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高層的權力與公股的肥油
黨政高層,如何透過對「泛公股公司」掌握的各種實質權力,上下其手牟取暴利,林益世的貪瀆索賄案,可謂是典型教案。
「中鋼公司」以及其轉投資的「中聯公司」,均非法律定義下的「國營事業」。然而,實際上,經濟部作為中鋼的最大股東(持股20%)、中鋼作為「中聯」的最大股東(持股35%),政府對於高層人事的選派具有實質控制力,連帶也掌控此等公司的營運與決策。
也因此,為掌權者,創造了牟利的肥厚油水。
光是一個「中聯公司」轉賣「廢爐渣」的契約利益,就可以讓林益世向爐渣業者豪取數千萬的賄款(贓款多到將95萬美元現鈔放在金爐燒掉、將2300萬現金藏在水池),而這還只是冰山一角,充分反映出公股事業的油水有多少!
至於在濫權牟利的醜聞爆發後,掌權者所搬出「那些都是民營企業、如何買賣係依公司治理所決定的私經濟行為、並不涉及職權行使」的脫詞(沒錯,林益世就是如此主張的!),則完全是侮辱公民社會智商的鬼話。
一個充分印證「掌權者宰制公股事業」的例子,正是時任行政院秘書長的林益世,向爐渣業者要錢時,如何炫耀自己的權勢:
「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 . . . 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 . . . 」。
當然,在林益世貪瀆案中,涉及的公股事業是「中聯」,而非「台糖」。不過,在對公股事業的權力運作本質上,實無二致,這也是為何林益世隨口就挑了台糖當作例子。
這種透過「政治權力」從「公股事業」搾取「油水利益」的弊端,必須透過管制規範的革新健全、不法弊案的揭露、以及對濫權牟利者的嚴厲究責,多管齊下方能有效抑止。
否則,透過類似手法搞錢的,不會只有一個林益世,也不會只是國民黨籍的秘書長。
在揭露 #科學城物流股權交易弊案 後的兩週
在 #國策顧問秦嘉鴻閃躲迴避 兩週後的今日
格外有感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312民視 房地合一稅2.0 鎖定預售屋紅單、囤房法人 恐引發拋售潮 民視原影→https://youtu.be/IoSolFWgluo 民視新聞→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312F02M1 行政院通過「房地合一稅2.0」草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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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_2021-08-02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 (2)日舉行「時力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去年8月1日揭牌成立,迄今屆滿一年,時代力量於記者會上 ,除肯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權保障及促進上有其必要,也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幾點呼籲。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首先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一獨立機關,雖然目前雖是置於監察院下,但在定位上是總統府核發關防,得對外行文。此外,立法院在2019年12月10日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其中第二條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有對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進行調查、研究檢討國家人權政策政策、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提出人權相關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推廣人權教育、評估政府機關所提的人權公約相關國家報告等職責內容。
但從目前七月的預算執行率可以看出,總預算數是1億1,842萬元,截至目前簽准執行數是4,907萬元,已核銷經費是589萬元。這些費用主要用於包含年度外文翻譯開口契約、NPM及漁工專業論壇、人權國際研討會、紀錄片錄製剪輯開口契約、教材開發及合作案、文宣印製周年成果等教育推廣品等,也包含受害人協助675萬、防制酷刑訪視費用205萬、人權教育專書100行動聯盟98萬、桌遊設計開發案81萬等使用,以及簽核中的防疫與人權委託研究案、青年居住正義委託研究案經費625萬元,賸餘數高達5,170萬元。根據國家人權委員會於本年7月7日提供的業務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資料顯示,預算執行率僅46%,實在不盡理想。
另外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統計資料,截至今年六月底為止,人權保障及促進業務的執行情形,辦理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與交流,共計32場,其餘的研處專案案、系統性訪查的研究、以及防制酷刑的訪查都還在進行中。時代力量認為,推動及深化人權教育固然重要,但成立獨立國家級的人權委員會,其最重要的職務是解決傳統權力分立制度所無法回應的複雜人權問題,例如了解全國普遍性的人權狀況,或是制度性、系統性的人權侵害。時代力量更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除了推動人權教育之外,其他的法定職責也應並進,進快提出相關的人權專案報告,與系統性訪查的研究報告,及國家人權年度報告,進而推動政府改變,讓台灣成為一個落實人權保障,更具公平正義的國家。
接著,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呼籲,監察院應盡快重送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立法院也應該盡速排審相關法案,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無法好好做事。日前,監察院的院長同時也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任委員陳菊說道,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兩大核心工作,是建構保障人權系統以及人權教育與促進。但從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成果來看,成立一年至今完成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及交流。人權教育的深化固然重要,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九項職權,都應同時併進。
