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一位網路知名大律師,前兩天發文評論了一位學童騎著三輪車與汽車駕駛發生擦撞,事後駕駛囂張態度遭學童母親貼上網路引發撻伐
該律師或許對這場車禍有他自己的見解,認為肇事比例未必如同鄉民所述,同時認為學童母親在法律上一樣可能有責任,到目前為止火花羅都還能理解
但是呢,這位律師為了捍衛自己的想法,在與一些鄉民網路互嘴的過程中,開始檢討起該學童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安全規則』中所犯之錯,開始使用自己長年的法學訓練扭曲法條,將『有警衛管理只開放居民通行的社區道路』一股腦的認定為『法定道路範圍』
本來火花羅一開始抱持著蕉流....不對是交流的心態,指正律師說私有道路(或是停車場)在法界、學界、警界跟政府機關的實務見解中,除非特殊案例才會是所謂的『道路範圍』,通常只會出現在騎樓、既成道路這種狀況。只是這位律師可能長期就是人生勝利組,自己的論點容不下任何一絲絲挑戰跟指正,跟網友越戰越大,最後就掉入了輪數、年紀等陳詞濫調
這樣的光景讓我想到當初討論蘇花改長隧道開放摩托車通行的種種,政府機關挾其資訊不對等、資源豐厚等優勢,將規則、法律變成維護自己侵害人民權益的武器,不惜濫用自身專業與扭曲職業道德,只為了圖個
『利益』或是『面子』
回過頭講那個車禍,說實在話要父母一定得帶小孩去公園才能放心玩,連自家社區車道這種『大人都常常在打球做運動』的地方都禁止小孩出現,實務上根本窒礙難行
但是停車空間的確是小孩常常發生事故的地方,父母一個不小心把自己小孩壓死在車輪下,在歐美或是台灣都有層出不窮的案例,因此若是孩童在有車輛出入的空間玩耍,父母的確得多加注意孩童的安全。
但是不管如何延伸,社區停車場或是私人車道,都並非法定道路範圍,更非這個律師所主張:『郵差可通行、地上也有標線就是道路』,因此這個社區車道到底是不是道路範圍仍須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最快的方式就是打個電話去當地警局查詢就知道了,一般來說,在停車場等場所發生車禍警察是無法介入處理例如做酒測。
只是我以為這是常識,沒想到這樣的謬論竟然出自一個台大律師之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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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人還在糾結
社區道路不適用道路交通法規,
意思就是私人土地不適用道路交通法規的意思。
我說你確定那個土地是私人土地嗎?
現在一堆公宅、地上權住宅,
土地也不是私有啊!
你要主張那個是私人土地,先證明吧!
再來,
即使是私人土地,
只要那個地已經編為道路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
還是適用道路交通規定的。
另外,
我引高等法院101交抗384號裁定給大家看,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該條例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準此,該條例規範之道路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道路性質為公、私有者,尚非所問,私人土地既成道路固為道路,私人將所有營業處所諸如貨運站、百貨商場、遊樂區、停車場等場所道路提供往來民眾便利使用,仍為供不特定或多數之場所使用者公用通行之性質,俾利往來公眾通行及行車之安全,自有循道路交通法規分配公眾通行秩序之必要。」
關鍵句:
該條例規範之道路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道路性質為公、私有者,尚非所問。
所以不是
只要是「私人土地」就沒有適用,
如果要講法律,麻煩精細一點,別吃那麼粗。
社區道路,
除了幾百個居民(多數人)會走之外,
還有郵差、快遞、uber eat來來去去,
這些是「不特定人」吧?
你怎麼會覺得沒道路交通規定的適用呢?
難道封閉型社區就是國中之國、法外之地嗎?
還有,
你們這些兩輪仔
一開始罵我沒檢討大車,是板金主義,
(先用輪子數量戰別人的是你們喔!)
可是後面卻一直說社區道路「不」適用道路交通規定,
那豈不是說
不用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理大車了嗎?
大車逆向左轉也沒關係嗎?
你們到底是要檢討大車?
還是幫那個四輪仔脫罪啊?
#兩輪仔網紅你還是回去改車吧地球是很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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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講環保的環委 x 不理性問政的議員】
環保署於26日召開「#高雄環狀輕軌第4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會中出現許多令人啼笑皆非的意見,令人驚覺,高高在上的「專家」專業程度原來和鄉民差不多。
例如有環委指出,美術館輕軌路線北移,汽機車道維持原道路配置,讓「大眾運輸取代私人運具」的目的打折扣,這點確實有道理。但同時,又有環委指出,同路段美術館園區取消60個停車位,恐讓假日「一位難求」的美術館引起民怨。誒,環委們要不要先打一架?一面主張輕軌應該要取代車道,一面又主張輕軌沿線不能取消車格,完全矛盾的意見要讓捷運局怎麼是好啊?
更有一位天兵環委指出,他平常騎機車時速30公里,但輕軌比他的機車還慢,「會搭輕軌的都是外地遊客或不趕時間的菜籃族,學生、上班族有多少人會搭乘?」。先不論這位環委是否真的騎機車只騎30公里絕不超速,連極速與均速的概念都搞不清楚,這樣還能當環委啊? 而就是為了服務學生、上班族,輕軌才要延伸到人口密集區域啊!
