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摩來了。
從來沒想過可以演志摩,
對我來說是這麼夢幻又高不可攀。
謝謝志摩,
謝謝堅強的老師們和歌隊朋友們,
這些日子來大家都在積極的排練中,
將這故事建立的越來越完整美好。
早鳥倒數3天,希望能在劇場見到你。
#徽因—陳品伶
#冰心—李杏
#梁思成—蕭景鴻(阿弟)
#金岳霖—周定緯 Judy Chou
#徐志摩—鍾政均
演員—
#謝雅兒、#周宛怡、#張書閩、#呂承祐、#達姆拉楚優吉、#許仲文、#廖志恒、#柯昭銘、#陳奕均、#程穩育
同時也有14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贊助專區 Paypal傳送門: https://paypal.me/HsuehHeng 綠界傳送門: https://p.ecpay.com.tw/706363D 歐付寶傳送門: https://reurl.cc/eENAEm 因為疫情的關係,一個 #陳柏惟罷免案 罷到我他媽都快忘記了,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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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江主席一直要罷免別人,自己能連任立委嗎?
自己主席都被罷掉了,去罷人是哪來的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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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Q若沒過?朱立倫重傷!
國民黨主席選舉過後第二天,敗選的現任主席江啟臣,人已經到了台中二選區,跟「志工」顏寬恒,一起在街頭訴求罷免陳柏惟。
說好的刪Q呢?我看到有媒體在呼喚朱立倫,畢竟選前說要進駐台中,要全力支持罷免,在謝票行程之後,朱立倫會不會真的進駐台中?黨中央力挺罷惟的力道又有多少?自然受外界關注。
先說一個技術問題。
罷免陳柏惟的投票,是在10/23,不過朱立倫上任黨主席的日子,卻是10/30,這是國民黨全代會召開的日子,新任黨主席,就是這天上任,所謂「提前進駐黨中央」,這是辦不到的事情。
技術問題說完,來說政治問題。
儘管接任黨主人日期,在罷免之後,不過國民黨「新民意」已經產生,新當選的黨主席,如果不把「刪Q」當成「自己的事」,10/23罷惟若失敗,10/30朱立倫又有何顏面,上任就職?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今天接受「暐瀚撞新聞」的專訪時,直指這個核心問題。
他說,就任日期,誰的責任,都是多餘的討論。總之,刪Q若是沒過,重傷的就是朱立倫。
進了廚房,就不要怕熱;領了招牌,就得扛住招牌,這是朱立倫還未上任主席,就得面對的,第一仗。
暐瀚 2021-9-27 de 台北
陳志恒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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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疫情的關係,一個 #陳柏惟罷免案 罷到我他媽都快忘記了,在那遙遠的台中還有一個發起人阿文還在吃素…….好像都快超過一百天了啊~~~(拭淚)
還記得一百多天之前,我們邀請了罷免團體的公民們來上節目。結果阿文嗆賭要吃素,吃到大家都快把他忘記了,還有網友檢舉說他半夜目擊到阿文去買鹹酥雞,事隔一百多天,感覺好像過了幾個世紀,結果陳柏惟還是努力的各種搞笑啊!
今天他就率先把 #國防部長 洗臉洗到金閃閃,事後基進黨還發文痛幹國防部長!我真是太感動了,基進黨忽然之間想起自己應該監督執政黨了啊!他的臉書第一篇發文還義正嚴詞:【如果阿公阿嬤聽不懂華語看不懂字要怎麼做全民國防?要怎麼知道台灣目前的外交關係?】結果底下一堆網友狂罵,柏惟你竟然想把阿公阿嬤推上戰場全民國防是不是太不孝了!
身為一個一整年提案沒有一個法案通過的男人,今天馬上發了一篇文之後立刻發第二篇文道歉,蠻會學得啊!跟上我向綠畜道歉的風潮,感覺今天道歉的立委橫跨各黨派ㄟ!我是不是很引領風潮啊!【挺胸】
還有在地罷免的時候聽說全台灣支持度只有3.5%的基進黨帶了很多外人去台中,在地鄉親怎麼看呢?
