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得懂「判決」嗎?】
一般的民眾,時常看不懂「判決」,以及無法判斷具體個案之量刑有無失衡之困擾。造成人民和司法的距離越來越遠。
所以司法院現在由資訊處及所屬機關資訊同仁共同組成「司法院」團隊,希望能夠藉由「裁判易讀與量刑參考小幫手」的幫助,將判決書中的法律用語即時翻譯成白話文,以協助民眾看懂判決書內容,並協助民眾瞭解法院量刑系統所推估之相關刑度,讓民眾能夠輕易看懂判決書之內容,及正確決定是否因量刑失衡而提起上訴。
團隊已進入總統盃黑客松的Top 10挺進決賽嚕! 決賽將於7月27日於總統府舉辦,請大家一起為團隊集氣加油!
大家來他幫他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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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系統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詐騙集團:台灣最善良的風景,是法院!>
肯亞事件爆發後,台灣民眾群情激憤,
但也有人指出問題出在哪裡?
過去最常執行詐騙集團「空中監獄」遣返作業的
台中地檢署多位檢察官的說法,
認為這次會出現與以往兩岸各自遣送嫌犯的不同做法,
主因與台灣司法對詐欺集團犯罪判刑偏輕,
及中國無法再忍受國人受騙嚴重有關。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ocal/20160414/838667/
基本上我贊同檢察官的看法,
之前K也寫過文章,
認為台灣法律或法界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詳後面文章)~
這個呈現在幾個方面:
1.法定刑不夠重:
之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字:5年以下 50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是有的人詐騙一次就是幾千萬,
就算詐騙某人匯款五次,法院也會用接續犯的概念,只論一次犯罪,
那等於是吃到飽,
有的名人像余小凡,一次被騙4000萬,
被告就算被抓到了,又怎樣?
給你判5年罰50萬好了,
關1800天可以賺3950萬元,關一天賺2萬,
真他媽的划算阿!(連K都心動了~)
(當然不法所得是要沒收的,
但是一般情況早就不知道轉到哪裡去了~)
後來雖然在103年6月新增339條之4,
用官府名義或用網路或是電信方式詐騙,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這樣的刑度跟罰金(特別是罰金),還是沒有多大的嚇阻力~
2.法院往往是輕判:
根據K的經驗,
砍人或傷害他人,在法院都會判比較重,
這可能是因為被害人被砍傷的照片往往是怵目驚心,
法官會覺得被告比較可惡的緣故,
至於騙錢,損失幾百萬或幾千萬,
再怎麼多,也只是一個抽象的數字,比較難以取得共鳴!
所以判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的很多~
(K的OS:其實在這種工商社會,被騙幾百萬,
難過程度應該比被砍兩刀還嚴重吧?!)
3.被害人?還是被告?
一般詐騙集團的慣用犯罪手法,通常為兩階段詐騙行為:
(一)先以詐騙手法(威脅或利誘)貪圖小利之民眾,
取得其名下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二)再將上開取得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用作詐騙金錢之人頭帳戶。
亦即,第一個詐騙階段,
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第二個詐騙階段,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金錢」。
藉由上開手法,詐騙集團主謀及相關犯罪者才得以逍遙法外,
警方能追查到的,只有第一階段遭詐騙之被害人之相關資料。
而在無法追到真正的詐騙集團主嫌等人之情況下,
警方往往選擇將第一階段之受害人
(即遭詐騙提供銀行帳戶之人)當成詐騙集團之幫助犯,
以對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詐騙金錢之人)交代,
檢察官或法院通常亦能體察”前開受移送之所謂詐騙幫助犯,
實際上也是被害人”之事物本質,不忍苛責,
通常會予以輕判或宣告緩刑。
然而,這樣的處理方式,真的是正確的嗎?
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他人詐騙金錢之受害人)
亦在明知相關風險之情況下,將金錢匯給不認識的他人,
但此舉並不會令其被害人之身分轉換為被告身份,
而為何第一階段被害人
反倒會因此從”被害人”身分轉換為”被告”(詐欺幫助犯)?
一樣被騙(一個被騙帳號,一個被騙金錢),
到了司法體系,卻有不一樣的處理
被騙金錢的還是被害人,
被騙帳號的被害人卻成為被告,成了詐欺幫助犯,
這是司法制度最令人感到納悶及詫異的地方!
4.法院判決輕重失衡:
有一句話是不患寡患不均,
因為詐騙集團都把機房設在海外,
在台灣的只有兩種人:
(1)車手 (2)鄉民(就是被騙帳戶的人)
(K的OS:你永遠抓不到大咖拉!)
