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改變?
因此今天政經八百將帶領壯士從「保險」角度去看這兩年內的差異。
▌普悠瑪事故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臺鐵 6432 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簡稱 1021 普悠瑪事故。事故全車共有 366 人, 18 人死亡, 215 人輕重傷。
其中卑南國中五名學生,搭乘普悠瑪出國參加交流團,沒想到卻遇到翻車事故,事前委託旅行社,每人都投保旅行平安險。
事故發生之後身亡,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領不到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1 人只獲賠 170 元。
▌為什麼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一人只能領到 170 元?
針對「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無法領取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爭議,普悠瑪翻車事件造成其中 5 名 15 歲以下孩童身亡。
依照 2010 年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規定「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這個意思是 170 元是當初保費和保費利息的總和,並非獲得身故保險金。
▌為什麼保險法有這樣的限制?
為了防範一些狼心父母,可能為了身故保險金,而圖謀不軌,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而設下這樣的法規限制。
只是有這樣道德風險的家長實為少數,反而讓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得不到幫助。
這些孩童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雖然說仍有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也就是說 15 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已投保的學生保險仍有死亡 100 萬元保障。
但是投保旅平險、意外險或壽險,意外死亡後都無法領取到身故保險金。
也就是說不管發生什麼意外而生故,旅平險、意外險、壽險都不理賠身故保險金給孩童。
▌保險法漏洞
其實除了 2018 普悠瑪翻車意外,過去的復興空難、台南維冠大樓等, 15 歲以下的孩童都沒有獲得足夠的賠償,甚至連喪葬費用都沒有。
2018 年的普悠瑪事件讓學者和政府開始思考保險法的漏洞,此爭議帶來的無奈及消費者的誤解,使許多立委提案主張修正保險法第 107 條、思考到底能做什麼,讓孩童也可以獲得足夠的賠償。
因此許多立委開始在立院推行專案,希望能修改 107 條法源,填補保險法漏洞,在合理規範下抑制道德風險發生並彌補受難者家庭的遺憾。
▌ 2020修正法案
2020 年 5 月 2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增訂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為「遺產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
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 123 萬元計算,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 61.5 萬元為限。
此爭議應由法條之瑕疵審慎修正,孩童發生意外後才得以獲得保障,消費者也須了解規範,以避免資訊不對稱。
▌結語
兩次台鐵的事故相隔兩年,政府在保險法上是有做出改變, 15 歲以下的孩童的保障,確實比以前多更多了。
希望這次的罹難者,可以得到應得補償,祈禱那些家庭,可以回到正常的生活,也感謝奔波的救難隊,在連假期間仍盡力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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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名言:「我感到難過,不是因為你欺騙了我,而是因為我再也不能相信你了!」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直言:#法院三審判決 明確指出弟子的贈與依法屬免稅所得,且課稅主體對象是贈與人而非受贈人,國稅局所謂80到85年的所得,都是虛擬、虛構、栽贓枉法的推論。根據財政部稽核規定,查核逃漏稅准用刑事證據法則,但絕不可 #用推論,但國稅局卻僅憑 #侯寬仁 的起訴書就開單課稅,他認為查無證據就補稅及處罰,用錯法律課稅,#實際金額計算也是虛擬,「這個稅能收嗎?」而當初查稅中的85年度所得稅,申報截止日是86年3月底,要結束後國稅局才能查人家的稅,但當時85年底就在查逃漏稅,「人家還沒有申報,你能查人家逃漏稅?」他建議請求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返還錯誤溢繳稅款,否則就用刑法129條非法徵收罪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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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返還贈與稅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保險法有關兒童保單的修正,總統預計在今天(10日)公告,金管會在昨天也公布了相關銷售的措施,趕快來了解。
因應這一波兒童保單搶購熱潮,據媒體報導保險局公布了幾項措施,因為金管會目前還未公告相關新聞稿,僅以媒體的內容來說明:
第一、 原本6月12日就要停售的商品,可以賣到6月30日
第二、 所有死亡給付的金額都要計入,但退還保費給要保人的保單,可以不計入61萬5千元,不過退還給「受益人」的保單還是要計入。
第三、 若超過限額還要增加保障額度,只要家長簽署聲明書,表達知道若是發生事故只能返還保險費就可以投保。
保險法這一次修正了第107條,原本未滿15歲小孩的保險,如果有死亡給付的,在滿15歲後才會生效,在那之前若發生事故,則是退還保費。
現在新的法律規定,將兒童保險定性為喪葬費用性質的保險,保險的死亡給付,未滿15歲的小孩不能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目前就是61萬5千元。
現在大家都趕在修法前投保兒童保單,因為想替小孩規劃儲蓄性質較高的保險商品,未來是比較困難的,成本也會變高。
7月1日以後,兒童壽險保單要符合死亡保障門檻,16歲以下的保額必需是保價金的190%,現行保單一定要修改,儲蓄功能會下降,保障功能會提升,但是兒童保單又有61萬5千元的保障上限,而且所有保單的死亡給付要合計,反推回來,兒童保單的保價金不可能太高,也就是說,兒童保單的儲蓄功能將大打折扣。
現行即將停售的保單,因為沒有受到死亡保障門檻的限制,死亡給付部分在滿15歲後才生效,在那之前,保險公司並不承擔死亡給付,一但發生事故也是返還保費,想規劃高儲蓄功能的保單並不困難,因此,在修法前引發搶購熱潮。
【#劉北元雜誌專欄】保險法有關兒童保險的條文又修正了,如何分享這個訊息給客戶,為小孩投保適當的保險呢?下面的文章,絕對不能錯過。
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nid=8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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