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日記]📅 五月27日週三/全英閉關Day65
疫情指標: 一開始施行三週的緊急狀態、延長三週再三週,現在進入第十週了,原本設定的目標之一「保護NHS不崩潰」算是度過危機,最新防疫口號是「檢驗與疫調」Test and Trace #拿掉了Track那個不成材的疫情追蹤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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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政策週記
📌新措施:五月27日(週三)檢驗結果為陽性反應的民眾,28日9am起將接到疫調人員聯絡,曾與之接觸過的民眾即使沒有症狀也要居家隔離14天。
📌程序:
1.出現公告的新冠病毒症狀其中一種就立即居家隔(任何原因都不要出門)。
2. http://2.xn--nhs-u28dq29s.uk/coronavirus 或打 119 預約病毒檢驗
3.如果檢驗是陽性,疫調人員會聯絡你曾近距離接觸15分鐘以上的人或同住的家人。
👉 目前階段是希望民眾志願合作,視為市民義務(#還沒有罰則)
👉UK四個王國都會執行 #終於又統一了。但是執行步調稍微不同。
根據未來的疫情發展英格蘭可能實施局部關閉(閉關前學校與辦公室如果確認有感染者,也是宣布關閉兩週)。
📌六月一日起,🏴英格蘭小學的學前班、一年級和四年級預定恢復校園上課。10年級和12年級可能是6月15日起。
👉大量地方首長反對,本週四教育委員會將做最後決定。
📌六月8日起,抵達英國的旅客將強制進行兩週的居家隔離。但來自愛爾蘭、或醫護人員及某些特定工作者除外。
📌六月15日起,🏴英格蘭地區非食品類的零售商店、戶外市集、汽車展售中心等商業活動也可以恢復營業。
👉美容美髮、觀光休閒業還沒有開放。#光頭幕僚和亂髮強森一點兒都不在意美髮店什麼時候開...
五月20日時文化部長說政府計畫讓🏴觀光業在七月恢復營運。
五月27日強森說🏴餐廳與酒吧可能是七月四日開放營業。
📌住屋、社區與地方政府部將投入1億6千萬鎊,預計在一年內建立3300戶住宅,收容🏴英格蘭的街友避免他們再回到街頭露宿。這個年續四年的計畫預計投入3億8千1百萬鎊。
💬疫情爆發後,倫敦獲得經費讓1000名街友暫住旅館,但是經費將在下個月用光。
📌交通部再撥款2億8千3百萬鎊讓🏴英格蘭的公共交通可以恢復全線運作。
👉但還是強調大家還是儘量在家工作,不要搭大眾交通。
📌首相府政策轉彎,同意豁免外籍醫護人員的健保費。#只是幾百鎊的津貼
此外,因感染新冠病毒殉職的醫護人員家屬將獲得英國永居權,這項政策會擴展到在醫院工作的員工例如清潔工以及社區看護。#接著可能會浮現的問題是他們沒錢交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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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時事隨便說:
目前最熱門的話題是首相強森的首席幕僚康明斯Cummings引起的爭議:他到底有沒有違反防疫措施的規定?這個話題從週五晚登報後,每天的疫情記者會都搶去疫情主角的戲,記者用各種角度反覆質問主持的政務官是康明斯有沒有做錯。
強森週ㄧ親自主持一場疫情記者會,會中表明他認為康明斯沒有違反現行的規則。這個擔保聲明只是提油澆火啊,康明斯隔日在首相府花園開記者會,讓各家記者反覆拷問。但內容沒有成功說服大眾,週三議員們在國會用90分鐘拷問首相,為何不辭退康明斯。
目前已有超過40位議員要強森辭退康明斯,已有議員直接辭職表示抗議了。強森的網路民調信任指數從19分掉到負1分,百分之71的民眾認為康明斯違反了防疫閉關的規定。
他到底做了什麼這麼天怒人怨?
