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爸啃老的人,這下子慘了!
他可能不淸楚法院審理是有錄音的,在法院裡説過什麼話,一點都賴不掉。
為了面子還在虛張聲勢?法律是很嚴肅的,台灣雖然還沒有「濫訟罪」,但「誣告罪」的刑責很重,一定得坐上幾年牢,平常太驕縱的人進了監獄,只怕獄友會很開心很興奮,好好的侍候周到。
什麼是「誣告罪」成立的法律條件,就是明明是自己講過的話,還有法院錄音為証,卻還提告濫行訴訟。或者自己凡事偏好對號入座,往自己臉上貼金,卻忘了自己曾在網上已否認相關。若只因為顏面有損,仗著有錢有閒,就以訴訟為樂,夜路走多還是得出事的!
誣告罪刑責 在 聯合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越來越多濫用檢舉的魔人!
律師李建忠說,檢舉是否惡意,涉及主觀認定,很難說其涉及不法,但如果是不實的指控,被檢舉人可以報警,由警察協助調查;若因惡意檢舉造成刑責問題,在當事人查無不法事實後,可向檢舉人依刑法提起誣告罪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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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刑責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一分鐘】網路犯罪及其相關刑責
作者:袁瑋謙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與普及,人們有了表達言論及接收資訊的新管道。然而,由於網際網路連結容易,且不需與他人面對面接觸,多數人往往會心存僥倖,而輕忽網路發言或其他行為所帶給他人的影響。例如,近年來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事件頻傳,多起自殺案件即肇因於當事人無法承受網路使用者的不當言論,進而造成遺憾。
在此簡介一般人日常生活中較可能違犯之網路犯罪及其相關刑責,期盼大眾在使用網際網路的同時,能提醒自己須謹言慎行。犯罪態樣及相關刑責例示如下:
1. 透過網路公開謾罵他人,例如於社群網站或部落格謾罵他人為豬,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
2. 透過網路散布不實言論,例如散發電子郵件指稱他人為小三,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3. 透過網路恐嚇特定人,例如寄發電子郵件告知他人:「我要殺死你」,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
4. 透過網路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例如在社群網站發表:「明日我要在捷運XX站效法鄭捷隨機殺人」,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刑法第151條)。
5.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之電磁紀錄,例如登入同學的電腦,將同學選修的課程全部退選,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入侵他人電腦罪(刑法第358條)及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59條)。
6. 透過網路,散布他人遭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的圖片或影片,例如以通訊軟體或超連結散布、公開傳輸他人裸照,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及圖利為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2條第3項)。
7. 透過網路教唆他人自傷或自殺,例如他人心情低落而在網路上發文求助,卻回應教唆對方割腕自殘或自殺,他人因而照做,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加工自傷罪(刑法第282條)及加工自殺罪(刑法第275條)。
8. 利用網路誣告,例如使用警察局網路報案系統,謊稱他人犯罪或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犯罪,此類行為可能構成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1項)或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法第171條第1項)。
9. 無故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例如透過網路散布電腦病毒而造成他人電腦中毒,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干擾電腦設備罪(刑法第360條)。
10. 透過網路散布他人個資,例如在網站洩露他人姓名、地址等資料,此類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881號,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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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刑責 在 Re: [問題] 實務上這種案例會成立誣告罪嗎???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hiva6666 (vava)》之銘言:
: 我是公職人員.....有同仁假借民眾身分誣告我
: 拿出一大段罪狀 陳情到上級機關的人事室 因為他已經讓我可能受到處罰的危險
: 捏造的是誇大後又重組的事實 我想請問實務上 我如果告這條罪狀 檢察官會受理嗎??
: 受理之後 要找出他是誰.....找警察到上級機關調信箱地址或是找ip
: 因為我看到以下的新聞 看起來是會受理
: https://www.mypeople.tw/index.php?r=site/article&id=1615702 全文網址
: 民眾陳情卻捏造事實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恐涉刑法誣告罪
: 然而「陳情」與「檢舉」,往往僅有一線之隔,人民進行陳情時,如果所陳情事項屬實,
: 將導致所陳情之對象(公務員)遭受懲戒之可能時,即有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然而如果
: 所陳情事項內容為杜撰虛構,此時,陳情之民眾,可能會涉有刑法誣告罪之刑責。
: 或許一般人或覺得刑法上的誣告罪只是處罰對他人濫行告訴或告發的行為,然而從構成要
: 件上來看,只要行為人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時,就有
: 可能成立誣告罪。這裡的「懲戒處分」,依實務見解,指的就是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各種
: 懲戒處分。所以,只要一部或全部申告事實屬於故意虛構杜撰,使被誣告人因虛偽之申告
: ,而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時,申告人就會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的誣告罪,該罪最
: 高可以處7年有期徒刑,而且不能易科罰金。
我告訴你,寫這篇文章的就是把法律倒過來理解
實際上幾乎不可能成立
刑法誣告罪的文字敘述是這樣: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也就是是有順序先後的好嗎,所以順序錯置就不成立誣告了
順序1. 為了要對方受刑事或懲戒
順序2. 誣告
如果說你先誣告,但目的並不是讓對方受刑事或懲戒
只是你誣告的東西剛好可能構成刑事或懲戒
依罪刑法定原則,反過來就是不能成罪
舉個例子,某人不知道喝酒開車是會觸犯刑法(185-3),以為只有罰款而已
所以向警察誣告某個想陷害的人他有酒駕
原本只是想害他被罰錢,但卻沒想到還有刑法的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構成誣告
原因就是前因後果顛倒
當然如何證明那是另一回事的問題,麻煩就不用再跟我說如何證明的問題
證明的問題留給檢察官和當事人去搞
就依法的部分的確不能成立
如果民眾陳情,原本根本沒有想過是讓公務員受懲戒處罰
不論他是不知道有懲戒罰 或是可能以為只是考績上的處罰而已
結果卻導致公務員可能被懲戒罰,這種情況並不能成立誣告,因為因果顛倒
所以這文章只會恐恐恐,卻沒有講到構成要件是啥
你要證明的是,對方就是為了要讓你受懲戒才故意這樣,才有辦法告成誣告
而不是對方所述可能讓你受懲戒
: 總而言之,民眾於表達個人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意見時,請保持平和理性,並翔實反映
: ,如果陳情內容過於誇張而悖離事實甚或憑空杜撰及漫意指摘,逾越言論自由的保護界線
: ,即可能涉及上述刑法誣告罪的刑事責任,務請注意。
: 想請問一下 若是有不妥之處 我會立刻刪除文章 不好意思
: 因為本單位 一年內出現很多次這種事情 機關首長也很想遏止這個歪風
不過因為這個,想到另一個問題
考績法的免職,根據釋字491 583,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所以如果故意陷害公務員使他被考績法免職,到底屬不屬於 使他人受懲戒處分?
因為491 583說考績法免職是實質上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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