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谷足音
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林三欽教授,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中天假處分的裁定,提出了三點批評:
1. #誤認每6年換照審查機制的意義:「聲請人於取得原執照時,對其在6年期限屆滿後,未必即可獲准換發執照一節,明確知悉,並得據此預估其為經營上述事業所應投注之人事及建置設備等成本。」六年換照審查並非如全新申請一般,可由主管機關全盤考量發照與否,而是:若無重大營運瑕疵,原則可以取得換照許可。究竟中天有無重大營運瑕疵,本人不予置評,但面對換照駁回,吾人不能一派輕鬆道:當初就只給六年,所有可能後果早應有心理準備。道理很簡單,拿不到換照是極少數特例、是營運有重大瑕疵時才會發生,這難道不是重大衝擊?
2. #未洞察真正受危害的重要法益:「且營業收入之減少或商譽損害,亦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其他適當方式回復,是尚難認原處分對聲請人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本案裁定評估當事人損害時,只盤算營業收入的營業利益;而 #明顯忽視媒體經營自由、#媒體報導及言論自由與自主空間等等更重要的法益。
3. #誤認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的功能(本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件聲請若予准許,形同聲請人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之規範,除將使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6年定期換照之制度設計形同具文,並影響相對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的作用,在使人民面對公權力措施的侵害時,得於中終局爭訟結果揭曉前,由法院介入,使其暫時保有權利不受侵害的狀態。法院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決定是否准予此類請求:(1)本案實體訴求勝訴之機率;(2)當事人是否面臨重大權利危害且具急迫性;(3)若不同意當事人暫時性權利保護請求,待未來勝訴後,當事人所受損害是否將難以回復?本人對本案是否符合此要件,不擬表示意見。但法院一旦認可當事人請求,是在訴訟法的基礎上,提供當事人暫時避風港,這是各國法律制度皆有的合理機制。法院儘可依前述標準審查,准或不准都各有所本,豈可被說是:「若予准許,形同聲請人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之規範」?這種論調,帶有從根本否定「暫時性權利保護請求」的味道;好像,來申請的,都在企圖拖時間。法院不宜出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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