1.三月底在太太出現疑似新冠病毒的症狀後,他帶她與四歲小孩開車260英里到德倫的父母家居住。
👉民眾認為是:非必要的旅程、接觸其他的家戶、有症狀應該待在家隔離。(最後太太狀況不差,小孩自己帶,親戚外送食物)
2.第二天他自己出現感染新冠病毒症狀。他太太是一名記者,根據她在四月底後來發表的一篇文章,顯示康明斯的狀況曾經變得有點令人擔心的糟
👉文章中完全沒有提到他們離開倫敦住家的事,只提到他是個好人之類的。#帶風向
3.有不同的目擊者看見他們一家三口,曾出現在離德倫30英里的一個歷史小鎮,這是當地一個熱門景點,以及在一個藍鈴花森林散步。
👉那時還沒有放鬆出門距離的禁令,目擊者認為他違反禁令不只一條。
(我那時覺得新增一條「可以開車出門運動不限距離、也可以在開放空間休息」這規則很詭異,也許是「康明斯規則」)
康明斯的解釋,你聽聽有沒有道理:
1.開車260英里去德倫:因為如果他也生病了將沒人可以照顧小孩,但是在德倫有17歲親戚自願幫忙照顧,他們一家住在父母農場小屋,沒有和父母同住,他覺得這是最好的安排。#有超前部署概念
2.出現在德倫附近小鎮:他生病後暫時有視力受損的現象,不確定能不能開260英里回倫敦,他太太提議試試看開車的能力,就開到了附近小鎮。#聽太太的話才是王道
3.他否認三月19日再度出現在德倫附近這個指控。#沒公開證據先不用承認
以上,我覺得第一點勉強說得過去,講到照顧小孩英國人就會認為重要得不得了,禁令確實留有這個詮釋的彈性空間。
但是第2點就太歪了,根據交通規則視力不好不能開車,不安全還帶上小孩?然後開到一個熱門景點下車休息 #就是不能承認全家出門兜風
康明斯身為防疫措施的規劃人之一(政府幕僚),卻給人利用政策漏洞的印象,有失誠信(#或是本來就沒有)。他認為自己沒做錯事拒絕道歉、拒絕下台,這麼強硬的態度,以及強森和他的小團體極力合理化康明斯的行為(包括附和說開車測試眼力這個做法),這些事情都讓民眾生氣與失望。
不過以上這些只是導火線,反彈的情緒早源於傳說中康明斯不惜犧牲老人性命、主導延後英國閉關政策(首相府否認這則報導),以及被發現非科學家身份卻參與疫情專家會議(政治力介入事實判斷)。
目前不守防疫政策最熱門的藉口是「我家小孩需要照顧」或是「我需要試試我的視力能不能長途開車」。
🧩在醫院死亡的人數五月27日全英國已超過3萬7千人,如果加上社區中與新冠病毒相關的死亡人數,在五月23日前英格蘭與威爾斯已經達到4萬2千人,比同期同區社區與安養院死亡者佔大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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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27日週三公布
確診累積267240人(^2,013)
死亡累積37460(^412)包含安養院與社區死亡人數
🦊大倫敦累積26867人
累積死亡5907+157人(^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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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不符之
禁令放鬆的的連續假日熱門景點又是人山人海 #互相增進免疫力
爺爺奶奶終於抱到孫子了... #其實院子裡見面也是違規的
北倫敦誰家的貓走失了...#好大ㄧ隻啊
政府防疫口號和識別色又改了
康明斯在首相府後花園的記者會 #強森的真愛系列+1
登報道歉強制執行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強制執行是什麼?有什麼用?強制執行程序是什麼?費用多少?】
我在很多文章都會提到「強制執行」,但好像不見得大家都清楚強制執行是什麼?這篇從用處、程序、費用一次跟你講清楚!
🎸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政府出手「強制」實現、滿足你權利的程序。例如,A欠你錢,你就享有一筆「債權」,你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你的債權,強迫A把錢還給你,A想拒絕都不行。
🎸強制執行有什麼用處?
強制執行,功能是「把判決主文變成現實」。
舉例來說,A欠你錢,你去法院告他,最後打贏官司拿到勝訴判決,判決的主文寫:「A應該給你新台幣100萬元附加利息XX元」。
雖然A官司打輸了,但A可能會拿翹不認賠,反正他打死就是不把錢拿出來,這時候你就可以拿著這個勝訴判決,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實現「A應該給你新台幣100萬元附加利息XX元」這件事情。
你應該聽過「查封、拍賣」這些字吧?就是在這裡用喔!
A如果不願還錢,法院接受聲請以後,就會強行把A的錢拿出來放到你的手中;如果是還不出錢,就會把A的財產拿去變賣,賣掉的錢再還給你。
除了欠債還錢,強制執行也能實現交付物品、修繕這種「行為義務」。
例如,B霸佔你的房子使用,如果你去告他拿到判決主文寫著:「B應該將xx路xx巷xx號的房子還給你」,這種「交付、移轉」的判決也可以強制執行。
又或是在「房屋租賃」中,判決寫「房東應該把房子的漏水、破損修好」,這些判決也可以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怎麼做?