舉例來說,修憲案受到高度的關注,立法院也有多項修憲案提案,更有不少委員提案與人權相關。依照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可以依據國際人權的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尤其台灣這十幾年來陸續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甚至舉辦過多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引進國際人權標準,是很重要的憲法基本權利的修正參考。在立院已經有眾多的修憲案,現在也正是修憲的關鍵時刻,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能針對修憲案提出建議。
從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成果的失衡以及預算執行率低落來看,更凸顯職權行使法的重要性。遺憾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至今一年,其職權行使法仍付之闕如。職權行使法除了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法源與方法外,也在定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在重視整體國家人權狀況的監測、發現系統性、結構性的人權侵害問題。對此,時代力量黨團已於第十屆第二會期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地位,明定職責。
因此時代力量黨團也呼籲,監察院應儘速重送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沒有職權行使法是不能讓國家人權委員會好好做事。如果監察院遲遲不送案,也希望立法院可以盡快排案審理。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繼續下一個無「法」獨立運轉,好好做事的周年。
最後,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在民間團體、人士奔走20餘年,總算於監察院內設立,且有監察院組織法,裡面規定了9款職權,迄今竟仍無職權行使法。去年監察院曾提出過職權行使法,時力黨團亦曾提出職權行使法草案,欲審查時,才經過一個早上,監察院就自主撤回職權行使法草案,若他們認為草案不妥,撤回後應盡速修正再為提出,為何至今仍無法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掛牌一年,預算編列一億多,執行率竟連一半都不到,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狀況,難道台灣就如此歌舞昇平、沒有人權迫害或系統性和結構性的壓迫?機構內皆無性侵案、排擠、霸凌、歧視嗎?好不容易奔走成立了人權機構,難道都只要進行人權教育就足夠了嗎?
呼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們也曾提出過成立 #立法院人權委員會,立法院也應肩負對接修法的重要任務,時力黨團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應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機構,其職責包含檢討法律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因此必須與立法機關密切討論立法、修法的考量並提出建議。
所以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出立法和修法的建議,自然也應該和立法機關保持密切的關係。
其實,在2012年在賽爾維亞通過的「貝爾格勒原則」就呼籲各國國會,應該要和國家人權機構加強互動,並且就合作基礎,建立正式的架構,進一步來討論相關議題。
就此部分,時代力量黨團已經在第二會期提案要求立法院依立法院組織法成立立法院人權委員會,並經院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我們也會在下會期開議後,盡快與民進黨團一起召集協商,能夠建議立法院開始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成立人權審議機制。
回應稍早國家人權委員會所召開的成立一周年記者會,我們肯認且支持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權保障及促進上有其必要性,因我國是一個威權體制所轉型的國家,我們的民主才三十年,有許多關於自由、民主、法治的部分,仍有其改善空間。
總結前面兩位委員所述,揭牌至今已經一周年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業務執行率低,與其職權行使習習相關的重要法律「職權行使法」仍未通過有很大的關聯,監察院組織法§2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有9大項職掌。
而在今天稍早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召開成立周年的記者會中,有提到人權委員會過去一年所做的工作成果,有提到普及及推動人權意識與觀念,提到國家人權報告及參與釋憲案,但我要提醒國家人權委員會,依照組織法第二條的職權,能做的不僅於此。我先舉出兩個簡單的例子:在反服貿學運過程中,2014年3月23日所發生的行政院鎮壓行動,對人權所造成的侵害,打學生的警察到現在都找不到,卻遲遲都沒看到國家人權委員會開啟調查。還有,現行集會遊行法對人權保障不足的檢討,是多年來無論在立法院或在民間,無論是時力黨團或執政黨的諸多委員,以及許多專家學者,都有提出應修法的呼籲,改成從集會遊行權出發,轉型成集會遊行保障法。然而,這也未見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修法的建議。當然,還有許多攸關人權的議題跟案子,仍等待人權委員會能依職權進行處理。
監察院如果以時力黨團在第九屆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三讀時,曾提出半年內修正監察法的附帶決議為由,認為不需要提出職權行使法,而是應該依立法院決議提出監察法的修正草案,那監察院就搞錯了,該決議的內容是要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順勢要求在未廢除監察院前,應該就受理申訴、限期完成調查、調查結果及訪視結果應予公開等監察院本就已在進行的業務,但於監察法上未有具體規範的部分。也就是說,當初本黨團提這個附帶決議,所要求的內容,實質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行使無關,而是要處理監察院於尚未廢除前,法規範空洞的問題。
此外,執政黨也有多位委員,無論在第九屆討論組織法時,或從第八屆迄今為止,也都有提出應該要有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的發言及提案,而時力黨團也肯認並支持這樣的主張。
最後時力黨團再次呼籲,就算監察院堅持要把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的規定修在監察法中也沒關係,真正的重點是,無論是積極訂立職權行使法或折衷修在監察法之中,該要具體明確化的是在無礙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前提下,讓委員會的委員們能夠依法落實組織法第二條的職權,讓國家人權委員會落實設立的功能及初衷。
行政契約例子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別讓中資的投資審議,成為台灣的國安漏洞!
