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一個好友突然跟我說,她準備要結婚了,我披頭就問她
「妳懷孕囉?」
「靠北,你怎麼知道」
現在這個時代未婚懷孕已經不是什麼稀奇的事,多的是帶著孩子辦婚禮,有時候看起來也很幸福,...重點是愛呀!
台灣傳統的價值觀裡,
婚姻就是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所以存在著許多明明不相愛了,還是堅持守著一紙婚約的家庭,當然很多是為了孩子,但等孩子長大後卻忘了該如何為自己而活。
到了北美洲,我們遇見許多退休夫妻,
即使年過六旬仍然相愛親密,經常互相擁抱親吻,有許多共同嗜好與活動。
但是我們發現他們很多是再婚的夫妻,於是他們有很龐大的家庭成員!雖說這樣有時也會衍生出一些問題,像是有些父母離異的孩子,會覺得自己在雙親再婚的家庭顯得格格不入,
不過我們仍可感覺到,在美國人的價值觀裡,「人生是自己的」這件事是放在第一位的。
來到了法國,
我們遇見許多同居的未婚男女有孩子。
我們總要猜想這個孩子...
是男方的,還是女方的?
而法國再次打開我們的三觀!
誰說有孩子就一定要結婚?
原來他們雖然沒有結婚,但是他們共同生活同樣擁有與結婚同等的保障。
法國於西元1999年11月15日以第99-944號法律頒布「民事伴侶結合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簡稱PACS),最初這個法律是因同志人權所設立,但是到後來機乎所有年輕人更傾向簽訂伴侶法而非結婚。發展至今每年簽訂伴侶法的人數比辦理結婚的人數還要多。因為簽訂伴侶協議更加容易,不必大張旗鼓,宣示所謂的一生一世,當然...也更接近法國的精神...自由。
結婚和伴侶最大的差異,即是簽訂伴侶法對另一半「無撫養責任」,且若有一方想解除伴侶關係也能直接取消,不像辦理離婚需要繁複的手續甚至要跑法院等。
聽起來似乎對雙方中「弱勢的一方」比較沒有保障?但仔細想想,在伴侶間的相處本來就該是互相扶持,強制的婚姻關係也不是保證幸福的萬靈丹。而適度的空間跟自由更能讓彼此保有靈敏度與自我要求。畢竟在世界上,真正能夠讓你幸福的,只有你自己。
一紙婚約真的能夠讓雙方更加堅貞不渝、篤信愛情嗎?簽訂伴侶法的情侶們的相愛程度會比較低嗎?
我想答案在我們的心中。
今年5月24日,大法官解釋的2周年紀念日、也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登記首日。我問我的好閨蜜是不是也該去登記了?然後再告訴她,我們到歐洲才發現原來現在流行的是不結婚耶哈哈哈~(到底是在鼓勵還是不鼓勵XD)
不過我們在國外和Host聊天時,告訴他們台灣是全亞洲第一個同性能夠結婚的國家,那種感覺還是很光榮很驕傲!
婚姻的制度與形式隨著不同的世代與文化改變,也許未來的「婚姻」的存在將不再這麼重要。
比起一生一世的承諾,真正能幸福快樂的秘訣,是在愛裡保有自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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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懷孕男方法律責任台灣 在 雪橇犬麥可噗優和緬因喬鈮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阿狗很乖~~有誰想養乖乖的哈士奇,快來看喲…
我是阿狗(台語)
我的故事不特別,在台灣每天都在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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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的臨晨4點,我和一群熱血的狗友從蘆洲警局接回一隻全身嚴重濕疹的哈士奇,警方說「這隻狗有晶片,但主人不要了!」因擔心他被送收容所,我們趕緊將他接回淡水安置,他就是「阿狗」。
很快的,當天早上就有阿狗的主人連繫我們,原來阿狗現任主人並不是晶片登記人,晶片登記人是她的前男友,難怪警察打電話去會說不要了。
.
原本以為阿狗是幸運的,沒想到主人卻跟我們說她目前無法帶阿狗回家,她在醫院。1/27晚上她帶阿狗散步彎腰撿大便時,阿狗看見柴犬爆衝導致她摔倒,下腹出血趕緊到醫院安胎,希望讓我們幫忙帶一個星期,並且願意支付期間費用。
.