陳柏惟可以笑的事情實在太多了,那我們還是繼續笑他吧!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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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大綱:
00:00 為罷免陳柏惟 阿文吃素吃了近8個月
10:00 阿文重現街頭宣講
18:00 罷免陳柏惟局勢倒吃甘蔗
30:00 陳柏惟的台語屬於哪一派?
38:00 罷免陳柏惟案發言人Max
42:00 刪Q總部如何對抗陳柏惟/談陳柏惟台語質詢邱國正
58:00 蔡其昌挺陳柏惟內幕/顏寬恒任刪Q總部志工
01:03:00 台中海線屯區選民結構
01:14:00 塔綠班之歌陳柏惟版/罷免陳柏惟案倒數計時
01:23:00 綠營民代為何挺陳柏惟?
01:44:00 罷免陳柏惟案 刪Q總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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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受到黃暐瀚感召,本人宣布今天成為第一屆向綠畜道歉天下第一武道會!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大家都該向綠畜道歉! ft.資深媒體人老瀚
由於每次道歉我都晚 #黃暐瀚 一個火車頭,因此這次學到教訓,立刻在第一時間跟在黃暐瀚屁股後面對各行各業,世界各地的綠畜道歉!而且我還非常有誠意的做了圖版,圖文並茂的道歉!是不是很有誠意,各位綠畜都應該把我當好朋友才對!
這幾天又到了五倍券大逃殺遊戲的時間了,根據中時電子報的報導:【民眾綁定 #數位五倍券 亂象一籮筐,今早開放搶名額時,官方網頁一度大當機,不少人在台灣Pay綁郵局VISA卡時,被卡的特別嚴重,收到OTP驗證碼的時候,都已超過時效4分鐘,更扯的是有網友發現按一鍵「F12」就能查OTP驗證碼,無奈說「是在心酸的嗎?」。】由我們的資安天才外包關貿網路 #IT大臣唐鳳 親自主演廣告,扮演唐鳳獸大力推薦的五倍券果然如同我所預料的一樣又當機了,但是不只當機,還有資安問題,還有莫名的已經綁定又被取消的問題,根據聯合報的另外一篇報導:【振興五倍券不只官網與各金融業者流量太大、頻寬被塞爆,藝fun券在「共同綁定」上更是出了「流程上的bug」,讓參加共同綁定的民眾湧入行政院政委唐鳳臉書粉絲團,詢問「該怎麼辦」,今更傳出民眾綁定台灣Pay,回饋全部被消失。資訊業界專家表示,會出這麽多錯誤,極有可能是最後測試根本不完整,甚至來不及測試就上線,造成「全民公測」的亂象。到唐鳳臉書上反應問題的網友表示,共同綁定後,要進行預約抽籤登記,但只要共同綁定的成員中,有兩個人以上都登記了藝fun券,最後查詢登記結果,就會發現只剩下一個人有登記到,其他共同戶則「被洗掉」,等於沒登記到抽藝fun券。】
時中你真調皮,你看看你又來了,根據中國時報的報導:【立委賴香伶今(22)日在立法院表示,當初東洋要採購BNT,政府是否因意識形態而錯失機會, #陳時中 則反嗆,東洋採購BNT是談判沒有成功,現在當然可以說要買3千萬劑BNT,但去年9月BNT才進入第二期準備第三期試驗,「當時誰敢說敢買?」強調政府絕對沒有意識形態或阻止。對於陳時中稱BNT去年沒人敢買,有網友在《PTT》翻出2020年8月12日的媒體報導指出,2020年7月29日,英國宣布向BNT預訂3000萬劑,2020年7月31日,包括美國宣布向BNT預訂1億劑,日本宣布購買1.2億劑,歐盟也宣布購買2億劑,2020年8月上旬,加拿大與已BNT簽約2000萬劑,質疑陳時中為何一直在說謊?】但是時中,台灣的高端你連二期都沒做完,也是買了ㄟ,這種雙重標準是怎麼搞得啊?而且全世界早搶是種冒險,你連世界都有穩定疫苗的晚搶也要冒險,這科學標準是甚麼?又根據TVBS的報導:【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質詢,政府宣稱買了很多疫苗,但實際上台灣卻一直處於缺疫苗的狀態,尤其是青壯年人口,很多人第一劑都還沒打到,想打仍遙遙無期。蘇貞昌回應,「蔡總統說自己從未欠錢趕3點半,只有對催疫苗很用力,『用盡了命在催』」。】老瀚是不是明白甚麼叫做用盡了命在催,現在還有剩嗎?我是真的聽不懂啦,啊沒到就沒到啊。
