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卡如何挑選?首次公開分享我在爬山的存取設備 ft. Western Digital
一年半前開始以4K高畫質的規格紀錄山岳的樣貌,到了最近想用我的SONY A7S3拍攝慢動作捕捉動物與山友間的互動。但相機總是會跳出錯誤的提示,便開始找尋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呢?查了一下原來是記憶卡的『寫入速度不足』所造成!市面上記憶卡規格百百種,哪一張記憶卡適合我呢?
除了用單眼相機紀錄外,自己也會透過空拍機與運動相機以不同角度記錄山岳。每次在車上將素材過檔到我電腦時,每次因拍攝素材容量龐大,導致需等待漫長的時間。
於是『傳輸速度快』『穩定性高』與『耐用度』是我購買我儲存裝置的首要方向!
話說記憶卡是我們拍照與錄影常見的存取設備,但對於記憶卡上的符號總是霧煞煞!!這一次跟大家分享我選購『記憶卡』與『SSD』的建議吧!
戶外與山岳紀錄的拍攝需求:
✓錄製 4K 高畫質
✓錄製120幀4倍慢動作
✓讀寫速度快
✓長時間處於低溫、潮濕的嚴苛的環境
✓因經常快速移動,儲存裝置穩定需求高
本次介紹內容:
✓如何挑選合適的記憶卡?
✓記憶卡上的符號是什麼?
✓適合專業影像創作者的存取設備?
SanDisk Extreme PRO SDXC UHS-II V90 記憶卡
✓讀取300MB/s、寫入260MB/s
✓可錄製4K 120p 高畫質慢動作影片
✓連拍快速存取
✓耐寒、防水、防震、耐高溫、抗 X 光
✓記憶卡隨附 RescuePRO Deluxe 資料修復軟體
SanDisk Extreme PRO Portable SSD
✓讀取2000MB/s
✓寫入2000MB/s
✓256位元AES硬體加密保護
✓登山扣環設計
✓IP55 防水防塵等級
✓體積小巧 重量僅85g
SanDisk Extreme PRO SDXC UHS-II V90 記憶卡購買連結:https://pse.is/3gwby8
SanDisk Extreme PRO Portable SSD購買連結:https://pse.is/3h9g5t
最後謝謝Western Digital 提供本次拍攝贊助!!
SanDisk Taiwan
#WesternDigital #SanDiskAPAC #Sponsored #記憶卡 #山岳 #SSD #冒險 #戶外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秋天剩旅行【cts.travel】,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年半前開始以4K高畫質的規格紀錄山岳的樣貌,到了最近想用我的SONY A7S3拍攝慢動作捕捉動物與山友間的互動。但相機總是會跳出錯誤的提示,便開始找尋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呢?查了一下原來是記憶卡的『寫入速度不足』所造成!市面上記憶卡規格百百種,哪一張記憶卡適合我呢? 除了用單眼相機紀錄外,自己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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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逮你還能逮誰~】用 AI 人臉辨識緝凶,警卻誤抓嫌犯莫名被關 10 天
Posted on2021/01/04
TO 精選觀點
【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AI 辨識技術日趨成熟,也開始應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包含緝匪。但是 AI 做出的判斷真的能直接作為扣押人的依據嗎?以目前技術來看,AI 頂多能縮小緝查範圍,找到相似的面貌。但直接判定的證據仍然需要多方比對才不致冤獄。美國警方前陣子就發生了一件烏龍,不僅用假護照的照片作為追查依據,還扣押了這位被 AI 誤判的人。(責任編輯:郭俐伶)
作者:量子位
什麼都沒做,就莫名其妙被員警關了 10 天?
這是發生在美國新澤西州的一段真實故事。
一個酒店偷竊案件,嫌疑人駕車逃逸。員警沒有驗指紋、沒測 DNA,僅靠人臉識別系統,就鎖定了「罪犯」Nijeer Parks(帕克斯)。
編按:駕車逃逸的嫌疑犯當初受警方臨檢的時候,出示了假證件,該證件被警方懷疑之時對方就逃之夭夭了,留下這本假證件。警方就根據假證件上的相片用 AI 找到了帕克斯。
但尷尬的是,帕克斯壓根就沒去過那個地方,也不知道那個酒店在哪。甚至也不會開車,連駕照都沒有。去警局的時候,還是他的表哥開車送他的,結果還是被關了 10 天。
警方用「假證件」上的照片追查嫌犯?
