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會施政萬堅顧~
教育部、科技部長拜會討論施政
今天是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的第一次院會,萬堅把握空檔與教育部潘文忠部長、科技部吳政忠部長,分別就兩個部會接下來的預算、施政,及萬堅持續關注的各項相關議題,進行討論與交換意見。
新的會期萬堅會持續扮演好把關與監督的角色,不忘所託,繼續努力打拚!
同時也有2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廣告與「Dr. May 美博士」合作播出 痘痘都不會消,卻不知道怎麼辦嗎?🧐 或許你可以試試「B3專業抗痘精華」! 👩⚕️百位皮膚科醫師有感推薦 出油、粉刺、痘痘 OUT! 一起擺脫痘痘危肌,有效煥新肌膚!✨ 🔗 https://drmay.tw/E4SFY #DrMay美博士 #危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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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 在 CNEWS 匯流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憲法是國家基本大法,修憲的門檻需要適當才能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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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入憲 #修憲 #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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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 在 立法委員孔文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夠了!Enough!
請民進黨不要再阻擋
文吉最早提出的「反族群歧視法」!
看到很多我們原住民都在關心發生於5月20日花蓮一位原住民老人被歧視、被辱罵的例子,心裡非常的沉痛!
文吉一方面特別指派花蓮地區主任巫秀華前往關心慰問這位受到歧視的原住民老人之外,另一方面,經過多位原住民立委及花蓮縣議員聲援,本案原住民老人家屬已經正式提告,而且警方已做成筆錄,目前正在偵辦中。
但是文吉主張,這種非常明顯的種族歧視案件,我們一定要向這位無知高傲、蠻橫無理的年輕人,讓他知道這樣的一個種族歧視行為是原住民難以忍受的,他必須正式向全國原住民道歉。
不禁回想文吉所提出的「反族群歧視法」在立法院立法一段辛酸曲折的努力過程。
早在六年前文吉就已經制定完成了「反族群歧視法」,主要是因為有感於高雄一位老榮民遭到一位台灣婦女洪素珠,在公園言詞辱罵「中國豬」、「滾回到中國大陸去」,所以為了消弭和杜絕台灣社會無所不在的歧視和偏見,特草擬完成了「反族群歧視法」的法案,希望針對台灣有形及普遍的歧視行為予以懲罰,使台灣邁向一個族群平等、和諧共榮的社會。
此一立法目的無非是希望台灣成為一個沒有族群歧視而且是多元族群平等、少數民族能獲得平等待遇和尊重的一個美好社會,涵蓋範圍包括原住民、新住民、新移民和外國人士。
此一文吉所草擬的「反族群歧視法」在2016年時,當時我拜託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予以排案審查,然而在討論的過程當中,民進黨委員陳其邁等人刻意阻撓,甚至於陳其邁委員還故意問我什麼叫「文化歧視」。經過冗長的討論之後而未能順利出委員會付諸二、三讀。
但是文吉始終不放棄,因為法案屆期不續審,新的一屆立法院,未能三讀通過的法案都必須重新再找新委員連署提案。本屆此法案,又於2020年內政委員會重新審查,經過召委鄭天財委員主持,他也提出了他的版本併案審查,又遭民進黨委員管碧玲等人惡意阻擋。
文吉必須要指出民進黨所執政的行政院,迄今都尚未提出行政院的相關法案版本,表示對台灣族群歧視的現象不屑一顧,民進黨有些委員甚至於不承認台灣是一個種族歧視的國家!所以在討論過程中,民進黨建議更改名稱為「族群平等法」,但是空口無憑、毫無誠意。民進黨委員故意找問題問原民立委,當時只有我和鄭天財委員在捍衛,然後堅持將我和鄭委員的版本留在內政委員會,始終不願意交付二、三讀審查。
文吉在這裡要呼籲民進黨,請先承認台灣是一個族群偏見和歧視普遍存在的一個國家,請不要再惡意杯葛原住民和其他少數族群所需要的「反族群歧視法」!
