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GET】讓處分書說話就好,免得又被告上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9年度偵字第18155號
告訴人 甯祥豪
被告 陳彥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 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陳彥文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在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其個人臉書(FACEBOOK),張貼「本網頁製作者為陳彥文,筆名麥克風,因揭發民進黨網軍如宇宙網美Emmy Hu、總統外甥吳孝銓、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最終導致經營多年有兩萬多人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被惡意檢舉刪除,遭到其同夥如本網頁主角四月劉O偉,與大量假帳網軍抹黑騷擾威脅,自己和家人遭到濫訴。四月劉O偉以濫訴為手段威脅本人與家人,甚至分享本人文章的不知名網友,且至今日(2019/01/24)仍不斷發文企圖破壞本人名譽,為方便澄清,只好製作此網頁,供大家判斷其影射抹黑等行為是否可信: https://sites.google.com/view/liuchunwei/ 」等文字,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則應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又該規定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而因其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是表意人就該等事務之具體事實,若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且表意人評論之用字遣詞縱屬尖酸刻薄,足令被評論者感到不快,甚至影響其名譽,亦應認 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81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 訊據被告陳彥文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伊自108年11月間發表一篇文章,揭發Emmy Hu的財經知識不足後,伊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自那時起即常遭檢舉及被假帳號騷擾。那些人還騷擾伊家人並創立奇怪的社團,而在社團中告訴人甯祥豪在臉書稱「欸額,芒果在麥克 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抹黑伊婚外情、養小三,且劉俊偉與他人在網路上討論如何取得伊個資,劉俊偉並對伊提告。因該社團大量檢舉,約於109年1月中旬,伊臉書粉絲團被下架,該社團成員還在ptt炫耀檢舉成功,且因劉俊偉在伊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於109年1月間遭臉書關閉後,又在其個人臉書專頁和社團中四處造謠誹謗伊,暗示伊因遭其提告才關閉粉絲團,且伊在該社團遭封鎖完全無法辯駁,基於自辯才張貼本案貼文,以維護自身名譽,並將 該社團成員的攻擊抹黑騷擾行為收錄在網頁中以供公眾公評,伊本案貼文並非稱大量檢舉是由告訴人主導,僅是陳述因批評Emmy Hu的財經知識不足,以及該社團成員如吳孝銓、告訴人等人之惡行,而遭到該社團成員大量檢舉2、3個月後,導致伊粉絲團被關停之事實等語。經查,告訴人確曾以臉書暱稱「Ning Hsiang-Hao」在臉書社團留言「欸額,芒果在麥克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並在「如果彥文你愛芒果嫂子在你後面她非常火討論社團」中,留言「我的優勢就是我是異男,所以比你早看出來麥克風其實很喜歡你」,並在「如果論亭妳也噁女彥文還是愛妳討論社團」中,留言「四月老師要告他太太我願意幫忙」,四月(為劉俊偉)隨即留言「我也一起傳給你,讓他們一家團聚個兩 次」,亦有其他不明網友在網路上一同附和,而被告臉書「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之粉絲專頁,並遭不明人士大量檢舉而關閉,被告並遭劉俊偉控告其自108年11月間自109年 3月間,在被告個人臉書「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之粉絲專頁,刊登相關文章而涉嫌妨害劉俊偉之名譽等情,此有臉書網頁資料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586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所述因遭劉俊偉及其他網友在其個人臉書專頁和社團中四處造謠誹謗,伊基於自辯才張貼本案貼文,以維護自身名譽等語,尚非無據,係上開「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等文字,係因告訴人有以臉書暱稱「Ning Hsiang-Hao」在臉書社團留言「欸額,芒果在麥克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而誹謗其名譽,而該等文字僅為被告整體批判及評論文字之一部分,被告主要是為捍衛自身名譽而將攻擊抹黑騷擾行為收錄在網頁中以供公眾公評始刊登本案貼文,為闡述個人意見時而提及「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等文字,並非單純以上開文字指謫或恣意謾罵告訴人,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誹謗或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綜上,被告顯係提出個人主觀之評論意見,非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應認被告係出於善意,縱被告評論之部分用字遣詞稍嫌尖酸刻薄,足令告訴人感到不快,仍應認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而與刑法誹謗罪之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告訴或報告意旨所指之犯行,依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說明,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 檢察官 李冠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 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0日 書記官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
濫訴判例 在 李綺雯 Marine Lee Yee Ma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開學了,過去一年不容易,
未來也許更不容易,大家都要努力。
一直認為讀書好重要,因為從體制下拿取成績,是一種公認的認可。拿着這份認可,是為了有更多的選擇。
但未來在課本以外嘅知識更重要,因為是基本的認知。本着這份認知,你會懂得選擇。
#我讀書時用左好多時間背了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又稱權力分立,普遍民主國家/社會都採取這種政治制度。三權分立指行政、立法、司法權力分立,互不從屬,從而達到互相監察和制衡的作用,防止極端政權出現
‧香港為例,行政長官(政府)負責行政,擁有任命官員,統領政府部門,制定政府政策等權力;立法會負責立法,擁有通過法律,審批政府財政,監察政府等權力;法院負責司法,依照法律對案件進行審訊及裁決
2.三權制度下,各部門權力如何制衡?
