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節快樂
今天是拔拔節,卻有一群人無法安心過節,連日的致災性豪雨,導致溪水暴漲,茂林、六龜、桃源等地區,有部分的家園遭雨水淹沒,昨天市長陳其邁 Chen Chi-Mai預防性警急撤離120位居民,因為事發突然急需物資,非常感謝議會幾位議員同仁,昨晚一起緊急籌措急用物資,今天上午順利把大家的愛心送到災區。
感謝的同時,也期盼各界的力量持續投入,陪伴他們重建家園。
(一)銀行匯款:
戶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金專戶
帳號:高雄銀行公庫部102103031319
(二)郵局劃撥
戶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帳號:42219427
(三)線上捐款
捐款網址:https://reurl.cc/XWMeWj
🧡指定用途備註「0806豪雨災區協助使用」
特別感謝
#聖情慈恩會
趙天麟
民主進步黨高雄市黨部
永不「范」手-范織欽 pasulang
鄭光峰 粉絲團
林智鴻 高雄市議員
陳致中 Chih-Chung Chen
姐姐的行動力 李喬如
快樂ㄟ志工-江瑞鴻市議員
高雄市動保議員 黃秋媖
高雄市議員鄭孟洳
黃文益 高雄市議員
高雄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郵局社會救助專戶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郵局社會救助專戶 在 新北市議員鄭宇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願臺鐵太魯閣號事故逝者安息、傷者平安
為了協助臺鐵太魯閣號受災民眾,#衛生福利部 及 #新北社會局 均開設了意外捐款專戶,若您希望透過捐款,協助傷者後續醫療、生活及社會重建相關費用,及提供罹難者家屬經濟支持,都可以透過以下專戶進行捐款:
衛生福利部:
1⃣自動櫃員機(ATM)、網路銀行進行捐款
捐款戶名: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
捐款帳號 003001727277(台灣銀行004)
亦可至臺銀臨櫃存款、臺灣行動支付(臺灣 Pay)轉帳辦理。
2⃣郵政劃撥方式(帳號 50269506),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並新增自動櫃員機(ATM)辦理金融卡跨行轉帳捐款,金融機構代號 700、帳號 700001050269506。
3⃣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帳號 270750「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
4⃣四大超商門市透過 7-ELEVEN 的 ibon、全家便利商店的 FamiPort 機台、萊爾富的 Life-ET、OKmart 的 OK‧go,捐款到衛福部賑災專戶。民眾只要在超商門市多媒體終端機,點選「0402 太魯閣號事故(衛福部)」,並依指示輸入資訊與捐款金額,列印繳款單後,至櫃檯繳費即可完成捐款。相關捐款手續費將由該公司自行吸收,不會向民眾收取任何費用。代收捐款金額為 100 元~2 萬元。
✏以上均請指定用途為:「0402 太魯閣號事故案」,並於匯款單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空白處敘明捐款用途,另將捐款人姓名、電話及收據寄送地址,傳真至 02-85906065,或將相關資料檔案以電子郵件寄至 sa21909038@mohw.gov.tw,以利寄送收據。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楊錦青指出,透過超商門市捐款的民眾,勾選「索取捐款收據」,將由本部於捐款活動結束後統一寄出收據。本部亦同步將捐款資訊公開徵信於本部網頁,方便民眾查詢。
✏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捐款洽詢,可撥打 1957 福利諮詢專線。
新北社會局:
#新北市好日子愛心大平台 針對這次事故開設「1100402太魯閣號翻覆意外案」方案,為使捐款流程更透明、並指定用途給太魯閣翻覆意外使用,捐款方式有以下二種:
1. 於上班日直接至銀行臨櫃匯款
捐款戶名:新北市社會救濟會報專戶
帳號:027038002803(台灣銀行板橋分行)
專案名稱:1100402太魯閣號翻覆意外案
2. 至#新北市好日子愛心大平台 網站首頁 https://goodday.ntpc.gov.tw/pwntpc 輸入資料加入會員後,點選 #我要捐款, 選擇 「1100402太魯閣號翻覆意外案」 依序填入資料,並下載繳費單即可透過網路銀行轉帳、ATM轉帳,或持繳費單至四大超商、郵局繳費。
✏新北市關於太魯閣號交通事故協助專線:
✏受傷者協助專線:社會救助科 石玉麗 0975325872
✏往生者協助專線:新北市板橋殯儀館館長黃芳子 0989100230
✏社會局救助科專線:02-29694789(8:00-22:00)
郵局社會救助專戶 在 Jul 24, 2020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其實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4-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開設專戶存放依社會救助法所支領的 ... 將文件拿到金融機關開專戶(臺南限於#郵局、#農會開戶喔!)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