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法規擬定過程權益不容抹煞】✊
自從4月初爆發民眾反西部大型養雞企業東移的議題後,引發民間一連串大大小小的陳抗行動,不僅在議會上激起高度熱議,也促使縣府數度發布聲明,表示在未取得社會大眾認同前,暫緩企業申請新設場區的事宜,並考慮將即將完工的場區撤照。⛔
#為防範未來所有畜牧事業可能會帶來的環境汙染問題,我除了從4月中開始,透過粉專及電台廣播、報紙等媒體,#建請縣府擬訂花蓮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也在5月初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7次臨時大會上正式提案,獲得縣府承諾會辦研擬。👍
今天上午有議員提出緊急動議,發表議員版的「花蓮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符合縣規章提案,這個程序等同完成議案的一讀程序,白話來說就是,啟動了議會立法權。法制室說明:在這個議期當中是沒有時間進行草案預告及公聽會,民意參與的機會是很少,但按程序是可以在議期結束前進入二三讀。😲
針對這個做法,我認為相當不妥,強烈主張「花蓮縣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應該要 #依縣自治條例制定程序,由農業處進行公開的草案預告,並舉辦13鄉鎮公聽會向民眾說明,廣納民眾意見修正後草案內容,再經由法規會與縣務會議通過後,將草案送議會審議。切勿急著通過未受人民檢視的自治條例內容,#絕對不能剝奪人民直接參與法規擬定過程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 。✊
在議會議員們熱烈討論及議會法制室主任說明後,主席徵求提出緊急動議的議員同意,將緊急動議改成一般性提案,將議員提出的草案版本,納入縣府擬訂「花蓮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時的參考,不納入在本次定期大會審議。👩⚖
我同時在議會中建請縣府,在未來研擬「花蓮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時,應考量以下幾個面向:
✅1⃣明定在都市計畫及風景區範圍內不得申請新設畜牧場區。
✅2⃣新設畜牧場區距離住商機關及學校醫院的範圍也應參考其他縣市慎重把關。
✅3⃣確保縣鄉(鎮、市)公所有能力與工具對於申請新設畜牧場者進行環境衛生影響的檢測與認定
✅4⃣廠商申請新設置畜牧場時,亦應納入檢具合法用水證明、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畜牧場規模區隔、廢死禽處理規範、動物福利措施等其他相關證明與計畫的要件。
另外,我們辦公室彙整全台7縣已公告施行的「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條例內容➡ https://reurl.cc/d09rXV
邀請大家一起來研究,亦期待鄉親朋友在後續的 #草案預告、#公開聽證 過程中,用各種方式踴躍表達意見。🙏
🗂相關資料:
花蓮縣政府制(訂)定、修正、廢止自治法規標準作業程序
https://reurl.cc/5lVgdG
從全面預防的角度 推動「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https://reurl.cc/E7m4Qn
109年第七次臨時大會 農業小組審查會議
https://reurl.cc/Kk249m
縣府應確立花蓮地方發展願景,並詳述暫緩新設養雞場進度
https://reurl.cc/5l34Wq
拜會農業處處長,針對草擬「新設畜牧場自治條例」內容交換意見
https://reurl.cc/9Exz0a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https://reurl.cc/mnpyR1
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 用審查作業要點
#新花蓮美一天
#花蓮縣議員 #楊華美
#花蓮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在 屏東環保go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針對某周刊報導 屏東縣政府澄清
鑒於某周刊及後續媒體對枋寮之相關報導,目前已經產生「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與相關事實不符需澄清而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情況。審酌維護新聞自由及公共利益等核心價值,屏東縣政府已立即成立環境、農業及食安跨局處專案小組,並針對媒體報導及縣府相關作為,提出說明。
首先就環境汙染的部分進行說明,本次涉入回填案件之土地總共有3處6筆土地,分別是枋寮鄉大響營段4筆地號、建興段2筆地號。屏東縣政府環保局22日提出聲明,其中在大響營、建興段678地號兩處回填案,因涉刑責,均已移送司法偵辦,環保局對於後續所發生之新事證均密切持續追蹤並協助呈報偵辦,另建興段666地號一處回填案,經查為回填營建土石方,因違反容許使用規定,已移請縣府地政處依區域計畫法裁罰。針對民眾對於回填土地可能遭受污染之疑慮,環保局會再進行檢測,以確保安全。此三處地點回填案之處置作為說明如下:
一、 大響營回填部分:
環保局於106年6月20日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人員現場稽查,發現有傾倒回填廢棄物情事,經採樣檢測屬有害事業廢棄物。106年9月25日又接獲民眾檢舉,亦立即會同當地民眾及民意代表等再次現勘,發現該土地仍持續回填中,並再次採集回填物質樣品送驗,並回報予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地檢署,環保署106年9月26日再次稽查採樣,全案因涉刑責,已由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於107年3月10日移請屏東地檢署偵辦。目前本府配合辦理,將依照屏東縣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作業要點規定,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事實簽辦裁罰後由屏東縣政府地政核發裁處書。