另外又有針對 #高端 份子的麻煩了,根據蘋果新聞網的報導,【白宮已宣布將於11月初解除針對歐盟、英國、中國和印度等33國旅客的旅遊限制,但所有外籍旅客須完整接種疫苗才得以入境;目前完整認可名單尚未公布,而美官方目前雖只核准莫德納、BNT、嬌生等3款疫苗,但也已宣布將認可世界衛生組織(WHO)已認可的疫苗,例如AZ、中國製的科興與國藥等疫苗。對此,衛福部長陳時中今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美國目前規定,完整接種的定義是施打完兩劑疫苗,至於混打、AZ或高端疫苗是否會被承認,「都需要去溝通」。】但台灣現在覺得高端美國接受機會很高的原因是因為實驗數據好嗎?可是美國已經說了不接受免疫橋接的做法,還是說跟阿亮講的一樣,是因為入境美國人數的原因來認可疫苗嗎?那麼美國會認同台灣這七十幾萬人的入境權力,只因為台美關係友好嗎?可以談喔?
另外,法廣引述彭博社:台灣已經提交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全面進步協定》(CPTPP)的申請,而就在幾天前,中國也發出了自己的申請,希望成為該協定的成員,該協定曾被美國推崇為孤立北京和鞏固美國在該地區主導地位的方式。但是這在金融時報報導日本抱怨台灣不積極加入cptpp後幾天就申請了,這到底是巧合還是必然?
另外,今天黃暐瀚除了向綠畜道歉之外,也還撥空訪問了台中罷免進度,根據yahoo的報導,【台灣基進黨中市立委 #陳柏惟罷免案 將在下月23日舉行投票、倒數僅剩1個月,資深媒體人黃暐瀚今(23)早專訪國民黨前立委顏寬恒為何近日才表態刪Q?顏除提出3大理由:辜負鄉親、忘記初衷、不買疫苗外,也透露陳日前嗆志工為何要罷免他這件事,讓他堅定罷陳決心!】台中這邊的狀況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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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大綱:
00:00 開播
17:00 向綠畜道歉
43:00 數位五倍券亂象叢生
01:08:00 陳時中稱去年沒人敢買BNT
01:20:00 蘇貞昌:蔡總統說自己從未欠錢趕3點半 只有對催疫苗很用力 『用盡了命在催』
01:40:00 打高端到底能不能去美國?
01:51:00 CPTPP
124分 罷免陳柏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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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台中 #罷免陳柏惟案 進入第三階段時,台北萬華也有 #罷免林昶佐 正在二階聯署中,到底狀況怎麼樣,只好問在地人童仲彥了~~~~
#童仲彥 以前選區就是在萬華啦,現在萬華到底怎麼樣問他最準了。因為我們外地人真的不熟萬華的份子跟組成,所以到底是真的罷免會通過還是不會通過,一定要靠在地的觀察。
根據中廣新聞網的報導:【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童仲彥直言林昶佐根本一點都不關心萬華選民,從來沒到該區關心,也沒有替他們說過一句話。視察當天,他先去迎接陳時中,後來又站在陳時中身旁。種種目的就是想博得民進黨支持「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台北市長」。】
而且這次罷免聯署還有鬧雙包,童仲彥自己在地看到的狀況跟民意是否真的有那麼順利呢?每次阿亮都說這很有可能會成功,真的嗎?
