高雄有點擾民,但是這是合法程序,我同意也接受配合。
重點就是「無保請回」。
上次我被警察瞎掰說「你身上散發大麻味」的案子,我還交保了三萬元在那邊壓,後來也證明了我無罪,就是警察亂抓。
當初新聞也是報得轟轟烈烈,說什麼警局打我臉,完全在亂報。後來事實出來,我就檢驗全過,檢察官確定不起訴,然後新聞媒體就都不報導囉~好棒棒呢。
那這次,我就是去協助調查、「無保請回」,其實媒體也知道,但是某些媒體就是惡意下標,真的是...
常態 😂
我想也不用多說什麼,大家都知道,看看就好,我沒這閒功夫去改正媒體道德,有興趣的去看《Newsroom》跟《我們與惡的距離》就可以了。
這次會無保請回,就是因為這次他們遠從高雄上來臺北,以為會在我家發現一堆CBD庫存,或是有什麼違禁品,結果都沒找到...
但是啊都已經讓記者大張旗鼓的發新聞了...
所以他們就...
律師朋友也說,藥事法派了六個人加上記者連線,這麼大陣仗有點誇張,而且那個媒體想導風向的動作也太明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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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並無在台販售大麻,是代訂代付美國CBD產品,#合法!】
第二個要澄清的重點,就是我並沒有做報導說的違法事情。
其實我已經很常在粉絲團幫大家科普法普了:
「2020年5月,衛福部公告可以合法「使用」與「持有」CBD 大麻二酚」
所以警察找到我家有一些「自用」的CBD產品,包括了電子煙、軟糖、零食,因為不是一整個倉庫的貨,都還是在自用範圍,這是完全合法的,所以檢察官也沒多什麼。所以警察就只能往我「販售」的角度去查。
問題我就是沒有販售啊! 所以在台灣才沒庫存,因為我們的東西都在美國倉庫。
你們在台灣跟美國網站購買 CBD 產品都是合法的喔!
而我自己的軟糖,也是在美國上架的,你們可以在 #美國通路 上看得到。
我花了一堆錢在 租用美國倉庫、上架費、物流費、藥檢費、律師費、美國工人的包裝費,就是為了確保 LM Chill Gummies 是合法的,這些都是龐大的成本。
因為台灣就是不能販售。
所以我在推廣 CBD 的時候,都會教大家怎麼合法從國外購買(很多眉眉角角),如果真的英文不好、嫌麻煩,我們就有代訂代付的團購服務,這也是合法的。
再次強調,這些都是合法的!
那些媒體亂下標還下錯的,其實蠻丟臉的。
檢方明顯來查就是「#藥事法」,沒有刑責問題(不會被關),就是罰錢(就跟網美推薦藥妝,用詞錯誤會挨罰罰金一樣),不會被關 again!
要不是沒做功課,就是故意下重標題啦,哪個都蠻丟臉的。
建議趕快改,因為找到管道跟NCC講了。
強調第三次,CBD在台灣「使用」「持有」「代訂代付」就是合法的。
有興趣的,自己搜尋 LM Chill Gummies,你真的可以直接在美國訂到我的軟糖,還會附上我的小卡! 如果英文不好的,手續處理覺得麻煩的,也可以繼續敲我的IG: Lefty_life5,我會親自教學「代訂代付」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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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說好的 #偵查不公開, 結果是不給人民拍照錄影,然後自己一直跟媒體洩漏個資?】
最後一點來聊聊 偵查不公開,也是這次親眼目睹了各種荒謬事之一。
這件事情你們要特別注意,因為也是你們未來會碰到的事情,自己的權益自己要學。
先說我觀察到的 #三個 奇妙事情就好:
❓ (1)❓ 警察上門之前,#已經有媒體在那邊等著拍攝
理論上偵查不公開,當警察要去抓人時,不應該有消息走漏,但是,警察在九點到我家樓下時,就已經有媒體在那邊等著要拍攝了?
這個是不是警察故意洩漏查案進度,大張旗鼓地要讓媒體來拍攝我被上銬的畫面呢? (幸好沒被得逞)
❓ (2) ❓ 我跟律師溝通的話,#完全洩露給媒體,而且還扭曲成相反的版本。
(這次我跟律師通話時,他們禁止我單獨通話,一定要在旁邊聽)(這點律師說 #警察違法)
我先說真實的版本,我跟律師對話內容,是律師覺得聽起來就跟「上次」幾乎一模一樣,我這邊是完全合法,所以建議不用花錢請她去高雄一趟。
至於要不要請民代這件事情(因為我之前的文章有寫),同樣也是經過討論,覺得民代來會花更多時間,但是這週我太忙,就先算了,反正就合法。
這些內容就只有當場的警察聽得到,然後再由霉體加工成「民代、律師都不敢來找我」。
完全就是亂報導。
甚至,還腦補了我欠律師費???