據 NJ Advance Media 報導,去年(2020)1 月,在新澤西州伍德布裡奇市漢普頓酒店,發生了一起偷竊案。嫌疑人在酒店禮品店偷了糖果和其他零食,在酒店人員報警後逃到了一間男廁所。在警方趕到時, 該男子交出一張駕照,顯示自己是 Jamal Owens。
警方通過巡邏車內的電腦查到,該駕照無效的,可能是嫌疑人偽造。正當警方準備逮捕時,該男子從酒店門口逃出,跳上了一輛道奇挑戰者後逃逸。據 NJ Advance Media 援引法庭檔披露,當時嫌疑人還撞上了他們的巡邏車。一名警員追蹤該車後發現車輛被遺棄在一個停車場。
「道奇挑戰者」(非當事車輛)
於是,神奇的事情從第二天開始了。
來自紐約、新澤西兩大州的調查人員,通過面部識別軟體,掃描了駕照檔,與警察局、FBI 資料庫中存檔的嫌疑人照片進行比對,找到了與照片「高度匹配」的人。
編按:不是,既然都知道是假證件,那照片也有很高的機率是假的吧?
這類軟體,主要依賴於數十億張社交媒體照片來識別犯罪嫌疑人,一直飽受詬病。由於某種原因,NJ Advance Media 沒有具體透露。目前,新澤西州已經禁止使用這種軟體。
然後,兩個州的警方告訴伍德布裡奇市的同事:我們找到嫌疑人啦!
警方找到與證件照片找片吻合的嫌犯
嫌疑人被確定為帕克斯,並以他的名義發出了逮捕令,指控他犯有商店盜竊、偽造政府檔、拒捕、嚴重的武器攻擊、離開事故現場等罪名。隨後,警方檢查了幾個地址,試圖逮捕帕克斯,但無法找到他。
帕克斯通過祖母知曉了這件事情,隨即要求表哥開車送他去警察局,想澄清誤認問題。但是一到警察局門口,他就直接被銬上手銬,被七八個員警同時審訊。在裡面,員警給他看了受損的道奇挑戰者的照片,並一直逼問:你知道你做了什麼?
帕克斯解釋無果,直接被關進監獄,他透露在保釋前,在那裡待了 10 天。
當時監獄檢察官提醒他:如果乖乖認罪,作為交換條件,他將在監獄中服刑 6 年,直到他服完 85% 的刑期就可以提前釋放,其中還有 3 年假釋。但帕克斯認為,如果他接受審判,檢察官會根據他以前的犯罪歷史尋求 20 年或更長時間的判決。
帕克斯曾因販賣毒品而被定罪 6 年,但出獄後決定改過自新,找到一份普通的工作,與未婚妻過著安穩的生活。但這件人臉識別案件,打破了他的寧靜。開啟了一年多的訴訟之旅。
帕克斯的律師頓對鎮政府、警察局和包括市長約翰-麥科馬克在內的公職人員提起訴訟,指控調查人員依靠面部識別軟體侵犯了他客戶的權利。市長的發言人表示,鎮政府還沒有看到民事申訴,無法發表評論。目前,一名高級法院的法官已經開始向檢察官辦公室施壓,要求他們在案件中拿出更多的證據,而不僅是面部識別軟體。
總之,看起來事情還沒結束。
抓罪犯,人臉辨識說了算?
無獨有偶,這不是美國第一次出現人臉識別抓錯人。帕克斯被抓還不是類似事件中最嚴重的一起。2014 年,一位名叫史蒂夫•塔利(Steve Tally)的財務顧問被誣告搶劫了兩次銀行。第一次是在當年 5 月 14 日,第二次是在他被捕前 10 天,也就是 9 月 5 日,並且被控在第二次搶劫中毆打一名警官。
在警方公開發佈 9 月份搶劫案的監視圖像之後,認識塔利的三個熟人撥打了警方熱線,並指出了塔利外表與劫匪之間的相似之處。就連塔利的前妻在看了警方提供的圖片後,也認為是他。
但塔利有充分的不在場證據:他當時正在一家公司裡上班。警方沒有理會,還把塔利關押了兩個月,在這期間打傷了他。直到兩個月後,塔利的辯護人拿出了他在公司上班的監控錄影,塔利才得到釋放。
2009 年,美國國家科學院的一篇論文指出:除了 DNA 測試外, 沒 有其他法醫證據方法可以可靠且始終如一地證明證據與特定個人或資料來源之間的聯繫 。
從技術上來說,人們無法從人臉識別上確定某個嫌疑人的唯一性。而 FBI 的法醫音訊視頻圖像分析部門自己也知道,人工進行人臉比對,結論最終會基於個人觀點。
AI 演算法能一次辨識數百萬張臉,但卻不能成為絕對性的證據
早在 2008 年,FBI 年的一份報告中建議圖像部門研究量化面部特徵的頻率。然而人類已經努力了 100 多年,目前為止還沒有定論。人臉識別另一個問題是,將監控攝像頭會壓縮視頻圖像,導致用來區分嫌疑人的皮膚、靜脈和痣等圖案被去除、損壞或變形。塔利被捕就是因為 9 月的監控視頻中強盜的臉上存在痣。
實際上,由於採集視頻的光照條件不同,會導致一些偽影被誤認為痣。雖然當年抓捕塔利使用的是人工對比,但到了今天,準確率更高的 AI 來做人臉識別依然問題重重。
演算法可以在幾秒鐘內搜索數百萬張臉,對於具有規則照明和標準化姿勢的圖像,許多人臉識別系統的準確率都超越了人類。但仍然沒有一個演算法可以保證 100% 的正確率。
在專業性上,AI 演算法的可解釋性差,人臉識別缺乏支援法醫意見的經驗資料。
說到人臉識別抓罪犯,不知你是否會想起幾年前張學友演唱會的五連殺?當時警方依靠人臉識別,連續抓住了 5 名逃犯。但相比之下,英國的員警就沒有這麼好運了。在 2017 年的歐冠比賽上,英國警方使用了人臉識別系統,結果總共發出了 2470 次警報,相當於每隔三秒就會提示嫌犯來了,錯誤率高達 92%。
因為擔心隱私被圖像採集方洩露,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郭兵將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成為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
最終,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年卡時提交的面部特徵資訊。
人臉識別面部資訊屬於個人敏感資訊,一旦洩露將對個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危害。也正因如此,人們對於人臉識別的態度越來越慎重。
去年 5 月,三藩市出於安全與隱私的考慮,禁止政府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成為全球第一個禁用人臉識別的城市。科技公司對人臉識別的態度這些年也越來越謹慎,IBM 退出研究這項技術,微軟也刪除了用於研究的大型人臉識別資料集 MS Celeb。
人臉識別這項 AI 最初的殺手級應用,成就許多 AI 明星公司。但發展至今,人臉識別也正在來到一個十字路口。一端,它的便利已經充分展現;另一端,伴隨的隱私爭議和錯誤率難題,也不斷以新事件登上熱搜。
用不用人臉識別?在什麼地方用人臉識別?如何用人臉識別?都在成為新時代裡的難題。
