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的太魯閣號列車事故,使得台鐵的「民營化」和「公司化」議題又被搬上檯面。台鐵工會仍然採取反對立場,認為這些並非台鐵問題的解決辦法。
姑且不論台鐵問題應該如何解決,不過,台鐵工會本身就是利益關係人,參與討論本就有「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s)之顧慮。
本篇文章中引用麥可·波特(Michael Porter)在《競爭優勢》(Competitive Advantage)一書中, 提出「價值鏈」(Value Chain)的概念,強調企業之所以能夠存活,主要是因為企業透過「增值流程」(value added process)為客戶創造價值。
企業透過各種「價值活動」(Value Activities)來將投入(Input)轉變成為產出(Output),並且產生利潤(Profit Margin)。波特又把「價值活動」區分為「主要活動」(Primary Activities),以及支援主要活動順利進行的「輔助活動」(Support Activities)。
我們不妨擴大一下,看看整個政府的管理。如果視中華民國政府為一家企業,那麼總統府就如同董事會一般。而最主要的行政組織,就是行政院,行政院長就是這個企業的CEO。
那麼,為什麼台鐵必須要「民營化」或是「公司化」?如果是政府機關,隸屬於交通部下屬單位,就一定會問題叢生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整個行政院和下屬的部會,都一定會有問題嗎?
會不會是管理的問題呢?那麼我們先來看看政府的人事組織管理,再來對照我寫的這篇文章,增加一點趣味性。
依據維基百科的資料,將「行政院」和「人事」相關機構的職掌,引述如下:
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依憲法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簡稱政院。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行政院本部,主要功能為協助行政院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廣義上則涵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均由行政院管轄),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需要注意的是,「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Directorate-General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是主管中華民國政府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等,統籌行政院所屬人事人員管理事項工作的中央二級行政機關,以及負責公布全國各縣市氣候異常期間的上班上課情況;並以人事行政總處為中心,在全臺所有公務機關設立人事處或人事室。
考試院是中華民國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其銜稱中的「考試」一詞,不僅指文官的考選,也包括有關文官人事行政的相關事務。除院本部外,考試院下轄4個中央級機關,分別是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和基金監理會。
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1931年2月成立。簡稱監院。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1992年前與國民大會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這個機關相當於歐洲審計院、美國政府問責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以上提到,人事行政有關的機構,人事行政總處隸屬於行政院下屬單位,而考試院和監察院則直接向總統報告,不屬於行政院管轄。
這就如同一個企業的CEO,卻管不到下屬主管的考選和任用(據維基百科:銓敘部為中華民國考試院的兩個附屬部門之一,為中華民國最高銓敘以及公務人員人事主管機關。),也無法對內部管理者,進行考核、懲處、調查、審計。
國父孫中山先生領導中國革命,倡行「五權憲法」,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及考試制度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難怪監察院的網站上面說,我國的監察制度,已經有2000多年的歷史了。
我也無意討論中華民國究竟是總統制、內閣制,或是混合制。只是從企業經營的觀點來看,這樣的組織架構下,最重要的人事行政管理,已經是疊床架屋,職權責分離。管理者的心態和做法是否會被扭曲?
如果是的話,那麼跛腳的不僅僅是CEO,所有的管理者也都跛腳了。台鐵的問題,只是冰山的一角。
這篇引言,幾乎獨立寫成一篇文章了。還是請各位讀者讀讀以下的本文,憂國憂民的事情,擺在一邊,先關心一下自己職涯的發展吧。
https://tuna.mba/p/210511?
總經理室職掌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迫害新聞自由
媒體董監事變更,必須經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同意的規定,等於開了一扇門,讓NCC得以干涉各個媒體的人事,這應該是立法者始料未及。
尤其,當初設立獨立機關NCC ,就是為了避免政府對於媒體的干涉,但是在民進黨執政下,NCC卻甘於成為控制媒體的黑手,怎麼能令人不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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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干預民營媒體的人事,就是以政治力箝制媒體,全世界民主國家聞所未聞,也與新聞自由精神相違。況且,NCC組織法中所列舉的十四項法定職掌中,有哪一項授權NCC委員,讓他們有權要求電視台總經理必須具備什麼條件才能適任?電視台董事會是否要聘外部董事,電視台是否要訂定編輯室公約,又干NCC權責何事?
總經理室職掌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外宣雙頭馬車需整合 未必要公視
董克多/前新聞局駐外人員(台北市)
公視日前召開董事會,董事發現將執行文化部委辦的國際數位傳播計畫,質疑公視的獨立性,恐變成「大外宣」,新聞部有人憂心遭利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據報載,公共電視廿七日上午召開臨時董事會,多位董事認為政府指示公視以十億元成立國際頻道有爭議,質疑此舉是在做「大外宣」等等,導致公視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及新聞部經理當場請辭。作者謹建議政府似宜先整合相關部會涉及的大外宣各項業務與資源,再討論公視是否賦予大外宣工作的議題。
大外宣其實就是所謂的國際宣傳、提升台灣形象等行之有年的工作;當年我國自退出聯合國後,國際處境日漸艱難,行政院新聞局所屬的國際新聞處擔負起國際文宣的規畫與執行,除陸續在全球設立五十二個駐外單位,積極推動各種大外宣工作外,在國內設有視聽處(製作發行影音文宣品)、資料編譯處(製作發行外文定期刊物與文字宣傳品)與聯絡室(外籍記者的接待與管理)負責後勤支援;負責輔導國內產業的處室,如電影處、出版處與廣播電視處等,也會將所轄業者相關的國際交流活動訊息,知會國際新聞處,轉請配合辦理海外文宣工作,以宣傳我國的軟實力。
民國一○一年政府執行組織改造案,行政院新聞局被裁撤,所負責的國際傳播業務(原國際新聞處、視聽處、資料編譯處與聯絡室)均移撥至外交部,國內產業輔導管理業務(電影處、出版處與廣播電視事業處等)則歸予文化部,五十二個駐外單位的人員、業務與檔案同樣也一分為二。
上述單位與業務的畫分,也造成了國際傳播工作上雙頭馬車的分裂與空窗問題。
依外交部組織法,該部掌理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畫、協調及執行,下設國際傳播司,負責編製文字影音文宣品及海外發行。
同樣對國外發聲的中央廣播電台、中央社與目前擬推展大外宣的公共電視,則屬文化部主管,但分屬不同業務司督導。文化部輔導各個產業的司局業務單位,負責相關業者赴國外參展推廣事宜,但不含國際宣傳項目;文化部另外單獨成立的文化交流司,僅負責國際合作交流,也不負責國際宣傳業務。所以,就目前外交部與文化部組織職掌分工而言,國內文創軟實力與相關產業的國際宣傳業務,自組織改造後即處於三不管狀態。
公視要邁向國際,向英國、法國及日本等知名公共電視看齊,自我期許,值得嘉許,但是是否等同承擔大外宣重任?或更進一步成立國際外語頻道?
對照前述組織改造後,外交部與文化部擁有的相關龐大資源,政府若能出面整合,妥善運用外交部與中央廣播電台大量的外籍資深編譯人才,將文化部輔導的國內產業發展,連結外交部外語文字影音文宣品素材及中央社資源,作為國內的大外宣支援機制;至於國外執行推廣方面,則迫切需要外交部與文化部的駐外單位業務的整合,明訂統一指揮分工辦法。大架構一旦訂定,分支細項計畫則可併同討論,例如政府在大外宣的各項方案中,是否委由公共電視單獨成立國際外語頻道或是其他更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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