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瑜對貨物稅不合理亂象提出質詢,也會持續推動改革💪及要求降低:
我國貨物稅條例於民國35年間制定,現行貨物稅課稅項目涵蓋七大類,分別為橡膠玻璃、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惟我國貨物稅課稅項目與國際間貨物稅之課稅型態有顯著差異,以美國、日本兩國貨物稅課稅主體為例,主要以菸、酒、燃油、石油及其相關產品為主,課徵目的在於抑制消費、衡量外部成本以作為環境及能源稅,而OECD國家為矯正外部性,在其貨物稅制中亦多對能源、電力、汙染廢料以水汙、空汙、碳稅等名目進行課徵;此外,中研院103年6月所做成之「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指出,OECD國家貨物稅平均稅率約2.6%,然我國貨物稅稅率高達8.2%,顯見課徵稅率有檢討調整之必要,而近年多數OECD國家朝向綠色稅制整合,惟我國目前仍未啟動相關綠色稅制改革,實應徹底檢討不符國際趨勢亦不合時宜之現行貨物稅條例。以下就課徵現行貨物稅條例所產生之各種亂象說明:
(一)課稅標準不一
民國107年曾有委員提案刪除貨物稅條例中對於飲料品課稅之相關條文,其主張市售包裝飲料應屬民生必需品,而貨物稅條例本質上屬對奢侈品課徵之物品稅,惟時任財政部長蘇建榮答覆,以含糖飲料亦產生肥胖及心血管疾病,且參考泰國、英國、法國、菲律賓及美國部分城市等,皆對含糖飲料課徵特種消費稅,故我國現行對飲料品之課稅,尚屬符合國際稅制之發展趨勢。
然本席認為,時任財政部長蘇建榮之答覆,並無法解釋目前貨物稅對於各類型飲料品課稅標準不一之現象,如手搖飲料免徵貨物稅,或是財政部在民國107年年底放寬對「含料」包裝飲料之貨物稅稅率,只要飲料品中包含仙草、薏仁、黑木耳、蒟蒻、愛玉等固形物,且含料超過18%即可免徵貨物稅,而天然果蔬汁貨物稅稅率8%,咖啡、汽水及茶品貨物稅稅率則為15%,同為飲料品,卻有高達四種貨物稅課稅標準,是為貨物稅課稅亂象之一。
(二)商品改名、拆賣以躲避課徵貨物稅
貨物稅條例立法年代,冰箱及彩色電視機尚屬奢侈品,但隨我國經濟發展與國人平均收入提升,上述商品早已是生活必需品,惟貨物稅條例多年未檢討應稅項目不符時代變遷,國內廠商為求降低賦稅成本,遂將「液晶電視」拆解為「液晶顯示器」和「視訊盒」,藉以躲避「液晶電視」需課徵13%貨物稅一事。
(三)車輛屬民生必需品,卻仍課以高額貨物稅
現行貨物稅條例中,對於國人生活影響最為顯著者,當屬車輛類,國人長期向各級民代及中央機關反映,應適度調降汽機車貨物稅稅率,以燃油機車為例,我國目前約有1400萬輛機車,可說是家家戶戶都有機車,民國35年間將汽機車視為奢侈品的時空環境早已消失,汽機車如今已成為國人通勤所需要的民生必需品,既然原有課稅理由早已消失,繼續對其課稅就非常不合理。
(四)汽機車課徵高額貨物稅,國人買車負擔沉重
國產車輛內銷有稅金壓力,包含17%貨物稅、5%營業稅、進口汽車零組件的進口關稅5%~17.5%,造成部分國產車款外銷後,因受前述高額稅賦負擔影響,外國售價竟比在台灣國內販售價格便宜;而進口車則分別要課徵關稅17.5%、貨物稅25%或30%(以排氣量2000c.c.為分界)、5%營業稅,造成國人在購買汽車時,國產車售價約為外銷價格1.3倍,進口車售價為原產國售價1.5倍左右,無論是國產車或進口車,國人購車成本就是比較高。
