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肇事責任5比5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我在交通委員會以兩位員警因為交通事故死亡的不幸案例,事故責任鑑定的疏失,質詢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因為如果連員警的死亡車禍,在後續處理上都如此輕忽,更遑論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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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北港分局女警黃敏綺在去年11月9日下班騎機車回位於嘉義六腳的家,沿台19線到離家才1公里的73.1K處,因有大貨車違規停在路上,車主許某站在車後操作農作機上大貨車,黃敏綺擦撞許某後摔倒於車道上,遭同向後方2部來車撞及不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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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後地檢署囑託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鑑定結果,後方輾壓黃敏綺的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黃敏綺因「橫向倒臥於快車道上,阻礙交通」為肇事次因。這樣的說法 #好像黃敏綺是故意倒臥在快車道上阻礙交通的。離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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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不是最離譜的,嘉義地檢署又將本案囑託公路總局辦理覆議,責任認定的結果與鑑定結果翻轉,覆議會認為騎機車撞到行人摔倒被輾壓死亡的黃敏綺要負肇事主因,因為她「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這樣的說法真是太匪夷所思,竟然把人當做「#物品障礙物!」我在接獲陳情後,詢問公路總局為何會做如此研判,得到的回答竟然是「因為找不到適當法條,#才勉強引用這條」,簡直草菅人命,先定罪再找法條,先射箭再畫靶,想用哪一條就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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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敏綺騎機車與路邊行人碰撞後摔倒被後方來車輾壓致死,或許覆議會委員同情後方來車閃避不及,才把黃敏綺列為肇事主因,但是,在黃倒臥車道後,有四部來車,第一部和第三部車都閃過,是被第二、第四部車輾壓致死,顯見,並不是不能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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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地檢署囑託案件,覆議對主要與次要肇事責任的認定攸關後續的審判賠償,雖然黃敏綺已經死了,沒有辦法為自己發聲,但是人命關天,覆議結果的肇事責任翻轉,彷彿翁茂鍾在高人指導下,巴黎銀行借款三億案的債權翻轉,造成諸慶恩冤死一樣,覆議會裡是不是也有「翁茂鍾」模式的關說?有沒有防弊措施?要不要請政風單位調查?我要求交通部立案徹查是否有人謀不臧?還給家屬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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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件交通事故是去年12月9日南投縣警察局交通隊小隊長簡烱明在騎重機訓練時經過台16線水里路段不幸滑倒死亡。當天下雨,事發路段在短短2小時內發生5起共7車連環車禍,都是發生在公路總局在路面噴了瀝青活化劑的360公尺路段內,外界懷疑這些車禍與路面的防滑係數不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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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疑慮我在去年12月14日就提出質詢,陳彥伯政次應允會請公正單位檢測。後來,公路總局委託「昶泰檢測科技公司」測得抗滑係數50BPN,但是,南投縣交通隊在3月19日另外委託「SGS材料暨工程實驗室」檢測結果,噴了活化劑已經歷時4個月的的路段抗滑係數只有30〜35 BPN,沒噴的路段才是50BPN,都比標線的60BPN還低。據了解,SGS實驗室目前是國內技術最領先的檢測單位,更何況,活化劑噴了越久抗滑係數越高,SGS實驗室比「昶泰」公司採樣檢測晚做了三個月,都測出該路段不合格的抗滑係數,「昶泰」何以測出合格的數值,不免令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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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陳政次曾經允諾要找公正的檢測單位,對事故頻發的水里路段採樣檢測,為何採測時遮遮掩掩不會同家屬、警方,到底要掩飾什麼? 本案不僅是要給簡小隊長一個公道,全台灣的公路還有沒有類似的風險存在,畢竟 #道路安全是關乎到全體同胞的性命安全,如 #工法錯誤是需要立即改善而不是推諉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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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幾年前紐約市警察發起背對市長白思豪運動,抗議市長不夠尊重警察;簡炯銘小隊長為了交通安全奉獻一生,黃敏綺一家四姊弟都是軍、警、消,如果交通部可以用這樣態度處理簡炯銘、黃敏綺的車禍鑑定,怎不叫維持治安交通的警察同仁心寒?!難道要全國警察也發起背向交通部的運動,一天、一周不開罰單,不取締違規,這個後果可以想像得到嗎?
