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否應該開放 #網路買賣酒品?這個長久以來的問題,因為疫情的衝擊而再度浮上檯面。
三級警戒之下,餐飲業禁止內用超過兩個月,許多餐廳都積極設計外帶菜單、與外送平台合作,希望多多少少能維持一定的營收;而酒吧雖然在爭取之下已開放外帶,但卻受限於《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而不能在網路做販賣。
🔸註:目前已成功爭取到調酒外帶期限延長,目前酒吧可以內用、也可外帶囉💪🏻(https://bit.ly/3luBpVm)
這代表的不僅是酒吧沒辦法利用大家所熟知的外送平台做販賣,就連在粉專 #貼出表單讓消費者填表預訂、或是打電話訂購,消費者再親自到店外帶取貨,都不行;而就算店家親自與消費者確認身份證、或是用視訊方式確認訂購者年齡,不管怎麼做,依照財政部的解釋,都會被視為網路賣酒而違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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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網路賣酒,是為了避免未成年者購買到酒品。但是,網路賣酒就真的無法把關身份與年齡嗎? #開放網路賣酒的其他國家,都是怎麼做的?
早在2015年,財政部就有收集過各國針對網路賣酒的規範與身份驗證方式,包含印度、越南等10個國家是完全不開放網路賣酒,而包含日本、香港、美國、英國、瑞典、丹麥等30個國家則是開放網路賣酒、並輔以輕重不等的管控機制。
我簡單整理部份開放網路賣酒的國家所採用的配套措施,給大家參考:
日本🇯🇵: #購買者要填報年齡或出生年月日;賣酒給未達法定飲酒年齡者處50萬日圓(約12.7萬台幣)以下罰金。
新加坡🇸🇬:賣酒給未達法定飲酒年齡者處5000新幣(約10.3萬台幣)以下罰金。
香港🇭🇰:網路賣酒無相關管制機制。
菲律賓🇵🇭:網路賣酒無相關管制機制。
美國🇺🇸:購買者要勾選已成年選項, #運送者要確認簽收者達法定飲酒年齡;賣酒給未達法定飲酒年齡者處2500元美金(約7萬台幣)以下罰金。
英國🇬🇧:需 #設年齡查證系統,由業者自行決定查證方式,簽收者要達法定飲酒年齡;未設年齡查證系統處2萬元英磅(約77.7萬新台幣)以下罰金或拘役6個月。
澳洲🇦🇺:運送人要驗證簽收者達法定飲酒年齡;賣酒給未達法定飲酒年齡者處1100~11000元澳幣(約2.25萬到22.5萬新台幣)或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瑞典🇸🇪:由業者自律要求購買者填寫身份證字號,簽收者要達法定飲酒年齡;賣酒給未達法定飲酒年齡者處4年以下牢獄。
丹麥🇩🇰: #限定使用信用卡購買,未成年者不得申請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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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他國家的例子來看,透過政策設計要求店家驗證購買者的年齡、再針對違法者處以重罰等配套措施,這並非做不到。最大的關鍵,就是主管機關願不願意踏出第一步,找出適合台灣社會的方式。
網路販售與電商的發展已經是這個世代的主流,開放網路賣酒,不只是為了 #因應後疫情時代需要減少接觸的消費習慣,更可能帶動酒類市場的改變,幫助台灣自有的品牌突破大型零售通路的限制。
邀請大家一同促成改變,一起附議呱吉議員的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開放網路賣酒」,
🔸https://bit.ly/3rIjMm2
目前已經突破五千人附議、中央必須在10月3日前給出回應;但是,有更多人附議、展現更強大的民意,就更有可能真正影響政府決策,帶來改變!
歡迎大家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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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裡要提醒你,不管你是網路賣酒還是現實賣酒,無論如何都不能販售酒類給兒童跟 ... 請問未成年者公開拍攝酒品廣告、在公開管道宣傳,這方面有相關法條嗎? 謝謝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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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把關得宜,網路賣酒是很好的事 17 27 88 11 88.88
網路賣酒很不錯啊 18 30 78 10 88.63
網路賣酒是很方便的事 19 24 91 12 88.34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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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酒版的各位前輩多數會都認為網路禁賣酒是不合時宜的法條,但是現在法規明擺在那裡
,主管機關近期應該也不會突然佛心大開提修法,剛好今日太太晚班小弟閒閒,斗膽為各位
提供一些見解跟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就不用了,行政機關大多不會打臉自己的),讓大家更有
所是從一點。我本人是站在反對禁止的立場,應該能有其他的驗證方式可以防止而非全面禁
止,這部分或許有違比例原則XD
(文長,懶得看判決可直接往下看結論)
1. 宜蘭地院107簡字11
原告(賣家)於臉書網頁上所看載訊息內容,…,留有訂購方式載以:「1.粉絲團私訊2.LI
NE告知⒊來電)」及「面交地點」等文字,該網際網路資料雖得以由不特定之人透過關鍵字
或相關內容搜尋並瀏覽,但尚非得以無條件下標方式成立交易(即非如一般電子網購商品,
買家僅需於網路下訂即成立交易、寄送商品),買賣雙方仍須透過臉書私訊或LINE之訊息相
互聯繫,確認有無該酒類商品及買賣該商品之內容、價錢等事項,是該訊息之刊登,於性質
上應僅屬於邀約之誘引,尚未達販賣之著手行為。況本件原告所刊登販售之土龍酒,係設定
以面交方式為販售(尚無證據顯示原告有以郵寄等無法確認購買者為何人之方式交易),則
於當面交付土龍酒商品時,原告自得以當場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決定其是否出售,此與一般以
實體店面出售酒類之商家無異。
2. 臺北地院107簡字319
EZBAR 酒瓶到」網站販賣酒品機制,可否辨識購買者年齡?
