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大家都是無罪?】
在小模案件中,因為程宇意圖栽贓給他女友 B ,導致 B 被羈押,輿論更將他描述為「恐怖閨密」。在這案件中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刑事訴訟法基礎原理: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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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怎麼定一個人的罪?
法官每次在定一個被告的罪,都是從許多線索拼湊已經過去的事實,包含當事人的說詞、目擊證人、監視器或者各種物證,再從中尋找是否會構成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
若法官看到足夠多的證據,他就可能會判被告有罪,但並不是每個案件的被告真的都有犯案,法官仍然有可能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所以做出無罪判決。
那麼在法官做出判決之前,我們應該暫時認為被告是有罪還是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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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還是有罪推定?
司法審判最好的情形是勿枉勿縱,但我們也都知道司法選擇的路線,是寧可錯放也不可錯殺。因為我們經歷過慘痛的歷史,除了國家權力在追求「勿縱」時會導致很多冤案。
我們也認識到人力有其極限,再怎樣我們都不可能搭時光機回到過去,知道那個時間點到底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既然無法知道的那麼明確,國家的權力就應該非常的限縮。
具體反映在刑事司法的程序上,偵查時檢察官跟警察等偵查機關是要找到兇手,心態上難免會認為嫌疑人有罪。
但為了等待法官做出最後的判決,他們查到的證據只能自己留著看,不可以透露給外界,這就是是「偵查不公開」。
這種限制也是為了避免外界看到檢警認為嫌疑人「可能犯罪」的證據,就讓嫌疑人受到實質上有罪的待遇。
而在審判時,也會要求法官先推定被告是無罪的,如果檢察官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那麼法官就應該判決無罪。
這種原理最具體的就是《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這樣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二項也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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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無罪推定嗎?
在現在法制上選擇無罪推定的台灣,仍然可以看見許多偵查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見獵心喜的媒體與閱聽人也急著做出自己的審判,小模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我們一生可能與司法沒有太多接觸,但我們其實常常被新聞左右情緒與行為,希望看過這篇文章的大家,下次看到讓你氣憤不滿的新聞時,可以先暫緩你的情緒,不要在網路上隨媒體起舞,造成大家都不願意看見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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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台腳踏車的輪框是歪的,但是你若只看到局部,它可能會是圓的,有些事情是你親眼所見,但它未必是你想像的那樣,因為你沒有看到事情的全部面貌
(圖片來源https://reurl.cc/M7krmX)
有些人會認為,黃國昌去揭發弊案,完全施展立委的權責,這對台灣有幫助,沒錯,我完全承認,一位盡力做好自己本分的立委,同時還要真的做到對國家有利,那我完全支持,2017年以前,我還會傳我看到的訊息給他,因為那時有兆豐金案,我本身就是做國際金融的事務,所以我認為可以跟他討論,看能不能有好的訊息幫助他,當時我認為他是為台灣做事,我甚至支持他的程度還高於綠營立委,綠營也不全都是好的民意代表,但相對於藍營那些人形有機物,明顯好太多了