而且前幾天童仲彥還跑來我們直播,大家這才知道原來民視以前的政論是童仲彥交棒給謝志偉,原來是學長啊!【民視政論節目主持人撤換,牽扯出是因為民進黨內,有人為了爭取中常委票源,拉攏派系,才找來前新聞局長謝志偉擔任新主持人的說法;謝志偉說節目會延續他個人風格,而主持人交替他認為很平常;被換掉的主持人童仲彥,也表示尊重公司決定,會思考下一步。】這背後到底有甚麼關係,聽聽罷免之外可以順便講一下啦!
最後,經常有八大行業的人來這邊抱怨說太久沒營業快要餓死了,今天就順便請推動性產業專區合法化的童仲彥來講講好了,這個要老司機帶路才知道啦!外行人只能靜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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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大綱:
00:00 開播
02:00 萬華在地人怎看林昶佐罷免案
20:00 林昶佐在萬華的表現 童仲彥這樣看
44:00 林東會長為何對林昶佐發飆
54:00 童仲彥:林昶佐對地方沒有感情
01:00:00 童仲彥談側翼與罷免
01:09:00 八大行業現狀
01:30:00 童仲彥當年在民視主持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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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恒 在 Re: [求真] 喝酒事件無罪- 看板THU_Talk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裁判字號】 99,易,3612
【裁判日期】 1000309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恒
被 告 黃少伯
被 告 陳俊宏
被 告 李智忠
被 告 許燕林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肇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
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
燕林等均為家住金門而外出就學之學子,被告陳志恒平時以
電腦MSN網路聊天程式與被害人賴宣諭交談,民國97年11月1
4日晚上11時30分許前不詳時間,被告陳志恒與被害人賴宣
諭相約在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81號東海大學學生宿舍
30棟前見面,被告陳志恒遂與被告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
、許燕林等共同攜帶金門出產之0.75公升、酒精濃度58度之
金門高粱酒1瓶準時赴約,被害人賴宣諭與被告陳志恒等5人
談天嬉鬧後,淺嘗一口前開高粱酒而誇口酒味平淡,被告陳
志恒等5人遂起鬨,以被害人賴宣諭若能一口氣喝光整瓶高
粱酒,可得賞金新臺幣(下同)600元,被害人賴宣諭遂隨
之起舞一口飲至2/3瓶時,突然出現臉色發白、頭暈、站立
不穩等徵狀,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
林等察覺有異,而儘速蒐集約定之600元獎金交予被害人賴
宣諭以勸阻其繼續飲用,被害人賴宣諭飲酒後因所飲食之酒
精尚未完全揮發而仍有意識,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
、李智忠、許燕林等均為受有良好高等教育之學子,且均出
身於金門而熟知金門高粱酒之高酒精濃度性質,渠等對於平
日未常飲用酒類之大學女生,提出將高濃度酒精飲品一飲而
盡之要求等玩笑,而被害人賴宣諭亦乘興應其要求飲下大量
高濃度酒精飲品等行為時,應負有防止使被害人賴宣諭發生
酒醉後不省人事而發生嘔吐物阻塞呼吸系統、跌倒或酒精中
毒等危險或意外現象之義務,而依當時情形及被告陳志恒、
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之智識、能力,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未在旁隨時照料或即時送醫救治,竟以渠等
為男生無法進入女生宿舍之理由,任由被害人賴宣諭獨自進
入電梯返回30棟宿舍606舍房內休息,致被害人賴宣諭獨自
返回宿舍,告知同寢室陳姿君有飲酒事實後,趴睡於書桌前
,因酒精中毒而呼吸衰竭死亡,嗣陳姿君於翌(15)日上午
12時30分許,見被害人賴宣諭趴於書桌上而未理會多通電話
鈴聲,而始報警發現被害人賴宣諭業已死亡而查獲上情,案