針對貨物稅條例進行整體性檢討改革,或擬與其他各項稅制整併,於立法工作上需要相當時日,於此過渡期間,宜予以政策性補助,協助減輕國人購入車輛之經濟負擔,惟「汰舊換新貨物稅減徵」條款將於109年12月31日期滿,迄今未見行政院將該條款修正草案送交本院審議,應加速審議程序盡速送交本院,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基於國民賦稅負擔應公平合理,以避免所得分配進一步惡化,實應建立健全公平合理永續之租稅體制,惟現行貨物稅條例不合時宜、應稅項目背離國際趨勢、課稅標準不一等各種亂象,實應進行稅制改革。
綜上所述,本席建請行政院就以下各項事務盡速辦理:一、加速「汰舊換新貨物稅減徵」條款修正草案審議程序,盡速送交立法院以完成修法程序;二、於貨物稅條例改革過渡時期,先行調降汽機車貨物稅稅率,以降低國人購車滿足代步需求之經濟負;三、財政部應與各部會進行稅制通盤性檢討,並朝能源稅或碳稅等替代方性進行整併改革,以維保護環境與促進經濟與世界接軌之雙重目標。
行政院交有關機關答覆:
(一)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民國105年1月8日起5年內汰舊換新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000元,措施實施迄今,已有效降低民眾購車負擔及提升換車意願,對空氣污染防制及車輛產業發展發揮效益。考量上開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將於110年1月7日屆期,為賡續配合車輛產業發展、改善空氣品質、節能減碳等政策,財政部參酌經濟部、交通部及行政院環保署意見,業擬具該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實施年限至115年1月7日(再延長5年),行政院刻正進行相關作業程序。
(二)另有關汽機車貨物稅稅率之檢討部分,現階段宜納入貨物稅整體稅制通盤考量,尚不宜單就特定課稅項目個別進行檢討,以維稅制完整性及兼顧財政健全,財政部將持續檢討現行貨物稅之課稅項目,並配合國家施政方向合理調整。至推動能源稅制或碳稅制方面,因對國內景氣及油電價格將產生影響,宜審慎評估,須就國家發展整體策略、能源轉型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交通政策及租稅政策等工具整合規劃,並對能源稅之政策目的及配套措施等面向通盤檢討,以利凝聚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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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花4億,跟未來二十年每年花1.96億,你選哪一個?
焚化爐的BOO與BOT在財務面的問題
這裡只談財務方面。垃圾多元處理方案、焚化爐環境影響、焚化爐的最適地理位置等等,都不在這裡談。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用一個很簡化的比喻,例如:縣府每年要用八萬包影印紙,可是現在買不到,所以公告歡迎私人投資生產,你只要願意開一間影印紙工廠,縣府保證每年跟你買八萬包、每包多少錢;其他的,還有融資租稅優惠(廠商省錢)及權利金回饋金(廠商給縣府)等等。
至於這間影印紙工廠,該受哪些法規的約束,如土地使用區分或環境影響等等,那就照所有相關的規定來。