(1)車手:既然是幫忙領錢的,至少是詐騙集團一份子,
應該判重一點,
但是根據法院量刑系統,
車手的平均行情是:判3.2個月,罰7000元
(2)鄉民:是被騙帳戶的人,
應該判輕一點,
但是根據量刑系統,
鄉民的平均行情是:判3.3個月,罰15,000元!
這真的很奇怪!
鄉民是被害人,被當成被告,已經很委屈了,
結果判下來,還比真正是詐騙集團的車手還來的高,
這到底是什麼道理?
連我都很難跟當事人解釋,法院不會亂判~
結語:
台灣法律及法院,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
但對於鄉民(被騙帳戶的人)又過於嚴苛,
對詐騙集團而言,台灣最美的風景,是台灣法院無誤!
--------------------以下為舊文章--------------
<法律也會大小眼!>
4000萬要賺多久?
柯p可能十幾年就有了,
有的人一輩子都賺不到~
那詐騙4000萬的人要被判多久?
最重5年,
通常都輕判一兩年了事,有的還可以易科罰金~
之前k的一個親戚被騙兩百多萬,
被告一審被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算一算,繳給國家18萬後,就沒事了
(後來k替她提上訴,到二審才改判,但也只判了1年~)
至於民事求償?
這種人都把錢藏得很好,要他賠是沒門的事!
如果是像余小凡那樣被騙了4000萬,
刑度有加重嗎?
沒有,上限還是5年,
頂多法院認定有六次詐騙行為,判六個罪,
這樣可能判重一點~
不過以現在法院實務作法,
通常是認定為一個接續行為,只判一個詐欺罪~
也就是,
在現行法律下,
詐騙者一次行為,不管詐騙2000塊,或是4000萬,
反正就是吃到飽,最多5年~
也就是,詐騙余小凡的歹徒賺翻了!
(不管是金錢上或法律上~)
反觀另外一批人(飛車搶500元1000元的歹徒),
不好意思,最低消費額就是7年起跳,可能判到十幾年~
只因為,他們奪取財物的過程比較粗暴!
其實不能怪法院,
法院是依照現在法律辦案,
而中華民國刑法本質上還是存在著一個士大夫思想,
一樣是做壞事,
穿西裝打領帶(白領犯罪或斯文犯罪)的,通常刑度不高,
而拿刀拿槍(持凶器犯罪)的,通常刑度很重,
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
也難怪葉素菲那樣的女強人,
弄了一個公司偽造交易憑證,
一艘空船反覆的在各個港口間進進出出,
營造一個業績欣欣向榮的假象,
就可以上市上櫃騙了n億的錢,
法院還奈何不了他什麼~
結語:
在台灣犯罪,
穿正式一點,語氣溫和一點有禮貌一點,就對了,
中華民國法律是善待斯文的~
量刑系統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司法院量刑系統
作者:管乃茹律師
法官之量刑向來是各國刑事審判實務的難題。依我國刑法第57條雖對於法官量刑之加重或減輕定有審酌標準,然因標準均屬抽象規範,或因個案承審法官解讀不同產生量刑落差。為降低量刑歧異,美國於1984年通過「量刑改革法」(Sentencing Reform ActFF09,並於1987年提出「聯邦量刑準則」(United States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將每個量刑因子量化為刑度,並規範法官需受拘束於量刑準則所定之刑度區間內為判決。然聯邦最高法院於2004年Blakely v. Washington(542 U.S. 296)及2005年United States v. Booker(543 U.S. 220)案件中,認定「強制要求法官依據量刑準則系統量刑」的規定牴觸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憲法權力而遭宣告違憲,並認定量刑準則對法官只能視為自願性的指導,而不具有強制效力。
而我國司法院為回應2010年間「白玫瑰運動」針對法院量刑與人民法感情差距過大之批評,參酌美國、英國、澳洲之量刑系統,自2011年起陸續針對妨害性自主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槍砲、提供人頭帳戶等資料幫助詐欺罪、毒品、竊盜罪、搶奪、強盜罪、殺人罪等案件建置量刑資訊系統,以統計方式歸納過去判決中法官量刑時所考量之各項重要因子建立編碼表。於系統中勾選各項量刑因子後,即可取得資料庫中相符案件判刑最重與最輕的區間及判決的平均刑度,提供法官判決時之參考,承審法官並可依照直接審理過程中所得心證加以調整量刑,或可減少個案法官量刑之歧異,使個案判決之量刑更符合人民之法律感情,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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