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台北市的市政總質詢結束,在議場上有兩個建案被市議員踢爆,這兩個建案分別是大同區的 #大龍新城 以及松山區的 #中山國中 ,雖然是不同選區、不同黨派的議員質詢,但鮮少有人發現這兩個案件有奇妙的關聯性,在議場上攻防焦點中,爭議案件都是同一間建設公司的機率會有多高呢?
一、【新聞內容】
-認同請分享,我不會自殺,身體健康-
新聞一:
6月16日 《北市中山國中地下停車場追加預算案「有很大問題」 議會二度暫擱》
https://pse.is/SZ7NQ
中山國中停車場一案,先是讓平常很節省的柯文哲,異常地點頭同意追加預算,原本的工程總經費7億多,現在追加3億多,占總預算4成,依工程規範不需公開招標,還可讓原廠商繼續施作。一切的原因就是有一位不知名的「家長」提出的建議,於是要增加開挖。
新聞二:
5月29日《大雨「驗」屋況 北市大龍國宅爆30多戶漏水》
https://pse.is/SNVPT
此案,原本是海砂屋而市府介入改建的大龍新城,建好之後交屋三個月內有多處漏水、設計不良,即便是防災、逃生設施也都問題重重。造價十四億的建物,柯市長風風光光剪綵,卻是被唯一沒到場剪綵的選區議員掌握到了資訊,替住戶發聲討公道。而上述兩案極為巧妙的是,都是同一間營造公司,如此有「能力」的做生意方式,不得不讓人感到好奇,這麼爛的施工品質到底是把錢都花到哪裡去了?是不是用來照顧員工,提升基層員工福利呢?
二、【違反勞動法規】
省下來的錢到哪裡去了?查閱中華民國勞動部公布的資料,發現「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居然這麼有名,自2016年以來,不斷違反許多勞動法規,嚇死人。(附件一)
三、【違反環境汙染】
原來,原來省下來的錢並沒有好好對待員工啊。啊,你為結束了嗎?不,還有多項空氣、廢棄物環境污染呢!(附件二)
四、【Never 報導 夠低調】
汙染全台灣,原來這間營造「這麼髒」,但沒關係,還可以一直在政府標案得標獲利,自2008年汙染桃園開始,至今卻從無媒體報導。是巧合,還是命運的安排,讓兩個案子相遇然後被我查出這些資料。目前唯一UDN有報導寫出「登山營造」四個大字的中華民國只有一篇,還是要會員才可以觀看的文章。《究竟誰這麼夠力 讓柯P打破「不加追預算」承諾?》 https://udn.com/news/story/120884/4612894
五、【主委加碼】
登山營造的案子中,有些還沒有蓋好:除了一開始說的兩個案子之外,還有正在施作的預算13億,預計2022年九月中完工的「內湖321K01停車場新建工程」就在台北市內湖 #康寧路三段 標案一次送給大家
http://pcc.mlwmlw.org/merchants/31310727
1.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水岸社會住宅新建工程
預算1,127,117,670
2.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文山區景豐一區社會住宅新建工程
預算 397,709,465
3.臺北市政府
內湖321K01停車場新建工程
預算 948,711,401
4.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桃園市中壢區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
預算 401,307,940
請各界看著它,用力的關注它,因為我 真 的 沒 有 辦 法 了。
認同請分享,最後我不會自殺,身體健康(有鼻子過敏跟黑眼圈),我愛我的貓,多一個分享我就更安全一點,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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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小事
【附件一】
1.新北府勞檢字第1073593011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2.北市勞職字第10641429400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作業,未「確實巡視」及「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禁止勞工站立於合梯頂板作業。
3.北市勞職字第10637640000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從事作業,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依規定,對作業勞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新北府勞檢字第1063575488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5.勞職授字第1050204361號 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於高度超過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及工作台,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6.北市勞動字第10860865061號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7.新北府勞檢字第1053463279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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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前面兩個日期是判決日以及裁罰日
1. 2008-12-08 (2008-11-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097-120179
2. 2014-03-10 (2014-02-2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30010
3. 2016-09-06 (2016-06-2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90005
4. 2017-06-06 (2017-05-11)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3-106-060001
事由: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從事營建工程,使用挖掘及破碎機具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污染程度A=1.0,危害程度B=1.0,污染特性C=1)(工程名稱:臺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建造執照:105建字第0132號)
5. 2017-06-08 (2017-05-1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2-106-060036