https://m.youtube.com/watch?fbclid=IwAR08pksPyFd9Bspy-3nWYOKyd4PZMMECfnuYbx5GPLrz4F5A6fHrt8l2BBw&v=ODmZUmq50Vk&feature=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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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 #跟騷行為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36「美博士抗痘精華」廣告段落
03:10 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04:27 現行法令無法保護被害人
05:54 民團的訴求
07:25 2021年政院版《跟騷法》草案內容
09:06 對《跟騷法》的各種疑慮
10:30 我們的觀點
12:28 提問
11: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黑毛
|腳本:黑毛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屏東假車禍真擄人命案 凶嫌曾性騷擾死者:https://bit.ly/3blQinc
→立委曾推「跟蹤騷擾防制法」 因認定、執行困難遲遲未過:https://bit.ly/3hgWYH3
→愛慕者死纏爛打逼交往 跟蹤騷擾防制法卻撤回! |行動法庭 第13集:https://reurl.cc/ramkk1
→一次看懂跟騷法!呂秋遠直指要落實可能出現的問題:https://bit.ly/2RgmjWN
→【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公聽會:https://bit.ly/2QavWWv
→假車禍真擄人!屏東女慘遭殺害!跟蹤騷擾該立法防制?(公共電視 - 有話好說):https://reurl.cc/DvRYeO
→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總說明:https://bit.ly/2RNGyLC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https://bit.ly/3hrYwOe
→重案重啟/台大宅王情殺案!當街砍女友47刀、逃死判無期:https://bit.ly/3hh5d5S
→世新情殺案定讞 男大生5年不斷纏戀學妹判刑6年須入獄:https://bit.ly/2RQ2JAz
→台南長榮女大生命案 兇嫌梁育誌性侵殺人棄屍今被起訴:https://bit.ly/33PBYiN
→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4/22政院版草案的回應 :https://bit.ly/3vZA5Md
→政院通過跟騷法草案 8種跟蹤騷擾行為全入罪:https://bit.ly/2R3zz17
→政院版跟蹤騷擾防治法全文:https://bit.ly/3tGwGjR
→【新聞稿】說好的母親節禮物在哪裡?給我反跟騷法 記者會:https://bit.ly/3ydZDaD
→警政署防制跟蹤騷擾案件宣導資料:https://bit.ly/33BoKpx
【 延伸閱讀 】
→《跟騷法》引PTT仇女發言還扯生育率 王婉諭:一點都不好笑:https://bit.ly/3fe5lQS
→「跟騷法」草案立院初審通過 預防性羈押等9條文待朝野協商:https://bit.ly/3w0TQTH
→V太太:從跟蹤騷擾到少子化,「進步台灣」的厭女反撲?:https://bit.ly/3w3r0BZ
→假車禍真擄人!屏東女慘遭殺害!跟蹤騷擾該立法防制?:https://bit.ly/3o7k9F8
→構築社會安全防護網 :《跟騷法》困境如何解?:https://bit.ly/3uI2K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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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成年
00:00 前導
01:18「一次在三大社群平台曝光的業配方案」廣告段落
02:17 20歲成年的民法有什麼問題?
03:50 18歲就成年,會怎樣嗎?
05:35 太早就成年,不好吧?
07:07 我們的觀點
09:18 提問
09:39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珊珊、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民法:https://bit.ly/3qEiY02
→ 中華民國刑法 :https://bit.ly/3sH0bCY
→中華民國憲法:https://bit.ly/39GVsZ6
→「民法成年年齡門檻應否調降」公聽會報告: https://bit.ly/2KwHH71
→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21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https://bit.ly/35ZDGiK
→立法院第 10 屆第 2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5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https://bit.ly/3qBm0Sr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https://bit.ly/3qCSZpu
→成年擬降為18歲 法務部:可獨立辦門號租房:https://bit.ly/3nYjRyr
→配合下修18歲成年 立院初審修正人民團體法等9案:https://bit.ly/3nUjVPW
→民法成年下修18歲 懶人包 12張圖表一次看懂:https://bit.ly/3sJrYCy
→三讀民法成年下降至18歲 法界學者憂:社會衝擊恐怕會比想像中大:https://bit.ly/3bUewWL
→《民法》通過18歲即成年,你該知道的事:https://bit.ly/3nZ5NVx
→別再讓孩子當媽寶、家長成直昇機父母!3個關鍵點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何成當務之急?:https://bit.ly/2XTsEY9
→過得滿尷尬的2年 18歲以後的「未成年煩惱」:https://bit.ly/3sJMW4j
→民法成年下修18歲!家長憂小孩衝動結婚:爛攤誰來收...:https://bit.ly/35Ty6yj
→《民法》20歲成年下修? 反方:18歲兒買菸、樂透,爸媽無法管:https://bit.ly/3oWSC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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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 在 [新聞] 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王婉諭批沒講配套-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看到網友搜尋出這篇有點嚇到
"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
原本以為安樂死應該是比廢死更遙遠的議題
最近看完八尺門,學法律的人說:
死刑很簡單,就是違憲的問題,但就是沒有人願意講
如果說死刑違憲,那感覺更不用說安樂死了
感覺即使在開發的歐美國家,安樂死也是一個滿有爭議的議題
因為看一些影片還會說,要飛到某某國家去安樂死
現在連廢死台灣普遍都還很難接受,原以為安樂死應該是比廢死更遙遠的議題,
想不到真的有人提案,這樣會不會走得太前面了啊?