針對近日爆出的科學園區物流事業被紅色資本入侵爭議,今日我和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 再度召開記者會,我們要再一次呼籲政府,請即刻出面處理,包含公營事業轉投資計畫的監理、新竹物流與嘉里大榮違反獨立董事規定和《公平交易法》、以及國人最關心的中資的疑慮,別無視紅色資本入侵國安產業的重大危機!
🔺投審會如何認定嘉里大榮是否為中資?
嘉里大榮的股權變動,是香港嘉里集團旗下的嘉里控股,配合中國順豐集團收購香港嘉里物流聯網一案,將原本透過嘉里物流聯網持有的台灣業務,轉而透過香港 Treasure Seeker Group 持有。
而依據我國《外國人投資條例》以及後續投審會和金管會召開的會議結論,規定了「外國人投資上市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 10% 以上股權案件」以及「原經本會核准之股權情形產生變動案件」,均應向投審會申請許可,從兩個角度看,香港 T 公司單次取得台灣嘉里大榮的股權,以及台灣嘉里大榮的上層股權從嘉里物流聯網變動到 T 公司,都應該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但嘉里大榮是否已申請許可?投審會日前回應,「已提醒嘉里大榮若涉及中資要申請」,也就是說,目前沒有正式的申請案!
嘉里大榮是否申請許可的重要性在於,必須要有申請案的狀況下,投審會才有立場要求嘉里大榮提供實質的金流資料,也才能確實掌握背後是否存有中資,投審會日前回應的「 4 月開始的調查」,在沒有申請案的狀況下,只能蒐集外在資料進行了解。
因此,我們要呼籲投審會,應要求嘉里大榮儘早提出「股權變動申請案」,並以此展開正式的、實質的調查!
此外,我們也要提醒投審會,行政機關原本就有利益迴避的原則,因此會盡量避免與個別公司的私下拜會,加上去年起社會各界就有呼籲要求投審會調查嘉里大榮的中資疑慮,投審會在這個狀況下, 私下接受嘉里大榮的拜會,對投審會的社會信任度並無益處。
國人最關心的,是嘉里大榮究竟是不是中資,投審會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判斷標準,第一是從資金及股權的結構來判斷,也就是前述申報、金流、調查的部分,此外,中國投資人的實質影響力也非常重要。
過去幾年來,我們也多次看到,投審會依據實質影響力進行中資的判斷及審查。例如,投審會於 2019 年時駁回外資「南海控股」投資台北雙子星大樓一案,原因就在於南海控股的財報標明「南海集團應視中國內地為集團的註冊國家」、他的行政總裁為中國籍,而且中國人士高度參與南海控股的營運與政策方向,因此投審會認定南海集團有受中國掌控營運的疑慮,決定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7 條及第 8 條,認定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予以駁回。
而這並不是唯一的例子,去年 8 月,投審會調查發現,以「淘寶台灣」名義經營電商平臺的英商克雷達,依法令或契約約定,阿里巴巴集團可操控英商克雷達之營運方針,因此投審會認定中資集團對英商克雷達具有實質影響力,要求限期於 6 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因此,我們要強力呼籲,針對嘉里大榮案,投審會除了持續深入調查其股權結構,也應將實質影響力納入審查標準,以避免中資的投資審議,成為台灣的國家安全漏洞!