在促參法裡面,促參的方式有很多種,我們這裡就大致分為兩種:一、政府出土地,私人來幫我蓋、幫我營運,幾十年後,這個工廠歸政府。二、廠商出土地,廠商蓋廠房、營運,和政府做幾十年的生意,之後廠房設備還是廠商的。
這兩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土地,政府出還是廠商出。特別是廠商出土地的情況,對政府來說,就跟之前找某家現成的工廠買影印紙是一樣的。這種情況下,很多民眾或民代對焚化爐在財務方面的質疑,恐怕縣府會覺得莫名其妙,例如——
一、 人家桃園焚化爐,幾十年後就是政府的;為什麼我們的焚化爐幾十年後還是廠商的?(人家桃園是政府出土地,東西蓋在政府的土地上;本縣的是廠商蓋在廠商的土地上,從頭到尾都不是「我們的」的焚化爐。)
二、 桃園焚化爐,桃園市政府燒垃圾不用錢;為什麼我們還燒垃圾還要付錢?(人家桃園出了土地,本縣是我們沒出土地。不然我不要搞這個BOO案,給外縣市燒,也是要付錢。)——桃園生質能中心,是焚化及厭氧消化每年大約十二萬噸的額度不用錢。
三、 為什麼我們以後給自己的焚化爐燒垃圾,比現在付給南寮焚化爐的錢還貴?(新竹市漲價了。而且這不是「自己的」焚化爐,以後收費和新竹市一樣。不然我不要搞這個BOO案,給外縣市燒,也是要付這個錢。但給外縣市就沒有回饋金權利金收入,每年約四千多萬。)
四、 為什麼人家桃園對廠商的規定很多,我們相對來說比較少?人家發電效率還號稱28%,我們還停在25%?(桃園是跟廠商訂作一個屬於政府的廠場;本縣就是廠商自己蓋一個屬於廠商自己的廠場,有做到法規要求的25%就可以了。廠商發電效率高不高,能不能多賺錢,其實不是縣府的事。)
五、 人家桃園是由廠商處理底渣和飛灰,為什麼我們還要自己找地方放?(人家是處理完以後,仍然堆在「屬於政府的」土地上;本縣焚化爐土地是廠商的,我們當然也只能另外找「屬於政府的」土地來放。)
說來說去,桃竹兩縣最大的不同,就是「土地是誰出的」。所以,縣府面對這些質疑,並不覺得縣府自己莫名其妙,而是覺得提出質疑的人莫名其妙。(但是叫他不要BOO而要BOT,他又說縣府自己沒有合適的土地。)
好吧,我就承認你縣府說得對,那我們就要請教,「土地是誰出的」這麼關鍵,到底影響有多大?回饋金權利金等等,桃園有我們也有,就不比了。兩邊在財務上最大的差異,就是燒垃圾的費用以及土地。
根據環評相關資料,包括台鎔公司的回答,未來每年估計縣府要付給焚化爐1.96億的垃圾處理費(不含底渣飛灰運輸處理,這包括八萬噸每噸2,100元,及超過八萬噸的部份以120%的價錢計費)。
這塊焚化爐預定地,有2.7公頃。不知道台鎔花了多少錢買。從實價登錄來看,貓兒錠的土地交易紀錄很少,近年來都在每坪1.5萬到3.1萬之間。我們就用每坪3萬來算好了,2.7公頃要2.45億。
也就是說,如果縣府找一塊適合的地,不一定在貓兒錠,也許在別的地方,總之大約每坪3萬的地價,花2.45億買下來(我們的縣府雖然常常賣地,但也是有在買地的,例如在竹東跟國有財產局買了一大塊),就可以搞BOT。甚至花個4億,比照桃園搞個4.38公頃。
換句話說,縣府如果今天花2.45-4億以桃園的條件搞BOT,每年就不用付燒垃圾的費用1.96億。
今天花4億,跟未來二十年每年花1.96億,你選哪一個?你寧願我們的縣府選哪一個?
就算縣府去借錢,就算借錢的年息高達3%,以4億來算,這筆資金成本每年也就是一千多萬。二十年的本金利息是6億多,跟二十年每年付1.96億給別人,要選哪一個?
平心而論,縣府沒有讓縣民多花錢。以後燒垃圾的費用,沒有比現在給外縣市燒還貴,而且還多了回饋金權利金。但是,6億多加上焚化爐的所有權,以及每年付1.96億付20年、而且因為沒有所有權所以可能要繼續付下去,這兩者之間,縣府做出了什麼選擇?