拜託,我早就交完了好嗎?
誰都可以惹,#就是不能惹律師啦!
想掰新聞,也要動點腦啊...
你癡,我可不__ __ (猜經典電影台詞)
這種「不實的報導」,加上「警察洩漏個資」(包括我新辦公室的地址...),我覺得蠻嚴重的啦,檢察官是不是要查查,這種明顯奇怪的事情?
❓ (3) ❓ 記者嫌照片不夠聳動,#警察配合重拍?
可能由於在我家找到的CBD產品太少,可能霉體覺得沒話題不聳動,可能要求「內線」的警察重拍吧? (這些都是做夢,非指控)
在我要被送去找檢察官之前,突然被耽擱了一個多小時(非原訂行程),某一位警察未經過我的同意,就自行打開證物袋,重新擺設拍攝...?
幸好被我發現!在我詢問之下,他才說:「喔...就重新拍,拍好看一點」。
結果一小時不到,這個「重新拍 拍好看一點」的照片,就變成「附圖新聞」了呢!
我是不知道這種「警霉合作」的方式合法不合法啦,但是你們一邊說「偵查不公開」,要我不能用手機拍照自保,又一邊大張旗鼓地把所有資料都丟給記者拿去做新聞,是不是有點落差感呢?
偵查不公開應該不是拿來警察自保,然後又來搞人民的手段吧?
如果我的物證都能這樣隨便 #開了又開、開了又開,我是真的蠻擔心我的物證會不會被動手腳啦。
以上三件事情,我覺得高雄警察局新興分局必須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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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得說,這次再次開箱警察局,我覺得高雄基層員警的素質,真的 #遠勝於台北! 不論是法治素質(上次台北的連法律都講錯...),或是有沒有刻意刁難,真的都是遠勝上次大安分局的體驗。
我也常說電影跟警察一樣,有好的電影也有壞的電影,有好的警察也有壞的警察,就看你有沒有碰到而已。
這次的基層員警我覺得素質很高很好,只做該做的事情,不做不該做的事情(#你以為這是基本的,但是其實不是)。
可惜的是,上面三件事情我還是要理智地分析一下,因為確實在邏輯上不通。我不會因為你們對我好,我就不講出怪怪的事情,但是我願意相信「部分的基層員警」。
只是,確實現在所有證據的都指出,在場的員警有一直跟記者聯絡通報消息的部分...
高雄警察局是否該澄清或是調查呢?
現階段我只提出疑問而已,我無意去捅誰。
我認為,拿放大鏡去看,任誰都有一定有缺失,何況是公開場所的公家單位。
不過目前就先這樣子吧,我無意開更多戰場。
我們雙方都說過「互相互相」嘛!
不過,如果你們真的認為你們完全沒有缺失,都沒有一個警察去聯絡記者,沒有走漏消息,甚至所有流程的「#防疫規範」都做到100分好棒棒,那我就沒意見。
所以,互相互相啦。
建議我們雙方都把時間花在正確的事情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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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我主要想要說的,就是澄清媒體報導不實的部分!
而且刻意串通好媒體來搞我,實在很難讓我不聯想到上次你們亂逮補我部分。
澄清! #我是合法的!
澄清! #媒體報導不實!
澄清! #警察找媒體配合辦案,有點難以相信
幸好一路以來,我都清楚知道法律,知道警察在程序上哪邊怪怪的,#知道哪些是你可以拒絕的。
這次他們也有說「待會回去還要抽血」,我就拒絕了。
很多人就會乖乖聽話回去抽血,因為警察會說這是流程。
(上次有個粉絲分享,他因為持有電子煙,穿得又文青,警察說你吃毒又像gay,一定有梅毒,要驗血)(超扯!但是他乖乖去做了...)
其實警察是沒有強制力要求你驗血的,這些眉眉角角改天繼續分享。
總之,希望後續媒體,可以秉持著良心報導。
上次一堆報我大麻影評,結果我不起訴、無罪的時都不報導,也是蠻詭異的事情。
如果我沒有這個平台發聲,不知道會多慘?
那你一般人更沒有力量發聲,怎麼辦?
沒關係,起碼我會幫你發聲,也會幫你補充法律知識。
假帳號要來亂什麼的都沒關係,我會繼續寫給願意相信我的人。
#法律不會保護弱勢
#法律只保護懂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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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ta變異病毒 #病毒起源 #聯亞疫苗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0:43「勇者動畫系列」廣告段落
01:32 Delta變異病毒讓多國疫情再起
02:36 屏東Delta病毒群聚案
03:54 Delta 病毒有多恐怖?