於「EZBAR 酒瓶到」網站訂購流程完成時,買賣契約即告成立,為網路線上購買型態,非單
純對話程式之訂購方式,後續酒品配送僅買賣標的物之清償行為而已,無關酒品買賣契約之
成立,及販賣行為之辨識購買者年齡機制;亦即,縱原告在酒品配送階段有確實查核購買者
之年齡,惟該酒品買賣契約於網路訂購流程完成時已經成立,而「EZBAR 酒瓶到」網站訂購
流程又無合理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存在,核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違反事實存在。
3. 宜蘭地院108年簡字5
原告所登載於臉書社團網頁之訊息內容,並無何得以於該網頁下標購買「養生鱉蛋酒」之點
選途徑,亦無標示商品內容或確切價格,是雖得以由不特定之人透過關鍵字或相關內容搜尋
並瀏覽,但尚非得以無條件下標方式成立交易(即非如一般電子網購商品,買家僅需於網路
下訂即成立交易、寄送商品),買賣雙方仍須透過電話或臉書私訊相互聯繫,以確認有無該
酒類商品及買賣該商品之內容、價錢等事項,亦無證據顯示原告有以郵寄等無法確購買者為
何人之方式交易,則原告所稱如有意購買「養生鱉蛋酒」者尚須聯繫並親自當場面交而得以
當場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決定其是否出售之事實尚無相悖,而此已與一般以實體店面出售酒類
之商家無異。
4. 臺北地院110簡字146
又原告主張,在面交時由門市人員確認訂購者的年齡、若商家發現訂購者有未滿18歲的情形
,可以在訂單頁面點選拒絕交易、加入系爭網站會員也要提供身分資料云云。惟菸酒管理法
第30條第1項規定已明訂:「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
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如前所述,依原告系爭網站之交易形態,當訂
購人訂購酒品時,雙方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而彼時原告並無法確認購買者之年齡,且門市人
員是否於給付買賣標的時確實查驗訂購者年齡,無從得知,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之
主張,尚難採信。況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自承「…不可能要求購買者留下其個人資料」等語
,足見原告於訂購人註冊會員以購買酒品時,亦無法確認訂購人之真實年齡。是堪認原告以
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電子購物方式販賣酒品,確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無訛
,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中華郵政公司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之情事,與本案原告違規行為無涉,況原告所指稱中華郵
政整體網站內容,亦無如原告之系爭網站及系爭App建置購物車、建立訂單之情形,原告此部
分主張,亦不可採。另原告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消防署行政函釋認現場交易時可以驗證購買
人身分,即可以網路販賣煙火等語,因消防法規與本件之菸酒管理法保障之目的、範圍,以
及法規範之內容均不相同,本院尚難比附援引,併予敘明。
5. 臺北110簡字238
原告110年2月11日至12日之臉書對話訊息:
對方:請分享(張貼系爭酒品圖片);
原告:13,000;
對方:哪裡方便面交;
原告:你住哪?我臺北;
對方:我桃園,可以上去;
原告:好,你要幾個,你啥時方便;
對方:1瓶,要下禮拜了;
原告:好的,等你通知時間;
對方:跟你留個電話,去臺北時跟你聯繫;
原告:(原告行動電話號碼),(讚的圖示)原告於對方張貼系爭酒品圖片之後,回復
系爭酒品的價格,並詢問對方需要幾瓶,最後並提供留下行動電話號碼給對方,足認原告有
販賣系爭酒品之行為。原告雖主張上開「你要幾個」為誤打云云,然倘原告前揭訊息係為誤
打,對方理應覺得困惑不知如何回應,而原告亦應立刻予以更正,但後續兩人卻就交易時間
及聯絡方式繼續對談,是原告前揭主張,自難採信。又系爭酒品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
執照而輸入之菸酒,屬於私酒乙節,兩造並不爭執,是原告有販賣私酒之違規行為,應認屬
實。
結論:
1.所謂「電子購物」之方式,應限於以無法辨識購買者之電子購物方式出售酒類,始應受罰
。如電子商務之出賣者確實設有相當機制得以有效檢核購買者之年齡時,應尚不得以該條文
處罰。
2.為什麼酒商網站會被認定賣酒,法院認為買賣行為在購物車跟按下確定就完成了,後續交
貨只是實現買賣內容
3.看到最後一個面交還被罰的有嚇到嗎?不要怕,他是因為賣私酒….不是合格的酒
4.面交合情合理,只要記得主張網路ok是邀約,面交才是你的承諾,買賣才完成。
請各位前輩先進不吝指教,我貼判決而已,不要砲太大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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