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生活譯法,是所有常看八點檔都看到過的橋段XD,也是我們真實人生中有可能會遇到的情節...
「法官大人冤枉啊,這張本票不能算在我的頭上!」這樣抗辯,有用嗎?
1、 案例事實簡述:
持票人B持有發票人A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遭A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強制執行程序遂停止。發票人A主張:A只是帶C去向B借錢,應B的要求簽發本票做擔保,而且B也沒把錢給C。縱使法院認為A有跟B借錢,B也沒把錢給A;持票人B則表示,B是A的金主,當時是A先跟B借錢,再借給C。(法院最後採信B的說法。)
2、 法院見解:
1. 因為票據無因性,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就跟基礎的原因關係分離、各自獨立。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還是可以依票據行使權利。
2. 票據債務人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時,執票人僅須就該票據之真實,即票據是否為發票人作成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至於執票人對於該票據作成之原因為何,無庸證明。
3. 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主張其與執票人間有抗辯事由存在時,原則上仍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以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與維護票據之流通性。
4. 按照上開說明,A、B都不否認票據是真的,則A如此抗辯,應該先就自己主張舉證,又本案的證人都作證是向A借錢,且證人也有開立本票給A,證人後來才知道原來A的錢是從B借來的。所以A說媒介別人借錢、B也沒給錢C的抗辯並不可採。
5. 又因票據無因性,執票人若主張票係發票人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即應由執票人就交付借款之事時負舉證責任。
6. A又主張如果法院認為A是向B借錢才簽發本票,B也沒把錢交給他。法院認為B須先舉證有交付借款給A,而B提出了銀行存摺封面、帳務明細、跟A的對話紀錄等,證明B確實有借貸關係並交付金錢給A。A之後又無法提出證明,所以A這個抗辯也不可採!
7. 結論:A敗訴,B還是可以對A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3、 律師簡析:
本票雖然可以經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但若債務人對本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需視債務人之主張而有不同的舉證責任,所以在這邊建議債權人借錢出去時,除了本票,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都要保存好,免得將來有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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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債權不存在舉證責任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勞動事件法系列(三)-勞動事件的保全程序
作者:許維帆律師
保全程序的強化,同樣是勞動事件法的一大特色。一般而言,執行假扣押前需提供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假處分則通常要求全額擔保,惟勞動事件法明定勞工因請求給付工資、職災補償或賠償、退休金、資遣費及確認僱傭關係等訴訟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法院所定之擔保金不得逾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大為減輕勞工保全其債權的負擔。
此外,勞動事件程序中另外明文規定三種定暫時狀態處分,分別是勞工請求給付工資、職災補償獲賠償、以及資遣費或退休金之事件,法院應闡明勞工得聲請命雇主先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得聲請命雇主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及勞工提起確認調動無效之事件,得聲請命雇主依員工作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等。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定暫時狀態處分只有在防止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情形下始能聲請,前開規定明顯意在保障勞工易於獲得保全程序的保障,並為勞工指出了得為聲請的類型。
包含前面提及的訴訟標的價額、舉證責任、勞動調解和保全程序的重大變革,這些規定正式上路後,究竟會對實務的運作造成什麼改變,無論是雇主或勞工都應該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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