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人員防疫期間就要不能出國了?】
▌故事是這樣的
昨天除了豆導森77被限制出境外,另一個可能要不能出境的,就是醫護人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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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疫情指揮中心昨天說:「為了確保國內醫療量能,醫事人員除非報准,否則不可出國。」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暨台大醫院企業工會也作出回應:「不是說聲辛苦了就可以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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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具體要怎麼規定,還是要留給醫事司處理!但在他處理之前,我們也是可以先來了解了解一下的!gogo!
▌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
居住遷徙自由包含什麼,大法官有說,在釋字第454號解釋裡面:「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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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就是說了包括出境的權利。
▌要限制要有法律規定才可以!
又因為這項權利很重要,在釋字第443號解釋中也役男也是被限制出境,所以大法官就說居住遷徙很重要,如果要限制!就一定要!有法律規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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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嗎?衛福部說有,讓我們來看看衛福部怎麼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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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的部分,規定在醫師法第24條:「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這樣的規定,能當作限制人民遷徙自由的依據嗎?相關人員是不是有辦法預想到會限制到他們的遷徙自由?
小編一開始在看這條規定的時候,對指揮的概念大概就包括人員調度、專責醫院的指定等等,但對於像遷徙自由這種基本權利的限制,我覺得是很難聯想到的。並且,這條規定並沒有配套相關補償措施,卻規定了罰則在內,醫師如果不遵從,根據第 29 條,會處以 2 萬到 10 萬元的罰鍰。
而 #法官改革司法連線 也有指出這條其實是組織法意義上的指揮主從規定,跟直接是具體指揮權限的行為法規範仍然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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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醫療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並且在同條第2項也有規定對於醫療機構的損失應酌予補償。但這也跟上面的問題類似,就是到底可不可以就這樣把它當作限制人民遷徙自由的權利。另外,醫療機構有等於醫療人員嗎?這也是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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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大家還記得快要三讀通過的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嗎?在草案中的第7調也有指出指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制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這條說不定就有機會可以拿來用了。
▌有符合法律保留不代表有符合比例原則!
討論完法律保留的問題,假設這邊有符合,也要來檢查看看限制他們出國是不是有符合比例原則。為了保護國內醫療機能,當然是很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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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樣的手段會符合比例原則呢?或許仍然有討論的空間,可能還是要等具體措施出來才能來慢慢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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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希望大家知道,我們之所以是台灣,除了珍貴的民主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自由,這些都建立在人權的根基上,對於限制人權的措施都應該要很小心,也希望今天沒有被措施影響到的人不要因此就認為這些人的犧牲是應該的,防疫視同作戰,卻不該將戰士的犧牲視為理所當然!
▌宅在家能做什麼?當然是看更多文章啊!
📍蔡孟翰|兩人權公約搞的台灣司法嫑嫑的?8個重點掌握兩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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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翰|《世界人權宣言》七十週年前夕,讓我們談談人權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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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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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明叡、廖偉翔|全球衛生與沒有人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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