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軌開進大樓裡:文小26聯合開發】
文:李雨蓁 Lí Ú-chin 、施工圖片Huang TC
輕軌大多是簡易平面車站,因此較少見捷運出口與大樓結合的聯合開發案,不過在環狀輕軌中,卻有一站例外。
#C23龍華國小站 位在由文小26切割變更而來的交通用地上,基地面積約 0.72 公頃(2178坪),建蔽率40%,容積率400%。故最大可建總樓地板面積約為 8172坪,扣掉輕軌相關設施與TSS9(輕軌9號供電站),可以興建8485坪的聯開大樓,作為商業、辦公、旅宿等用途。聯開建物與 C23 車站保留共構機制,並設置之至少280席汽車停車位,另設電動車站點、自行車停車場與公共腳踏車租賃系統,以作為凹仔底的輕軌轉運節點。依據行政院「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核定本計畫未來應提供 9.05億元之開發效益,作為輕軌建設的自償性經費。
即使在世界上,輕軌穿入大樓的場景也是少見。離台灣最近的例子,可以在長崎發現。
長崎路電軌道穿越建築的位置有兩處:市營櫻町駐車場,以及 #長崎西洋館。前者單純是利用地勢錯層重疊的建築,後者比較有趣,是因為軌道改線工程,讓路電穿越長崎電鐵一塊自用土地,因此長崎電鐵公司就直接興建了西洋風格的複合商場,稱為「西洋館」。
建築有地上3層、地下2層,是日本第一座有路面電車穿越的商業建築,除了多家餐廳、商店、健身房外,3樓還設置有免費參觀的長崎路面電車資料館,文化教室、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就是日本政府的就業媒合中心)等設施,提供市民便利服務。唯一的小遺憾,是車站並未與建物共構,而是設置在門口不遠處,只有軌道穿過大樓。
未來,文小26聯合開發的招商模式還沒確定,但可比照O4聯開案(麗寶集團名軒開發得標),由市府分配權益價值,獲得的樓地板面積除了處分收益外,也可考慮公費設置微型市民運動中心、圖書分館等服務設施,提供輕軌沿線居民使用。讓商業機能、公共機能、交通轉運機能合為一體,成為TOD的良好範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道歉條例草案》委員會於2月24日召開第一次會議,我希望政府當局能就《道歉條例草案》中的幾項條例作出解釋。條例草案第 4條有關道歉的涵義,提及道歉除了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外,亦可藉行為作出,其中亦包括代表該人作出的道歉。若涵盖他人為當事人作出的道歉,屆時可能在執行法例上有一定困難,較難裁斷道歉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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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局之戰!聲援南鐵黃家!】
黃春香家是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的最後抗爭戶,交通部鐵道局祭出最後通牒,預計明天早上將進行強拆,黃春香家關注組今天召開記者會號召支持者抗拆到底。
綠黨目前有許多的夥伴已經到達現場聲援,請所有到現場的夥伴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天氣炎熱也請記得補充水分,綠黨會與所有抗爭的夥伴一起站到最後一刻。
以下為黃春香家關注組記者會新聞稿節錄:
【鐵道局無法無天輾壓半拆戶!南鐵黃家誓要爭口氣!】
8月19日上午9點,南鐵東移抗爭堅持九年的半拆戶黃春香將與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在立法院共同召開記者會,完整解釋黃家爭議並批評鐵道局長期以來濫用公權力的作法。
黃春香這九年來反對台南鐵路地下化「要以土地挹注財政」將原軌案改為東移案,反對犧牲三百多戶居民的生活來成就土地炒作。
在《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土地整合計畫》中明確指出,軌道東移後騰空出來的土地與開發計畫,預估土地效益將高達250億,這是從原軌案改東移案的關鍵。
然而,財務理由並不構成土地徵收的公益性與必要性,侵害民眾基本權,更是導致抗爭不斷的原因。
近兩年,黃春香試圖爭取保留原梯,讓半拆的房屋不會被鐵道局搞到難以居住和無法使用。
不幸的是,經過長達一年的爭取,本週鐵道局向黃春香寄送了最後通牒的公文,鐵道局以所謂的拆除「一致性」為理由拒絕了黃春香家樓梯保留的訴求。
我們認為此說法是荒誕的。鐵道局不僅缺乏資料公開佐證純屬自己臆測;法理上,沒有所謂的其他戶都拆,所以根據「一致性」黃家也得拆的說法。
