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電台:法律也有忍術無限放婚假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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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禮拜聊的第一則新聞是:
一位銀行員為了爽放 32 天婚假,在 37 天內,連續與同一人結了 4 次婚,又離了 3 次婚。但是銀行後來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 8 天婚假,這名行員認為銀行還欠他 24 天的婚假,於是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
結果銀行被認定違反《勞基法》開罰 2 萬元,銀行而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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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怎麼規定?
《勞基法》第 43 條規定勞工可以請婚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說,勞工如果結婚要給他放 8 天婚假,期間薪水照給。
➤ 真的可以爽放婚假了嗎?
理論上,這名銀行員結 4 次婚,好像就可以爽放 32 天婚假。一直結婚一直爽,一直婚假一直爽。
真的是這樣嗎?
然而,民法規定,行使權利的時候不能以違反公共利或損害他人為目的,否則就是「權利濫用」。此外,也要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勞動局在接獲銀行員檢舉時,應該要審查他有沒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如果有的話,可以減輕或減免對雇主的處罰。
因此,訴願委員會認為,北市勞動局在開罰時沒有考慮到銀行員有沒有惡意濫用婚假的情形,沒有釐清銀行拒絕婚假這件事到底合不合法,因此撤銷勞動局對銀行的裁罰,並且在 60 天內重新調查、作出一個新的處分。
所以,想要放無限婚假,可能還是沒有那麼簡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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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精彩重點 🌟
✓ 屏東假車禍真擄人悲劇案件
✓ 現行台灣刑法、家暴法可以解決嗎?
✓ 國外怎麼規範跟騷行為?
✓ 日本「桶川事件」,被殺了三次的女孩?
✓ 臺南人的驕傲:如何認定職災上下班的「通勤路徑」?
✓ 為了婚假結了又離、結了又離,違反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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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電台 #政治歸政治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
違反誠信原則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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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誠信原則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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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湯漢呼籲投票選區議員要考慮性傾向條例的立場。其實用意是叫人不要投贊成同志平權的人。我要問的是這是否教會的政策。教會是不是因為和自己宗教教義不同的事,便透過政治力量來體現自己的宗教。這脫離了政教分離的路。我要問的是為何只針對性傾向條例的問題。他們一講到這些邏輯便錯了,他們為何不叫人考慮候選人是否排除耶和華以外的神?聖經講只有耶和華一個神。那又是不是可以立法不准拜耶和華以外的神呢?天主教支持這立場嗎?天主教是否支持認為不可墮胎的人,叫人反對認可墮胎的人?天主教是否會反對叫人節育的人去當選議員?天主教是不是反對離婚的議員?為何他們不講這些問題,只講性傾向這一件事。
天主教是可以在自己的教義中宣揚一些事,但不能透過政治層面去實現。一透過政治層面去實現,就是違反政教分離的原則,意圖把社會轉作原教旨主義。當然高調地反對同志平權,這是很奇怪的。教宗方濟各話一個虔誠信主的同志,他自己也沒有資格去批判他。只有主耶穌才可以論斷他。湯漢這些人不聽教宗的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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