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江村貴議員被苗栗地院判處9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的新聞,有朋友詢問這樣該選區會遞補議員嗎?答案是目前不會補,該選區這屆也不再會補。
簡單跟大家說明一下這個事件及議員席次出缺後的處理方式。苗栗地方法院昨日(2/23)依2個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縣議員江村貴應執行9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80萬元沒收。
判決書指出,江村貴於民國105年間擔任頭屋鄉長期間與時任頭屋村長的彭正榮,共同基於職務上收受賄絡犯意聯絡,由彭正榮出面收受陳姓、林姓鄉民各50萬元,作為錄取頭屋鄉公所清潔隊員對價,每次人事紅包江村貴分得40萬元,彭正榮分得10萬元。
苗栗地院指出,法院審理時,江村貴否認收賄,辯稱是簽賭彩金,但同案被告彭正榮及2名行賄者均坦承不諱,且有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佐證。
法官審酌江村貴身為頭屋鄉長,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且在案件位居主導地位,情節較重,認其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80萬元沒收。
但因為全案尚未「判決確定」因此還未有解職的問題,故一審並不影響議員資格。但即便未來判決確定解職,第一選區不會再遞補議員,因為已無符合資格的人可補。
該選區(第一選區:苗栗市、公館鄉、頭屋鄉)在連續三位議員因賄選被解職後,遞補了三位候選人進議會,但第四順位之遞補候選人得票數已不到遞補門檻。其得票數低於該選區最低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故即便要補該選區也無人可補。
同時也跟大家聊聊其他議員出缺之狀況,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民意代表有辭職、去職或死亡者,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因為很少會出現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的情況,故主動辭職的、選上立委的、被罷免的、或是去世的,多數時候都不會進行補選或遞補。除非是一些比較小的選區,較容易跨過二分之一的門檻,比如前陣子過世的徐欽鴻議員之選區只有兩席,但又因為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故不再補選。
僅以本文為對議員席次變動有疑惑的朋友簡單解答。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無黨籍北港鎮長蕭永義涉嫌買賣正式清潔隊員職缺,先後透過白手套收受賄賂750萬元,讓6人成為清潔隊員。雲林地方法院2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6罪,判蕭永義10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750萬元沒收,全案可上訴。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在 新莊大小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自由時報 2020年2月19日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林益世案:應執行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2300萬元及美金31萬7千5百元沒收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新聞稿附件一】
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被告林益世等人貪污等案件宣判主文
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美金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美金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
林益世其餘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部分,及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部分,均無罪。
沈若蘭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及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部分,均無罪。
彭愛佳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部分,無罪。
沈煥章、沈煥瑤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部分,均無罪。
沈若蘭及沈煥瑤被訴犯損害債權罪部分,不受理。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無黨籍北港鎮長蕭永義涉嫌買賣正式清潔隊員職缺,先後透過白手套收受賄賂750萬元,讓6人成為清潔隊員。雲林地方法院2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6罪,判蕭永義10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750萬元沒收,全案可上訴。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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