(一)取得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雖然很好用,但你可不能平白無故就去法院說:「我要強制執行!」,你總要有個「執行名義」才可以。
既然強制執行的功能是「實現判決主文」,那麼基本上,你必須先向法院起訴、獲得勝訴判決,等到判決「確定」了以後,就可以拿著這個確定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有兩個注意事項:
1. 主動聲請
法院不會主動幫你開始強制執行!這一點一定要記得!不要辛辛苦苦打完官司以後就痴痴的等,錢是不會自己跑進你的帳戶的。
2. 主動查報財產
雖然強制執行可以強迫債務人把錢吐出來,但你必須主動告訴法院「債務人有哪些財產」,法院才能去幫你討債。
🎸強制執行要錢嗎?費用是多少?
強制執行不是免費的。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還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1. 債權不滿5千元,免繳費
2. 債權超過5千元,繳千分之8
3. 非財產案件,3000元
例如:
A欠B 4千元,B要強制執行,B不用繳費;
A欠B 1千萬元,B要強制執行,B要繳納8萬元;
A辱罵B,法院判決A要登報道歉,B只要繳3000元。
怕寫太長,臉書的部分就先到這裡。如果你想知道更細節的東西,請去網誌閱讀。
登報道歉強制執行 在 Chantail 香頭寶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這種新聞為什麼這麼多?
台南市新皇家幼兒園
受害者是我同學的孩子
她不想公開,我不想姑息
每個孩子都是媽媽的心頭肉不是你們的出氣筒
沒有耐心不要當幼兒園老師!
**以下是受害家長原文**
因為各家媒體敘述的角度及重點不太一樣,也不盡完整
更有少數幾間沒跟我求證自己根據其他家報導斷章取義
所以覺得還是有必要分享事件始末交代
有興趣朋友可了解一下
註:教務長是園長(女)、執行長是她老公
我們從頭到尾沒直接面對執行長過
但有透過其他人轉述
我不想設公開
但想分享的可以直接複製我的文字po方式分享
#老師連續說謊
2/8(四)
=>放學,老師說我們的水壺破掉,因為放學時抽外套不小心飛出去,我沒多想,但晚上兒子主動告知不是抽外套,是吳姓老師撞破的(還搭配動作),一直重複說【半夜起來惡夢哭醒n次】
2/9(五)
=>早上跟吳姓老師再次求證水壺破掉原因,老師還是一樣的說詞
=>放學時兒子臉上有傷,老師說是他鑽到桌子底下撿玩具時撞到的
兒子晚上說是xx(同學撞他),和老師說詞不符【半夜起來惡夢哭醒n次】
2/10(六)、2/11(日)
=>情緒不太穩,明顯感覺孩子不太一樣
#第一次看監控
2/12(一):
=》上學前,孩子看到學校的制服驚恐大哭
=>圍爐日送兒子上學後,再送老大上學,然後折返學校說要看監控,(因為孩子的情緒不穩以及對水壺一直提起) 園方說負責的行政老師在,所以約了下午,下午一到,他們影像已經準備好,就是一段同學推兒子的那段(力道非常大)。除了證實老師說是兒子到桌子底下撿玩具撞到是說謊外
我看到的是孩子跌倒受傷後老師的無感及冷漠,兒子在地上哭很久,甚至自己勇敢站起來跟老師告狀,但陳姓助理完全沒理會他。
隨後我立即要求要看前一天水壺破掉的畫面,行政請吳姓老師下來,吳姓老師第一個反應就是『那邊沒有錄到』我也只好先離開。
=》當天晚上: 兒子並無任何感冒症狀,但坐在床上突然說嘴巴辣辣,就吐了半張床,有把我嚇到
2/13(二)
=》帶兒子去成大腦神經外科門診,醫生看完兒子被推倒影片,聽我敘述症狀,告訴我這是腦部撞擊後的後遺症,應該是輕微腦震盪,建議就是讓他臥床休息,需觀察一週,若有變嚴重,直接掛急診,開了診斷證明,上述『頭部外傷,疑似腦震盪』
【其他媽媽說,執行長對我們的診斷書有疑慮,說只是『疑似』,不是真的腦震盪,但孩子吐、走路不穩是事實,那幾天也非常嗜睡,聽到執行長企圖以這些字眼企圖混淆視聽,真的感覺絲毫沒有悔意,難道那些施虐畫面都是假的?】
2/14(三)
