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大家分享上週刑法修正的條文~
剛好今天早上上課時有討論到聚眾鬥毆罪關於「聚眾」之定義,不過這次修正的條文是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不是第283條喔!
修正後的條文
第149條:「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二次,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0條:「
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犯前二項之罪,自動或受該管公務員制止命令而當場停止其行為者,在場助勢之人,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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