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台中土開案】
交通部鐵道局4日宣布,高鐵台中站旁「新高鐵段69、70、71地號」招商案,由「廣三崇光、桂亞國際」合組的「第一大國際開發公司」以投資金額200億元拿下最優申請人資格,而新光人壽保險公司為次優申請人,消息一出,新壽喊不服、要申訴。鐵道局第一時間回應,歡迎來文陳述,絕無不法情事。
#新光人壽 #鐵道局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社畜時代 Wage Slav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訂閱社畜時代► https://reurl.cc/pWO7e 我好想在家當一灘爛泥...... 《社畜》LINE真人有聲動態貼圖購買由此入► https://line.me/S/sticker/15075 《社畜》LINE貼圖第一彈購買由此入► https://line.me/S/sticker/...
新光人壽保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最近在拜讀學者的文獻時,發現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有提到一個我蠻感興趣,但以前沒有想過的問題:行為人未經持有人同意,拿取該持有人的現金,但目的是為了清償該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此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老師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當成討論素材,相關內容引述如下:
按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係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當之;是否有被害財產權移動之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在外觀上顯而易見,但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則隱藏於行為者內心之中,#自應從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及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等客觀具體情狀一一檢視詳審細究而判斷之。是被告於上揭時、地自行拿取告訴人藏放在房間天花板夾層之現金200萬元時,其主觀上究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攸關被告所為是否應評價為竊盜犯行。
然證人李姵瑩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之前幫告訴人管理公司,因為被告把錢交給外遇對象管理,不拿錢回家繳貸款,被告也幫告訴人繳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住處之房屋貸款;100年間,被告曾告知從告訴人處拿回一筆錢,因為告訴人先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借款,伊與被告討論後,決定先把貸款利息較高之保單質借清償,剩餘拿去清償房屋貸款,有保單借款的清償證明;伊是房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每月要清償10幾萬元,常詢問被告有無足夠金錢繳納房貸,因此知道房屋貸款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證人李嘉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00年2、3月間,曾與被告一同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10巷40號6樓之4住處,並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發現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之現金數百萬元;隔2、3日,被告說她將錢全部拿走,並代為清償其積欠南山人壽公司30幾萬元貸款等語(見偵卷第64頁、第112頁,原審易字卷第134頁至第136頁),且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確有幫其繳清積欠南山人壽公司欠款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36頁)。此外,有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保險單暨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被保險人為告訴人、受益人為告訴人及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暨還款收據2份(要保人分係告訴人、李嘉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1971號函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47頁至第159頁,原審易字卷第75頁)。綜上,足認被告自告訴人住處拿取現金200萬元後,係用於 #清償告訴人及其子李嘉洋積欠之保單借款、#房屋貸款等途,#尚非全供其個人使用;被告固於89年5月30日與告訴人辦理離婚登記,然 #其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 等情,已如前述,縱不具夫妻間代理之權限,無法排除被告拿取告訴人款項時,#主觀上係出於維護告訴人之保險契約、#財產(房屋)#利益而代為清償、#繳納欠款之可能,難認被告拿取上開現金200萬元時,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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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法所有意圖係藏於行為人的內心,必須綜合判斷才能知道。但要如何判斷?本判決明確提出了幾個指標:
①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
②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
③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
④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
本判決在進行涵攝時,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曾有婚姻關係(對應前述①);被告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對應前述②、③);此外,如果是清償告訴人的欠款,也不會造成告訴人受到實質損害(對應前述④)。因此,二審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見解,改認為被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這樣的結論,張天一老師是反對的,因為二審法院是將被告是否基於「為了相對人財產利益的目的」,來當成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標準。但重點應該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有處分本案告訴人「特定款項」的權限(例如告訴人有委託被告幫他清償某筆欠款),但如果只是被告想說「我為了你好,幫你償還你跟其他人的債務欸~~怎麼會構成竊盜罪?!」,那可能跟刑法上判斷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不太吻合。
同學們可以設想一下:假設你朋友知道你欠別人1,000元,他很好心,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從你錢包裡抽出一張1,000元小朋友鈔票,幫你去還錢。你發現之後說:「欸,那1,000元這是我這幾天的伙食費!」,你覺得你朋友會不會構成竊盜罪?雖然你朋友是為了你好,但說真的,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並不是以為他人還是為自己的目的來區分吧~~我個人比較贊同張天一老師的見解,本案被告涉犯竊盜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均已該當,除非個案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自助行為?緊急避難?好像看不出來),否則仍構成竊盜罪。不過這一庭的法官是認為本案被告無罪啦~~以後同學們考上律師要處理類似案例時,可以援引這則判決的判斷標準,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以上對於判決解說的部分,是參考、改寫自張天一老師這篇文章的內容:張天一,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擅自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之類型,2021年5月,頁12-15。這篇文章很值得同學花點時間找出原文來看,相信會有不同的感受!!