05:59 混打疫苗
06:57 台灣疫苗現況
07:37 聯亞疫苗二期結果出爐
08:50 病毒起源
11:09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宇軒
|腳本:宇軒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Delta變異病毒讓多國疫情再起 】
→世衛:變種病毒Delta傳染力最強 至少肆虐85國:https://bit.ly/36cFAfy
→Delta病毒能快速傳染!世衛:打過疫苗仍要戴口罩:https://bit.ly/3dCWTdX
以色列
→擋不住 Delta 變種病毒!以色列將回歸室內強制戴口罩https://bit.ly/3hrV8Bv
→印度變種攻破以色列! 50%確診者打過疫苗:https://bit.ly/3qHobVY
*【 屏東Delta病毒群聚案 】
→秘魯返台祖孫病毒定序出爐 確定感染Delta變異株:https://reurl.cc/XWAyK3
→憂Delta病毒入侵屏東枋山2村可先打疫苗| 生活| 重點新聞 :https://reurl.cc/R0YmM6
→枋寮醫院持續關閉清消 枋寮鄉3日起全鄉大消毒:https://bit.ly/2V2lPoT
→屏東確診者關係圖:https://bit.ly/368WLyI
*【 Delta 病毒有多恐怖?】
→密切接觸時間只剩5秒 Delta病毒太兇!澳洲官員:擦肩而過就染疫:https://bit.ly/2URdvIm
→健康網》Delta變種病毒傳染力強! 醫師:打過兩劑AZ疫苗保護力僅6成:https://bit.ly/3hdHqn4
delta 變種病毒的研究整理:
→Delta變異株傳播力真的比較強嗎?疫苗還有沒有用?:https://bit.ly/3jEtxzI
→張上淳分析Delta病毒症狀前三名:發燒、咳嗽、喉嚨痛:https://bit.ly/3jGHb5D
→本土+60 Delta病毒入侵!傳染力更強,住院率更高?(公共電視 - 有話好說):https://bit.ly/3h8OFwr
*【 混打疫苗 】
→牛津研究:先打AZ隔4週打輝瑞效果優於兩劑AZ | 國際| 重點新聞 :https://bit.ly/3jy9dzV
→AZ疫苗混打莫德納陳時中:試驗計劃核可中| 生活| 重點新聞:https://bit.ly/3AmT0DB
→牛津研究AZ、輝瑞疫苗混打可產生較佳免疫反應,專家建議台灣可AZ、莫德納混打-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3yj3ySm
*【 台灣疫苗現況 】
→公費疫苗接種對象:https://bit.ly/2TqYfS8
→指揮中心說明274萬劑莫德納(Moderna) COVID-19疫苗之分配規劃、第一批次分配原則與接種對象:https://bit.ly/3huh1QM
→今起擴大開放8類公費對象接種疫苗!美捐贈莫德納配送至各縣市:https://bit.ly/3AkGqop
→COVID-19台灣疫情快報:https://reurl.cc/NrY9gq
*【聯亞疫苗二期結果出爐】
→林氏璧醫師評論聯亞疫苗二期期中報告
→聯亞新冠疫苗2期期中報告網嘆「看完全盲」醫提2疑問:我也不懂:https://reurl.cc/mLxA2Y
→聯亞稱疫苗可應對變種病毒 將加速印度三期臨床:https://reurl.cc/rgEA2b
→第2家國產新冠疫苗解盲!聯亞疫苗二期解盲:對變異株仍有效,不良反應數據出爐:https://reurl.cc/gWR13V
*【病毒起源】
→新冠病毒溯源:BBC《新聞之夜》調查武漢實驗室洩漏理論:https://reurl.cc/GmnOYd
→病毒溯源:中美再就「實驗室洩露」論交鋒 中國官媒批福奇「背叛」:https://reurl.cc/9rDa9v
→新冠病毒溯源 世衛與中國聯合調查的三大結論與看點 - BBC News 中文:https://reurl.cc/YOYpoo
→A Top Virologist in China, at Center of a Pandemic Storm, Speaks :https://reurl.cc/DgqEpN
→WSJ News Exclusive | Intelligence on Sick Staff at Wuhan Lab Fuels Debate on Covid-19 Origin:https://reurl.cc/NrY98n
→晚報:據報曼哈頓檢察官召集大陪審團,將決定是否對特朗普提刑事起訴:https://reurl.cc/kZngbK
→早報:拜登要求美情報部門進一步調查疫情起源,以接近「明確結論」:https://reurl.cc/4aLn7j
→晚報:「十一集結案」黎智英、陳皓桓等十人被判囚14至18個月:https://reurl.cc/NrY9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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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規範理論 不但是判斷當事人適格、訴權有無的關鍵;也是實務、學說判斷主觀公權利與客觀法秩序( Otto Mayer 四大支柱中的兩面關係)的重要標準。… See more.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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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護規範理論 在 Re: [請益] 行政法的小問題- 精華區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ucck (晨曦-b)》之銘言:
: 反射利益 跟主觀公權力
: 要怎麼去解釋
: 謝謝
主觀公權利:人民依公法所得主張的力(以下簡稱公權利)。
一、意義:
人民根據法律,得要求行政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依公法規定,得為自己主張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稱為公權利。
所謂主觀公權利,乃謂基本權利一方面,具有傳統防禦權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因政治
經濟情勢的發展,傳統的防禦功能,顯得力有未逮,人民轉而要求國家提供服務或給付