事由:營建工程- 噪音(20Hz至20kHz)超過管制標準。(測量值:73.2分貝、管制標準值:72分貝)(台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105建字第0132號)
6. 2017-06-15 (2017-05-1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
文號:22-106-060043
事由:營建工程- 噪音(20Hz至20kHz)超過管制標準。(測量值:76.4分貝、管制標準值:72分貝)(台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105建字第0132號)
7. 2018-08-13 (2018-06-07)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80004
事由: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本局於107年02月勾稽貴公司承攬「拓緯實業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暨雜項工程-(104)府建字第00057號 (管制編號:J62A0964)」,106年04月至11月期間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資料情形,經查發現於106年09月至11月份建築工程(建物)作業程序(製程代碼:410001)產出之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代碼:R-0503),未依規定於期間內連線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8. 2019-01-08 (2018-11-2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8-010016
事由: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工程名稱:臺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建造執照:105建字第0132號)
9. 2019-01-18 (2018-12-06)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8-010050
事由: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工程名稱:臺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建號:105建字第0132號)
10. 2019-03-08 (2019-01-18)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8-030034
事由: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工程名稱:中山國中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7建字第0079號)
11. 2019-09-04 (2019-08-1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8-090004
事由: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 (工程名稱:中山國中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建號:107建字第0079號;泥沙污染路面)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12. 2019-10-04 (2019-08-28)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
文號:22-108-100011
事由:營建工程- 噪音(20Hz至20kHz)超過管制標準。(測量值:73.7分貝、管制標準值:72分貝)(工程名稱:內湖321K01基地停車場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8建字第0050號)
13. 2019-11-28 (2019-11-0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8-110143
事由: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工程名稱:中山國中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7建字第0079號)
14. 2020-01-07 (2019-11-1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
文號:22-109-010010
事由:營建工程- 噪音(20Hz至20kHz)超過管制標準。(測量值:74.5分貝、管制標準值:72分貝) (工程名稱:內湖321K01基地停車場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8建字第0050號)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標案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桃客詐領公款,仍續領近億補助!
交通部毫無把關機制,林佳瑋提解方!
連詐欺犯都可爽領補助!?交通部的「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公運計畫)每年補助全台客運業者30幾億,但把關機制在哪?
桃園客運105年以偽造文書方式,詐欺交通部1,244萬的公運計畫補助款遭檢方起訴。據知情市民通知,將於今日下午於桃園地方法院召開第一次刑事庭。然而查閱交通部公路總局的公開資料,桃園客運自106年至今仍持續領取交通部公運計畫的補助,已公開的部分達8,724萬,遠超過遭查獲詐欺的金額。#交通部對於不肖業者根本沒有有效的課責與把關的機制。
#桃園客運近年來因持續違反勞動法令,司機超時沒加班費聞名,是 #桃園近四年來違法第二名的業者,僅次於景山交通集團。但桃客的惡劣不僅於此,據桃園地檢署起訴新聞稿指出,包含桃園客運的前董事長吳運豐、現任董事長黃伯弘等多名高層,於105年串通偽造文書,藉此詐領交通部高公局的公共運輸計劃補助,高達1,244萬元。
令人驚訝的是,當檢方公告起訴及犯罪事實後,#交通部高公局仍持續依公共運輸計劃給予桃客補助,每年約三千萬元,等於是對於有詐領公款前科的不肖業者毫無把關機制,濫用人民納稅錢,變相鼓勵公共運輸業者違法賺取暴利。
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及〈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交通部本應於補貼運輸業者時設計監督機制,但查閱交通部公路總局的公運計劃相關規範,對於曾有 #偽造文書記錄或重大勞基法違法情事的業者,竟毫無停權或課責的相關辦法,導致桃客持續囂張領取近億補助,政府公信力蕩然無存。
更何況桃客領取的政府補助不僅來自交通部公路總局,也來自 #桃園市政府的交通局、#工務局,及各機關的大小標案。根據新聞報導,桃客自106年後每年取得的標案金額更超過數億元。這更突顯了政府採購法目前的限制!