經告訴人即被害人賴宣諭之母劉碧瓊告訴偵辦;因認被告陳
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涉犯刑法第276
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
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
人涉犯前開過失致死罪嫌,無非係以:(一)被告陳志恒、黃少
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被
告等均為生長於金門高梁酒生產地之金門,被告等於97年11
月14日晚間,與被害人賴宣諭相約在東海大學30宿舍前飲酒
,被告等迨被害人賴宣諭飲用2/3瓶高梁酒後,任由被害人
獨自進入電梯返回宿舍,而未行通知校內輔導人員注意被害
人賴宣諭身體狀況或使被害人賴宣諭就醫等行為等事實;(二)
告訴人劉碧瓊之指訴:犯罪事實之全部;(三)證人陳姿君於警
局之證述:被害人賴宣諭書桌前剩下約1/3瓶金門高梁酒係
被害人賴宣諭返回時所攜帶回來物品,被害人賴宣諭告知酒
醉後坐在書桌前直至上午發現被害人賴宣諭不接電話趴睡於
書桌前死亡等事實;(四)證人即東海大學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
長(宿舍輔導助理)李中堅、郭承儀之證述:被告等使被害
人飲酒後,不曾透過任何管道通知宿舍輔導人員注意被害人
身體狀況之事實;(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相字第
1838號相驗卷宗、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報告、被害人舍房
剩餘酒品照片:被害人賴宣諭飲用酒精濃度58°之金門高梁
酒達2/3瓶,飲用後獨自在房內書桌上趴睡死亡,死亡原因
為酒精中毒致呼吸衰竭等事實等為據。
四、訊據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均堅持
否認有何過失致死之犯行,被告陳志恒辯稱:金門高梁酒是
600毫升,伊等當天要送被害人賴宣諭回去,但宿舍電梯不
能進入,伊等有送被害人賴宣諭到電梯口,當時候,伊等有
詢問被害人賴宣諭房間內是否有人,被害人賴宣諭告知有人
,喝酒係伊提議的,當時伊有詢問被害人賴宣諭的狀況,一
開始被害人賴宣諭是先用瓶蓋嘗試喝,她說沒問題等語;被
告黃少伯辯稱:發生這件事情伊等深感難過,但認為沒有法
律上之過失等語;被告陳俊宏辯稱:對於這件事情感到難過
,對於法律上認為沒有過失,與被害人賴宣諭打賭完有確認
她的狀況,她還很清醒,伊等都是第一次見面,也不知道被
害人賴宣諭的宿舍號碼等語;被告李智忠辯稱:對於這件事
感到難過,對於法律上認為沒有過失等語;被告許燕林辯稱
:對於這件事感到難過,對於法律上認為沒有過失等語。經
查:
(一)被害人賴宣諭於飲用大量58°金門高梁酒後,因呼吸衰竭
、酒精中毒死亡之情,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法醫參考病例摘要1份(參照97年度
相字第1838號相驗卷第17頁)、臺中市消防局緊急救護紀
錄表1份(參照97年度相字第1838號相驗卷第19頁)、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參照97年度
相字第1838號相驗卷第39頁)、案發現場照片16張(參照
97年度相字第1838號相驗卷第25至32頁)、相驗照片6張
(參照97年度相字第1838號相驗卷第47至49頁)、解剖照
片13張(參照97年度相字第1838號相驗卷第52至60頁)在
卷為憑,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屬實,
並製有相驗筆錄(參照97年度相字第1838號相驗卷第33頁
)、解剖筆錄(參照97年度相字第1838號相驗卷第36頁)
、檢驗報告書(參照97年度相字第1838號相驗卷第61至68
頁)在卷為憑;嗣經法醫師解剖結果,發現其血液內有酒
精濃度0.323﹪,尿液內酒精0.358﹪,已達到迷醉、昏迷
的狀態,因此造成死者死亡的機轉,是因酒精對腦部及呼
吸中樞的抑制,導致呼吸衰竭死亡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解剖報告書(參照97年度相字第1838號相驗
卷第69至75頁)在卷可稽;且經將被害人賴宣諭之血液、
尿液,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螢光偏極免疫分析法、頂
空氣相層析分析法、液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
分析法檢測,經檢驗結果:(一)送驗血液經檢驗結果發現含