未來,我們也會持續監督各部會,包括華航、台糖、投審會,早日讓此次案件水落石出。
行政契約例子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10312民視 房地合一稅2.0 鎖定預售屋紅單、囤房法人 恐引發拋售潮
民視原影→https://youtu.be/IoSolFWgluo
民視新聞→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312F02M1
行政院通過「房地合一稅2.0」草案,延長個人短期交易適用高稅率的時間,並且將預售屋、境內營利事業,納入課徵房地合一稅範圍,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防堵投機客利用預售屋炒房,政府祭出重稅,預售屋從簽訂契約起,就納入持有時間起算,防堵預售屋紅單轉賣,恐怕引發一波預售屋拋售潮。
(民視新聞/林苡婕、李奇 台北報導)......↓
預售屋看板高高掛,疫情之下房市急遽升溫,為了抑制房價,中央出手打炒房,新通過房地合一稅2.0,把持有房屋、土地1年內脫手要課45%,延長到2年;原本1到2年要課35%,也拉長為到5年,10年以上才課15%。以購買千萬宅來說,假設賣價1500萬,兩年內售出,現制課稅175萬元,新制將課到225萬元,持有成本加重近3成。
房仲業者陳泰源解析,「會影響的可能是一些,以預售屋來講的話,會是偏一些中南部,基期比較低,可能過去投資客盛行,炒作風氣比較嚴重的地方,比如說像新竹,或者是像台南,這兩個地方現在陸續,都有出現拋售潮。」
政府使出殺手鐧,為了防堵投機客,利用預售屋炒房,祭出重稅,預售屋從簽訂契約起,就納入持有時間起算,抑止預售屋紅單轉賣。
一般人持有預售屋,多半不超過3年,也就是說,納入房地合一2.0後,幾乎所有預售屋交易案件,只要轉手出售有賺,都會面臨35%或45%重稅。房地合一2.0修正,學者樂觀其成,卻也點出兩大關鍵。
政大財政系教授陳國樑解析,「其實這樣的一個改革方向,是不是有那種,縮小放大的嫌疑,因為今天如果口袋比較深,資產比較多的投資人,他其實可以跟著,拉長持有的期間規避重稅,今天因為我賣了就要課稅,而且短期賣會課重稅,所以我就勢必把持有期間拉長。」
外界關注,政府的打炒房措施,原本要要推囤房稅,決定暫時砍卡,閣揆蘇貞昌有話說。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就房地合一來稅制調整,希望這種短買短賣,炒作的現象加以遏止,至於囤房稅有人也說要採行,外國有這樣失敗的例子,所以我們沒有這樣推出來,但還是會持續觀察。」
囤房稅,未來還是會持續觀察,不趕著上路,怕殃及無辜,倒是房地合一稅2.0版上路前,預售屋就怕出現拋售潮。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_JwK-uiPe5Y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3/210312-20.html
行政契約例子 在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國際展演中心徒有建物沒專業設備⁉ 市府預計花費🔟億元蓋藝文場館,卻沒升降舞台也沒排練空間😢
在我當議員之前,就很關心新竹市國際展演中心的規劃。最開始市府是打算花 12 億蓋 3 千席的流行音樂中心,當時在地團體都很擔心恐成為第二個天燈館,因為竹市根本沒有如此龐大的藝文消費市場。
後來因為中央補助經費不夠,市府只好縮小規模,變成剩不到 9 百席,但也因此有多數議員質疑,#這樣跟演藝廳有何區別?
不過我更在意的是,究竟展演中心目前的設計是不是符合在地藝文團體的需求?市民會不會願意買票進去觀演?
上周我拿著文化局提供的展演中心設計圖(電子檔在文末)去問在地幾個大型的劇團和舞團,結果發現蠻多地方需要修正,且在設計的過程這些團體也沒有被邀請參與討論。
雖然市府有辦說明會和公聽會,但主要都是針對之後的委外促參所辦,而當時團體提出的建議也幾乎沒有被採納。
#目前的設計有那些需要修改呢❓
以下列舉幾個在地藝文團體提出的回饋:
1⃣ #沒有升降舞台,戲劇效果大幅度受限
就一個現代化的專業劇場表演廳,升降舞台幾乎是必備的,因為假使要創造出多樣化且吸睛的戲劇效果,勢必不能都維持在一個平面上。
20 年前蓋的新竹市演藝廳都有升降舞台了,即將要建的國際展演中心竟然沒有,這樣真的能作為專業的戲劇表演空間嗎?團體是蠻懷疑的。
2⃣ #沒有排練空間、#沒有實驗劇場
不論在說明會或公聽會上,有不少團體和議員都一再建議,在設計的過程應該要考量在地團體的需求,納入排練室和實驗劇場,很遺憾市府和設計單位都沒有採納。
另外,既然稱之為「國際」展演中心,更需要考量國際比賽的場地設置,以國際芭蕾大賽為例,都會要求主辦的場地需提供多項排練室和舞蹈練習室。
3⃣ #基本設計沒包含專業劇場設備
目前文化局提供的基本設計圖上,完全看不到燈光、布幕、影響及其他吊掛系統的設計。設計單位於簡報上寫明「待經費到位時再納入細部設計」,但這些專業的劇場設備不是應該一併規劃嗎?
