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實聯制的法與情】
現今民眾要進入營業場所前必須要掃QRcode回傳場所代碼,或者是手寫個人資料,若不配合,則會面臨3千到1萬5千元的罰款。六月底時有法官發現辦案的警察將為了防疫用的簡訊實聯制運用在偵查犯罪之上,且指揮中心曾經承諾過該簡訊僅供防疫之用,不會被挪作他用。司法院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就簡訊實聯制所取得的資料可否使用,交給法官個案裁量,或者是由立法機關立法規範。簡訊實聯制取地的民眾地理位置資訊,究竟可否用來偵查犯罪之用?警察可不可以向法官聲請搜索票調取簡訊?或者可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檢警可否針對簡訊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
首先要先釐清的是,何時聲請搜索票?何時聲請通訊監察書呢?簡單來說,如果嫌犯已經將訊息傳遞「完畢」,用的是搜索票;如果仍然在「傳遞當中(嫌犯按下傳送後到指揮中心真正收到前)」,則要聲請通訊監察書,所以要聲請哪一張是取決於偵查機關要抓的簡訊是已經傳送完畢或者是正在傳遞中的。然而無論是哪張,原則上法官若核發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應是合法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若檢警想要搜索存放在電信公司的簡訊,只要有相當理由可信嫌犯的簡訊確實是存在該電信公司當中,並且符合法定聲請搜索票的程序,就可以請法官合法搜索票;而依照通保法第5條,聲請通訊監察書雖有較多限制才可核發通訊監察書,如:必須是符合重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等)、情節重大等要件,然而基本上只要嫌犯犯下的罪夠嚴重,符合通保法規定,法官也應該要核發通訊監察書。
所以,在法律層面看來,檢警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取得簡訊實聯制的資料,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但……你/妳應該跟我一樣覺得哪裡怪怪的吧(被騙感情的感覺)?
🎸【應立法解決簡訊實聯制遭挪用的問題】
指揮中心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檢警聲請調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又沒違法,問題的根源可能在於這次指揮中心為了把防疫效果放到最大,而有諸多權力,比如像本案的簡訊實聯制,民眾被強制公開自己去過的店家,不配合就開罰。但同一個政府卻可以在強迫人民配合實聯制時,一邊承諾僅供防疫用、一邊又用來追訴犯罪,想必一定會造成人民的不信任。指揮中心雖然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該承諾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應該要「立法規範」電信公司不得提供因實聯制所取得的資訊以及該簡訊不可用於防疫用途,民眾才不會幫助防疫同時,又要擔心今天傳出去的簡訊、未來會不會被用在對自己不利的用途上。
同時也有1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8的網紅王惠美,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3 12 02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 一、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防疫效果和國家刑罰權,哪個比較優先?】#讀者投書
政府在疫情升級後推出「簡訊實聯制」,承諾傳送電信公司之簡訊資料僅供防疫目的使用,不料,日前傳出警方利用實聯制資料鎖定嫌犯行蹤。
事後刑事警察局說明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合法向電信公司取得;亦有檢察官表示,行政機關片面宣布簡訊實聯制所獲內容僅供防疫使用,其法律效力並沒有高於《刑事訴訟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係屬無效承諾……
#防疫 #簡訊實聯制 #通訊 #法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3 12 02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
一、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唐山等17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佳龍等24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宜臻等19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九)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林佳龍等24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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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1 18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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