酒精323㎎/dl(即0.323﹪)、Atropine;(二)送驗尿液經
檢驗結果發現含酒精358㎎/dl、Atropine;(三)送驗上揭檢
體經檢驗結果未發現安非他命類、鴉片類、鎮靜安眠藥及
其他常見毒藥物成分,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7年12月10
日法醫毒字第0970005656號函(參照97年度相字第1838號
相驗卷第50頁)在卷可按;再者,被害人賴宣諭所飲用之
金門高梁酒經送驗結果,未檢出甲醇成分或一般可揮發性
有機藥物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2月26
日刑鑑字第0970189546號鑑定書(參照97年度相字第1838
號相驗卷第76頁)在卷可參;由此可知,被害人賴宣諭係
因大量飲用58°高梁酒後,達到迷醉、昏迷狀態,腦部及
呼吸中樞遭到酒精抑制,導致呼吸衰竭死亡,並無其他外
力介入之因素,應堪認定。
(二)本案中被害人賴宣諭為贏取賞金600元,而接受被告陳志
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五人提出之條件
,飲用1瓶酒精濃度為58°之金門高梁酒,被害人賴宣諭
之行為,雖係出於個人評估後之作為,然按刑法上所謂「
自我(被害人)負責原則」,係指行為人若參與他人故意
自傷行為或同意他人之危害行為者,在被害人自我負責原
則之範圍內,行為人不受歸責。而「自我(被害人)負責
原則」也會形成過失犯中客觀歸責的界限,其基本出發點
在於,每個人原則上僅需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藉此在客觀
歸責層次上明確區別不同的負責領域並限縮歸責的範圍。
據此,行為人唆使、促成或幫助被害人或與其相約共同從
事可能危害自我的風險活動,只要被害人自我對活動風險
有所充分認知且自甘冒險者,行為人亦不因過失而受歸責
。對此,被害人賴宣諭先前從未有過飲用酒精濃度58﹪之
金門高梁酒之經驗,顯然不知瞬間大量飲用高濃度酒精之
後,所可能產生之泥醉、昏迷,甚至中樞神經、呼吸系統
遭到酒精抑制之嚴重後果,而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
宏、李智忠、許燕林等人在案發當時亦未主動提醒被害人
賴宣諭飲用烈酒之後續生理反應,可見被害人賴宣諭並非
係在充分認知之情況下,自甘冒險大用飲用烈酒,因此,
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人自難
適用「自我負責原則」藉以免除渠等對被害人賴宣諭死亡
結果之客觀可歸責性。
(三)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五人基
於對於特定危險源之責任中之危險前行為理論,應當具有
保證人之地位:
1、按刑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
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
生結果者同。」,此即所稱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以消
極不作為之方式達到通常須以積極作為方式才能實現的犯
罪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基於其保證人地位而負有防止結
果發生之義務,而行為人卻以與積極作為等價的消極不作
為方式,導致了不法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前開條文中所
稱「法律上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者」,即是所謂的居於
保證人地位之人。保證人地位,以具有防止結果發生且具
刑法關連性之法義務為前提。因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作為
犯的補充型態,與作為犯同樣是違犯了禁止規範,因此也
適用作為犯的構成要件,但為避免處罰範圍過度擴張,應
以行為人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保證人地位為前提,才能將
不純正不作為犯與作為犯相提並論。
2、現今學說上主要從實質而非形式判斷標準來界定保證人地
位,並將之區分為兩種主要類型:一是對特定法益的保護
義務,具體類型包含特定近親關係、特定共同體關係
、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者、結合保護義務的特殊公職或
法人機構成員;一是對特定危險源的責任,具體類型包含
危險源的監督者、管護他人者、危險前行為。而所
謂「危險前行為」,即刑法第15條第2項所規定:「因自