雖然採購法第101條規範有「拒絕往來廠商」的項目,但未適用於一般政府補助計劃,也未處理違反勞動法令的血汗業者,導致完全無法處理桃客這種視勞動法令於無物,且在政府補助計劃中大肆舞弊的業者。
📣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我有幾項聲明📣
1️⃣公路總局應公告桃客自105年至今共領取多少政府機關的標案與補助予人民知曉,並對前述補助項目嚴格檢視是否有更多未查獲之詐欺情事,可疑之處移送檢調偵辦。
2️⃣公路總局應儘速就桃園客運申請公運計劃部分予以停權。
3️⃣公路總局應儘速修改相關辦法,如大眾運輸業者有違反政府採購法101條情事或重大勞動法令違法,則予以停權禁止補助。
✍️此外我也提出修法方向作為政見✍️
1️⃣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條件,應納入重大違反勞動法令,及於各項政府補助中重大違規之業者。
2️⃣行政院各機關應積極檢視是否有類似情事修改相關主責之補助辦法
有關桃園客運依賴政府保護,實際上進行不肖行徑,我將陸續公佈更多資料及懲治的作法,請各位市民朋友一同關注!
回顧:
▶️我在上周公布桃園十大違反勞基法企業:
https://reurl.cc/oDyqbv
▶️9月我踢爆桃客要求司機僅能月休3天,成功使桃客撤回公告
https://reurl.cc/3149nR
https://reurl.cc/aldAyG
參考閱讀:
詐領千萬補助款 桃園客運董座吳運豐等11人遭桃檢起訴
https://reurl.cc/1QbqAG
photo credit:東森新聞、桃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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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瑋 中壢區立委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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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顧問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標案 在 劉茂群.在地守護用心服務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
#0422文化局工作報告及說明
一、 2019桃園地景藝術節-八德大湳森林公園
局長,我們八德大湳森林公園(保一總隊大湳舊營區),今年規劃09月06日至09月22日舉辦2019桃園地景藝術節表演活動,但目前工務局還在申請撥用,預計要到06月才能撥用完畢,但撥用完畢後離展期僅剩短短3個月,本席擔心3個月內是否有辦法完成佈展。
大湳森林公園約16公頃,豐富生態資源,經工務局調查發現,基地內除有許多昆蟲、稀有蝙蝠及鳥類,但重點是營區內還有許多蛇類,甚至還有毒蛇龜殼花出沒,本席擔心民眾在安全上有危險,請局長提前做預防處置保護民眾安全。
二、青塘園展出作品「桃機一號」
中壢區青塘園展出的作品「桃機一號」,在活動結束後仍現地展出,文化局廣邀市民透過i-voting網路平台投票決定桃機一號的最佳移置去處,預計下半年動工移置續展,但當初建置桃機一號成本,含設計、興建、材料高達1200萬元,現在進行移置要耗費1000萬元。
本席要求市政府重做一次i-voting,地點一樣沒有關係,但要加上「本藝術品建置費用1200萬元,移置費用需花費1000萬元」警語,同時還要加上「就地拆除」的選項,網友甚至諷刺市政府「桃機一號」是桃園市政府的「施政不當紀念碑」,局長本席希望不要在綠地設置一個龐然大物造成民怨,希望錢能花在刀口上,從良考量把這些選項納進去重新調查。
三、文化局委託桃園市文化基金會
文化局委託桃園市文化基金會營運項目,包括土地公文化館、桃園電影節、影視協拍、國樂團、國際民俗藝術節,總共五大項目,一年補助8340萬元,本席覺得是一條牛剝兩層皮這是什麼邏輯。
本席不希望在人事編制上文化局委託文化基金會營運的項目,原本就屬於文化局本身的業務,不要因為是逃避監督、便宜行事、人事酬庸、資金調度等原因,員工人數從不到5人,搖身一變成為擁有員工將近60人龐大業務執行機關,人事費用也直線上升到目前的3021萬9318 元,占總經費8340萬元的比率 36.23%。
一年補助8340萬元,但文基會於文化局委託所簽定契約中明定,受補助經費中如用於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等於文化局業務委由文基會,文基會再委外招標處理,一條牛剝兩層皮這是什麼邏輯?明明文化局這些業務可自行處理,為何非要委託文基會處理不可?本席合理懷疑,是否左手交右手就是為了逃避監督,甚至嚴重一點有利益輸送之嫌?
