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商品照片可能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如網拍賣家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在網路上張貼使用,可能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權利,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不要亂用照片喔
#自己拍的就沒問題
小編提醒各位喔
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在 寶總監的寶之國與他的狗王子 Empire of Director Bao & Niku & Baku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請尊重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因為創作者就靠那個吃飯。
有些被侵害權益的人都想說算了,那是因為他們不想花錢請律師打官司,問過大姑陳律師,她說如果真的要告的話,當然是沒問題的。
以下法規:
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可能會有民事及(或)刑事責任。
至於什麼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舉凡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或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且不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侵害他人著作權。
刑事責任的部分,侵害「改作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的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92條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侵害「姓名表示權」的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3條規定,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刑事責任若遭判刑確定,可能會留下前科的紀錄,對於未來出國、移民、找工作,都會有負面的影響,因此,務必要特別留心著作權的問題,以免因小失大。
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著作權系列】表演權及表演人權利(22)
作者:王誠之律師
伯恩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戲劇、歌劇及音樂著作之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此項權利除指現場演出、演奏之情形外,亦包含將現場演出再以其他技術設備向表演現場以外另一場所之公眾傳達,以及藉由錄製品再現著作之內容(即所謂機械性之再現)等情形在內。在大陸的著作權法中,著作財產權有所謂的表演權(performance rights),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26條規定著作人擁有公開演出權,即係對現場觀眾演出其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此外,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公開演出權之一種。
與公開演出權(表演權)易混淆的觀念是「表演人之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自第22條以下所規定之表演人之權利,包括「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專有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表演經重製者,不在此限」、「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重製物之權利」、「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等等。簡言之,依現行法,表演人就其「未固著之表演」係享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及公開演出權,而對「已固著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則享有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及出租權。2014年智慧財產局所提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為求明確,乃將各種表演人之權利集中於同一條文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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