,而又具有給付請求權的功能。在此一意義下,基本權利具有主觀的功能,而成為人民
的公法上權利;人民既然為基本權利的主體,故人民可依據基本權利的主觀功能,請求
國家為一定之給付或防止國家的侵害,而稱之為主觀公權利。
如何確認某一種法律地位屬於主觀公權利?學理上採取所謂的「保護規範說」,亦即是
否具有主觀公權利,應從法律規範保障之目的為何來探求。
二、成立要件:
要承認公法上權利,必須滿足下述前提要件:
A、公法的法規範課以行政機關為特定行為的義務(行政機關的法律義務)。
B、此項法規範必須至少也是為保護(滿足)個人利益為目的,而非專門為實現公共利益
而加以規定(個人利益)。
C、此項法規賦予關係人得對於義務人實現該項法規範所保護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可實
現性).亦即該項公權利可以經由法律救濟的程序,獲得實現,因此,公權利應以「
可訴訟」或「起訴可能性」為前提要件。
三、概念區別一反射利益:依法間接享有的利益,如道路通行。
人民因政府機關採取各種政策或行政措施之結果,享受到各種相關之利益或因法律規定
間接產生之經濟利益,謂之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係指個人因公法法規而獲得之事實上利益,該個人不能單獨對於行政機關有所
請求。亦即客觀的法規基於公益的目的,命令行政主體作為或不作為時,就該單純的反
射效果,個人事實上所享受的利益,因法律未賦予該個人得為裁判上主張自己利益的請
求權,而只是一種事實上的期待與機會而已,故與公權利不同。人民受救濟即是一種反
射利益。
依最高法院判例,我國法制對反射利益未賦予請求權。行政法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三七
號判例即謂:「查政府拆除違章建築,旨在謀求公共利益,非為保護土地所有人之私權
,故違章建築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認為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為違法或不當者,固得請求
行政救濟,而土地所有人則不得因主管官署不為拆除處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良以
土地所有人要求拆除地上他人之違章建築,其目的在於收回土地,純屬私權範圍,如有
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要無請求行政救濟之餘地。」亦即拆除違章建築
之行政法規,對於土地所有人而言,只具有反射利益,尚無請求拆除之公法上權利。
又如行政法院五十三年裁字第三十九號判決謂:「查該項修訂都市計劃所關涉之臺北市
華陰街係屬公用道路,原告之利用通行,僅屬一種反射利益,並非就該項道路有何種權
利存在,縱令修訂都市計劃內關於將華陰街舊路原10公尺寬度修縮為4公尺,妨礙車
輛通行,確有不合之處,亦難謂該項修訂都市計劃係有損害原告之權利,即與提起行政
訴訟之要件不合...。」
例如:
A、國家政策決定,規劃高速鐵路並在台中設站。此項建設計畫可為台中帶來更繁榮之
前景,增加就業機會。但依法某甲並無權利請求國家設置高速鐵路並在台中設站,
國家即使未為此一建設,某甲也只能透過政治力(選舉、遊說、輿論批評)以求滿足
,而不能訴請法院判命國家為此一建設。故高鐵為台中所帶來的繁榮,僅為某甲之
「反射利益」而非「公權利」。
B、又如稅捐稽徵機關依據稅法課稅,對所有納稅義務人均有利益,但除了被課稅之人
外,他人無權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請求稅捐機關執法,僅得以檢舉的方式,提供違
法事實。但二者如何區分?則必須視個案繫屬授與人民利益之相關法規之性質了。
C、警察加強重點巡邏任務,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此為人民享
有之反射利益。
四、規範基礎一保護規範說:
所謂的「保護規範說」,亦即是否具有主觀公權利,應從法律規範保障之目的為何來探
求;如法規之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規之目的係為公共利益而存
在,但就法規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
,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即可據此而主張主觀公權利。實務上,大法
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亦採取此種見解。
為了判斷人民對於特定利益是否享有請求權一亦即繫爭之利益,乃是人民之公權利抑或
僅屬於反射利益,必須從賦予利益的相關法規上著手。亦即:該法規是否給予人民就特
定利益,擁有請求實現之權利。保護規範說由此而生。
保護規範說或稱保護目的理論,其意義為「繫爭法規之目的,乃(主要或附帶)保護特定
私人之利益,而非僅促進公益者」。
※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
解釋文: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
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
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
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理由書:
至前開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
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
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
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
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
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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