本想都已說定,沒想到警察打電話來說需要銷案,所以還是務必要盡快晶片轉移,或是將狗送回去,我趕緊請現任飼主通知前男友,或是請飼主家人盡快來將阿狗帶走,飼主支嗚說家人有點怪罪他所以不太願意來接,我們也請她傳真資料至醫院好讓我們幫忙轉移晶片所有人,飼主也跟我說好好好晚上傳…….然後多天無下文無回應未接電話。
.
反覆的說詞,不負責任的態度,讓我們大家都起了疑心,在隻字片語中我們拼湊出幾個重點
1.飼主一家並不希望阿狗回去
2.男方好像怪罪阿狗
3.因未婚懷孕男方覺得不光彩
4.家人希望孩子拿掉
5.家庭經濟有困難
反反覆覆霧裡看花…..我想這孩子有要被丟棄的準備了,而我也懷疑摔倒這事件根本就是她自己編的,在2/5尚未到一星期的期限,飼主發了訊息給我:
「萬一我這幾天有什麼變數,拜託您務必照顧好gogo,替他找個主人,聯絡他前飼主,處理晶片一事。」
.
還未到2/7的期限便收到這則通知,頓時我們都知道阿狗被拋棄了,前面的多愛他都是謊話連篇,連最後的送養也要別人幫忙擦屁股,原本對於她的同情早在她反覆說詞時消磨殆盡,我想她大可不必做這麼多表面功夫裝清高……因為不管裝的多清高…我們都看到最後她的處理方式是多麼的不成熟,我能理解或許你有難言之隱…但連最後送給他一個完美的家都不願意去做,不願意坦然自己拋棄他的事實。
.
很快的,在熟識的獸醫相助下我們連絡到她的前男友也轉好了晶片,晶片目前過戶在我的名下,阿狗將會開放送養。原飼主也在傳訊息過後關閉臉書和手機通訊
.
原救援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737185476389291&set=gm.778284038920787&type=1&theater
.
基本資料
姓名:GOGO(小名阿狗)
性別:男(已絕育)
年齡:5歲以下(主人說3歲2個月,晶片登記99年)
個性:親人親狗不護食,可與小型犬相處,不拆房子
牽繩:平時穩定,遇貓狗務必拉緊會爆衝
健康:有濕疹,其餘待血檢
吠叫:看到人在吃東西會阿嗚,平時乖巧安靜
技能:坐下、握手
.
有意願請私訊我簡易資料
個人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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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地:
目前感情狀況:
同住家人姓名:
為何想要認養他:
對於每個月的投藥知道幾種:
飼養方式:
《以下由翻滾吧狗骨頭之認養園地提供》
《認養須知》
⊙年滿20歲,男性需役畢
⊙主動、積極、高配合度、願意深入了解寵物飼養之相關常識知識
⊙除取得自身外,須取得同住之家屬、伴侶、室友等同意並支持
⊙每日有最少一小時以上時間能陪伴認養寵物及互動,包括散步
⊙同意支付認養動物之晶片、疫苗、結紮等費用
⊙同意送養單位不定期探訪、電話聯絡、及提供一個月最少兩次以上之認養寵物照片
⊙同意簽署具法律效力之愛心認養切結書乙份,同意提供雙證件影本、雙保人擔保
⊙認同並能負擔寵物未來所有花費,包括定期預防投藥、疫苗注射、洗牙及其他開銷
⊙確定不會因出國、遷移、結婚、生子、寵物年老、罹病等問題或其他藉口拋棄牠
⊙認養寵物若發生走失、罹病、及其他問題,需第一時間通知送養單位
⊙未經送養單位許可不得私自將認養寵物轉讓易主
⊙遵照動保法第二章第5條:提供適當食物、飲水及充足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提供其他妥善照顧
⊙遵照動保法第二章第11條: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若未來變更住所,務必第一時間告知送養單位
⊙若適應期過仍覺不能融合,希望辦理退養手續,請在第一時間與送養單位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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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ttstudy.com/boy-girl/M.1625164777.A.0CB.html
不想戰原原po
只是這個案例
正是顯現出目前法律上
男女的不平等
國健屬去年修法:
不需經配偶同意,懷孕婦女可自行選擇是否進行人工流產。
站在女性身體自主權來看
這法律沒什麼問題
但是
當你擴大了女方的權利
那男性方面的修正與配套呢?