最後會議結論,請市府補充修正後再審,這樣的結論其實很常見。且輕軌除了美術館路部分路段線型調整須於環差變更程序完成後始得施工外,其餘路段並無涉環評變更問題,#依法可進場施工。
然而,這樣的例行審查程序,卻又被一向蓄意阻礙大眾運輸發展的中國黨利用,想要再拖慢高雄市發展。
曾經撞傷機車騎士肇事逃逸被判刑、教唆助理頂罪,極度缺乏交通安全概念的中國黨議員黃紹庭,無所不用其極要阻擋輕軌建設,要求全刪輕軌預算,但在民進黨團折衷下,輕軌預算刪減70萬元,同時附帶決議環差通過前,C20-24爭議路段不能動工。撞人肇逃議員黃紹庭並不斷跳針,無理要求市府應再浪費時間作爭議路段替代方案評估、再重複民調。
捷運局則回應,將儘速完成環差補正,函報環保署續審。
在環委所提意見中,有一項針對捷運局評估的運具轉移率10%,認為太過理想,「2%比較合理」。雖然環委也是隨便亂喊一通,但捷運局確實有必要針對「運具轉移」之誘導政策,提出更細緻的分析與完善規劃。
其實,以世界案例而言,曼徹斯特輕軌(Manchester Metrolink)在1992年開通後,平日尖峰時段之運具轉移率達14~21%,假日則有49%的市民由開車轉換為搭乘輕軌。而1999年開通的伯明翰輕軌(West midland Metro),運具轉移率則達14%。至於倫敦近郊的Croydon輕軌,運具轉移率則達19%,對比「高品質公車」轉換率僅有4~6.5%,輕軌之吸引力確實顯著較高。同時,曼徹斯特輕軌通車後,市中心交通量減少10%,伯明翰則是減少14%,也是輕軌可減少道路壅塞之實證。
要達成此目標,我們建議捷運局在環差報告修正中,增列以下幾點:
1. #改善轉乘介面:包含輕軌沿線行人自行車道整體改善計畫(目前已由林副市長親自監督進行),輕軌接駁公車修正計畫,以及U-bike站點增設計畫及使用量分析數據。
2.#分眾行銷計畫:針對二階沿線學校(遠比一階多)、機關、大型開發案等「運量熱點」,提出合作行銷、月票優惠等誘因,並以停車費率調整與強化騎樓人行道取締暢通之策略,合理要求私有運具自行吸收外部成本。
3. #分時行銷計畫:以捷運與一階輕軌經驗,目前高雄大眾運假日運量仍高於平日,對於假日不好停車之大型商場與商圈,最能起到運具轉移之誘因。環差報告中應將「假日轉移率」與「平日轉移率」分列,如英國曼城經驗,假日轉移率可能遠高於平日,且透過輕軌之大載運量,帶入商圈更多人潮與商機。
4. #整合行銷計畫:二階通車後,原有一階路段、以及捷運沿線運量也會受惠於路網效應而增加。運具轉移應將亞灣區、駁二棧庫半島之港口發展效應列入,亦即城市將受TOD策略影響,發展趨向於軌道沿線。
5. #效率持續升級計畫:二階9站通車之初,號誌效率不佳,經調整後不論輕軌或平面道路效率均有提升,但尚未達理想設計水準。建議捷運局針對理想目標,以分階段系統性升級,並經過營運測試與驗證(OT&E)機制,將輕軌品質最佳化。
我們也期望捷運局就幾點問題做好規劃,儘速讓環評通過,繼續推進輕軌工程,也讓黃紹庭等劣質議員的詭計難以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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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280821
私有騎樓停車 法官:屬違規,該罰
2017-02-13 03:27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何炯榮、張家樂/連線報導
轎車停在私人住家騎樓,有沒有違規?楊姓男子車停自家騎樓,被員警拍照開罰9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卻都被駁回;法官說,法令禁止在騎樓停車,主要是維護行人通行權利,連臨時停車都要禁止,此行為確屬違規,警方開罰並無不法。
判決書指出,楊男的轎車去年5月30日停在苗栗市中正路的自家騎樓,警方拍照舉發,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說,指車停在私人騎樓是人之常情,附近無標示不能臨時停車,並無違規。
楊男提行政訴訟被駁回,再上訴仍一樣;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照片發現,被開罰的轎車停在交叉路口旁騎樓,車身大部分停在騎樓裡,占用騎樓多數通行空間,只有車身後半部(後輪左右後方位置)部分越出騎樓,車停騎樓的事證明確。
法官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人行道不得臨時停車,騎樓空間雖屬私人所有,仍供公眾通行,將車停在騎樓有礙通行權利應受處罰條例規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楊男上訴確定,不得再上訴,楊男需負擔一審300元、二審750元的訴訟費用,加起來比他的罰單還貴。
台中警方表示,騎樓停放轎車很普遍,台中市府已訂自治條例公告騎樓可停機車和腳踏車,但不能妨礙行人通行;轎車未包含在內,如違規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但警方接到檢舉,盡量先勸導通知違規人開離。
但曾有台中市區民宅凌晨5點被檢舉騎樓違規停轎車,員警到場無法叫醒車主,當場拍照開罰單,隔天遭車主抱怨警方「搶錢」。
不願具名的警官說,彰化縣騎樓違法占用現象很普遍,因政治力介入與選票因素,除員林火車站前商圈特例嚴格取締,全縣26 鄉鎮市幾乎不曾整頓騎樓;各地警方已有「默契」,除非有人檢舉,否則不會開單告發,有檢舉也會先勸導。
南投縣警局交通隊指出,警方不會主動取締停在騎樓下的汽車,除非有人檢舉,或影響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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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騎樓停車是違法的 只是沒人會主動抓 只能靠檢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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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w91550 (36.232.30.143), 02/14/2017 15: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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