設備經費沒到位,就不需要設計了嗎?燈光、音響系統和投影機,這些都是打造舞台聲光效果很重要的設備,不希望到最後器材系統又因為經費不足草率處理,或是設備的選擇只能夠屈就於既有的建物。
4⃣ #與專業布景相關的空間不足
從設計圖來看,目前側舞台規劃只有 8.5 米太窄,不足以放大型的布景設施和大型道具,至少要 12 米。
另外,以比例尺計算,目前卸貨區碼頭寬度只有約 2.5 米不夠,有些大型布景恐進不去,或是被迫要切割,最好 3 至 3.5 米以上,能夠讓劇場布景和道具能更容易搬運。
😲 #設計經費暴增三倍市府卻說不清楚
研究重大建設的時候,我都會把相關的標案整理出來,了解決標金額、履約期限和得標廠商,因為通常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查看國際展演中心的標案,發現其基本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的「第二次契約變更」的決標金額(2,171 萬),竟然是最初的金額(1,220 萬)的近兩倍之多,且查不到任何關於「第一次契約變更」的資訊。合理推測,基本設計經費恐透過契約變更暴增至原先的三倍!
究竟契約變更的項目和內容是什麼?市長不清楚就算了,畢竟是小事,結果連主管的文化局長當場都說不清楚,要回去整理之後才能夠給我詳細資料。
2 千多萬元耶!可不是 20 萬或 200 萬的小數目,居然連一個變更項目都講不出來,實在很令人擔心,市府有沒有認真在為人民的權益把關。
況且我在事前就已經提示說我會質詢國際展演中心了,結果連相關的資料也沒有準備齊全,讓我當場有點不知道怎麼繼續問。
💰 #花十億更應符合使用者需求
關於展演中心專業劇場設備的經費,市長在答詢中回覆說已經向行政院來爭取 3 億元,現在初步已經得到文化部跟行政院的支持,但是相關細節文化局跟文化部還在溝通當中。
能順利爭取到經費當然是好事情,但還是希望文化局能夠將在地文團體的建議和需要盡可能納入設計當中,不然 10 億元蓋下去,如果又是都邀請外縣市的團體來表演,那對在地的團體很不公平。
雖然市長認為不需要研究展演中心跟演藝廳的競合關係,因為一個專門是戲劇,一個是音樂,但其實很多團體擔心,到頭來展演中心又會變成大多是音樂表演類的節目,結果新竹市的劇團還是發展不起來。
當然如何硬體之外,軟體也相當重要,這點也希望市府能夠考量進去,不然就會很容易像很多其他公共建設一樣,產生「#有硬體沒軟體」的問題,世博館(天燈館)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第三次定期會總質詢
#國際展演中心 #藝文發展
#市政公開透明
國際展演中心設計圖資料
https://reurl.cc/8GVrjj
行政契約例子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我在11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動議,要求政府正視市民對領展的不滿,最終獲得通過。領展以「賺到盡」模式經營,完全不顧其社會責任,除了拆售停車場,把部分街市管理服務外判,造成承包商壟斷經營的情況外,還大幅增加旗下商鋪租金,逼走小商戶,引入大量連鎖店,令物價大幅飆升,罔顧升斗市民的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我要求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領展是否違反《競爭條例》,並考慮在各區合適的地點設立臨時墟市和增建綜合市政大樓,令基層市民有更多選擇。政府亦應該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發展模式,改善地區設施的供求和管理。政府表示會積極與區議會合作於合適地點設立墟市,並在情況許可下加強公眾街市設施,包括興建新街市。
我並不贊成回購領展,這樣必然會推高領展股價,變相令納稅人的金錢落入領展及其股東的口袋中。即使回購成功,政府亦會面對長遠的管理問題,回購並不是解決問題的靈丹妙藥。
以下為我的發言:
近年,社會各界對領展的營商手法感到極其不滿,不少人批評領展純粹以商業模式管理轄下街市和商場,包括大幅增加街市商舖租金,扼殺小商戶的生存空間、拆售停車場、將月租車位改為浮動車位,以及將管理服務外判等,完全是要「賺到盡」,只顧賺取最大的利潤回報,向股東交代,卻忽略基層市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令市民生活百上加斤,完全忘記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作為議員提出首個議案,我希望就我在選舉期間,親耳聽到的意見、親眼見到問題,帶入議會,表達我的關注。
