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只有刑事責任嗎?父母可以怎麼做?】
最近某藝人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新聞,身為吃瓜群眾的汪編除了吃瓜之外,也發揮法律人的敏銳度在思考一個問題
「在臺灣,若行為人與未成年人性行為,行為人除了可能面臨刑事上責任及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外,民事上父母能否向行為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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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的
依照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裡所指的「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是指親權,即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權利及義務;「非財產上之損害」指的就是精神慰撫金。
不過可不是有性行為發生就一定可以請求,還有其他要件哦!我們簡單以年齡來區分:
1️⃣ 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性交,此時的未成年人還不具有性自主權,因此不論是否合意,父母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2️⃣ 與16歲至20歲(112年後民法之成年年齡為18歲)之未成年人性交,則僅限於強制性交,父母才能依同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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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汪編還是要說,再多的金錢補償,都無法彌補父母的傷心與小孩以後的懊悔,建議父母們還是要主動與小孩子進行性教育,以預防代替賠償!
(新聞連結在置頂哦)
#未成年人性行為 #民法 #精神慰撫金
未成年性行為民事賠償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少年間合意發生性行為(未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會成立刑事犯罪嗎?
小花是15歲之高一生,愛上了高二17歲的學長,在情竇初開的時候,小花體驗到了初次牽手、初吻,甚至...在學長愛情熱浪的攻勢下連初夜也給了學長,小花父母知悉後非常生氣,於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學長知道後覺得非常委屈,我們明明是兩願的,怎麼會被告?
Q:學長的行為有違法嗎?
A:按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7歳的學長和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小花發生性行為,縱使出於自願,仍然有刑事處罰問題。
Q:為甚麼出於自願還要處罰呢?
A:這是由於我國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善,對於性自主的決定尚未成熟,這年紀的少年對於性行為發生的同意是不具完整的同意能力或合意的意思能力,所以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性自主權,而認為有處罰的必要,而且這樣的同意能力會因為年紀越小,而有不同程度的區別,處罰也越重。
Q:學長年紀這麼輕,是不是沒救了?
A:依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立法者考量此時的肖年阿,對性正充滿好奇,加上思慮尚未成熟到可以完整判斷是非,此時如果處罰將有不利青少年發展的問題,因此特別制定刑法第227條之1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即大家常聽到的兩小無猜條款),所以學長還是有機會減輕甚至是免刑的喔!
而除了刑事犯罪外,因小花的性自主同意能力、判斷能力未臻成熟,雖然兩人是兩願發生性行為,仍會有侵害到小花貞操權的民事侵權問題,除了小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外,其父母亦可以依民法第195條主張其侵害父母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這時候可能會有些人有疑問「如果是和16歲以上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一樣有損害賠償問題嗎?就讓我們下一次的文章來替各位講解吧!(記得按讚追蹤粉絲團喔!!)
未成年性行為民事賠償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通姦罪宣告違憲的這一天,
律師娘想帶大家回顧一個26年前的案件。
1994年3月17日,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爆發狼師性侵案,
一名國文系女學生在牆上噴漆,
「OOO無恥,強暴女學生」
直接指名道姓控訴同系一名男教授性侵,
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同學受害。
當時的台灣解除戒嚴不到七年,
民風純樸校風保守,
婦女團體跳出來聲援這個勇敢站出來的女孩,
該名教授自動向學校辭職,
但校方同時卻也以師生戀及精神狀況不佳,
強制這名女學生離開學校。
在那之後,
女學生被老師的太太提告通姦罪,
並以妨害家庭為由請求精神賠償。
1997年10月,
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
確定該名女學生通姦罪成立,
依妨害家庭罪判刑。
1998年3月,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確定,
女學生敗訴,
必須賠償狼師家屬50 萬元。
#最後這筆賠償金是婦運團體合力募款湊錢資助
#這個女孩身心俱疲沒有工作不知下落
2017年女作家林奕含出版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這本書根據真實事件改編,
補習班老師利用權勢「誘姦」未成年女學生,
女主角也是畏懼挨告通姦罪而隱忍不發。
刑法的通姦罪無助於保護婚姻的忠誠,
它保護的是被指控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已婚配偶,
它變相成為權勢性侵的幫兇。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
曾決議通姦除罪化,
建議廢除通姦罪,
以免造成壓迫女性造成實質不平等。
時間推移來到歷史上的今天,
2020年5月29日,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 #釋字第791號解釋
針對 #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規定
#全部違憲即日失效
從事社會運動的人流傳這麼一句話。
「沒有死人,是過不了法案的。」
許多的社會議題受到關注,
往往是歷經了長期的漠視、忽略、容忍,
最後是數不清的悲劇,
從幽暗的角落開出珍貴的花朵。
通姦除罪化就是如此。
不知道那些曾經飽受官司摧殘的女孩,
如今人在哪裡?
律師娘只想說一句:
謝謝妳們,已經沒事了(抱)
————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關於通姦除罪化的5大要點你必須知道:
1.本次釋憲案一共有14名大法官參與,其中6人提出協同意見書、2人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只有1人提出不同意見書,顯示出 #大法官認同通姦罪違憲的比例明顯勝出。
2. #通姦罪的存在說穿了是以恐嚇提告的方式在挽救婚姻
事實上,即使有被告的風險,通姦行為也從來沒有減少過,通姦罪的案量也從未下降,通姦罪違憲的主要原因是 #大法官認同人民有性自主權,維繫婚姻關係的關鍵在於雙方的努力,而不是刑罰。
3. #通姦罪失效代表的是國家日後不會以刑罰手段介入婚姻關係
#但不代表配偶失去法律上的保護
被害配偶仍得以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而且不用再花錢抓姦民法比刑法更容易舉證
根據司法院統計,從 99 年到 108 年,十年來在一審通姦罪成罪的 3165 人中,只有 2 個人被判刑超過 6 個月,其他人通通可以易科罰金,高達 99.94%的判決是繳錢給國庫。
4. 放眼亞洲地區,除了伊斯蘭教國家,#台灣是唯一還在用刑法處罰婚外性行為的地方。
連一般認為民風相對保守的印度、韓國,也已經將婚外性行為除罪化,大法官廢除通姦罪並非標新立異。
5. 雖然法律廢除了,但不代表想通姦的人從今以後就可以肆無忌憚,畢竟通姦靠的是本錢,要有人跟你通姦,你也要有錢可賠。
#通姦罪 #通姦 #大法官解釋 #釋字791號
#法律 #裁判 #判決 #法院 #司法
#新聞與法律 #記者 #趙國涵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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