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你是什麼東西」,有罪咩?🙋
嗯…聊今天這個主題前,先分享一個有創意說法的笑話一則啦!
乙魯某日開車上路,趕著要和丙妹約會,但大塞車,乙魯不耐久候狂按喇叭,不料,前車駕駛座一個彪形大漢:甲壯,下車走來…
乙魯心想:「唑塞,要和丙妹改約醫院見了」
甲壯輕敲乙魯的車窗,乙魯手抖的降下車窗…
甲壯沈默了三秒…說:「三個小飛俠咧,我…也很想往前開啊…不然,我們倆交換位置好了,你來幫我開車,我來幫你按喇叭。」
刑法公然侮辱罪在認定時,具體而言是要有侮辱他人的行為,並且需公然為之。最常引起大家討論的,就是什麼樣的言論或行為才可以認定為「侮辱」。
先來瞧瞧刑法「侮辱」的定義:
是指對他人為未指明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或輕蔑意思的行為,而令他人感到難堪,足以使得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及地位受到貶低之不利益評價。
法院實務就行為人之言行是否屬於對他人侮辱的判斷標準:
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201號判決意旨)
「你是什麼東西」是侮辱性的言詞嗎?
本案法院判決理由中載明,依教育部頒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路版的查詢結果,「什麼東西」一詞,通常用以斥罵鄙視他人;再來,是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
法院依照本案審理中調查之事實證據結果綜合判斷,應該是認定案發當時,被告出言「你是什麼東西」這項陳述之整件事件的緣由,是出於毫無根據之謾罵,客觀上傷害告訴人職業尊嚴,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評價,也認定被告具有公然侮辱之故意,故構成公然侮辱罪。
🍌🍌🍌
網路上所流傳之「香蕉」公然侮辱案件(一審: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一審雖認定有罪,但是被告上訴至二審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32號)為撤銷改判為無罪,其主要理由,是告訴人確實因為犯妨害性自主罪而入監服刑,告訴人自己就所犯妨害性自主罪也不怕別人知道,並有拿判決書給別人看;且告訴人於案發前,在監獄內除被告外,另有其他受刑人也會以「香蕉」稱呼之,而告訴人在被告及他人以「香蕉」稱呼時,也没表示反對之事實。所以被告用「香蕉」即監獄舍房內對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之通稱來稱呼告訴人,「難以認為對於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已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由此可知,鄉民所流傳的「罵人價目表」,用來聊天消遣就好,法院在認定言行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時,會依綜合考量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不會以隻言片語、斷章取義的形式判斷標準來認定。
生活中,令人不滿意的事件發生,常出於意料之外,大家在森七七、快要爆發的時候,數個三秒,像甲壯一樣想個有創意說法,再回應哦。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1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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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個法扶的民事案件
申請人目前在花蓮監獄服刑
目前已經簽署了民事委任狀
但是還沒有面談過
最近想要預約面談
但令我比較有疑問的一點是
本案我並非收容人的辯護人
但我查詢了網路上的預約申請文件等等
都只有提供辯護人申請接見的範本
那其他例如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律師
是否也能填寫申請單申請預約律見?
雖然看到很多前輩道長的經驗
是可以直接到監所申請與受刑人面談
但是詢問了該監所的管理人員
卻表示要有法扶提供的公文送到該監所才能面談(律見)
因為這樣才能確認律師的身份
但可能因為是外地
法扶的小姐好像也不是很清楚所指公文是什麼
本案也非法院轉介之狀況
該收容人是第三級以上的受刑人
可以請教一下各位道長是否碰過這種情況嗎?
非常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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