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3
【忠興里涵口圳抽水站旁防汛道路改善會勘】
#防汛道路改善
#加裝反光及警示設施
#減速慢行
湖內區忠興里涵口圳抽水站旁的防汛道路橋梁高起,且橋梁護欄突出於路面,夜間行車非常危險,在忠興里長邱韋能反映後,我立即請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高雄市政府等單位到現場會勘,討論解決之道。
會勘過程中車輛不少,顯見防汛道路已經是車輛往來的重要道路,因此我請六河局與高雄市政府討論,儘速改善道路設施,首要之務就是在突出的護欄加裝反光設施及警示燈等,讓夜間行車更安全,而橋梁高度無法降低,因此可以評估前後的引道加高、減緩坡度,或是加裝提醒減速標誌等,避免肇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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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思是甚麼?簡單來說,一棟正準備要蓋的大樓,原本50公尺以上就算是丁類危險工作場所,就需要危評,否則不能開工。現在放寬到80公尺以上才算丁類,才需要危評。
80公尺是甚麼概念?差不多是23層樓以上的大樓,才有80公尺。像是彰化、苗栗、南投、雲林、屏東、花蓮、台東……目前沒有一棟樓超過80公尺,通通不算丁類危險場所,通通不需要經過危險評估。
自此之後,工人走進23層樓以下的工地,就是拿命跟業主的良心對賭。贏了沒有獎金,輸了只有銀紙。
為幫慣老闆省錢,不把工人的命當命!看完這份函釋他怒吼:他們拿了建商多少錢?
http://www.storm.mg/lifestyle/369331
晚上我在PTT看到一篇文章,說勞動部偷偷減少建案危險評估的適用範圍。(https://goo.gl/NFaiD3)因為這涉及到專業法規適用,一時無暇細查。到了半夜,我把這份勞動函釋跟相關法規、研究報告看了一次,差點沒氣到中風。(現在打字手還在抖。)
我們的勞動部,竟然可以不把工人的命當一回事。
這份勞職授字10602052702,減少了丁類危評的適用。
簡單來說,有些比較危險的工地,需要經過危險評估的審查(書審為主,偶爾會實地檢查。)才能夠讓工人進入案場工作,不然業主或是工地負責人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危評需要填寫一連串複雜的表格,要附上各式各樣的施工圖說,並且由安全衛生人員、工地負責人、各層主管跟監督人員簽名,還要有專業技師簽證。
這些表格,主要的功能是用來「自我提醒」,裡頭非常多工程安全的細節,例如:
「移動式或臨時施工架之架設是否符合規定,並有設置安全上下設備及護欄?」
「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是否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
乍看之下,這種以書面審查為主的安全評估,沒有實地檢查,可能會有建商心存僥倖造假。但是從2009到2013年,每年平均有300多件申請,審查合格率只有67.93%。
意思是,這個書審為主的危評,至少可以擋掉三分之一的不及格工地,不是毫無作用。
光是今年新聞有報導的,就有多起工人從鷹架上摔落死亡。依據勞動部歷年檢查年報之統計數據顯示,營造業職業災害率差不多是全產業的兩倍,每年因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占全產業半數以上。
危險評估作不好,工人進去工地,就是在賭命。
一個人命的背後,是一個家庭。
大多數工人認份,樂天,知命。出了事,怨天不尤人。
但我們會知道一棟棟大樓的興起,是建商地主的利益,是投資客的利益,是代銷房仲的利益。賺錢並不髒,髒的是用他人生命風險來賺錢的人。
我們的勞動部,應該是為勞工把關,不是幫資方省錢。
結果呢?函釋中,四項丁類危評範圍縮減。
一、建築物高度在8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原本是50公尺。)
二、單垮橋梁之橋墩跨距在75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支橋墩跨距在50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原本是跨距50公尺不分單跨多跨。)
三、開挖深度18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之工程(原本是15公尺以上或地下室四層樓以上。)
四、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公尺以上,面積達330平方公尺以上者(原本是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且支撐面積超過60%以上者。)
修法對照表(https://goo.gl/d3FgGU)
這意思是甚麼?簡單來說,一棟正準備要蓋的大樓,原本50公尺以上就算是丁類危險工作場所,就需要危評,否則不能開工。現在放寬到80公尺以上才算丁類,才需要危評。
80公尺是甚麼概念?差不多是23層樓以上的大樓,才有80公尺。像是彰化、苗栗、南投、雲林、屏東、花蓮、台東……目前沒有一棟樓超過80公尺,通通不算丁類危險場所,通通不需要經過危險評估。
自此之後,工人走進23層樓以下的工地,就是拿命跟業主的良心對賭。贏了沒有獎金,輸了只有銀紙。
你覺得很奇怪,這個函釋怎麼跑出來的?我查了一下,發現在2014年,有一份勞動部的研究計畫。(https://goo.gl/uXGkhw)
仔細看這份研究報告,差點沒暈倒。
這份報告的主要論點是:營造業安全問題很多,死傷很多人,危評審查很複雜,勞動單位審查人手不足……
看到這裡,我只會想到:「人手不足,那就增加預算,強化審查跟輔導機制啊。」
如果你跟我想得一樣,那就跟我一起錯了。這份報告的建議之一是:縮減適用範圍。
因為審查人力不夠,所以刪減適用案源。
哇靠,這不就是「因為警察人力不足,所以不辦重傷害罪,只辦殺人罪。」的邏輯?
我再仔細看下去,真是傻眼。
一、這份報告的建議,來自於十一名產、官、學界的訪談。這些人是誰?能不能代表勞工?會不會一味幫資方說話?抱歉,我們完全不知道這十一個人的身份。
神秘的十一人。
二、這份報告開頭就寫:「本研究報告公開予各單位參考,惟不代表勞動部政策立場。」
那你民進黨的勞動部,拿馬英九時期的一份不代表勞動部立場的報告來做函釋?
三、這份報告的放寬建議是,高度從50公尺放寬到70公尺;模板支撐高度7公尺以上,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的,面積放寬到200平方公尺。
結果現在的勞動部,要五毛給一塊,50米放寬到80米;面積放寬到300平方公尺。
減少丁類危險場所的效益評估報告是甚麼?
想也知道沒有這種東西。
這麼說好了,如果審查人力不足,那就增加人力。如果勞動預算有限,這個成本應該由資方業主負擔。書面審查沒有複不複雜的問題,只有建商要不要花錢請專人處理的問題。只有書面審查是不夠的,更要強化實地稽查。
如果要依據危險程度,做更細膩的分級,危險程度低的,有比較簡化的審查標準,以達到更有效率的危險審查。那麼,應該是要先建立完善分級制度,而不是直接減少丁類危險場所的適用。
簡言之,在我看來,建案的營造成本可以上升1-3%,工人的生命安全無價。
最後還是想問一句:民進黨啊,你拿了建商多少錢,可以不要把人民當白痴嗎?可以嚴肅看待工人的生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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