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該承接住這些弱勢孩子的育幼院,怎麼會淪為另一個惡夢?
「育幼院的生活輔導阿姨,曾經把小朋友從 2 樓拽下樓,重重摔在地上,還對其他忤逆她的院童 #關黑房、#逼吃餿飯、#抄課文到深夜...甚至還會 #性騷擾 青春期的男孩,不僅公然拍攝男童洗燥時的裸體、要求孩子陪睡,甚至還和國中男孩說:『聽說你那裡很大,我想看』。在其淫威之下,孩子活得像奴隸。」
「更惡劣的是,不少善心人士捐贈物資給院童,該中心主任卻將這些物資挪到幼兒園、安親班,以及基金會經營老人安養院使用。就算有政府補助、善心物資,這些 #孩子還是常常吃不飽...」
以上這些情節,不是小說、不是電影,而是昨日被媒體揭發的真實事件。
看著這樣誇張的新聞內容,真的令我相當憤怒、難過;這些孩子應該要被好好接住、好好對待,但少部分惡質的育幼院業者,卻是讓這些孩子又重重地被摔下一次,讓他們的幼小心靈再次蒙上另一層陰影。
事實上,這些安置機構的孩子,大多是因為原生家庭無法給他們適當的照顧,才會由政府協助安置;目前全國約有 120 間兒少機構,其中超過 90 間都是屬於私立的,也承接了絕大多數的安置孩子們,而這些私立機構大多是由社福團體或慈善人士所創立。
我相信,絕大多數的私立兒少機構,絕對都是希望能給失家的孩子安全、快樂的環境,讓他們好好成長,提供他們另外一個家。然而,政府卻不一定有給予他們足夠的資源和協助。
此外,當像這樣令人憤怒的新聞事件發生時,我們的政府究竟能不能在第一時間看見,並且儘速介入處理呢?
根據台北市社會局的回應,此案已在去年9月底收到通報,目前已對機構進行行政裁罰,並且將相關不法情事移送司法調查。
不過,我相信這樣的情形並不會是一時的,當我想翻閱過去該機構的評鑑紀錄時,卻發現最近一次 106 年度的台北市兒少安置教養機構評鑑結果中,這間機構竟被評為「#優等」!
這讓人不禁質疑,主管機關在輔導查核、評鑑的時候,究竟有沒有辦法確實了解機構的實際狀況?
先前我早就在質詢中指出,過去曾發生過多次被評為甲等或優等的機構,竟遭踢爆不當對待孩子,而被評為丙丁等的機構,甚至也根本都沒有改善。如果是這樣,那 #評鑑制度究竟有何用處?就連機構的實務工作者們都覺得,評鑑根本只是在繳交紙本作業,甚至無法如實反映孩子們的心聲!
對此,經過我們多次的質詢以及預算提案,社家署已開始著手 #改善目前的評鑑機制,希望能夠改善現有弊病,真正去評鑑機構的經營現況,而不再只是做做表面功夫。
除此之外,最讓我不忍的,是報導中那張孩子親手寫下的「#最討厭阿姨做的事」。
「被阿姨拍裸照」、「被關在小房間」、「其他人吃不下的飯都倒在我碗裡」、「出去吃飯阿姨的錢都是我們付的」、「讓我抄字典抄到半夜」...
這些內容,都是孩子在接受檢察官調查時,親筆寫下的那些阿姨做的過分的事。但是,在過去當他們被這位阿姨欺負時,卻因為不敢違背,而不敢向外求助,即使是院內社工看不下去,向主任反應,卻也都被置之不理。
住在機構裡的是這些孩子們,他們比誰都更清楚裡面發生了什麼事,但是,我們是否有提供他們足夠的發聲管道,讓他們能夠在不受到恐懼的情況下,把真實的聲音傳達出來?
對此,過去我曾兩度在質詢時提醒社家署,這 10 年來,主管機關只收到 6 件外部申訴案例,顯然不合理!目前的兒少安置機構,真的急需一個 #獨立的、#友善孩子的申訴管道,才能有效地讓孩子把真實的聲音傳達出來,打破封閉的環境。
目前本案已由主管機關介入、進入司法程序,然而,事後的處理,往往都已是亡羊補牢,更重要的,應該是往前完善制度,別再讓這些弱勢的孩子,又一次地被重重摔下、掉入另一個地獄中。
新北市安養中心評鑑 在 親民黨 People First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長照誰來罩?】
台北市內湖區一家「未立案」的私人養護所昨日下午發生火警,造成 3 位高齡長者不幸往生,令人震驚又難過。由於事發當下,現場無照護人員、鐵門深鎖,且在地下室設有床位,使得安養機構的安全問題及長照政策資源分配不均、長照政策下的機構管理與立案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台灣人口快速高齡化,使得長期照顧需求人數也同步增加。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於106 年正式施行上路,明定所有「住宿式」長照機構均應以「法人」設置之,因此修法後,原有私立小型機構必須改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立案」,或者繼續經營但不得擴充。業者收入有限下,小型機構自然走向凋零。
有專家對此表示,私立小型養護機構大多離民眾住家不遠,雖盈利少但卻相對符合『在地老化、社區化』的長照願景,建議政府重新思考,因地制宜讓現存合法的小型機構有生存空間。同時我們也觀察到,長照資源雖然暴增,但分布不均,有大者恆大現象,再加上四年才評鑑一次、地方稽核人力嚴重不足等,均不利於我國長照發展和品質提升。
另外,為讓家中長輩獲得安全及專業的照顧,民眾在選擇長照機構時,一定要謹慎選擇合法立案的,長輩的權益及安全才能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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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安養中心評鑑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針對台北市內湖所發生的安養機構大火事件,深感痛心。
此次事件機構負責人除了刑法過失致死的刑責以及相關之民事賠償外,也提醒該機構所在地的台北市政府,目前亦有今年五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老人福利法第48條條文適用,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
對未立案機構所存在的照顧風險,懇請各縣市長照相關主管機關應予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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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第48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
一、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或發現服務對象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服務對象身心健康。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供必要文件、資料或協助。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第二款所定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者,加重罰鍰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於所屬網站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未改善情形,供民眾查詢。
前二項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行,或經主管機關辦理評鑑複評仍為丁等者,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老人福利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者,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該機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應予註銷。
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有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第二款所定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蘋果即時:內湖老人安養中心竄惡火 北市社會局:出事機構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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