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最高法院法官)
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鄭傑夫法官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分析現行法律適用疑義,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給予自身法律建議。
✏關鍵詞: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特別代理人、律師酬金之酌定裁判之脫漏
✏摘要: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乃不同之概念。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依上開增訂條文,任無訴訟能力人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法院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及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委任之律師,各該律師酬金之數額,於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對於酌定律師酬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本文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避免橫生枝節。
✏試讀
🟧訴訟費用之裁判
兩造進行民事訴訟,通常因經裁判而終結,訴訟之結果,起訴之原告,可能勝訴,可能敗訴,亦可能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原則上係依訴訟勝敗之結果而定,即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11,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如係可歸責於勝訴當事人之事由或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律授權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但訴訟費用之支出,如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若仍命由當事人負擔,自非合理,法院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第三人負擔。故訴訟因裁判而終結,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法院在法律規定要件下,有裁量空間。至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不僅應負擔自己支出之費用,更應賠償他造當事人所支出必要之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修正條文評析
修正後民訴法第77條之25,其中第1項、第2項為文字之修正,另增訂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修正及增訂後條文為:「Ⅰ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Ⅱ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Ⅲ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Ⅳ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全文請見: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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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抗告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民事裁定抗告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新【太魯閣號事故死亡增至51人,輕重傷188人;包商李義祥50萬元交保;衛福部公布捐款專戶】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清水隧道事故,今(3)日上午拉出第1節與第2節車廂後,特搜人員進入隧道內搜尋,於第6節車廂發現一具遺體,事故死亡人數增至51人,已經指認47人,包含1名法國人與2名美國人,最新受傷人數188人;肇事工程車所屬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今日中午花蓮地方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8個月。
■ 死亡包括3位外籍人士,仍有 41人住院
根據台鐵局晚間7時最新統計,此次事故死亡51人,受傷增至188人,受傷者包含2名日本人、1名中國籍、1名澳洲人,住院中仍有41人,分別是花蓮慈濟醫院17人、805醫院8人、花蓮門諾醫院6人、衛福部立花蓮醫院3人、台東基督教醫院3人、台北慈濟醫院3人、蘇澳榮民醫院1人。
已完成罹難者身份辨識的家屬,在花蓮縣政府安排下,搭乘6輛遊覽車,約在今日下午2時45分左右抵達事故現場。部分家屬在飄著細雨中,由法師與花蓮縣長徐榛蔚代表擲筊招魂,也有部分家屬選擇自己擲筊,現場家屬哭喊「跟我們回家了!」、「不要害怕,快回家!」,甚至有家屬因為悲傷過度哭暈,需要旁人攙扶,場面哀戚。
招魂儀式大約進行2個小時,結束後家屬依然搭乘由花蓮縣政府安排的遊覽車離開事故現場。事故現場的搶修行動則持續進行中,台鐵工程單位正重新抽換PC枕與受損的鐵軌,希望能按照計劃在今天以前將第3節車廂拉出隧道。
■肇事工業社負責人交保,檢方提抗告
肇事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將工程車停在工寮前,工程車卻溜逸20公尺後,滑落至東正線的軌道上,與疾駛的太魯閣號列車發生碰撞事故。
花蓮地方法院認為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罪嫌重大,造成乘客嚴重死傷,可預見將來極有可能伴隨高額民事賠償,讓李義祥有高度逃亡與滅證動機,但因事故發生直接原因是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無勾串可能;案發現場及其他相關證據已經檢察官進行蒐集,李湮滅證據可能性不高,因此以50萬元交保,且不得接觸相關證人。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說,將依法提出抗告。
行政院今天則召開太魯閣列車事故後續應行處理事宜會議,由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蘇貞昌再次對於國家發生重大災難向國人致歉與遺憾,將會積極辦理搶救、搶通與關懷照顧三件事。
蘇貞昌指示政務委員林萬億協調衛福部、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與原民會,務必讓來自全國各地的家屬從出發到返程都能做好服務工作,運安會與檢調單位也完成現場蒐證與保全程序,正進行調查工作,希望能儘速釐清肇因,還原真相並追究責任。
■國內外捐款帳戶,將專款專用
衛福部則是公布捐款帳號接受各界捐款,受理至4月底。捐款方式為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帳號:270750「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郵政劃撥:劃撥帳號50269506,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
👉👉👉4/4 12:00更新:衛福部網站4日調整,國內捐款統一為僅剩下郵政劃撥。
國外部分:國外民眾捐款帳號為007-09-11868-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請指定捐款用途為「0402太魯閣號事故案」,並請於空白處敘明捐款人姓名、電話及收據寄送地址,傳真至02-8590-6065,以利寄送收據。
交通部次長王國材等相關官員於晚上7點記者會中強調,捐款帳戶為專款專用,此次事故賠償本就該由政府支付,不會動用到捐款。(文/嚴文廷;攝影/余志偉、陳曉威)
#太魯閣號 #死亡事故 #工程車撞擊 #出軌 #台鐵 #報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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