正相反,如果半拆戶無法繼續利用自己剩餘的房屋空間的情況不僅發生在黃春香身上,也發生在大部分遭遇迫遷的半拆戶,鐵道局必須讓有相同修繕困境的半拆戶,重新檢討徵收的比例原則,以保障半拆戶剩餘空間的功能使用。
也就是說,真正的「一致性」是充分考量半拆戶的情況,給予具體、差別化的保障與徵收調整。
一律強拆不是「一致性」,而是利用普遍的既成侵害事實繼續迫害。
根據黃春香家關注組的瞭解,許多仍想要繼續使用半拆房屋的居民,普遍會面臨到不僅徵收範圍內的財產滅失,就連未被納入徵收範圍的部分,使用功能也被迫犧牲。
有的居民已經重新畫好建築圖,卻因為建材與人力大漲,而蓋不回房子。
有的居民搬離後生意銳減至過去的1/3,因此即便被半拆剩不到5坪,也想回到原址做水電裁縫找回老客人。
但施工造成的地基變化、大型機具在近處施工的壓迫感以及噪音粉塵,讓他們遲遲不知道該怎麼回來原址,生意的處境在疫情下影響又更加劇烈。
這些使鐵路沿線居民們難以回復過去生活水平的事實,實為對基本人權的莫大侵害。
而鐵道局的回覆中也證明了此前鐵道局、交通部以所謂「工程上不可行」、「地下有連續壁(結構物),不能保留樓梯間」的說法是單方面的謊言。
在黃春香不斷的具體追問之下,鐵道局避談所有與工程細節相關的內容,甚至以「一致性」等非技術理由來回覆黃家對於工程可行性的發問。黃春香對此感到非常憤怒,認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政府部門對待受影響戶應真誠磋商,而非以謊言和欺騙來便利工程的推進。
黃春香家關注組也認為,我們揭露的是一個「對公共工程影響極小、對於居住狀態損害極大」的例子,這其實是台灣軌道建設工程倫理檢討時刻,當政府作為不符合比例原則致使政府必須改善做出與過去差異的作法時,本該歸責為政府這方承擔,撤銷處分重跑行政流程。
最後,黃春香本人、黃家關注組代表、陳椒華立法委員、台灣人權促進會共同嚴正譴責鐵道局九年以來輾壓、霸凌南鐵東移迫遷戶的行為。
此外,鐵道局已在黃家周圍佈下圍擋、進行了土地測量,即將在最近兩天進行第三次強拆,黃春香號召聲援者團結一心,抵擋不合理的土地徵收機制以及喪失公共、專業考量的鐵道局。
新聞聯絡人:李容渝 091139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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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答案很長…慢慢看!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18:您在這裡區分的「軍事佔領機構A」是否等於當時的「行政長官公署」?而「同盟國X」是指ROC政權?但現在X已經將A併入自己的政府組織而在形式上不存在,那麼現在可以說具有佔領台澎權限的就是X嗎?
亦即中華民國政府,目前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是受《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佔領台澎的軍事佔領機構?
但是它又同時身為中國流亡政權,若是它與中國代表政府PRC政權簽訂任何協議,法理上都不會改變台澎的地位未定/盟佔狀態?
例如說,ROC宣布接受PRC的一國兩制,改制成為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這樣盟佔是否即中斷,台澎人除了抗議,只能等待同盟國成員國再次介入,重啟盟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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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8:
#進階 #台澎小堅果社群內問答 #聖峰的回答
1.X是在「行使」佔領機構A的權限。X不會因此「具有」佔領台澎的權限,它只是在「行使」具法律上權利的機構A的權限。
曹操挾天子以令諸侯,曹操自己不會變成天子。
2.ROC政權「在台澎」一直都是在《一般命令第一號》的安排下,代表盟軍受降,並成立、運作盟軍佔領機構的角色。
3.一個人可以有多種角色,你是你爸媽的兒子,也可以是為公司管理公司車的員工。你不會因為自己耍白目跟自己的混帳兄弟約定好要把公司車交給你那個混帳兄弟,就讓公司車不再是公司車,你為公司管理公司車的關係也不會因此而消失。
盟佔關係始終存在,沒有中斷問題。
台澎始終是盟軍佔領地,也不會因為被編入成為「PRC的台灣特別行政區」就變成PRC的領土而失去盟佔地的法律上地位。
不要說什麼「ROC 宣布接受 PRC 的一國兩制」了,ROC政權不是早就把台灣納入它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範圍裡?不是在 1945 就把台灣納為一省?