而且,這兩個方案,一個是二十年的資金本息大約6億多,一個是二十年要付39億。這中間的差額,這麼巨大,如果有民眾懷疑其中一部份「不合理地」「進了私人口袋」,這種懷疑恐怕也很合理。
會不會買不到土地呢?這個問題應該比較好克服,參見附錄三。
附錄一 在焚化爐問題之前應該先處理的事
縣府應該花大力氣大成本,先把海邊數萬噸垃圾處理掉。這已經是嚴重的人權和公共衛生問題。54萬縣民享受到「垃圾不在我面前」的方便,代價是竹北新豐海邊的居民來承擔。
目前焚化爐爭議,其實鳳岡也有鄉親支持要蓋,因為,「總比現在露天堆了幾萬噸好」。
縣府不應該逼人民在「焚化爐」跟「露天堆幾萬噸垃圾」之間做選擇。
同理,若是有人針對焚化爐提出疑慮,也不應該直接嗆說「那垃圾堆到你家」。縣府也不應該暗示或威脅「如果這BOO不給我過,以後各鄉鎮又要堆」、「如果不給我BOO,海邊三年後會堆到11萬噸」。我們是討論要吃飯還是吃麵、哪一家店衛生營養便宜,不能一有人質疑,就嗆說「那大家餓肚子不要吃了」——這叫中二,不叫縣政府。
附錄二 到底要不要蓋焚化爐
要蓋。
不要蓋主要的理由是:一、應該多元處理垃圾及垃圾減量;二、台灣處理容量夠,光竹竹苗也夠(但加入事業垃圾就不夠);三、台灣的目標是焚化佔垃圾處理的比例要下降;四、中央及各縣市要好好協調。
但是,我們對垃圾減量及焚化比例下降的預期,不是很樂觀;會有成果,希望成果大一點,但二三十年內可能不會有巨幅成果。總是還會有一些垃圾要燒的。而全台灣大部份的焚化爐,都到了使用年限,正在或準備大整修來升級延役;此時若計畫蓋一個新的焚化爐,或者晚個三五年再蓋,正好接續到現有的焚化爐大部份快退休的時候。
當然,垃圾減量尤其是源頭減量、更智慧的分類與多元處理,還是要用力做的。
附錄三 找不到土地
找不到土地是小問題,大不了區段徵收。新竹縣政府有豐富的愛區段徵收的歷史,現任縣長也有突出的徵收經驗。
找一個區域,如果大部份居民都樂於區段徵收,環保方面若沒有疑慮,就可以做。當然,這個地方很可能原來是農地。
台灣應該保留「足夠的」農地。但是,誰要負擔保留農地的責任?竹北縣治一二三期高鐵區,有的農民,從幾分農地、每坪幾千元沒人要的農地,變成上百坪或幾百坪建地、每坪幾十萬的地主,其他地方的農民看在眼裡,有些農民希望比照,而五分地兩期稻米一年大概賺四、五萬,此時如何要求他們肩負保留農地的重責大任?
也有農民希望保留農地,也有非農民希望保留農地。政府應該調查居民和地主的意願。
至於「糧食自給率」是個層次很高的複雜問題。因為人們飲食習慣改變,「糧食自給」和稻米產量的關聯性降低了,包括麥、豬雞肉等等都要考慮進來——而雞的飼料來源,絕大部份是外國的玉米,不管美國、阿根廷還是泰國,遠渡重洋的運費加起來都比台灣的便宜許多,這些問題,都是討論「糧食自給率」時要一起考慮的;也要考慮天災人禍的機率與因應。
另一個大問題是農業收入。稻田種米,瓜田種瓜,璞玉田種房子,其收入的差距以千萬計。菜農,果農也各有其特性與風險。各種問題的結果之一就是農民平均年齡逐年升高。如果農作物和房地產的收入不能拉近,如果工資的大部份都拿去繳房貸而無法負擔漲價後的農產品,我們很難解決農地保留或糧食自給這些大問題。
大問題要解決;但在之前,讓我們先解決垃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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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美人生】的銀髮金融發展
李副董事長去年10月間,接受宏碁集團施振榮創辦人之邀請,至高雄參加榮智基金會主辦的國際無齡論壇,針對「銀髮金融」進行專題演講,事實上,「銀髮金融」一直是李副董事長相當關注的議題,甚至在擔任金管會副主委期間,還破例受邀為銀髮金融拍了一支宣導短片(見下則),演講當日,李副董事長對於如何架構一個完善的銀髮金融體制,分別從民眾本身、金融機構以及政府應有之作為展開精闢的分析,以下為演講內容的重點摘錄。