二、 建興段678地號回填部分:
環保局於107年3月13、22日至現場稽查,現場並採集回填物送驗,並回報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107年3月26日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人員現場稽查,初步判定回填物質係屬污泥,後續並請土地所有權人釐清案情。107年5月2日再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人員及土地所有人現勘,經各現勘單位認定係屬事業廢棄物,因涉及刑責,全案已移請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後續偵辦。本筆地號土地已取得容許作為養殖設施使用,目前如涉及違反原來申請容許內容,本府將會現場確認事實後依法廢止該容許使用。
三、 建興段666地號回填部分:
環保局於107年5月2日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現勘,現況為回填磚瓦、土塊等剩餘土石方。依據屏東縣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已函請屏東縣政府地政處依規定裁處。由於本筆土地已取得容許作養殖設施使用同意書並於107年1月核給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但現況未作養殖漁業使用,已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及屏東縣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作業要點規定,由屏東縣環保局簽辦違規裁罰中,另由農業處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3項、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予以廢止其使用同意書與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由於該地違建築廢棄土傾倒並無汙染疑慮,以上兩個區塊依其違規樣態程序進行中並將要求其恢復農業用地之原狀使用。
其次就農業、漁產及食安的部分進行說明。屏東縣政府特別澄清並強調,所有的養殖水產養殖魚產品會予以監控、抽驗、追蹤列管,確定無問題才能上市。尤其是針對漁產食安的報導,本府已立即緊急啟動水產品上市前監測計畫,將該筆土地周遭魚塭養殖池所養殖之養殖水產物監控、抽檢送驗並予列管追蹤,確定百分之百無問題後才能予以上市。請消費者放心,目前尚無明確證據證明屏東縣任何水產養殖魚類受到相關之污染或已經進入食品之供應鏈之內,如果經檢驗重金屬及有害物質含量,倘超標則限制上市,也會輔導漁民向污染者求償。
屏東縣政府在潘孟安縣長的指示下近年除持續強化辦理未上市水產品檢驗,以保障養殖水產品食用的安全,更自101年起即委託屏東科技大學推出結合產銷履歷及產地認證雙標章的優質水產品,並成立屏東縣檢驗中心,加強自主檢驗,提升廣大消費民眾對屏東縣養殖水產品的信心,保證食的安全。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在 陳明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了「阿里山地區國有非公用土地相關問題」,嘉義竹崎鄉公所今天舉辦座談會。
阿文邀集國產署曾國基署長,與番路鄉長林清根、竹崎代理鄉長敦良江,及各村長共同討論,將協助鄉公所訂定實際使用證明核發規範,以現任村里長、地方農會等單位提供之證明書,由鄉公所經審核、現勘、公告等程序後發給證明,並憑以向國有財產署申請合法承租。
國有非公用土地的使用,關係著嘉義縣山區居民的生活,但恪於國有財產法第42條的規定,許多民眾雖然有使用事實,卻因取得證明困難,而面臨被拆除,甚至是訴訟的風險。
在新任署長到任後,便更積極的溝通,國產署也釋出善意回應,將之前需由82.07.21時任村里長出具證明,放寬為現任村里長的證明亦可,同時增加了農會證明等方式,這個共識,切實有效解決農民取得82.07.21前使用證明的困難。
另外,對於國有出租土地使用之限制,國有財產署亦兩次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放寬設置農機具室、農業資材室、農糧產品加工室等,並透過農業主管機關之解釋放寬附屬農業設施之使用,讓農民不致因新增的附屬農業設施而被認定違規解約,也更能切合農民的需要。
今日同時作成共識,國產署就相關正在進行的訴訟案件,能夠合意停止訴訟,讓民眾能有補正的時間,而免遭到無可回復之損失,並請國產署加以協助輔導民眾能合法取得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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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按字面推論民眾拿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意思就是農業及相關單位都已核可才會取得。但是開工後卻收到通知...違規??為什麼??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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