=》因為週一下午及週二整天我先生不在,所以拖到週三我們才去學校,要求所有的監控畫面。當天教務長不在,我們用電話要求教務長交代行政將監控給我們,因為我們認為孩子受傷老師不理、輕微腦震盪、以及臉上傷及水壺破老師說謊,覺得有必要了解平常上課的情形。
2/16(五)(初一)我看了2/8水壺當天的畫面,證實吳姓老師說謊,我看到15:36兒子被強行拖到教室外面監控死角,三分鐘後吳姓老師進教室水壺就破了。後續又無意看到其他同學被拖行的畫面,心理發毛,覺得有必要將所有監控看完。【兒子看到影像,當天晚上又大暴走,整晚啼哭】
=》過年期間兩位老師有打來關心兒子傷勢,我先生都是同樣的回應:希望他們誠實交代
2/20(二)(初五)
=》園方由教務長帶著主任及吳姓老師、陳姓助理兩位老師來我們公司道歉。起初我感覺教務長還蠻有誠意的,但我先生再次詢問班導師水壺在不可思議位置破掉的原因時,吳姓老師仍持續說謊,直到我們給她看到我兒子被拖行的畫面、還有相關水壺破掉的影像,才當場戳破老師與園方的謊言,教務當下對老師的行為她也表示無法理解,但專程來道歉卻繼續對家長說謊,完全感覺不到園方道歉的誠意,我們在園方離開前做了幾點訴求
另,吳姓老師說他拖行孩子的原因是因為兒子不喝水
一、 由於園方假意的道歉與持續說謊,我們無法再信任園方,希望退學退費
二、 年後這兩位可怕的老師不能再繼續帶這些孩子
三、 公開粉絲頁及登報道歉
當天教務長說會立刻處理,找其他老師來支援,不會讓那兩個老師再繼續帶孩子們
四、 同學家長道歉(其實是想藉此聯繫上同學,也就是被摔女孩)
2/23(五)
=》園方約我們在年假結束後做第二次的洽談,針對我們的訴求做了回覆
一、園方當天立即退還了受害兒子的兩個月學費、園方表示,退費這件事已經讓園方的責任已了,其他的他們認為是老師的問題,歡迎我們提告(老師)
二、公開道歉他們覺得沒必要,也做不到
三、我當天關心了一下兩位施暴的老師是否還繼續帶班上小孩
教務長回覆我說: 吳姓老師已離職、陳姓助理暫時調至其他園所做行政
但事後我跟班上另外兩位家長求證
教務長是在說謊,老師仍持續上課
令我十分生氣
=》
發現孩子被施暴、看到女孩被摔的那晚
我們夫妻
看著觸目驚心的監控畫面
以及一旁孩子惡夢的恐懼表情
心情久久不能平復
你們能想像
自己每天親手送心頭肉被送去當沙包
而我們毫不知情,還傻傻的每天跟老師說謝謝
那種心情嗎?
今年的過年
我們全家都是籠罩在低氣壓的情況下渡過
我哄完孩子睡著之後
第一件事就是拿出電腦看監控
因為怕我孩子看到畫面再度惡夢
所以只能偷偷看
我幾乎沒辦法入睡
即使睡著了
夢中也是出現監控中可怕的畫面
#持續說謊
辦教育的機構卻持續說謊,企圖轉移焦點,掩蓋事實,讓我們覺得園方絲毫沒有悔意。
我們幾個孩子的傷害已經造成了,他們連鎖好幾家,我們擔心其他的孩子受害
只好選擇將他們的惡劣行為公諸於世
社會自有公斷,何為『認知不同』,將孩子交給這樣的人,有哪些無法預期的風險?
希望未來不要再有孩子受害
圖為破掉的水壺,就是這個讓我一步一步發現這些惡行的
註:一些報導有誤的整理
一、有報導說:兒子說身上的傷是老師打的
實際應該是老師說水壺是抽外套飛出去的,但兒子晚上說是老師撞破的(還搭配動作)
還說老師生氣會打人。
打誰?
打我。
並不是說身上的上是老師打的
二、受訪警察的說法也令人誤解
我筆錄是說:被同學推倒撞到、因為老師說謊導致延誤就醫(老師說他是撿玩具撞到桌子)
其他還有踢床跌倒、強制拖行、拖拉單腳這些粗暴行為
三、有一則把多位受害者變成一位了
輕微腦震盪的是兒子
被摔的是女童
他把兩件事混著寫
四、
有一則寫「雖未拍到兒子被不當對待」
應該是有拍到兒子好幾起被不當對待
登報道歉強制執行 在 加害人「被道歉」違反言論自由大法官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加害人「被道歉」違反言論自由大法官:法院判決強制道歉違憲!】 ... ... 依據民法第195條的立法理由,有明示「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的必要處分。 ·先講結論 ... <看更多>
登報道歉強制執行 在 [新聞] 強制道歉,可以嗎?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強制道歉,可以嗎?