主席,新民黨過去一直關注,並積極跟進領展的問題。我同新民黨都認為,領展問題表面上是涉及市政、民生的問題,但市政服務的提供及管理,直接受地區行政影響,所以市民對領展的不滿,其實同地區行政管理出現問題有關,政府有必要一併處理。
今日我提出“力促市場健康競爭,制衡領展獨大局面”的議案,希望可以爭取各位議員的支持,促請競爭事務委員會就領展的經營或個別市政服務的提供展開研究,甚至全面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同時希望政府正視各區社區設施和服務不足、商品和零售店舖選擇不多,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問題,透過推出短期措施,包括設立臨時墟市,為居民提供領展街市和商場以外的選擇,以及推出以地區為本的先導計劃,在有需要地區興建公營街市,並邀請社企參與營運;長遠則應研究在各區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以及改善和提升現有市政大廈的設施,為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切合居民需要的社區設施;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行政模式,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市民的生活水平。
主席,領展擁有獨特的背景和使命,服務逾70萬戶公屋居民,在不少市民眼中,領展並非一般的商業機構。現時領展的問題,主要是政府政策出現了問題。房委會在2005年以具極爭議的條件把其大量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當時的領匯,即現在的領展,但出售契約不夠嚴謹,房委會和領匯的買賣契約附設限制性契諾。一般而言,商場鋪位和停車場設施不得分拆出售。不過,如房委會在有關屋邨或屋苑已沒有持有任何物業權益,商場鋪位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無效;如房委會在有關屋邨或屋苑已賣出任何住宅單位,停車場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則無效,即是容許領展將整棟物業出售,停車場則可「拆骨」出售,根本未能有效約束領展承擔和履行其社會責任。由於現時不少公共屋邨只有領展旗下的街市商舖,缺乏競爭,所以領展大幅加租的情況令人非常關注。以將軍澳厚德街市為例,在大半年前,有超過10間商舖相繼結業,據了解,主要因為領展大幅加租,最高達30%,令到不少商戶無法繼續經營,亦令區內居民在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挨貴餸」。
此外,領展將街市商場的管理服務外判,亦製造了不少問題。今年2月,青衣長發街市商戶因反對領展將街市外判予承辦商建華,決定罷市7日,而建華在3月接管街市後,曾經參與罷市的商戶則全體不獲續租。外判商以垂直整合方式經營,讓旗下街市商舖營運更具經濟效益,原本是無可厚非,但不少人批評,領展與外判商之間的角色重疊,對於外判商旗下商舖無牌經營視若無睹,更縱容外判商藉加租及操縱街市零售價格等手段,迫走小商戶。我必須強調,「外判管理」不代表「外判責任」,領展在這方面是責無旁貸,希望領展加強對外判商的監管,保障市民的合理權益。
領展上市至今已多次出售資產,涉及多個商場和停車場,有居民表示,有拆售車位的售價高達90萬元,相信拆售車位為領展帶來非常可觀的利潤。不過我想問領展,在出售資產的同時,有否顧及居民和小商戶的權益和需要呢?今年4月,領展將大埔運頭塘商場出售,新業主接手後隨即發律師信要求商場內6間小店要在半年後離場。據報道,運頭塘商場租戶與領展及新業主簽訂的租約,其中一項條款列明,只要業主決定出售、重建、翻新物業等,只需給予租客不少於6個月通知,便可終止合約。合約條款如此不平等,難怪連保安局局長黎棟國都要企出來,伸張正義,簽名支持運頭塘商場的小商戶。
主席,近年不少商舖不敵領展大幅加租而結業。根據政府和領展在今年年中公布的數據,港島、九龍和新界區私人零售業樓宇的平均租金都有明顯跌幅,其中九龍區的跌幅最大,高達30%,但領展旗下物業租金卻不跌反升,部分物業租金升幅更超過10%。不少人質疑,領展仍然可以在逆市中大幅加租,是否因為領展壟斷了街市商舖的供應?所以,我同不少市民都希望,競爭事務委員會能夠就領展的商舖營運進行研究,尤其是街市方面,探討如何可以促進競爭,並向領展提出相關建議,讓市民能夠享有更佳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以及更多樣的選擇;有需要時,應主動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中的「第二行為守則」,即《條例》第21條指,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不得濫用有關權勢損害競爭。