: 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
: 法規名稱:尊嚴善終法
: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 提案字號: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 資料來源:院總第 1155 號 委員提案第 24123 號
: 提 案 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 邱臣遠
: 高虹安
: 蔡壁如
: 賴香伶
: 張其祿
: 案 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國內現行法律及制度對於病人選擇臨終方式之權利
: 未臻完備,故為維護人性尊嚴及個人自主權,國家應積極保障病人之醫療
: 自主權,包含請求醫師協助自殺及自願積極安樂死之權利,爰提出「尊嚴
: 善終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尊嚴善終法草案總說明
: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07 年 11 月 15 日發布之「國情統計通報」(第 218 號
: )指出,我國國人平均壽命截至 106 年已達 80.4 歲,創歷年新高。若觀察所謂「
: 健康平均餘命」係代表國民身體健康不需依賴他人的平均期望存活年數。健康平均餘
: 命由疾病、功能障礙及死亡的存活曲線,分別計算各年齡別健康生命之存活率與未罹
: 患慢性疾病狀況下之平均餘命。依衛生福利部統計,平均壽命與健康平均餘命之差距
: (即不健康之存活年數),105 年為 8.8 年。換言之,國民平均需依賴他人照顧之
: 年數已高達 8.8 年。再者,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08 年 7 月 7 日發布之「國情
: 統計通報」(第 133 號)指出,依內政部統計,108 年 6 月底我國老年人口(65
: 歲以上)達 352 萬人,年增 5.2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預計 115 年我
: 國老年人口比率將超過 20%,並邁入「超高齡社會」,且直至 2029 年之未來十年
: ,65 歲以上人口數推估將增加 183.2 萬人。
: 此外,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 2018 至 2030 年間老年人口增加 216 萬人。台灣同志
: 諮詢熱線協會於 2017 年發布「安樂死合法化相關議題看法調查」問卷,結果顯示超
: 過九成(92 %)表態支持台灣通過安樂死合法化。由上述統計資料可以得知善終議
: 題迫在眉睫。
: 況且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立法》尚未能符合部分重症病人之需
: 求。儘管我國自 2000 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後,賦予國人臨終時可以選
: 擇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Do not resuscitation,DNR )之權利。惟根據衛生
: 福利部之資料統計,截至 108 年 9 月止,僅有約 64.85 萬人將 DNR 意願註記
: 於健保卡。換言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上路 20 年後,僅約 0.03 %之成年民眾
: (依內政部最新統計,截至 108 年 8 月底止,20 歲以上人口數則為
: 19,296,304 人)預立同意安寧意願註記。又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 2017 年統計,病
: 人死前一年接受安寧照護比率為25.2%。此外,《病人自主權立法》自 108 年 1
: 月實施後至 108 年 9 月止,亦僅有約七千人預立醫療決定意願。換言之,《安寧
: 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立法》制度之實踐效果不彰,由此可知現行法律架構
: 僅允許「自願消極安樂死」(Voluntary Passive Euthanasia)似未能滿足國人之需
: 求。因此,「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及「自願積極安樂死
: 」(Voluntary Active Euthanasia )應有合法化之必要。
: 觀諸國際「醫師協助自殺」及「自願積極安樂死」合法化之現況,自願積極安樂死及
: 協助自殺皆合法之國家或地區包含: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哥倫比亞、加拿大、澳
: 洲維多利亞省。又協助自殺已合法之國家或地區包含:瑞士、奧地利、芬蘭、德國、
: 美國(奧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新墨西哥州、加州、科羅拉多州
: 、夏威夷、緬因州)。又上述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已合法化之國家或地區,其
: 醫學會皆修正原本「不支持」之立場,而對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改採「中立」
: 之立場。換言之,國外已有醫學會不反對或有條件支持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之
: 實例,並且多係跟隨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合法化而更改。因此,希冀本法之制
: 定得促成國內相關醫療專業組織對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抱持中立之立場。再者