台灣在2019年9月人口已出現負成長,且預估2026年65歲以上人口到達20%,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現在平均約7位青壯年扶養1位老人,但廿年後的2040年只剩2位青壯年扶養1位老人,若加計對未成年的總扶養比則逼近1比1,這對於青壯年是個沉重的負擔;同時由於平均餘命延長,造成財政壓力,因此不僅將法定領取退休金年齡延後,而各類職業年金亦可能破產;此外,失智、失能人口亦不斷增加,目前台灣失能人口約50萬人,15年後預估將倍增,所以高齡、少子、扶養負擔加重、餘命延長及請領退休金年齡延後等,已是台灣現在及未來會面臨的常態。
李副董事長認為為了享受比較好的晚年生活(又稱晚美人生),至少應做好三方面的準備,分別為「經濟安全」、「健康照顧」以及「失智、失能照護」三大面向(詳下表),她認為雖然台灣社會已存在基礎保障,惟不盡完善,有部分須靠民眾自身努力,而有些部分則需藉助政府政策再強化。
在「經濟安全保障」方面,目前台灣社會中已存在的保障,包括第一層強制性的「政府社會保險」,主要依不同職業背景有軍、公、教、勞工、農民年金保險及一般國民的基礎年金保險,以及第二層由雇主提供的各類「職業年金」,包含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及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等,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在「健康照顧」部分則有全民健康保險。另外,在「失智、失能照護」方面,則有長照1.0及2.0,並自2020年起,在排富的條件下,每人每年有12 萬元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的稅賦抵減優惠。
雖然台灣社會在三個面向上已存在前述的基本保障,但仍有不足,以經濟安全保障而言,一般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最多6成,且各項年金皆有破產的風險;此外,若有突發重大疾病或失智失能時,亦無法支應額外巨額費用。
由於基本保障不夠,因此李副董事長建議,民眾自身就必須透過及早的資金管理或理財規劃來累積財富,在退休資金管理方面,可利用債券、股票、基金等工具不同的特性,來進行資產配置組合的理財規劃;或在不同年齡層購買適時需要的保單,如重大疾病保單及長照或失能保單,移轉老後的健康照顧及照護的風險,或購買一次給付的養老險、分期給付的年金險,或依退休年齡連結的目標日期、到期基金的投資型保單,達到經濟安全保障的目的;再者,可辦理「以房養老」,台灣自用住宅比率高達八成,且很多人終其一生最大的儲蓄即是房屋,然而退休後卻無法發揮其經濟價值,故可透過以房養老將房子產權「逆向抵押給銀行」,將不動產活化運用,可貸資金一般多為房屋價值的6-8成,銀行則按期支付養老金,即可將資產活化運用在自己身上。
然而在準備資金之後,亦應進行「資金安全保障」。像是台灣近年有所謂丟包老人,即子女將失能或失智的長輩丟置在安養機構,將其資產侵吞後,即不再負擔支付安養費用的責任,或年長者的退休資產遭人詐騙,為避免前述情形,可與指定的信託機構如銀行簽訂安養信託契約,交付信託資產(如金錢、股票、保險金、不動產等)。民眾在意思表達清楚的情況下可採意定監護,或在意思已無清楚表達時,採成年監護制度的方式,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來管理資產,並指示銀行負責按期支付受益人所需之生活費用、醫療費用,或安養機構費用等。
在「健康照顧」部分,政府雖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但受限於健保經費,對於重大疾病的藥物給付限制仍多,因而自費負擔沉重,以治療癌症的標靶藥物為例,由於標靶藥物非健保全數納入健保,此外,尚需符合診斷後癌症期別及種類等種種因素,因此,大多需自費,以前10名自費標靶藥品為例,平均「年」治療費用從50到100萬不等,負擔非常沉重。建議民眾可透過購買重大疾病險、實支實付住院醫療險或癌症險等商業保險,來填補缺口。