另外,聽說現在不少社區,都改人臉識別了?
資料來源: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21/01/04/ai-arrest-wrong-criminal/?fbclid=IwAR1NWVHkY_JLQmwaObcWgumpCHXI3Ya3aJWZiJ740tI99dgbZIHG-CA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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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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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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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長時間錄影軟體 在 秋天剩旅行【cts.travel】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一年半前開始以4K高畫質的規格紀錄山岳的樣貌,到了最近想用我的SONY A7S3拍攝慢動作捕捉動物與山友間的互動。但相機總是會跳出錯誤的提示,便開始找尋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呢?查了一下原來是記憶卡的『寫入速度不足』所造成!市面上記憶卡規格百百種,哪一張記憶卡適合我呢?
除了用單眼相機紀錄外,自己也會透過空拍機與運動相機以不同角度記錄山岳。每次在車上將素材過檔到我電腦時,每次因拍攝素材容量龐大,導致需等待漫長的時間。於是『傳輸速度快』『穩定性高』與『耐用度』是我購買我儲存裝置的首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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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謝謝Western Digital 提供本次拍攝贊助!!
0:00 本次介紹內容
0:16 片頭
0:58 山岳創作者自我介紹
1:10 山岳拍攝經驗與需求
2:10 如何判別記憶卡規格
5:14 目前主要拍攝器材
6:25 如何挑選合適的記憶卡
8:25 後製儲存裝置需求
7:06 目前使用與推薦SDXC記憶卡
7:30 SanDisk Extreme PRO SDXC UHS-II V90 記憶卡
9:43 SanDisk Extreme PRO Portable SSD 開箱與評測
10:39 IP55防水防塵等級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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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了第五集也很多人私下想問的,究竟阿湯這樣長時間在家工作的人,書房會是長怎樣?又有什麼特別的設計呢?其實我的書房算是蠻平凡的,不過我自己還蠻喜歡一整面的洞洞板設計,而其它部份我也善用了壁掛來節省空間,還有先前客廳提到的電視部份,設備都是怎麼收的呢?來看看吧。
新家設計說明請到顆老大的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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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家開箱系列(一):https://youtu.be/41I8j8Sw3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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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收到 Tesla 官方 LINE 通知 10/15 開始,台灣的超充站正式開始收費了,這部份很多人開始討論,會不會有一波二拋售潮之類的,其實電費並沒有比油錢貴,而且是便宜很多,即便是長時間算下來,整體花費應該還是比油車划算的,但先不論那 10 年後的事,眼下我們就來看看每個型號的充電費用大約會落在哪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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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會錄ZOOM、 Google Meet、 Cisco Webex
買上課影片裏面有講師上課+黑板上面寫字畫圖+ppt
時間都至少1小時以上
希望可以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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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試過WIN10內建錄影,聲音會斷斷續續
試過OBS Studio,我只要打開這程式網頁就很難開,網頁跑很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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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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