: ,世界醫師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WMA)於西元二○一七年十月十四日通
: 過最新修定版之〈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 ),作為現代醫師誓詞及
: 醫療倫理之指引。其中,主要增訂內容包括:「病人的健康與福祉將是我的首要顧念
: ;我將尊重病人的自主權與尊嚴。」換言之,病人之福祉、自主權與尊嚴,亦為醫師
: 應考量之原則,而不再僅限於病人之健康。
: 綜上所述,國內現行法律及制度對於病人選擇臨終方式之權利未臻完備,為維護人性
: 尊嚴及個人自主權,國家應積極保障病人之醫療自主權,爰參考國內外相關立法例,
: 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其立法內容要點如下:
: 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 二、申請尊嚴善終之實體要件。(草案第四條)
: 三、醫事人員之禁止行為。(草案第五條)
: 四、申請尊嚴善終之程序要件。(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 五、病人撤回尊嚴善終申請之權利。(草案第九條)
: 六、審查尊嚴善終之程序。(草案第十條)
: 七、執行尊嚴善終前之緩衝期及開立處方與藥物之準備期間規定,以及執行尊嚴善終
: 時應遵循事項。(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 八、醫院及醫事人員之登載、保存及保密義務。(草案第十四條)
: 九、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之設立、執掌、組成等。(草案第十五條)
: 十、醫師之不施行權。(草案第十六條)
: 十一、執行尊嚴善終之醫院條件及醫師資格。(草案第十七條)
: 十二、依本法規定之義務執行或協助病人尊嚴善終者之責罰豁免。(草案第十八條)
: 第 1 條 (立法目的)
: 為維護個人之尊嚴、保障個人選擇臨終方式之自主權,並建立審查機制以
: 維護病人之福祉,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為縣(市)政府。
: 第 3 條 (名詞定義)
: 本法所稱尊嚴善終,係指依病人自願之請求,由醫師終止病人之生命,或
: 由醫師提供終止生命之協助,而由病人自行終止其生命。
: 第 4 條 (尊嚴善終實體要件)
: 病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尊嚴善終:
: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二、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 三、符合第二項規定者。
: 病人申請尊嚴善終,應符合下列各款臨床條件:
: 一、疾病無法治癒;
: 二、痛苦難以忍受;
: 三、醫生及病人皆認為無其他合理替代方法者。
: 第 5 條 (醫事人員禁止行為)
: 醫事人員及照顧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與病人討論有關尊嚴善終事宜或建議
: 病人申請尊嚴善終。但病人主動要求之情形,不在此限。
: 第 6 條 (第一次申請程序)
: 病人應親自且明確向其主治醫師提出第一次申請,並得依其狀況以口頭、
: 手勢或其他溝通方式為之。
: 第 7 條 (第二次申請程序)
: 病人經資格評估且符合資格者,應以書面聲明向其主治醫師提出第二次申
: 請,且該書面聲明之內容應包含:
: 一、醫師已告知病人得隨時撤回其尊嚴善終之申請。
: 二、醫師已告知病人其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
: 三、醫師已告知病人尊嚴善終之方式、過程、風險預後等相關資訊。
: 四、病人已考慮前三款所有資訊,並決定選擇接受尊嚴善終及其執行方式
: ,且係出於自願,而非受他人脅迫之決定。
: 五、有關前款規定之決定,醫師已建議病人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
: 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二名以上。
: 前項書面聲明之簽具,應經公證人公證。
: 病人不能簽具書面聲明者,應指定一名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 且瞭解該書面聲明之內容及效力,依病人在場指示下代為簽具。
: 下列之人,不得為前項之被指定人:
: 一、病人之繼承人。
: 二、醫療委任代理人。
: 三、直接照顧病人者。
: 四、直接對病人提供照顧服務者。
: 五、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
: 六、病人之受遺贈人。
: 七、病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 八、其他因病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 病人申請尊嚴善終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8 條 (第三次申請程序)
: 前條書面聲明作成十日後,病人應親自且明確向其主治醫師提出最終申請
: ,並得依其狀況以書面、口頭、手勢或其他溝通方式為之。
: 病人提出前項最終申請時,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
: 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一名以上應在場。
: 第 9 條 (病人撤回申請權)
: 病人得隨時以任何方式撤回其申請,終止申請及資格評估程序。病人如欲
: 再次申請,則應重新提出第一次申請。
: 第 10 條 (尊嚴善終審查程序)
: 醫師接獲病人第一次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告知病人其接受或拒絕該申請。
: 接受前項申請之醫師,應即評估病人是否具備第四條規定之資格,並將評