台澎是盟軍佔領地的狀態並沒有任何改變,盟佔也沒有結束、沒有中斷。
我覺得你一直在「台澎的地位未定/盟佔狀態」這個地方打轉,想盡辦法在找例子企圖要去否定「台澎的地位未定/盟佔」的狀態。
但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
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政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延伸閱讀❤️
👉🏻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部落格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行政處分例子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道歉條例草案》委員會於2月24日召開第一次會議,我希望政府當局能就《道歉條例草案》中的幾項條例作出解釋。條例草案第 4條有關道歉的涵義,提及道歉除了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外,亦可藉行為作出,其中亦包括代表該人作出的道歉。若涵盖他人為當事人作出的道歉,屆時可能在執行法例上有一定困難,較難裁斷道歉是否真誠。我希望當局可以舉出更多例子,釐清道歉的法律定義。
政府官員回應指,應交由道歉者決定如何作出適當的道歉,希望能藉由提供一個法律配套保障當事人,鼓勵當事人作出真誠的道歉。
另外,若當局能更詳細解釋條例草案第6條指出的條例適用範圍,而不只列出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便能讓市民有一個更直觀的理解。
條例草案第8條說明當在個別適用程序中,出現特殊情況時,有關的裁斷者可行使酌情權,將道歉所包含的事實陳述,在該程序中接納為證據。當局有必要解釋何謂特殊情況,什麼情況道歉內容會被當作不利道歉者的證據,否則可能會讓大眾無所適從。
政府官員認為,法官引用酌情權的機會不大,現時寫法足夠法庭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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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講,主張行政處分違法的人,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而不能提起確認訴訟,這就是所謂的「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因此,原告主張行政處分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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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鐘幫大家複習什麼是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的特性:0:36. ... <看更多>
行政處分例子 在 Re: [新聞] 雲豹血祭7人供奉魔獸!4千萬找外援月底 的推薦與評價
關於雲豹隊提前終止7人合約的報導,寫到T1秘書長表示,根據雲豹告知「所有球員均已
簽下同意合約轉換的意向書」。如屬實,不懂球員為什麼要簽啊......
假使球團說就算不簽,薪水也只會發到5月底為止(但據報導7名球員的合約約定是到8月
底或9月底),可以循法律途徑處理。
比較和緩的是如勞動部說的,可以先找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政府勞動局調解(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二章),因為基於勞動契約之勞資爭議,是可以調解的權利事項,並不因為球員被前
勞委會87年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就不能走勞資爭議處理法。若調解不成立而雙方均同意
仲裁,可以交付主管機關仲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章)。
或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如果合約沒有仲裁條款的話)。
如果合約有仲裁條款也很好,找仲裁法上的仲裁機構或仲裁人也可以協助快速解決紛爭。
總之合約是一份很重要的依據。
假使球團協助轉隊至SBL,這聽起來也沒什麼誘因,SBL球團要不要簽球員應該自有評估。
如果球員簽了但家屬向媒體爆料,說被提出簽這個東西很錯愕,那為什麼要簽啊啊......
合約到底有什麼保障?鄭人維案的勝訴是很好的前例,拜託要打職籃的球員一定要多讀。
在鄭人維案、吳岱豪案、許皓程案三件訴訟中,法院對職業籃球員的工作合約是僱傭契約
還是委任契約,認定不一,有認為是僱傭、有認為是委任。若是要提前終止合約的球團,
一定主張是委任,但站在球員的角度,一定要看鄭人維案如何贏得訴訟,如何得以被認定
為僱傭且球團終止契約不合法,尤其是在前面已有吳岱豪案敗訴的情況。
僱傭: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民法482)
委任: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民法528)
實務上區別僱傭和委任,會判斷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是否具備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
之從屬性。換句話說,僱傭契約是在從屬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換取報酬,而委任契
約之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並非基於從屬關係(例如委任外部律師不是從屬關係)。委任之
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受任人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
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
如果是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8條第1項「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
滅」,也是報導中質疑的,若合約約定是到8月底或9月底,為什麼不走完?