抱歉
零
完全沒有配套
女性配偶想生就生
不生就不生
就像原原po這個例子
問題在那裡?
懷孕
是兩個人共同行為下的結果
今天女性擁有選擇權
但如果是男性不想要有小孩
而原原po就是堅持要生呢?
抱歉
強迫中獎
你給我負起扶養的責任吧
先預言
一定會有人說:
“男的要內射活該啊”
“搞出人命就負責啊”
基本上這種言論
已經跳脫討論邏輯了
重點還是在於
最剛開始提到的修法
女方不需經配偶同意
就可以自行流產
擴大了女方的權利同時
卻沒有站在男方立場
做出任何配套措施
配套措施例如:
墮胎就算不需配偶同意
但仍要盡告知義務
生小孩也需要告知配偶
並且取得配偶的同意
如果只是單方面決定
配偶則不需要負起扶養責任
當然,我只是稍微舉例
不一定洽當
只是想說,目前在立法上
男性配偶的權利
完全被忽略了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191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209.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25208063.A.FB0.html
是的
所以我說舉例並不一定恰當
只是想點出立法上
男方配偶目前的困境
※ 編輯: werttrew (111.83.209.242 臺灣), 07/02/2021 14:52:54
願聞其詳
如果就原原po的案例
如果男方沒意願要小孩
女方卻堅持生下來
結果男方還是有扶養責任
如此有誤嗎?
法律上對於男方權利如何看呢?
※ 編輯: werttrew (111.83.209.242 臺灣), 07/02/2021 15:06:04
謝謝解釋
其中我想請問
應該該對小孩負責的人
與其說是精卵提供者
是否改為
“決定” 把他生下來的人
會更為恰當?
所謂道德上的怪怪的
如果同樣去檢視
女方不要小孩就可以自行墮胎
也是怪怪的啊
當然,可以說是女性自主權
而我就是疑問
相對應下
那男性自主權呢?
注意
我從頭到尾
沒有否定女性自主權啊
我只是想問
如果像是原原po案例
男生如果不想要小孩
女生卻還是生下來
那關於男方的權利
請問您怎麼看待?
討論這些是枝微末節了
但如果是版友質疑的狀況
假設女方一直有吃避孕藥
突然停止,卻故意沒告知男方
導致懷孕
男方不想要有小孩
女方卻堅持要生下
男方的人生是否因此遭受巨變
卻完全沒有選擇性
(女性還可以自行墮胎)
男方配偶的自主權
是否遭受傷害呢?
你的討論又歪了
我就說從頭到尾沒否定
女性可以自主墮胎這件事
我提問相對應的
男性權益如何保障
結果你又來質疑我說
女性不能自主墮胎的話ooxx
....
另外
如果您有去了解的話
被強暴、非自願懷孕
這種事情
在修法之前
照原本的法律
女性本來就是可以自主去墮胎的
您的質疑
從來都不存在
女生有生小孩的選擇權
這我支持
而男性也應該需要
像是原原po的例子
她還能選擇是否要墮胎
但他男友怎麼辦呢?
被強迫人生要改變
卻沒有選擇空間嗎?
※ 編輯: werttrew (111.83.209.242 臺灣), 07/02/2021 15:50:41
所以我進一步地認為
小孩權益確實要被保護
但該對小孩負責的人
究竟是誰呢?
更甚者
如果有人保險套被戳洞
或者女伴刻意隱瞞懷孕的事
他壓根不知道這件事
結果小孩抱到他面前
卻還是要負扶養責任
這樣是否合理?
該對小孩負責的人
更精確地來說
是否應該是
那個決定將小孩生下來的人呢?
當然
小孩是最無辜而沒有選擇權的
這是事實...
※ 編輯: werttrew (111.83.209.242 臺灣), 07/02/2021 16:00:50
感謝W大解釋
讓邏輯條例清晰很多
但關於
親生父母與扶養責任
這部分似乎也不是一定的
例如捐精卵者
對於生下來的小孩
應該也沒有扶養責任
讓我覺得
生父母認定這部分
其實也有調整空間
※ 編輯: werttrew (111.83.209.242 臺灣), 07/02/2021 18:20:1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