: 估結果告知病人。醫師如經病人之同意,亦應告知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
: 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
: 前項評估結果如顯示該病人具備第四條規定之資格,醫師應於七日內作成
: 書面評估報告。
: 前項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經二位與病人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之專科醫師診察及確診。
: 二、經緩和醫療團隊照會二次以上。
: 三、經精神科專科醫師及諮商或臨床心理師評估。
: 四、主治醫師基於評估或診療需要之轉介或轉診相關資訊。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
: 第二項至前項之評估程序、報告格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 管機關定之。
: 第 11 條 (執行前緩衝期)
: 醫師接獲病人最終申請後,應給予十日思考期間。除非經醫師評估病人即
: 將死亡或失去知情選擇決定之能力,醫師得同意縮短十日思考期間。
: 病人於前項思考期間結束,且經醫師告知其具有撤銷申請之權利後,仍欲
: 接受尊嚴善終者,醫師應即進行最終檢查並確認第四條至前條規定之事項
: 是否完備,並提報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 第 12 條 (執行前藥方準備)
: 醫師於確認得執行尊嚴善終後,醫師開立處方及藥物準備期間應達四十八
: 小時。
: 第 13 條 (執行時應遵循事項)
: 由醫師執行尊嚴善終時,醫師應親自執行每一個步驟,且病人生命終止前
: 皆應在場。醫師得指定必要之醫事人員提供其協助。
: 由病人執行尊嚴善終時,醫師應親自提供病人必要之協助。病人得指定其
: 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
: 提供必要之協助。
: 前項之情形,於病人施用藥物後得要求醫師暫離病房。
: 第 14 條 (登載、保存及保密義務)
: 醫師應將第六條至第七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第五條規定之事
: 項,包含病人申請尊嚴善終之意思表示、書面聲明等相關紀錄應連同病歷
: 保存。
: 醫院應將前項病歷及紀錄等相關資訊即時提報尊嚴善終委員會並存記於中
: 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 主管機關、醫療機構與有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病人表示尊
: 嚴善終之相關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 第 15 條 (委員會設立與執掌)
: 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
: 前項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 一、監控任何依本法執行尊嚴善終相關事項,包含事前及事後審查個案之
: 合法性及通報檢察機關之義務。
: 二、每半年向主管機關報告本法運作情況及改善建議,並製作年度報告。
: 三、持續改善尊嚴善終之品質及安全,包含提供相關教育訓練。
: 四、收集、記錄、分析已執行之尊嚴善終個案,並建立相關指引及研究資
: 料庫。
: 五、每年定期召集專家會議討論有關尊嚴善終重要事項。
: 六、其他有關尊嚴善終事項。
: 委員應包含法律專業人士、醫療專業人士及倫理學專業人士,且委員總數
: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委員會之成員應對執行職務時所知悉之資訊保密,除非依法應揭露事項或
: 依職務所需而必然揭露者,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有關委員會組織架構、議事規則、預算、薪酬、審查個案及通報程序等辦
: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6 條 (不施行權)
: 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尊嚴善終時,得不執行之。
: 前項情形,醫師應告知病人,並得依病人要求轉診提供協助。
: 第 17 條 (醫院及醫師資格)
: 醫院及醫師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始得執行尊嚴善終。
: 前項醫院應具備之條件、醫師之資格、申請程序、核定之期限、廢止及其
: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8 條 (責罰豁免)
: 醫療機構、醫師、藥師及護理人員等醫事人員或病人指定之人依本法規定
: 執行或協助執行尊嚴善終,且經尊嚴善終委員會審查個案合法者,不負民
: 事與刑事及行政責任。
: 第 19 條 (施行細則)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0 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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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內容
: 網路上隨便用關鍵字搜尋一下就有
: 關於安樂死民眾黨並不是選舉到了
: 才臨時提出來譁眾取寵
: 而是早就經過長期研究多方討論
: 進而提出來一個較為可行的版本
: 當然可能還有疏漏之處
: 希望有志者多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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