定有期限之僱傭契約,如果一方要提前終止,必須要有「重大事由」才能提前終止(民法
第489條第1項)。即使是有「重大事由」可以終止,民法第489條第2項還有規定,如該事
由是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因此,若球團在僱傭合約期
限前提前終止合約,首先要看有沒有「重大事由」,如果沒有,則不合法;如確有重大事
由,還可以看是不是因為他們自己的過失而生,如是,那雖然終止合約合法,但球員對此
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
如果球員遭到非法解僱,仍提出勞務給付,遭球團拒絕受領(舉例:球員還是要依合約參
加球隊練球,但球團不給練)或球團預示拒絕受領,球員仍通知球團準備服勞務(像是鄭
人維案球團以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合約後,球員仍數度協商)的話,依民法第487條「僱用
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第234條「債權人(此
處為球團)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此指球員之勞務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
時起,負遲延責任」或第235條但書之規定,若之後被法院判定雙方僱傭關係依法仍存在
,那球員不需要補服勞務,就對球團有報酬請求權。
但如果是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委任契約雙方均得隨時終止,沒有重大事由的要求,只有當事人一方在不利於他方之時期
終止契約,且事由可歸責於他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549條第2項)。而且因為委
任契約採「報酬後付原則」(民法第548條),必須待受任人完成所約定之工作,委任人
才有給付委任報酬之義務。所以如果是委任契約,球團要球員不要去練球了,球員無法履
行契約義務,那球員就沒有對球團之報酬請求權可言(許皓程案法院判決球團應給付該年
度年終獎金,但未判給給付4個月報酬,就是因為被認定為委任)。
綜合上述,一般是以未工作即無報酬no work no pay為原則(如委任),但如契約性質為
僱傭,因為涉及勞務性契約之特性與受僱人生計之保障,民法第487條設有
no work no pay的「例外」規定。而且民法第487條但書還規定「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
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
除之」,也就是說,如果因為終止合約的爭議,球員先到別隊工作了,之後訴訟才勝訴確
認球團終止合約不合法,在合約期限內,縱使有為他隊打球,但當初球團確實受領勞務遲
延,球員仍可向原球團請求合約期限內的報酬,只是球團可以扣掉球員去為他隊打球取得
的報酬,以餘額做給付,而不是轉往他隊就完全不能請求給付。
職業籃球員的工作合約究竟是僱傭或是委任,鄭人維案雖然只是茫茫判決海中的一則判決
,對之後的判決沒有拘束力,但對各個爭點都說理詳細,很值得參考。
為什麼是僱傭,鄭人維案法官是這麼看的(為利閱讀,都代換入當事人名):
1.以契約所訂鄭人維應負之義務,鄭人維於履行前開勞務給付之過程中,不僅負有服從富
邦育樂公司之管理、富邦勇士隊領隊、教練之指揮監督及配合球隊訓練計劃、賽事進行、
對外宣傳等活動之義務,其相關贊助之權義,亦概依富邦育樂公司單方之指定行之,鄭人
維僅得被動配合而無磋商或異議之權限,復不得私自以自己之名義接受他人贊助或為促銷
、代言之行為,另於對外宣傳等活動中,除需以提升富邦育樂公司及所屬球隊、關係企業
之社會形象為目的外,尚須經富邦育樂公司視情況酌給津貼,始得獲取因參與活動所取得
之收益,更可能因未遵守前開約定而遭富邦育樂公司為禁賽、罰款等懲處。
2.富邦育樂公司固然說:鄭人維於履行契約時,無須打卡及配合球隊集中住宿且可兼職,
故兩造間應無前開從屬性存在之情形云云。然有無打卡及集中住宿僅為富邦育樂公司或富
邦勇士隊管理鄭人維等球員之行政措施之一,而非其等指揮、監督之全部態樣,邏輯上自
不能逕以無該等行政措施之存在,遽認鄭人維就富邦育樂公司所為勞務之給付確無指揮、
監督情事或其他應為原告所服從之管理措施存在;又鄭人維縱得於契約存續期間另為兼職
,然此亦不足以卸除其於為富邦育樂公司服勞務時從屬於被告之地位,故富邦育樂公司上
開辯解,亦無可採。
此外,對於契約條款載有「得視情節輕重」等語(我想球員應該不會傻傻同意一條一旦表
現不符預期球團或損害球團形象直接可終止合約的條款,由鄭人維、吳岱豪案看,它都是
包在各種由輕到重的處分中,球員以為球團不會一下就下重手,才同意條款的),鄭人維
案法官認為,既已明載「得視情節輕重」,若就處分程度較輕之停止出賽及罰款處分,尚
須斟酌球員違規情節之輕重而為,卻謂處分程度較重之終止契約手段,得不經考量相關情
節而恣意行使之,顯然輕重失衡,當已難認係當初兩造締約系爭契約時之真意。又比例原
則之價值判斷既為憲法第23條所宣示,而此等依憲法規定所形成之客觀價值體系,在法律
適用上實已擴散至包含私法在內之所有法律領域。觀之民法第148條第1項及最高法院71年
台上字第737號判例要旨所闡釋行使權利應符合比例性之意旨,可見比例原則在民法上之
實踐,實際上即係誠信原則之一種具體化表現。是以認定:非可不分任何情況均為契約之
終止。
鄭人維案判決書下載下來洋洋灑灑18頁,可以看出法官對每個爭點論述很細,不過現在在
一審遇不到他,將他的名字放上Google,會發現他近年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了,但他已經為
籃球運動員留下很重要的判決!
