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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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誠信原則案例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果這篇報導屬實,那我認為,這已經不是高雄市長補選的參選人誠信問題而已,而是對於整個台灣高教系統品質信心的打擊。
我以畢業校友的身份呼籲,請中山大學給我們這些認真做研究,取得畢業證書的校友,一個最清楚的交代:
到底當初的學位論文審查是麼麼進行的?
如果調查結果確認抄襲屬實,不只是要撤銷畢業證書,連當初參與論文審查的指導教師及委員,涉及違反學術論文審查原則及學術審查倫理,要怎麼處置,都應該說清楚!
另外我也要提醒一件事,幾年前,我就曾經查閱相關政治人物的畢業論文,其中,不乏「#校內校外均不公開」的案例,連論文寫什麼內容外界都不可窺見,像這種幾近「黑箱作業」的高教論文審查制度,不就是現在「碩士生不值錢」的原因之一?
整個大學研究系統,依舊有很多認真從事研究的學者及學子,但因為某些放水的老鼠屎,被貼學店標籤,何其無辜。教育部要不要對這些系所加以清查,還是要容忍這些系所繼續拉低台灣的高教品質?
當然,這跟高雄市議員職責無關,只是以一個畢業校友,提出的最沉痛呼籲!
違反誠信原則案例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讀懂獨董」之一:獨立性
關於參與大同公司獨立董事的選舉,昨天收到很多朋友的訊息與打氣,謝謝大家的關心。
如果可以利用這次機會,促進大眾對「獨立董事」制度的理解與討論,檢討「規範」與「現實」的距離,我相信會很有意義。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對於《證券交易法》對獨立董事「專業性」與「獨立性」的明文要求,相當執著;就獨立董事對一般董事與經營團隊所應該踐行「監督制衡」的職責,也十分清楚。
然而,這些法律上的定位,卻與現實世界發生的狀況,存在相當大的落差。也因此,先前曾在個人臉書上發出了《獨董不是老闆的禁衛軍》(https://reurl.cc/O1rnjD)的感嘆。
離開政治場域後,我很有意識地選擇以律師的身份,走入私部門,希望能透過實踐更瞭解台灣的產業市場。除了協助令人期待的新創事業與NPO外,也開始解析上市公司的營運狀況與財務表現。過去的工作習慣,也讓我不由自主地同時在挖掘掌握上市公司的家族,把股東財產當成自家金庫的問題。
其中兩個目前尚未浮上檯面的具體案例,剛好可以分別拿來印證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與「專業性」的重要,與大家分享。
今天,從簡單的案子開始,先談「獨立性」。
A上市公司透過政府採購標案,取得一個高達數十億元的大型工程。該公司高層,透過俗稱「戴帽子」的手法,在將部分施作項目分包給下包業者時,透過勾串虛灌契約金額,再由下包業者支付回扣的手法,先後收取回扣高達數千萬元(至於該回扣透過白手套另有不法用途,先不在此討論),嗣後該上市公司遭到搜索,也有參與者承認犯罪。
在上開案例中,A公司參與犯罪之經營高層的法律責任,十分簡單明白: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非常規交易罪以及《商業會計法》之不實憑證罪。
除了構成犯罪之外,這種「浮報款項收取回扣」的行為,無疑就是把本來屬於全體股東的錢、當成經營高層自己的錢,不僅違反《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更嚴重損害全體股東權益。
接下來的問題是:知悉上開情事的獨立董事,有本於職責採取必要作為嗎?
並沒有。
到今天為止,此事依然被隱匿,A公司更沒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9款暨第6條第1項之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為什麼沒有?
我問了信任的友人,他看了A公司董事長與獨立董事的名字後,告訴我:這些獨董都是A公司老闆家族找來的好朋友,應該很難吧。
為什麼很難?
這不就是獨立董事應該發揮的功能嗎?這不就是獨立董事的職責嗎?
難不成法律對於獨立董事的要求與標準,可以因此而隨著自動下沉?
依法履行職責,貫徹「獨立性」原則,一點都不難。
當獨立董事發揮功能,為全體股東把關,是可以增加公司價值與股東權益的。
這是我真實的想法,在現實中可能實踐嗎?
我認為沒有問題,很多人卻笑我天真。
透過親身實踐,歡迎大家一同來檢驗吧!
違反誠信原則案例 在 元照出版- 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應如何判斷?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令相對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 始得認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而應受限制。 ... 關鍵詞:權利之行使,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誠實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