那我為何對逐漸對黃國昌產生反感,我甚至還反過來批判他,因為我逐漸發現,他明明是法律出身的,但他卻違反很重要的一些法律原則,最後的結果是,他把風向引導到他想要的方向,我不認為這是正確的作法,所以有人說他很認真做事,我不否認,但我認為他很認真做事,不是為了台灣,更多的比重是為了自己的仕途,所以我說他像毛澤東一樣,「一分抗日、二分應付、七分發展」
我們在批判一件事,首先必須要盡量取得該件事的所有內容和來龍去脈,然後才能做出盡可能客觀中立的判斷,但不是所有民眾都可以做到這樣的水平,這是我說的,資訊有不對等,這在金融業非常頻繁,在法律上也是很常見,我認為有人利用這種資訊不對等,在中間獲得私人效益
但是近幾年黃國昌揭發的「案件」,整個結構其實都非常複雜,那不是一般人可以短時間或一篇文章完全解釋的內容
我舉一個結構相對簡單的例子,美國總統Trump退出《巴黎協定》,這種約束全球碳排放量的環保組織,他竟然不加入,連中國都加入了,Trump這奸商超可惡,唯利是圖的資本家
如果媒體要去傳播這樣的訊息,而民眾吸收了這樣的訊息,這其實就是資訊不對等,雖然它確實是真實內容,新聞沒有做任何假內容,但是那只有片段資訊,它引導了民眾誤以為Trump對環境保護做了很負面的事情,我給你更多補充的資訊看看,看完在做評論
1.《巴黎協定》這種合約規範,雖然約束碳排放量,但是有一些名單豁免權,例如開發中國家,印度和中國,基本上他們都會參加,因為他們實質上沒環保動作,卻可以享有美譽,加入了立刻站上道德制高點,目前全球碳排放量最大的是中國,而且是近年來成長最驚人的國家
2.美國實際上已經連續十多年減少碳排放量,不管有無加入該協議,美國的企業因為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企業追求能源使用效率提升,碳排放量未來都會減少,參加這些「虛榮」的組織機構,實務上對美國來說,意義不大,美國還要繳一大筆錢幫助開發中國家,這個協議對美國不利,卻有利於外國
3.這個組織美其名是保護地球,但實際上,他們的真實做為跟美國前副總統Albert Arnold Gore類似,一方面警告全球暖化的危機,一方面又常乘坐耗油量甚大的私人交通工具,言行不一
從務實的角度來看,美國其實沒有加入的必要,Trump的動作也很合理,同時他還能挪出一個外交談判籌碼,國際上有哪個組織,對美國實質上沒有幫助,我就可能選擇退出,我不是開玩笑的,我真的會這麼做,而且美國還是持續減碳,沒有因為不加入就增加碳排放量
我提供這些資訊以後,你有沒有發現,你對Trump的觀點可能有些改變,但如果沒有這些資訊,民眾可能就會誤判,這就是我所謂的資訊不對等,我沒有說Trump很環保,我用這個例子告訴讀者,某些人做某些動作,實質意義很可能跟你預想的不一樣,一般民眾沒有完全了解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所以產生誤判,近幾年,中國和俄羅斯,一直在國際媒體和網路上,製造大量資訊不對等的新聞和內容,引導很多民主國家的社會產生實質分化,這不是我下的結論,已經有幾個歐美國家都提出這種研究報告,中國和俄羅斯會這麼做,因為效果非常好,資訊不對等,造成民主社會分化的效率非常高,有些人也利用這點,他會提供一些資訊,引導輿論,但他並沒有用全局的觀點去製造客觀輿論,反而利用資訊不對等讓社會產生實質分化
另一個我認為錯誤的地方在於,我評估黃國昌很常使用「有罪推定論」,簡單來說就是,我在推論過程認為你有罪,所以得到結論是你有罪,但黃國昌應該不能保證,他的推論過程也有資訊不對等或邏輯誤判的地方,有沒有罪,應該由司法去調查,並不是我們假設某人有罪,所以他就有罪,所謂的「弊案」,有沒有可能根本不是「弊案」,但是黃國昌的推導方式,讓人們誤以為他是弊案,如果你看過很多法律電影,應該不難看到,告訴人、被害人、被告都可以雇用律師,同一件事情,可以因為律師的辯論技巧,引導整個陪審團產生完全反向的輿論,在大量黃國昌的質詢過程中,黃國昌可以按照他的質詢技巧,引導整個輿論變成他要的方向,但是被質詢的政府官員,他們在同一時間幾乎沒有上訴權利,我沒有說黃國昌一定有錯,政府官員一定沒錯,但是那樣的質詢方式,加上短時間很高頻率的針對在一個議題上,必要時加上有罪推定論,整個社會輿論會引導成,嫌疑人就是罪犯,直接跳過司法的冗長調查,民眾觀感就已經形成
(我認為另一種錯誤社會輿論的質詢模式是立委高金素梅那種,她會一直講到完,政府官員完全沒有反駁機會,就算立委的內容有錯誤,但那種錯誤引導對政府官員造成的社會負觀感也難以扭轉)
(例如台南大創案,社會輿論很可能認為台南市長黃偉哲有罪,但是2019年08月的司法審判偵結,「黃偉哲未涉入」,我不敢說司法一定正確,但我不認為有人可以咬定,司法就一定錯,可是社會的刻板印象已經形成,黃偉哲涉入大創案,他的名譽損失,怎麼扭轉)