就市民對領展和社區設施的不滿,我在今年4月和5月,聯同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和公民力量區議員先後約見了領展的管理層,以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反映市民的不滿,並且向司長遞交建議書,希望政府盡快規劃並落實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
我剛才已經講過,領展問題的核心,涉及深層次的地區行政管理問題。在香港回歸以前,各區的食物衛生、清潔街道、文康設施、熟食中心等市政服務的管理,分別由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負責。隨著兩局解散,地區行政模式出現變化,相關地區服務的管理工作,分別改由民政事務總署和區議會負責。區議會只是諮詢機構,缺乏實權,社區設施的規劃,要依賴長期在「象牙塔」內的官員制訂,試問他們又如何可以切實理解地區的需要?市民的訴求?今日的議案已清楚指出,領展問題是地區行政的一部分,但民政事務局局長居然沒有出席,回應今日的議案和議員的發言,我在此表示遺憾。
從前由兩局負責提供市政服務的模式,體現了「地區自主」的精神,決策當然更貼近民情民意。事實上,社會上有不少聲音批評現有地區行政模式欠缺彈性和效率,未能切實、有效回應各社區的不同訴求。所以,政府有必要考慮是否需要檢討現時的地區行政模式,例如在規劃及管理新型綜合市政大樓方面,可以增強區議員的參與,確保規劃及各項服務的提供能夠更貼近區內居民的需要。
主席,完善社區規劃、改善市政服務,提升市民的生活質素,是政府的基本責任。然而,政府現時用作釐訂地區市政和文康服務供應的規劃標準,與不少地區居民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都有明顯落差,大圍就是其中一個例子。新民黨和公民力量近年多次向政府反映,大圍區內的社區設施老舊不足,加上區內人口持續增加,現有設施根本不足應付大圍居民的需要,街市、圖書館、託兒服務、幼兒園、長者服務中心,以至泊車位通通不足夠,對居民日常生活帶來很多不便,希望政府能夠回應居民的訴求,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
我在上星期三的立法會上提出了有關的口頭質詢,不過好可惜,發展局局長的答覆已清楚表明:「政府現時未有計劃在大圍興建新的綜合服務大樓。」我和新民黨及公量力量,以及很多大圍居民都感到非常失望,有居民更希望我同局長講:「大圍居民憤怒了。」希望政府能夠從善如流,認真考慮並早日落實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
主席,領展今年獲國際購物中心協會頒發兩個獎項,包括領展「愛•匯聚計劃」奪得大會基金所頒發的「Albert Sussman國際社區支援獎」,以及天盛街市獲頒「亞太地區購物中心大獎 – 翻新及擴建」組別銀獎,對於受影響的市民而言,實在是相當諷刺。平情而論,領展接手管理房委會部分街市商場後,一定程度上為部分街市商場帶來新景象,例如不少街市加裝了冷氣,環境比以前更加乾淨、整齊,但同時卻因領展的營商手法產生不少問題,包括大幅租、月租車位變浮動車位、管理服務外判等,這些都是備受爭議和批評。林鄭月娥司長曾形容領展是需要處理的「三座大山」之一,我希望領展能夠認真審視是否應該改變現行以利潤掛帥的營商模式,更加關顧居民的需要,以其定下的抱負「服務社群並提升其生活質素」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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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fent (給我奇蹟!)》之銘言:
: 請教各位鄉民:
: 受託行使公權力 Vs 法定私人納用 vs 行政助手 Vs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1.定義分別為何?
: 2.是否有公權力移轉色彩?
: 3.私人執行其"業務"本身是否具有獨立性?其效力是否歸屬行政機關?
: 4.是否需在公權力監督下作業?
: 5.對第三人發生不法侵害,請求賠償之法源依據及途徑?
: 6.是否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
: 7.各舉一例
: 8.是否以"自己名義"?