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危險前行為構成保證人地位之理由在於:因為自己
行為(含作為、不作為)而對他人法益造成危險者,負有
再以自己行為來排除該危險以避免結果發生的義務。危險
前行為並非任何行為皆屬之,必須具備特定之行為品質,
亦即前行為必須創設了損害發生的接近危險,始足當之,
換言之,前行為必須是客觀上違反義務,並因而導致法益
受侵害危險的行為。
3、首先,行為人必須因為前行為而製造了損害發生的密接危
險,亦即該前行為已經製造出一個具體的危險狀態者,始
足當之;其次,前行為原則上必須具有義務違反性,亦即
危險必須是由違反義務的前行為所招致,據此,因自己故
意或過失,或其他違反義務之危險前行為,而危及他人法
益者,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保證人義務;再者,違反義務
的前行為,和所生危險或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具有義務違
反的關聯性,行為人始負防止義務,亦即違反義務的前行
為人,並不對因其行為所生的所有危險,而是僅對該義務
規範所欲避免的該危險(所欲保護的該法益),才負有防
止結果發生的保證人義務。
4、本案中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
五人以出具賞金600元、起鬨鼓舞被害人賴宣諭短時間內
飲用大量之酒精濃度58°之金門高梁酒之行為,致使被害
人賴宣諭有發生急性酒精中毒,而抑制腦部及呼吸中樞,
導致呼吸衰竭死亡之危險,此等行為,對於被害人賴宣諭
之生命、身體法益造成危險,自屬於危險前行為之範疇。
又被告陳志恆、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人之
前開勸酒行為,致使被害人賴宣諭飲酒過量,導致急性酒
精中毒之結果,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
許燕林等五人勸酒之危險前行為,與被害人賴宣諭酒精中
毒死亡結果,二者間明顯具有義務違反的關聯性存在,則
渠等應該負有防止被害人發生酒精中毒、呼吸衰竭死亡結
果發生之義務,是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
、許燕林等五人因渠等起鬨勸酒造成被害人賴宣諭酒醉之
危險前行為,業已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首應具備之「保證
人之地位」。
(四)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在被害人
賴宣諭接受被告陳志恒提議一口飲盡58°金門高梁酒(約
600毫升)獲得600元賞金之挑戰,即刻飲用2/3瓶大約400
毫升之烈酒後,眼見被害人賴宣諭突然出現臉色發白、頭
暈、站立不穩等徵兆,立即制止被害人賴宣諭繼續飲用,
並收集賞金後交付予被害人賴宣諭,再護送被害人賴宣諭
至女生宿舍電梯前,讓被害人賴宣諭自行返回女生宿舍寢
室內,被害人賴宣諭於返回寢室後,與室友陳姿君短暫交
談後,即返回個人之書桌,再上網與其兄在網路即時通短
暫對話後,即趴睡在其書桌上,以迄翌日上午,經被告陳
志恒撥打宿舍內線電話予被害人賴宣諭欲詢問狀況,被害
人賴宣諭一直未接聽電話,再撥打被害人賴宣諭之行動電
話,經室友陳姿君代為接聽後,發現被害人賴宣諭叫不醒
,察覺有異,乃告知被告陳志恒找人前往察看,隨即送醫
救治,被害人賴宣諭於到院前死亡等情,業據告訴人即被
害人賴宣諭之母劉碧瓊於偵查中指訴明確,核與證人陳姿
君於本院中到庭證述內容相符,被告陳志恒等人對此亦不
爭執,應堪認定。因此,本案主要之爭點,即在於被告陳
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人於被害人賴
宣諭大量飲酒後,將其護送返回女生宿舍寢室內休息之行
為,是否已達到保證人地位所需之防止結果發生應有之保
護義務作為程度。
(五)觀諸東海大學檢送之電梯及宿舍大門處監視器錄影翻拍照
片(參照本院卷第121、122頁)及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參
照本院卷第123至168頁)顯示:被害人賴宣諭於97年11月
14日23時50分41秒步入女生宿舍電梯欲下樓赴約,於97年
11月15日凌晨0時26分27秒步入宿舍電梯欲上樓返回寢室
,斯時被害人賴宣諭左手持喝剩之金門高梁酒獨自走入電
梯內,神態、步履尚稱平穩,未有身體搖晃、步履不穩之
酒醉狀態。而觀之宿舍大門處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參照
本院卷第123至168頁)可見,被害人賴宣諭於97年11月15
日凌晨0時25分55秒,由被告陳俊宏護送至女生宿舍管制