當政府部門做錯事情,或者有違法的嫌疑,立委去揭發弊端很合理,不過能定罪的是司法系統,不是立法委員,立法者兼具司法審判權,我認為這很嚴重違反法學精神
另外,罰責會有行政罰、刑法和民法,司法審判需要時間,不需要驟下結論,就像闖紅燈撞死人,警察到場也只能開闖紅燈的行政裁罰,民事跟刑事要等待司法判決,但如果立委短時間一直逼迫和質詢,然後以輿論干預司法,我很不能認同,不是人多的輿論,在司法上就是正確的,沒有綜合專業判決結果以前,也不該驟下結論,先假設對方有罪,然後以輿論要求定罪,有罪推定論很不恰當,讓民眾誤以為撞死人,結果警察只到場開闖紅燈的罰單,然後政府都沒作為,事實上是,後續還有其他處理,只是那個審判需要時間,而且也不代表現場的結果就直接定論,不能以民眾的資訊不對等,引導民眾做出錯誤的判斷
當一位法學專業的立法委員,利用不對等資訊和辯論技術去引導輿論,朝他想要的方向,我就不認為他是為了台灣,我不知道他揭發的是不是真的弊案,但我從他的言行來看,他別有用心,所以我到後來完全是反對他,他的實質影響力應該遍及整個時代力量,時代力量推行過幾個法案,理論假設的時候,那些法案可能很理想,但放到現實環境中,理想可能就變成左膠了,當你設計法案,也是把你的推論和假設,直接當作結論的時候,那其實就很高機率會實驗失敗了
歡迎任何讀者批判或不支持我的說法,我從來不認為我一定是對的,任何人都可以批判,但我仍保有言論自由
2016年全球碳排放報告
https://edgar.jrc.ec.europa.eu/…/jrc-2016-trends-in-glob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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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回顧:防衛式民主早有前輩》
「抵制藍莓是為了守護民主」
「紐倫堡法案也是為了從猶太人手中守護德國公民的民主」
#反對我派意見的都是在傷害民主
#民主就是要區分誰民誰主
#通通閉嘴讓我做主
#有民主真好
德國走過的冤枉路
一次世界大戰,德國是戰敗國。整個國家陷入被壓迫的情緒當中,整個民族期待強而有力的帶領,因此在民主制度下選舉產生了一位領導者- 阿道夫·希特勒。
在國家民族社會主義的激進氣氛下,希特勒組成的納粹政府,確實快速的將德國重建,甚至更進一步啟動第二次世界大戰。
在整個社會集體失控下,以重建新秩序之名,進行了人類歷史上最醜惡有計畫的,針對猶太人的種族大屠殺。
然而,這個大屠殺是經過法律程序的,訂立了【紐倫堡法案】兩個法律作為依據。
紐倫堡法案針對猶太人,是針對立法。
紐倫堡法案算到祖父母,是溯及既往。
紐倫堡法案導致全清算,是有罪推定。
最後,德意志民族永遠背負這份罪名。
這是德國走過的冤枉路...
https://zh.wikipedia.org/…/%E7%BA%BD%E4%BC%A6%E5%A0%A1%E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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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關於紐倫堡法案-洪文貞小姐
關於紐倫堡法案
首先我在這裡先把紐倫堡猶太法案依時間簡單整理:
所有德籍猶太人都被褫奪公權
猶太人不准和德籍的人通婚,也不可以和有德國血統的人發生性關係
猶太人不許雇用45歲以下的德籍管家
所有猶太身分的公務員都被暫時停職
猶太人不能擔任猶太公職
猶太人失去國會選舉權
德國學校中的猶太學生的數量被限制的更低
猶太人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以拿到護照
從1938年7月6日起猶太人不可從事以下行業:諮詢所、房地產仲介商、警衛及保全事業、婚姻介紹所、房屋管理所、導遊及流動性行業
從1938年9月30日起猶太醫生將只是「疾病醫治者」
猶太人的街名被移除
猶太人從1939年1月1日起就只能擁有猶太名,如果要用德國的名字的話,男的皆以「以色列」,女的皆以「莎拉」為中間名
猶太人的旅遊護照被收回,新的護照上有個醒目紅色的的「J」
猶太人不可以擁有或攜帶武器
猶太人不可經營商店或手工藝事業
猶太人不可以去看戲劇、電影、聽音樂會或看展覽
猶太人租屋的法律保障縮水了
猶太人在夏天的21點以後跟冬天的20點以後不可以離開他們居住的地方
猶太人必須交出他們的廣播接收器給警方
猶太之星的規定在波蘭實行
猶太人不可擁有電話裝置
猶太人被視為「無信仰者」
猶太人必須戴「猶太之星」,並不可以離開其居住區
猶太人不可訂閱報章雜誌