但雲豹這件,如果球員真的簽下什麼意向書,要像鄭人維案做主張會更困難,除非球員是
遭到詐欺或脅迫而簽,但這要能夠證明……。不是不可能,但相對更複雜。如果沒有簽,
相對單純,建議參考鄭人維案,釐清自己的主張。
所以,拜託職業籃球員,簽任何文件都要謹慎。
關於保護自己…
拜託鄭人維案判決看三遍!
拜託鄭人維案判決看三遍!
拜託鄭人維案判決看三遍!
判決書我貼在這了: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05%2c%e8%a8%b4%2c3612%2c20170915%2c2
(縮址:https://reurl.cc/DmN9nN)
至於球團,屢屢傳出合約有爭議(第1年劉靖、第2年七人眾),能簽到好的本土球員嗎?
球團如果不想履行比較長時間的合約,可以在合約期限上不要約定那麼長,或如前幾篇板
友提到的合約包含達成/激勵獎金去設計,雙方願簽願受。簽了合約,有沒有照合約精神
去履行,這是外界看職籃球隊重要的一個觀察點,也是研究相關議題不會忽略的一個印記
。這些都不會輕易被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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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85.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84437440.A.B53.html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5/19/2023 03:18:10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5/19/2023 03:21:28
信任需要時間培養
不過確實我忽略了幾點,第一是也許球團對不同程度的球員以不同面貌對待
第二是職業籃球勞動力購買市場是寡占市場,也有沒有更好的選擇的時候
但一支好球隊的組成也需要板凳、需要新人,需要對球團的信任,所以我是抱懷疑態度,
勞資關係跟後續球團招募之間的影響,就讓我們看下去
我覺得大學體育系都應該要教契約法跟爭議案例研討
再不然,真的要多參與工會,諮詢幫助過的案例多、經驗多、有法務人員,會有幫助的
我想到的是有幾點困難:
第一是內容部分,有些球員會不希望被綁住,希望有自己談約的彈性
我記得之前有一位球員(已退休)在ig開話題,我去留言提到合約範本時,他的反應是這樣
這應該算比較好解決的問題,我的想法是可以學習消保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把必須記載的跟已經發現問題想限制不得記載的基本談好,其他合約條款還是讓雙方
去議定,保有彈性
第二是球員自己的參與程度
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雙方有誠信協商義務,但限制在工會是所謂「有協商資格之勞
方」,這在職業工會是指「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
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不知道現在球員加入工會的人數有沒有到1/2
如果沒到也可以協商,但會沒辦法用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誠信協商義務去要求對方(如:
不得拒絕進行協商、於60日內必須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等),
協商會更有難度
第三是聯盟跟球團的態度
即使有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誠信協商義務,實務上還是會有資方技術性拖延…等消極應對
如果勞方要更積極用工會活動爭取,也是很有技巧的事情
比如球迷能否接受罷工? 或是用怎麼樣的方式好?
所以約要訂得下來,不是很容易的事
所以我也希望工會往那個方向去做,不過想想也需要一些時間
如果簽下合意變更合約期間縮短,要主張定有期限的僱傭在合約期間內的保障、一方無重
大事由不得任意終止,都增加難度
而且爭執最重要的是請求報酬,但那要球團有受領勞務遲延/預示拒絕受領,球員有提出
勞務給付/球員通知準備給付之事情,那個合意也可能拿來阻擋這個…
契約條款有「得視情節輕重」這句,應該可以像鄭人維案判決那樣加強主張
但可惜吳岱豪案在鄭人維案之前,吳岱豪打的時候還沒有鄭人維案判決出來
球員覺得自己告不贏是蠻有可能的,但我覺得可能也沒有看到鄭人維案如何告贏
所以想打這篇QQ
不過如果仍然發生爭議,球員要維護自己權利,還需要法律意識和敢於爭取
1.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2.受僱人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僱用人僅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當然還有一個考量是,爭下去會不會得罪人?得罪人會不會影響往後收入
但這可以看許皓程,讀他的判決可以發現他當時真的很努力
勞資爭議調解也走了,一審判下來也做了上訴,而且因為以原就被原則,他的訴訟管轄法
院遠在金門,路途更為遙遠
判決還他部分公道,他現在不也在籃球圈做得很好
覺得是可以思考的
現在很多地方有法律諮詢,也可以找地方政府勞動局
希望可以慢慢改變風氣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5/19/2023 13: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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