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贍養費呢?】
『新聞標題』
丈夫付贍養費400萬 妻驚覺前妻職業怒嗆4字
『新聞內容』
高雄林姓人妻的丈夫與前妻離婚時,約定支付417萬多元子女撫養費用,並簽下本票按月支付,但林女得知前妻是名開業醫師,認為經濟狀況應不差,涉嫌至對方臉書粉絲專頁留言「寡廉鮮恥每月向她前夫提領六萬元…」等語,反遭提告。高雄高分院認定已流於謾罵、失去評論的適當性,依公然侮辱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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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的用語常常混淆了「#贍養費」及「#扶養費」,以至於大眾在看新聞的時候,常常也都覺得兩者是一樣的東西,事實上兩者差很多,不能不做區別,否則影響的是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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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的定義〗
為了保護弱勢的一方配偶在離婚後的生活不陷入困難而設,是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的延長,例如說當夫妻離婚,因為妻子長久以來都專心家務而未工作,離婚後,妻子的生活將可能沒有收入而陷入困難,所以此時丈夫就應該給予妻子贍養費,以維持一般正常生活。
😺〖贍養費的要件〗
贍養費並非漫無限制的可以請求,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時,才有辦法請求的喔!而且金額也不是隨便喊價的,是有些判斷標準的!
《要件》
一、『#請求權人須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
限定在「判決離婚」的前提狀況下,才能請求贍養費!兩願離婚的狀況,若一方陷入生活困難是不能請求的。所以在離婚協議書中要記得將贍養費約定好,否則事後就不能請求了喔!
但在上面新聞的案例,雙方雖然在離婚協議書中就預先約定好給付的數額,但他們約定的應該是對於子女的扶養費,而並非給予前妻的生活費用(贍養費)。
二、『#須請求權人無過失』
離婚的原因並不是請求權人的有責行為造成的。例如說,夫妻離婚是因為妻子外遇,而遭法院判決離婚,此時,妻子就不能向丈夫請求贍養費囉!
三、『#被請求人須有支付能力』
當被請求人自己也陷入生活困難或是養自己剛剛好時,被請求人就沒有給付義務喔!如果前夫也是窮到不行,此時若再向他請求贍養費,根本就是殺雞取卵啊!所以至少等到前夫至少有支付能力,再來請求吧!但請求權人能不能撐到那時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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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一點,贍養費的給付不是扶養其終身的義務,法院會去斟酌請求權人的身分、年齡、自營生計的能力與生活程度、被請求人的財力等條件,在一定的合理年限內,使被請求人給付贍養費喔!所以贍養費也不算是什麼長期飯票,還是靠自己、早點經濟獨立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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