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學方法——德國視角的英美法比較
摘:
〔德式法學教育偏重脈絡、「歷史發展」、「理論發展背景」的中性比較,這個比較法的切入沒有讓我失望。〕
〔不是劈頭從美國法的案例書切入,而是先進入英國法(也有可能對於歐洲而言,美國並非「世界主宰」,位於歐洲的英國法有重要的意義),回溯到1066年Wilhelm一世時開始談起,並探討 #英國法在君主時代下的歷史與社會脈絡,以及英國與德國的不同,從而分析 #為什麼會產生和德國差異這麼大的法律系統,以及在歷史脈絡中這些法律制度所遭遇的難題、改革等。〕
〔在討論美國法時,也是先回溯到英國殖民時期的背景,並討論移民思想、民族性、社會特殊性等問題,從 #殖民歷史脈絡與社會狀況 中,分析 #美國的法學教育為何與德國不同,進而探討造成美國司法官遴選(政治任命,而非如同德國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系統)與德國截然不同的因素,例如17世紀以降作為殖民地的美國人對於民主的極度嚮往、對於自由的熱愛以及宗教因素等,而這個歷史脈絡,是美國與歐洲大陸有所差異之處。另外也延伸到討論 #總統任命的法官 對於美國司法系統的影響,從甘迺迪到川普這段時期以來司法系統的變化。〕
〔這樣完整的系統介紹與比較分析下來,學生學到的是:
1. 外國的制度是怎麼來的、為什麼會長成這樣
2. 其他法系和我們德國有何不同,又是為什麼會造成不同
3. 在很多案例最後法院判斷的結果有可能是一樣的,但是在法律途徑上截然不同,而這些途徑的優缺點為何;又,在某些案例在不同法系會產生不同結果,為什麼不同〕
〔我們不會輕易在看完好萊塢後就得出「美國都怎樣」的錯誤幻想、更不會在搞不清楚狀況下沉溺於「美國夢」中高喊「要跟美國一樣」的結論。學習英美法的目的,在於擴展法學方法,打開眼界看到外國的狀況。
但我們很清楚,不同的社會與歷史脈絡,不能隨便把橘子拿來種成枳,如果要遷移外國的制度,又該怎麼樣讓橘子變成更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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