#是的主角又是陳彥伯次長
肇事責任5比5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務部想把刑法第185條之4修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到法務部提出肇事逃逸罪的修正草案,實在不知道為何要這樣修。稍微說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把「肇事」修成「交通事故」,看似解決了問題(註),但筆者認為,此舉完全迴避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肇事提出的可歸責要求。詳言之,由於「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仍在「交通事故」的文義範圍內,但似乎不受釋字第777號解釋文的效力所及。那麼,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能否成立本罪?此外,如果真的按照這樣修,難道不會有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的問題?只是把戰場從「肇事」轉換到「交通事故」,治絲益棼,看不出來有解決什麼問題。
另外就是「情節輕微」。姑且不論要怎麼認定(車禍規模?受傷人數?),光是肇事逃逸罪保護法益的認定,就要重新定位了。如果按照目前多數實務採取協助釐清肇事責任歸屬(確認利益)的法益定性,那為什麼會分情節輕重,而有釐清責任與否、高低的不同?因為,不論車禍規模大小,只要有人死傷,在此說的見解下,就有釐清責任歸屬的必要。很明顯地,加上「情節輕微」一詞,從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法益保護來解釋,才比較合理。然而,最高法院近來採取兼容並蓄、多元法益保護的解釋態度,實在不知道到時候要如何說明。
不知道照這樣通過的機率有多高,只能祈禱了。
#總複習講義難寫啊啊啊
註:樂觀的看法如修正草案的說明(節錄):為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仍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交通安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臻明確。
筆者不是很懂,修成這樣到底哪裡明確?!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9/105944/post?fbclid=IwAR1_xF4rm6pPoiZS7ZS5SKzNN5KPXUkJjnaXjN4ZM1Wv4pAYbGnwN0488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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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爬文看到明台能保3000萬(第三人責任險單一保額型),官網上試算 最高只有2000萬的
選項。詢問客服,已經改成最高2000萬了>"<。後來爬文看到有板友說,因為防疫險慘賠的
關係,很多產險公司都有降低保額。
請問有板友知道還有哪家超額責任險能保3000萬以上的嗎? 想要保額愈高愈好;理賠大方度
、速度、服務態度等等的可以其次。因為如果真的不幸發生,可能就是讓法院判多少賠多少
,有前科也沒辦法,易科罰金的部分還賠得起。 目前單一車禍法院判決最高紀錄是4029萬
。雖然會需要賠超過2000萬的機率不高,自己駕駛態度也很謹慎,但因為想買個安心,還是
希望保額能保到4000萬是最好>"<。先謝謝板友們提供的資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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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推文補充一下也分享一些資訊,若有錯誤之處還請板友指正:
1.自己並不擔心撞到汽車(包含超跑)。因我至少會保到2000萬,以自己的開車習慣、速度
,即使撞到超跑,2000萬應該都夠賠,畢竟是賠"修車費"而非車價。最主要是擔心撞到人
、機車騎士(很多人戴西瓜皮安全帽沒什麼保護力)。
2.根據我查到的實際資料,撞到人而對方失能的賠償金額遠大於超跑:一例4029萬,一例
3134萬,一例3548萬。 自己汽車、機車都沒有過肇事紀錄,並不是因為我要亂開,而是
只要有因果關係就要賠,而人是血肉之軀實在太脆弱+各種難以預測因素(所以自己才不怕
撞到汽車,畢竟在非高速的情況下,汽車很難需要修理超過2000萬)。自己家人朋友的真
實案例是撞到騎士,騎士的眼睛因劃過利物而失明,並非他把對方撞到失明(還好後來保
險有全理賠)。汽車殼輕輕劃過利物的修車費不可能天價,但眼睛輕輕劃過利物的賠償費(
且修不好)卻是天價。且確實造成對方的巨大損失,所以保險公司能賠高款項給對方也是
對對方較好吧。即使只是輕撞,但對方頭去撞到其他硬物而腦出血昏迷、機車被輕撞而失
衡倒地,人本來沒事,卻被後方公車輾過等等;有因果關係就要賠。還有實例是小朋友玩
到失心瘋突然衝出來,阿嬤拉不住,生物學上也許駕駛根本不可能來得及反應,法官還是
會判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
3.自己人生中有發生過兩次以上機率極低的事件(和錢無關),可能因為這樣,所以不覺得
機率低就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以前幫朋友暫時照顧小孩時也親眼見過乖巧小女孩玩
到失心瘋的樣子>"<。
4.因為保費都還在自己可負擔範圍內(和每年的稅金比起來也還好),所以想要花錢買心安
>"<。(就像有些人花錢吃大餐、打高爾夫等等,那些也不是必要的行為啊@@)
5.因為是老車所以沒想保車體險,純粹保第三人(超額)、乘客,保費已經不太高。 其實生
活中不開車也可以,但因為是爸爸突然離開所留下的車....捨不得賣掉或報廢,且是一手
altis,好好維護希望還能開好長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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