區前(參照本院卷第123至134頁),被害人賴宣諭於當日
凌晨0時26分07秒自行進入管制區後,在電梯前等待上樓
電梯,被告陳俊宏轉身在大門入口處等候確認被害人賴宣
諭順利進入電梯,此時被害人賴宣諭獨自站立在電梯前等
候,未見步履搖晃或攤坐在地上之情形(參照本院卷第13
5至152頁),被害人賴宣諭於當日凌晨0時26分27秒步入
開啟之電梯內,此時,另有一位穿著粉紅色外套之學生亦
返回當時搭乘電梯(參照本院卷第153至156頁),此時被
告許燕林於當日凌晨0時26分30秒自大門外步入大門入口
處察看被害人賴宣諭是否已上樓(參照本院卷第157至162
頁),期間,被告陳志恒亦於當日凌晨0時26分35秒趨前
察看狀況,確認被害人賴宣諭是否已安全搭乘電梯上樓(
參照本院卷第163頁),待電梯關閉後,被告陳志恒、陳
俊宏、許燕林等人始於當日凌晨0時26分37秒轉身離去(
參照本院卷第164至168頁)。是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
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人並非任令被害人賴宣諭於大量
飲酒後自行返回女生宿舍,而係一路護送返回至女生宿舍
管制區前,當時被告陳俊宏固有稍以手護持被害人賴宣諭
之情形,然被害人賴宣諭當時行走之步伐尚屬正常,由監
視錄影畫面觀之其身體亦尚未達到癱軟無法行走之糜醉狀
態,而等候電梯時被害人賴宣諭亦無攤坐地上之情形,且
其手中所持之高梁酒瓶從頭到尾亦無掉落或拿不穩之情形
,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人自
無從依據當時之狀況猜測到被害人賴宣諭有急性酒精中毒
之危險,且衡諸常情,一般人對待酒醉之人,最佳之處理
方式,並非將之送醫急救,而係將其平安護送返家,以被
害人賴宣諭當時係寄宿學校宿舍之在學學生,因女生宿舍
有門禁管制,男生不得進入,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
宏、李智忠、許燕林等人因此將其護送返回至女生宿舍管
制門處,此舉亦屬合理,之後,被告陳俊宏、許燕林、陳
志恒等人在確認被害人賴宣諭順利進入電梯上樓欲返回寢
室之後,始行離去之行為,當已善盡防止結果發生應有之
保護義務作為程度。另外,女生宿舍大門雖有執勤之學生
、舍監等人,然一般學生宿舍均明令禁止學生在校內或宿
舍內飲酒之行為,在此情況下,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
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人自然不可能在未經被害人賴宣
諭之同意下,擅自告知舍監或宿舍管理員被害人賴宣諭在
校園內飲用大量酒類之行為,致使被害人賴宣諭遭到糾正
或處罰,因此,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
許燕林等人未向舍監或宿舍管理員告知被害人賴宣諭飲酒
之情,亦屬合理。再者,就被害人賴宣諭返回寢室後,被
告陳志恒等人並未再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賴宣諭確認其身體
狀況部分,衡諸常情,一般人將酒醉之友人護送返家後,
即將由酒醉之人交由家人照顧或讓其自行在家中休息,因
此,被告陳志恒等人認為被害人賴宣諭酒醉返回寢室休息
,不便打擾,未再撥打電話確認,直到隔天近午時分被告
陳志恒始撥打宿舍內線電話及被害人賴宣諭之行動電話欲
向確認其身體狀況,亦屬合情合理之處置方式。因此,被
害人賴宣諭返回寢室後,因急性酒精中毒發生導致死亡之
結果,已非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智忠、許燕
林等人所得預見之結果,自難令負過失致死之罪責。
(六)從而,依據現有事證,尚不足以認定被告陳志恒、黃少伯
、陳俊宏、李智忠、許燕林等人有何過失致被害人賴宣諭
於死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
前揭過失致死之犯行,被告陳志恒、黃少伯、陳俊宏、李
智忠、許燕林等被訴過失致死部分,應屬不能證明,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 引述《woo123woo (woo123woo)》之銘言:
: 3年前的那個金門高梁事件
: 今早判決出爐
: 據說: 判定無罪!
: 想求真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19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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