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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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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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誹謗罪憲法法庭 在 陳致曉 願同弱少鬥強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進黨的言論自由就只是國王新衣】
本人於2018年10月投稿《風傳媒》「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一文,呈現台南官商勾結土地開發行事。該文至今17萬人點閱、1.3萬次分享。不料,台南市政府對我提出自訴刑事與民事訴訟。使我成為台灣有史以來第一位遭政府以「誹謗罪」提起告訴的公民。訴訟進行年餘,刑事訴訟在今年2月宣判南市府敗訴,民事訴訟在今日再宣判南市府敗訴。
南市府提告的原因,絕非他們宣稱的「捍衛市府名譽」,因為這麼多年來南市府在土地開發、破壞文史、鉗制公民權,罄竹難書,早無清譽可言。當台南公共工程遭包商大規模埋填有毒廢爐渣之際,南市府選擇包庇驗收,而非提告!南市府對我提告的原因主要是想藉我的人頭達到「殺雞儆猴」、箝制公民言論之效。
文字獄令人恐懼之處,在於物證、人證、審判機關,皆在政府(原告)統治之下。相關人證眼見一個學者都可因為文而遭政府以刑事追殺,怎敢在法庭坦白做出對政府不利的真實陳述?更何況,關鍵證人皆為建商、土地開發商、公共工程承包商,其生計、利益深受政府影響,亟需政府配合。自然更不會做出「不聽話」的真實陳述!在此狀況下,本人經歷一場兩造權利徹底不公平的司法程序。憲法中關於人民訴訟權利的保障,蕩然無存。
據查,全世界有「誹謗政府罪」的只有北韓、中國這種極權國家。民進黨的言論自由標準顯然與北韓、中國無異!可悲的是,民進黨嘴上聲援中國的人權、言論自由,卻否認他們統治下公民的言論自由。看來,在民進黨眼中,台灣人的人權比中國公民人權要低賤!
在刑事訴訟中,南市府不敢提供本人所要求各土地弊案資料,直到最終言詞辯論前夕,才拿出我不及檢視的的公文書,宣稱可證明「一切合法」。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南市府一再降碼,冀求我同意和解。訴訟標的由「在四大報刊登致歉廣告」變成「在任何媒體致歉」,再變成「在FB致歉」。但我全然拒絕,因為我捍衛的不只是自己的名譽,更是捍衛全體公民的公民言論。
更荒謬的是,這個箝制公民言論的訴訟經費來源來自民脂民膏。捍衛官商土地土地炒作,造成都市浮濫開發的訴訟經費竟來自地政局的「平均地權基金」與都發局的「都市發展基金」!
南市府「用人民血汗來恫嚇人民,以逃避人民監督」充分展現政客「行政濫權、恣意妄為」的心態。如今南市府兩案皆在一審敗訴。南市府的回應新聞稿卻仍罔顧事實的無恥辯駁。如果南市府真的如新聞稿中的無辜,我期待南市府再上訴,讓這些訴訟繼續凸顯民進黨捍衛人權與言論自由的虛偽。我更期待同樣涉及官商勾結土地開發的未來監察院長陳菊對南市府「以民脂濫訴」進行糾舉。
延伸閱讀:
《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https://www.storm.mg/article/540018
《寧受文字獄,也要捍衛自由》https://www.storm.mg/article/1671119
《為何有毒爐渣遍台南?看南市府回應就知道!》https://www.storm.mg/article/1762338
誹謗罪憲法法庭 在 陳致曉 願同弱少鬥強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陳致曉觀點:寧受文字獄,也要捍衛自由】〔懇請廣分享,分享衛自由〕
原文、原圖摘自 風傳媒https://reurl.cc/Gkr4Wy
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政府以「誹謗罪」對公民提起告訴的案件,不僅是針對我個人,而是想藉我的人頭達到「殺雞儆猴」、箝制公民言論之效。
眼見我都因為文而遭政府以刑事追殺,身為建商的證人們怎敢在法庭坦白做出對政府不利的真實陳述?
在此狀況下,本人正經歷一場兩造權利徹底不公平的司法程序。憲法中關於人民訴訟權利的保障,蕩然無存。
雖然,南市議員許又仁在9月3日招開記者會,善意要求南市府撤告。但是,我絕對不會接受。南市府要做的不是撤告,而是具體提出相關土地弊案的公文資料,以自證其清白。這才是「依法行政」!
本人做為一個留美博士、大學教授,相較於一般公民自有知識上及世俗評價上的優勢。但是,縱使如此,本人遭威權體制的壓迫恫嚇的承受,都已瀕臨極限。若當一般民眾遭此追殺,又將如何?
因此,在下願以己身實踐薩依德所言「站在權勢對立面最前緣的知識分子,自當有為民犧牲的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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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曉,台南市立委參選人(第五選區,東/中西/南/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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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劃撥戶名: 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陳致曉政治獻金專戶
郵局劃撥帳號: 31645466
▲學歷:
◎美國紐約大學(NYU)理工學院電機工程 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EMBA 碩士
◎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肄業
◎國立清華大學 電機工程 學士
◎市立一幼、師專附小、建興國中、台南一中
▲科技立委、教育立委: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光電所 副教授
◎美國貝爾實驗室(Bell Labs.)研究員
◎先端科技研發管理與國際市場開發
◎台灣、美國新創科技公司創業經營
◎台、中、日、美、德 專利 共 83件
▲社運立委、人權立委:
◎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 理事長
◎反南鐵東移全線自救聯合會 會長
◎台灣首位因撰文遭政府自訴誹謗罪之公民
◎參與全台土地、環境、勞工、教育、文史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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