猶太人不可養寵物,不可去理髮廳,要交出多餘的衣物,電子光學儀器還包括寫字機及腳踏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來希特勒對於猶太人的的規定及限制是循序漸進的。先從大範圍到小細節,從與自身相距較遠的事情到近。他並沒有一下子就把很重的那一條規定出來。讓大家一下子就受到那麼大的震撼。這其實就可以解釋為什麼當初猶太人沒有在還有自由的時候就及時逃走。在我們看過的電影中也有不少情節來解釋這一點。在消失的1945中裡面有位婦人就很明確地說過:「每次一條法規下來,一段時間之後他們就適應了,也都認為,這就是極限了,不會再糟下去。」在何處是我家中,男主角很早就到了非洲,之後再催女主角及其他的家人,而家人不想去的原因也是因為不認為情況有那麼糟。而在藏匿中男主角的母親也因為不斷地以為這就是最糟的情況,而不願逃走,當然再加上她以為她丈夫是法官,這一點會拯救他們。他們都是在這種情況下繼續留在德國。反觀瑞士,在法令中既鮮少找到關於瑞士猶太人的規定,在瑞士的猶太人似乎也不以為在德國的風波不會漫延到瑞士來。這點不但在消失的1945中有個瑞士籍的猶太人有提及,我們也可以從1938年3月瑞士猶太人大舉出遷中得到印證,因為本來以為會平靜或冀望平靜的夢想在稍早之前因希特勒的進軍瑞士而被破壞殆盡,忽然間蜂擁而至的威脅讓他們比在德國的猶太人更能體認到危險。
關於「藏匿」
這部影片的時代背景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左右,希特勒迫害異己者的時代,但是被迫害的猶太人卻不是它所想要傳達的訊息,而是像片中女主角那樣冒著自己性命危險設法幫助猶太人的德國人。
片中隱含了幾個值得思考,而且我們也常常會提到的問題。為什麼猶太人在還可以離開的時候沒有意識到危機?我在上面那一部份也提過,紐倫堡法案對於猶太人的限制是一步一步的,而且每一步之間都隔了一段時候。這段空檔就是讓猶太人能去適應新的法令,慢慢地他們會對法令中所造成的威脅麻木。Fritz的母親正是這種詭計之下的犧牲者,一方面她不認為人會這樣殘忍到不允許另一個種族活著,這是前所未聞的,她不認為這種情況會持續多久,另一方面每一條法令的頒布不過她生活中又一個小小的改變,再者她的丈夫又剛好是地位崇高的人,她沒有意識到希特勒索想要滅絕的是一個種族,並不是地位低者。是於是她堅持不離開,甚至也不願意讓女主角幫助男主角離開。並且對女主角所提到的危險嗤之以鼻。當時一定有不少是這樣想法的人,而這位母親不過是一個代表。不過為什麼女主角反而比那些猶太人更意識到危機?我想這就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吧。當時這樣幫助猶太人的德國人並不在少數,也有的德國人為此反而受進折磨屈辱的,例如另一部紀錄片中紀錄了兩姊妹在家中巧妙地闢出一個密室,卻因為被告發而被送至集中營,被打被羞辱,比猶太人在集中營的生活更悲慘。並不是所有的德國人都像是希特勒這樣,世人不該一提到德國人,就聯想到希特勒,我想這才是這些電影所想要傳達的訊息。
而之後那位母親一改初衷,同意為男主角報失蹤人口,很重要的一個轉折點是母親知道女主角懷孕的時候。她說了一句話:「你真是堅強!」我覺得她在這裡並不是終於體認到時局對他們而言多危險,而是因為法案規定猶太人不准和德籍的人通婚,也不可以和有德國血統的人發生性關係,而她想要讓男女主角在一起,讓懷孕的女主角有個照顧,這才改變意願,但是她自己並不願意跟他們一起去躲起來。
男女主角除了觸犯了這一條法令之外,還有在後面男主角溜出去透氣以及女主角協助男主角離開德國也一樣是違反當時法令的,因為猶太人在夏天的21點以後跟冬天的20點以後不可以離開他們居住的地方,還有比較後面頒布的法令中規定連離開其居住區域都不可以。還有當男主角要去女主角家中的那一段路,雖然影片中沒有提到,或我沒有聽到,但是我想當時他是想搭乘交通工具去女主角家,這也是違反當時猶太人不可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的規定的。另外當時的法令規定另外法令中規定值錢物要交給警方,而母親家中大部分的東西也都被收走了,只是偷偷藏起了一部分(雖然並不知道藏起的人是誰),當母親被徵入集中營時候,那位德國老管家還把那些值錢的東西縫進她穿的大衣中。這一幕也讓人感動。片中有不少幕都在表達德國人企圖營救,或起碼想要幫助猶太人的鏡頭。跟希特勒及其手底下的人的殘殺恰恰形成強烈對比。
關於歷史背景的材料
不論是在小說中或是在影片中,皆提到很多因法案而帶來的問題。例如最經典的例子:那個中間名跟是不是欺騙有什麼關係?(游泳池篇)我們在了解了法案內容後才了解當時猶太人男生要冠上個中間名「以色列」是必須的。也因此中間名就代表猶太身分,所以小男孩試圖隱藏他的猶太身分,因此報上姓名的時候才會「忽略」了報上他的中間名。這點要是不了解紐倫堡法案的話,還真是令人一頭霧水。