周易老師
2021.7.23
新光人壽保險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謝謝網友江辣拍攝分享她的奶奶生前收藏的西門町「獅子林」塑膠提袋,這應該有40年歷史了。
1979年3月30日開幕的「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簡稱獅子林商業大樓、獅子林廣場或獅子林)位於台北市西寧南路36號的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裡,昔日來來百貨(今誠品武昌)與獅子林之間的廣場已不再,當年有許多畫家擺攤素描人像的空間,如今已被一分為二。
獅子林的西側樓面上,讓許多人印象深刻的巨幅浮雕壁畫「金珠聚鳳」,是台灣知名畫家謝孝德的作品,謝孝德為台灣倡導新寫實主義的開創人,堅持具象藝術,擅長素描、油畫、水彩、嵌畫與雕刻,為客語流行音樂人謝宇威與明星設計師謝宇書的父親。而今這幅「金珠聚鳳」彷彿像是被丟棄在廢墟裡的一幅畫,幾乎沒有人注意到它的存在。
獅子林與隔壁的誠品武昌(前身為來來百貨)、六福西門大樓,三者所在的區域在日治時期原為淨土宗的東本願寺,建築風格接近印度寺廟,是當時少見的寺廟建築風格。
1961年,東本願寺被政府改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所用,關過不少政治犯。後來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嫌西門町過於吵鬧,於1966年搬至景美,這塊地才改建成三棟商業大樓,分別為六福西門大樓(1974年啓用)、來來百貨(1978年11月25日開幕),以及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1979年3月30日開幕)。
東本願寺台北別院是日治時期建於台北市壽町(今台北市萬華區)的寺院,正式名稱為「真宗大谷派本願寺台北別院」,位於壽町2丁目5番地(今台北市西寧南路36號),於1928年11月24日落成啟用。
1930年12月14日因不明原因起火,整座木造寺院燒毀殆盡。之後寺方決定改採較能耐火、耐震、防風且防蟻害的鋼骨鋼筋混凝土來建造新寺院;本堂外觀採伊斯蘭風格,內部裝潢則是傳統日式風格。本堂工程於1934年9月20日動工,隔年7月舉行上棟式,1936年10月31日竣工,11月7日舉行入佛遷座式。
東本願寺台北別院的新本堂是當時台灣唯一的伊斯蘭風格建築。戰後,東本願寺台北別院被政府改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所用,成為白色恐怖時期的刑場之一。在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於1966年遷出後,道教總會和佛教會皆希望接收寺產,但最後於1967年,由台灣省政府售予民間作為商業用途。
1967年6月3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北辦事處公告,將此處土地出售予民間,基地面積共計2,614坪,採用公開標售方式辦理;6月24日開標結果,由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亞洲水泥公司、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與台北區合會儲蓄公司等四個機構,以及何美慶等七個私人合組的財團,共同以新台幣1億1,126萬元之最高價得標。之後該筆土地辦理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新的地主拆除原本的東本願寺,一共蓋了三棟商業大樓,包括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來來百貨公司和六福西門大樓。
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是由新光及華南集團,共同投資設立獅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興建,由蔡正義、楊錫文建築師設計,於1977年2月2日開工,採預力無樑板結構系統,5樓以下規劃為商店街、電影院、超級市場,6樓至9樓為小套房,10樓設有餐廳,於1979年3月30日開始營業。獅子林大樓裡最特別的是南北兩側街角各有兩部透明電梯,小時候去獅子林搭乘透明電梯時,最喜歡搶電梯裡靠玻璃的位置往外看。
照理說,獅子林、來來、六福,應該足以成為一個繁華的商圈,但由於建築設計不良,消防設施不足,結果屢傳火警,導致商圈一度沒落黯淡,甚至還曾經用鐵皮圍住,禁止民眾進入危樓,不少店家被迫歇業好一陣子。
歷經多次的經濟蕭條與祝融肆虐,撐過黑暗期的店家雖仍選擇在此處營業,但獅子林已不復當年榮景。
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目前被歸為第四種商業區,共10層採分租店面方式經營的類百貨公司。B1目前是World Gym健身房,一樓多為手機通訊百貨,有數十家手機店;二樓為台北最大禮服與婚紗的訂做市場,內有數十家禮服裁縫店;三樓為電動遊樂場(小時候很愛去那裡打電動,但後來覺得環境太複雜,不是很安全,便很少去了…);四樓與五樓早年為金獅、銀獅、寶獅與雙獅四間戲院,2000年改為台北新光影城,內有三間影廳(金獅廳、銀獅廳及寶獅廳);六至九樓混雜辦公室和套房、公寓;十樓為老字號的港式飲茶「金獅大酒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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