行政部門:
‧制衡立法部門:(1)香港採用行政主導模式,行政部門擁有提出法案的權力;(2)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如果政府重要法案(如財政預算)未能獲得通過,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及重新選舉;(3)所有法案須由行政長官同意才能正式生效
‧制衡司法部門:(1) 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由行政長官提名,其他各級法官由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正式任命;(2)現行制度下行政部門可以要求人大對基本法進行解釋(人大釋法)以推翻法院的裁判(例如1999年居港權案)
司法部門:
‧制衡行政部門:(1)法院擁有裁決政府政策是否違反法律的權力,防止行政部門推行違法政策;(2)可裁決行政部門和任何人士間的法律訴訟並作出公正裁決,防止行政部門濫權;(3)可裁決政府官員違法(如貪污舞弊)的案件,防止官員濫用法律沒有賦予的權力
‧制衡立法部門:(1)法院擁有裁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是否違法《基本法》的權力,防止違憲法律的出現;(2)可審判違反法律的立法會議員防止違法行為損害立法會運作和公眾利益
2.三權制度對香港有甚麼好處﹖
‧防止政府官員濫權: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應該給予政府(行政部門)更大權力,令決心強政勵志的行政長官能大展拳腳,令香港能再次起飛。但這看法是短視的,我們不能否認在中國古代君主制度下也有勤政愛民的好皇帝促使大治的出現,但這些皇帝無疑是少數,在更多的情況下,絕對的權力集中會帶來暴政。而三權分立制度能確保香港在任何人管制下,都受到適當的制衡,防止暴政濫權,香港走向極端的情況出現
‧防止貪污舞弊出現: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使人腐化」,在行政權過大,而沒有受到適當制衡的情況下,將必定出現貪污舞弊現象,中國就是最好例子。但是在三權分立制度下的香港,政府的行政權受到立法權及司法權的制衡。例如政府官員無權獨自決定某重大工程的興建(需要得到立法會同意及撥款),自然建築商向官員行賄亦未必成功;加上受到法院大公無私裁決的制衡,官員也不敢受賄。三權分立能有效防止貪污舞弊的出現
‧促使法治社會出現:我們常說法治是香港至關重要的核心價值,能做到真正的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社會公義),法治是香港人賴以自豪及賴以吸引外資,比臨近商業城市優勝之處。但我們需要明白法治的大前提就是三權分立制度。只有三權分立下,香港立法會才能根據市民意願制定合理及保障市民利益的法律;只有三權分立下,法院才能大公無私,公平公正,毫無干預地根據該法律進行裁決。如沒有三權分立,立法會將會成為舉手機器,司法機構只會成為政府打壓異己的工具,香港法治將會蕩然無存,將會與臨近地區無異。
By @hongsirls 2013
其實,行政、立法丶司法的權限與功能已在《基本法》第四章的不同部分清楚界定。
根據《基本法》第 48 條,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根據《基本法》第 59 條,特區政府為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並根據第 64 條所述,向立法會負責。根據《基本法》第 73 條,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基本法》第 80 條,法院行使香港特區的司法權,並如第 85 條所述,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尤其是在司法覆核程序,政府經常依據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不同職能,作為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和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的合憲性的抗辯理由。
行政長官在 2020 年 9 月 1 日的記者會上提出多項理由,指香港特區沒有三權分立,包括:(一)香港特區的權力來自中央人民政府,而行政長官辦公室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及(二)法院處理的是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後者是行政或立法機關的事務。
這兩點均不能支持香港特區沒有三權分立的說法。
香港特區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這說明了香港特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中的地位。這絲毫不影響《基本法》中有關香港特區如何進行地方管治的明確規定。
第二點遠非與三權分立相矛盾,而正是三權分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這觀點承認,某些職能已委託給行政或立法部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在沒有司法干預的情況下行使。
《基本法》規範了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對行政權的行使提供有效的制衡。
因此,本會認為,行政長官及教育局局長指香港特區不是在三權分立原則下運作,是沒有根據的,亦不符合《基本法》中清晰訂明和界定三權分立的條文。
香港大律師公會
202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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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長期浮濫發放沒有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以及財政部自訂,未經立法程序高達9500多條的解釋函令,造成烏龍稅單漫天飛,侵害賦稅人權。原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林石猛律師,今年的3月30日在臉書連結一位補習班稅災戶的新聞,並po了一段文章:
萬年稅單,是法治國家之恥,稅官、行政法院法官聽到人民的哭泣聲了嗎?
最高行政法院針對稅捐爭訟採復查主義的判例,則是殭屍稅單的原兇;即人民打贏官司只是撤銷復查決定,仍保留原核定,致課稅權永遠不會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故而,稅局得重為復查決定,人民不服再周而復始重新行政訴訟,導致人民赢了是假贏,輸了則是真輸了的荒謬現象。」林石猛強烈呼籲:「跪請行政法院趕快廢掉相關判例,留給納稅義務人一條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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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國稅局 #稅務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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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如遇到訟棍的濫訴,使被告必需跑地檢署法院
這樣被告的不利益是否可以請原告補償
普遍說法是訴訟是憲法人權之一
因此應該是不行
難道台灣沒有法律可以制裁那種訟棍嗎QQ大法官釋憲都沒有討論過類似問題嗎QQ
PS小弟非法律人 請勿鞭太大力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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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ocoka (42.74.58.14 臺灣), 07/02/2019 02: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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