(因為相關業務屬性,像國樂團必須每年一標的話,等於人事上會非常不確定,團長每年換人的話,無法永續讓人不心安,因此決定由文教基金會附設國樂團就不用一直換,電影節因必須累積相關經驗,也要到國際去做設展經驗,如果每年都換廠商訓練。)
局長,人事費用3021萬加上11件招標案2000萬元,看得到的支出項目共5000萬元,還有3000多萬元看不到如何花費,由於文化局補助款越來越多,文基會的預算執行率幾乎將近百分之百,本席不希望文化基金會以「不花白不花」的心態,拚命花錢、花錢毫不手軟,文化局是否盡到監督的責任,令人存疑。
#議會質詢
#認真問政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
#0422文化局工作報告及說明
一、 2019桃園地景藝術節-八德大湳森林公園
局長,我們八德大湳森林公園(保一總隊大湳舊營區),今年規劃09月06日至09月22日舉辦2019桃園地景藝術節表演活動,但目前工務局還在申請撥用,預計要到06月才能撥用完畢,但撥用完畢後離展期僅剩短短3個月,本席擔心3個月內是否有辦法完成佈展。
大湳森林公園約16公頃,豐富生態資源,經工務局調查發現,基地內除有許多昆蟲、稀有蝙蝠及鳥類,但重點是營區內還有許多蛇類,甚至還有毒蛇龜殼花出沒,本席擔心民眾在安全上有危險,請局長提前做預防處置保護民眾安全。
二、青塘園展出作品「桃機一號」
中壢區青塘園展出的作品「桃機一號」,在活動結束後仍現地展出,文化局廣邀市民透過i-voting網路平台投票決定桃機一號的最佳移置去處,預計下半年動工移置續展,但當初建置桃機一號成本,含設計、興建、材料高達1200萬元,現在進行移置要耗費1000萬元。
本席要求市政府重做一次i-voting,地點一樣沒有關係,但要加上「本藝術品建置費用1200萬元,移置費用需花費1000萬元」警語,同時還要加上「就地拆除」的選項,網友甚至諷刺市政府「桃機一號」是桃園市政府的「施政不當紀念碑」,局長本席希望不要在綠地設置一個龐然大物造成民怨,希望錢能花在刀口上,從良考量把這些選項納進去重新調查。
三、文化局委託桃園市文化基金會
文化局委託桃園市文化基金會營運項目,包括土地公文化館、桃園電影節、影視協拍、國樂團、國際民俗藝術節,總共五大項目,一年補助8340萬元,本席覺得是一條牛剝兩層皮這是什麼邏輯。
本席不希望在人事編制上文化局委託文化基金會營運的項目,原本就屬於文化局本身的業務,不要因為是逃避監督、便宜行事、人事酬庸、資金調度等原因,員工人數從不到5人,搖身一變成為擁有員工將近60人龐大業務執行機關,人事費用也直線上升到目前的3021萬9318 元,占總經費8340萬元的比率 36.23%。
一年補助8340萬元,但文基會於文化局委託所簽定契約中明定,受補助經費中如用於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等於文化局業務委由文基會,文基會再委外招標處理,一條牛剝兩層皮這是什麼邏輯?明明文化局這些業務可自行處理,為何非要委託文基會處理不可?本席合理懷疑,是否左手交右手就是為了逃避監督,甚至嚴重一點有利益輸送之嫌?
(因為相關業務屬性,像國樂團必須每年一標的話,等於人事上會非常不確定,團長每年換人的話,無法永續讓人不心安,因此決定由文教基金會附設國樂團就不用一直換,電影節因必須累積相關經驗,也要到國際去做設展經驗,如果每年都換廠商訓練。)
局長,人事費用3021萬加上11件招標案2000萬元,看得到的支出項目共5000萬元,還有3000多萬元看不到如何花費,由於文化局補助款越來越多,文基會的預算執行率幾乎將近百分之百,本席不希望文化基金會以「不花白不花」的心態,拚命花錢、花錢毫不手軟,文化局是否盡到監督的責任,令人存疑。
#議會質詢
#認真問政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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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無法決標公告 11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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