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烙人幹架喬事情,新舊刑法認定兩樣情】
立法院針對聚眾鬥毆問題,於去年12月修正刑法第149條、第150條,在今年1月15日正式施行新法!
本次修法有2大重點,首先,將原本法條的「公然聚眾」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即在公共場合聚集3人以上就是了!再來是對於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幹架以及在馬路上幹架的行為要加重處罰。
🎸過去法院的見解有什麼問題?
過去法院實務認為「聚眾」是指在幹群架的時候,隨時可以再繼續烙人來的情況,如果幹群架的人是事先約好,而且人數已經確定了,不會再有人跑來吶喊助威的情況,就不會是聚眾,例如:今天小雷跟別人一言不合相約要打架,小雷用line烙了100人,因為就是這100人會來,不會再增加到101人,那小雷的行為就不是聚眾!
所以這次修法認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LINE、微信、網路直播等)聚集,且亦不論是否為事先約定或臨時起意,通通都屬於本條的聚集行為!那又避免到底要聚集多少人才算聚眾,因此立法院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認為只要3個人以上在公眾場合滋事,而且不受限於需要人數隨時可以增加的情況,就對於居民的安寧造成影響,以及對公共秩序有顯著的危害
🎸這次修法又增訂了什麼?
基於在社會上常見的群聚鬥毆危險行為,常會攜帶兇器、易燃性與腐蝕性液體,或是上演玩命關頭在馬路上追逐,時常波及無辜來看熱鬧的鄉民們,大大增高公眾的生命身體健康等危險,所以有加重處罰之必要!
🎸那是不是只要在公開場合3人以上就會成罪?
這次修法,明確定義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就是聚集行為,那是不是以後婚喪喜慶都有問題呢?其實在法條裡除了規定要在公開場所聚集3人之外,還要有施強暴脅迫的行為,因此只是單純的聚集3人完全沒有任何問題(廢話)。
但是在婚喪喜慶的場合,難免會酒過三巡,這時酒精在腦袋裡高潮迭起,常常會跟其他人起衝突,而又開始演出雙方打電話烙人的場景,這時只要聚集超過3個人,又因為是烙人要來喬事情幹架的,所以此時就會符合本次修法要處理的狀況喔!
切記忍一時風平浪靜,切勿進一步殺你全家(誤),不要起爭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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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分享上週刑法修正的條文~
剛好今天早上上課時有討論到聚眾鬥毆罪關於「聚眾」之定義,不過這次修正的條文是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不是第283條喔!
修正後的條文
第149條:「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二次,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0條:「
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犯前二項之罪,自動或受該管公務員制止命令而當場停止其行為者,在場助勢之人,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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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重懲確定 嚴辦聚眾暴力
刑法第149條、150條修正條文,今日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我們警察同仁處理街頭滋事暴力案件,將有明確的法律嚴懲處置,將不再是「抓到人卻判不了刑」,員警不會再有無力感,也更能保護民眾生命安全。
立法院本次三讀通過修正刑法149及150條「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攜帶凶器首謀及下手者最重處7年半徒刑。清楚將「聚眾」定義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未來警方將可採取強勢執法作為,依現行犯逮捕、沒收犯罪工具,方能有效遏止街頭鬥毆事件,維護社會安定秩序。
很感謝行政院蘇院長的大力支持及諸多立法委員的推動,讓相關嚴懲街頭暴力的條文,可以三讀通過,我們已經站立在法律強力支持的路上,我們會秉持打擊街頭鬥毆暴力的強勢力道,壓制不法幫派的囂張氣焰,全力以赴,捍衛社會秩序,守護民眾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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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amedevil (BD看了會上癮~)》之銘言: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 如題....
: 狀況1
: 如果 a 跟 b c 吵架..(b c是互相認識)
: 三人打起來..a 一個打兩個..
: 這樣 b c 有算聚眾鬥毆嗎?...
實務:雙方未事先約定,參與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者言.
學說(通說):只要有"打群架"的客觀情狀出現即構成.
故狀況1應可構成聚眾鬥毆
: 狀況2
: b 幫忙挾持 a , 然後 c 在旁邊打 a
: 這樣 b 犯了啥罪?
可能構成傷害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暫時不論是否構成聚眾鬥毆,詳後說明
: 狀況3
: 假如 b or c 打電話叫了一堆人來..
: 那些增援部隊圍在現場.但沒打人.
: 算有罪嗎?
聚眾鬥毆有"在場助勢"之構成要件
如在場挑釁 鼓譟即有可能構成
: 最後..
: 如果上述狀況 A 都沒有受傷...
: b c & 增援部隊 的罪名就無法成立?..
: 這樣是否正確?
聚眾鬥毆另有"致人死亡或重傷"的構成要件
通說認為係客觀處罰條件
如A未致死或重傷
即無法構成本罪
但另有可能構成重傷或殺人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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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所保護的法益係生命及身體
然生命身體法益已有傷害罪及殺人罪等規定
聚眾鬥毆罪的制定目的係為了避免上開罪名舉證之困難(證明加害人與被害人死傷之因果)
可能造成苦無證據處罰聚眾鬥毆者
聚眾鬥毆罪與其他生命身體犯罪屬於法條競合關係
如果能夠證明聚眾鬥毆者已成立其他生命身體犯罪(殺人或傷害等)
即毋庸負聚眾鬥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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