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普】民法親屬編沒有「領養」
大家早安:
首先L小編先謝謝昨天晚上小粉綠的超譯指教,完美示範什麼叫做刑法上的打擊錯誤。
我們以為只要是看得懂本粉專文字的人,都會知道我們粉專長期以來只討論法律和人權議題,不挺藍不挺紅不挺白不挺黃當然也不盲挺鴿,也知道我們對於龜山法系還有某些政客的批評。
但還是有網友起個一大早,很熱心的把這個龜山老母和某鴿一搭一唱的對話傳來給我們,詢問我們「為什麼不評論?」
#到底干我們什麼事?小說是我們寫的逆?
別人的私事和家事(親屬關係的問題),是要評論什麼?
#龜山老母 和某鴿八卦別人的私事,難道你們也要跟著聊嗎?
如果真的要我們聊的話,那我們也只能聊法律。咳,不好意思,小編職業病只好上身了。
只要大學學過親屬法的法律系學生大多有這經驗,親屬法老師千交代萬交代的: #民法親屬編沒有領養這概念啦!
民法只有「認領」和「收養」。
我們知道龜山法系獨步宇宙,但是龜山老母竟然當了立委了,那法律就要加油,好嗎?
身為立法委員,在討論別人的私事以前,最好先把本業--弄懂法律--做好。
至於別人的私事,除非當事人自己想要講,否則各位理性的讀者還是不要跟著討論的好,不管你是哪個陣營、支持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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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5 條第1項(認領)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第 1072 條(收養)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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