還有在(球)中那位老闆娘霹靂啪拉罵的那一大串,什麼猶太人搶了別人的生意之類的,一開始我們也對她莫名的憤恨感到疑惑,但是了解了背景之後就知道因為當時在經濟蕭條當中,素有經商頭腦的猶太人總是能掙到比德國人大的一片天,這在當時的經濟情況是會讓人眼紅的,相信對他們感到妒忌的人不少,我想會附和希特勒的人應該都是這些人。於是之後政府就向猶太人要求了一筆天文數字,聲稱這是猶太人欠國家的,他們應該要付出賠償。這些都是要了解背景才能了解為什麼會有這些情節的。
有罪推定例子 在 頂新,推定無罪??? 的推薦與評價
無罪推定原則就是你沒證據不能推定對方有罪必須有顯著的事實根據你才能說被告有罪否則被告能反告你妨害名譽罪以及誣告罪意即本來他有罪檢察官把罪證刪一刪刪到他 ... ... <看更多>
有罪推定例子 在 目前法律現狀名為無罪,實則有罪推定?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在實務上其實常會碰到「有罪推定」的情況,不管是媒體、網友、一般民眾, ... 再結合台灣社會現狀,用個例子,遇上如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等性犯罪, ... ... <看更多>
有罪推定例子 在 Re: [討論] 關於性騷擾矛盾悖論- 看板Boy-Girl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很簡單,因為「無罪推定原則」 跟「證據裁判原則」,
本來就不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無罪推定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而「證據裁判原則」規定在同法同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我不確定你是念誰的教科書。以洗澡熊的為例。
這兩個原則都是「證據法原則」,而「證據法乃訴訟法的靈魂」,
「刑事訴訟法是確定並實現國家於具體刑事個案中對被告刑罰權的程序規範,
實體刑法藉此而得以實現,證據法則是溝通其間的橋梁。」(上冊,第十一章。)
這兩個原則的規範目的及其射程範圍,僅限於刑事案件,
這也是為什麼本法第1條第一項開宗明義說明: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換言之,這兩個證據法原則,僅適用於犯罪的追訴跟處罰,
我想這應該是念過刑事訴訟法該有的體系解釋法學素養。
當然這並不表示人民發表言論就可以無的放矢,不過從憲法的角度來看,
這應該是言論自由界限的問題,倘若所侵害者為另一個基本權利的名譽權,
此時會構成基本權利的衝突,釋字第509號解釋的討論就是最好的例子。
所以,與其說「無罪推定原則」 跟「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不如說「知道」「無罪推定原則」跟「證據裁判原則」是「犯罪的追訴跟處罰」時,
所應該遵守的「證據法原則」,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可能會來的適當一些。
但人民發表言論,一般而言,應該很難說是在行使追訴權跟處罰權,
所以是不需要遵守這兩個原則的,當然這不表示可以胡說八道,
不過本質上這其實是言論自由的界限問題,或者更一般化的說是基本權利衝突的問題。
※ 引述《PECVD (PECVD)》之銘言:
: 我有時候覺得很奇怪,
: "無罪推定" 跟 "證據裁判原則" 明明就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 怎麼不管到哪裡都會有一大堆人在那邊
: "性騷擾很難採證" 所以巴拉巴拉,
: 什麼女生出來講很勇敢啊, 冤案啊, 不敢講啊,
: 是怎樣? 打算以後不用證據, 女生光是放話就可以指控別人性騷擾嗎?
: 還是光是有雞雞就是有罪推定?
: 奇怪, 長那麼大, 怕被性騷擾, 在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下,
: 不是應該盡力去蒐集證據, 比如隨時帶錄音筆, 隨時開錄影之類的,
: 怎麼會意圖去推翻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 ?
: 這到底是怎樣的思考邏輯 ?
: 我 "被離職" 都知道不能簽 "自願離職書" 了,
: 怕被性騷擾不會準備"反性騷擾"的手段,
: 反而整天在抱怨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 ?
: 是還在小學辯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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