: 9.參考書目來源?(方便小人親自去拜讀)
壹、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委託、公權力授與)
一、意義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法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將公權力授與私人,
使其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執行相關行政事務。但國家委託私人行使
公權力,仍應遵守「功能保留原則」、「國家責任不輕易轉嫁原則」、
「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狹義公權力獨佔原則)」。
二、效果
(一)實體法上效果
1.最廣義公務員
機關將公權力行使事項授與私人,受託人即具有行使公權力之權
限,當其行使公權力時,即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廣義公
務員;或有違法、瀆職問題,亦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
2.須受指揮監督
因其(私人)具有公務員地位,於行使公權力權限時非以個人名義
為之,而被視為公務員,須受委託機關指揮監督。
3.不享有公務員福利
受委託者乃擬制的公務員,非真正公務員,故行使公權力遭受損
害時,並無一般公務員之保險、退休、撫卹等福利。
(二)程序法上效果
1.受行政程序法規之約束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在行使公權力時,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
員相同,須受行政程序法規制約,以符合制度。
2.人民權益受侵害之救濟途徑
因受託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具行政機關地位,故有訴願法第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及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適用。
三、法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 與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四、大法官解釋: 釋269解釋前段、釋382解釋理由書中段、釋462解釋前段
五、舉例:私立學校授予學位、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
貳、法定私人納用
(die gesetzliche Indienstnahme Privaterfur Verwaltungsaufgaben)
一、意義
(一)德國學者 H. P. Ipsen, 1950 定義
為完成公共任務,透過法律對私法人員、物資予以要求或納用,使
其履行自己在法律上所應負擔的行為義務。亦有學者將此制度稱為
「市民義務(Burgerpflichten)」。
(二)管見看法
依上述德國學者定義,此制度近似我國學者所稱「負義務之私人」
。係指:原屬國家之行政任務,但由法律規定藉由人民之行為或法
律義務達成,成為私人之公民義務。
二、效果
此制度係透過法律形成,無須另一具體化之行政處分;而被納用人負擔
行為義務時,並非行使高權權限(Hoheitsbefugnisse)。
三、舉例
(一)德國:若干地方制度規章中規定,緊鄰街道之居民負清掃道路之義
務 (對此看法德國學說有爭議)。
(二)我國:交通肇事後之救護及其他必要措施 (配合上述一、(二)提出)
叁、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一、定義
行政機關得以承攬契約或類似私法契約,委託民間業者完成特定之行政
任務,例如:代履行、修築道路、清理垃圾....等。因此,亦有學者將
此私人稱為「行政之替代履行者(Verwaltungssubstitution)」。
二、效果
此種態樣之私人於受委託之範圍內,獨立以非高權方式活動而不具高權
,故非公權力受託人;且基於作業之獨立性,亦非行政助手。
肆、行政助手
一、定義
行政助手係依行政機關之請求或指揮命令,非以自己名義而對外行使公
權力、從事非獨立性活動,以協助完成公共任務,成為完成高權任務之
工具。
二、效果
行政助手之行為視為輔助機關之行為。換言之,其為行政機關之輔助人
力,而非獨立之官署,不具自主地位,自亦非組織法上之公務員。
三、舉例:民間拖吊業者。
伍、參考文獻:〈私人履行行政任務時的法律地位 — 程明修〉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2002.10),pp.133~138
陸、比較表
┌────┬─────┬─────┬───────┬──────────┐
│ │ 行政委託 │ 行政助手 │ 法定私人納用 │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
│ 公權力 │ ○ │ X │ △ │ X │
│是否移轉│ │ │ 法定義務 │ │
├────┼─────┼─────┼───────┼──────────┤
│得否獨立│ ○ │ X │ ○ │ ○ │
│執行業務│ │ │ │ │
├────┼─────┼─────┼───────┼──────────┤
│ 是否 │ ○ │ ○ │ 不 X 做 │ ○ │
│須受監督│ │ │ 應該會有處罰 │ │
├────┼─────┼─────┼───────┼──────────┤
│效力是否│ X │ ○ │ X │ △ │
│ 歸屬 │ 歸於自己 │ │ 沒有歸屬問題 │ 私法契約 │
│行政機關│ │ │ │ 依約履行 │
├────┼─────┼─────┼───────┼──────────┤
│ 是否與 │ │ │ │ │
│ 第三人 │ │ │ │ │
│直接發生│ ○ │ X │ X │ X │
│法律關係│ │ │ 法定義務 │ 與第三人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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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化四徵兆
○ zzzz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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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著一直睡 躺著睡不著 舊的一直提 說過就忘記 Ωtotor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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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醒 修錯字、排版 「強制力由國『加』行使原則」→「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9.253 (11/27 06:27)
修正公務員範圍等級 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屬「最廣義」公務員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9.253 (11/28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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