在「失智、失能照護」方面,政府所提供的長照2.0,雖然較長照1.0已擴大服務對象並增加服務項目,但仍面臨財源不穩定、長照專業人力缺乏、城鄉資源配置不合理及長照設施及服務品質不均的問題。因此民眾可購買失能險、長照險、失能扶助險、特定傷病險等來補強。
雖然台灣社會在經濟安全、健康照顧及失智、失能照護上已存在基本保障,民眾也可以對不足的缺口做些準備,但李副董事長認為,建構一個較為完善的銀髮金融保障體系,政府尚可透過一些政策推動及租稅誘因來使其更加健全與完備。
在「經濟安全保障」方面,以「以房養老」為例,目前台灣皆是由銀行採市場商業機制來進行推動,由於銀行擔心屋主的延壽風險、房價的波動風險及利率風險,因而在定價時加計安全成本,同時希望民眾在申辦時加購年金保險,因而加重民眾的成本負擔,此外,因逆向房貸多有期限,民眾擔心期限已到,但人尚健在,有被趕出屋外的風險,因此降低民眾申貸意願。而個別金融機構也因承辦戶數不夠多,而有風險集中及逆選擇的問題,民營銀行多不願開辦。因此,理想的機制應為「銀行以房養資金+壽險年金商品+信託+政府保證機制」,亦即將銀行以房養老的資金結合保險商品(如年金、長照險等),並委託銀行進行信託管理,而政府則成立保證基金,承擔銀行辦理以房養老的最終風險,亦即若抵押人活得太長就由保證基金填補,若活得短,則將房子拍賣多餘的錢放入基金,透過大數法則來完善以房養老最後一哩路,達到合理化民眾以房養老的成本,降低銀行風險,以及在宅安養的目標。
其次,在安養信託方面,應仿效日本「成年監護支援信託」制度,立法建立「專家監護人」,先交由法院選定專業的專家監護人評估建立信託架構內容,交付監護人去執行,以避免遭詐騙、親屬監護人不當挪用。同時政府應設法降低安養信託的費用。除此之外,政府也應提供租稅誘因給民眾,購買退休養老保障商品,建議財政部應就長照險或年金險等高齡商品,分別給予個人所得稅單獨列舉扣除額;並提供購買團體年金險的雇主租稅優惠。對於業者則應提供政策誘因,例如提高海外投資額度等,以鼓勵業者開發高齡化社會所需的保障型商品。此外,金管會推動強制新監理規範,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險本質,以健全台灣保險業之永續經營,亦有助於增強民眾對保險業之信心,進而借助商品來規劃晚年的經濟生活保障。
為推動銀髮金融之發展,近年金管會亦訂出若干獎勵措施,鼓勵金融業者研發更多面向或更多元符合實際需求之創新性產品或服務,在銀行業已開發出具有異業結盟功能之信託商品,例如與安養照護機構合作;或與其他金融商品結合,包括︰以房養老、年金保險、長照保險及健康保險等;或結合不動產開發信託興建安養設施,或安養機構入住金交付信託等模式,以提升安養信託創新性服務價值。在壽險業已開辦具公益性質的「小額終老壽險」,並實施保單活化政策,開放民眾可將非投資型終身壽險,轉換為同一家公司的醫療險、長照險或年金險等。
在「失智、失能照護」方面,政府可用政策來引導健全長照機制,例如建議放寬保險業者投資長照設施,無須符合「即時利用及投報率需達2.345%最低標準」之規範,或政府提供閒置低度利用的土地,以協助業者降低建置長照設施的土地取得成本;或由政府興建後,透過發行長照設施的不動產受益憑證,再由壽險業投資;或開放民間(含壽險業者)經營長照機構,以滿足社會上對「中高品質」長照機構的需求。而政府則將有限的財源投入於最必要的「一般」民眾長照機構,以及長照機構的照護員培育。
至於「健康照顧」方面,建議可擴大全民健保用藥給付範圍,並提供政策誘因鼓勵業者開發銀髮保險醫療商品,例如銀髮高齡保障型、實物給付型等。
李副董事長指出,台灣邁入少子及超高齡化的社會,已是必然的趨勢,因此,如何架構一個「晚美人生」的銀髮金融機制,除了需積極宣導讓民眾在自己有能力的時候,做好自身規劃及準備外,政府亦應提供更多的政策及租稅誘因,引導民眾願意及早做準備;同時更應提供政策誘因鼓勵或採強制監理措施,來引導相關金融業者開發高齡社會所需的銀髮金融商品及服務;更重要的是政府應該主動來架構銀髮金融的安全網,透過結合民眾自己、金融業者及政府三方的合作,為台灣架構出一個「晚美人生」的銀髮金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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