記者 by 一起讀判決
https://casebf.com/2022/03/01/cons_j11102/amp/
2022年2月25日,大法官在228連假前,做出第一跟第二號憲法法庭判決,其中第二號是關
於法院可不可以要求強制道歉的問題。
一、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至於,什麼算是「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司法實務發展出「強制道歉」,要求侵害名譽
權的加害人,以自己的名義,公開的表達出道歉的意思。
可能是登報,可能是在自己的臉書、IG上張貼法院要求的道歉啟事。
道歉,原本應該是心甘情願;但強制道歉則未必。會動用到法院判決來要求,往往都是不
願意,往往都是被強迫後的道歉。
二、釋字656號解釋
過去,大法官曾在釋字656號解釋做出合憲性解釋,認為:如果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沒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就沒有違憲。
這個解釋雖然合憲,但也增加了一個前提「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
者」,只是大法官沒有說清楚,什麼樣的強制道歉算是讓加害人自我羞辱,什麼樣算是損
及人性尊嚴。
於是,司法實務也就繼續使用強制道歉的方式,作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的方式之一。
2018年10月,大法官再次受理強制道歉釋憲案,隔年的3月舉行公開說明會。2022年2月25
日,做出憲法法庭判決,變更了656號解釋的結論,宣告違憲。並且在主文中明白表示:
「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而且,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
釋,在這個範圍內,應予變更。
三、涉及的基本權
釋字656號解釋認為強制道歉,涉及到言論自由的限制,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也保障不表意自由。不表意的自由,又涉及到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
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
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除了言論自由外,另外也認為當加害人是自然人時,也涉及到
憲法保障的「思想自由」,理由指出:「思想自由保障人民之良心、思考、理念等內在精
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應
受絕對保障,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四、審查方式
(一)言論自由:嚴格標準
理由第9段指出,強制公開道歉會干預言論自由,如果加害人是新聞媒體,還可能干預新
聞自由,影響新聞媒體擔負的健全民主、公共思辨的重要功能,所以應該受到嚴格審查。
目的必須是追求「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手段必須是達到立法目的不可或缺,而且別無較
小侵害的替代手段。
理由認為強制道歉的目的在於金錢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名譽,因此授權法院適當處分。這個
目的雖然正當,但名譽權侵害的個案情狀不同,有些只是私人間的爭議,不影響第三人或
公共利益,填補或回復被害人名譽的立法目的,能不能算是「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這
是有疑問的。
以限制手段來說,法院應該使用足以回復名譽,而且侵害較小的適當處分,比如:合理範
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登載勝訴判決的啟事,或將判決的全部或一部登載大眾媒體這
樣的替代手段,而不可以用侵害程度明顯比較大的強制道歉手段。
而且對加害人來說,心口不一的道歉,是不是真的可以填補損害,也是有疑問的,所以法
院以判決要求公開道歉,即便沒有如656號解釋提及的「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
之情事」,也不是不可或缺的最小侵害手段。
在這裏,大法官變更了656號解釋的結論。
(二)思想自由:絕對保障
理由第14段引用了釋字第567號解釋:「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
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
當國家在非常時期,都不能強制要求人民表態了,何況是平常的時候。強制道歉對自然人
來說,會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在內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的思想自由。禁止沈默、強制表
態,已經將法院的法律上判斷,強制轉化為加害人對自己的道德判斷,也就會產生「自我
否定、甚至自我羞辱」的負面效果,必定損及道歉者的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侵害
思想自由。
但思想自由,並不適用在法人,只有自然人可以主張思想與良心自由,法人可以主張的是
前面提到的「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
心得:從小在師長的管教之下,常常會覺得道歉是理所當然的事,
但都沒有人告訴我們為什麼要道歉?道歉的意義是什麼?
就法律層面來說,人享有思想自由是不可被侵犯的,
但就實務層面來說,受害者的訴求究竟是什麼?
是想要一個道歉嗎? 道歉就能彌補受害者所受的傷害嗎?
如果不是一個真心反悔的道歉,只是被法律判決而強迫進行的道歉,
這是受害者所想要的結果嗎?
從道歉的本質和功能上來說,或許強制道歉的價值仍需被仔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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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07.1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9603421.A.169.html
※ 編輯: jonathan8907 (223.138.107.181 臺灣), 04/10/2022 23:14:45
※ 編輯: jonathan8907 (223.139.185.52 臺灣), 04/12/2022 16: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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