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76期)
發行日期: 2021.09.22
法規期間: 2021.09.01~2021.09.15
主編: 羅祖芳律師
釋字808
一、 釋字第808號
司法院於110年09月10日公布釋字第808號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第38條規定,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該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社維法規定處罰係屬違憲。蓋於此情形,社維法與刑法就同一違法行為之處罰僅係量之差異非本質之不同,已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惟社維法第38條但書關於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之部分,因該等處分實質目的在排除已發生之危害,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與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尚無違背。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王奕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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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罰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醫療暴力行為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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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許多醫院發生醫療暴力事件。那麼,法律如何制裁醫療暴力事件的行為人?
醫療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按照法院的見解,需要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
如果是辱罵的話,則是回歸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
為什麼要特別規定
除了前面提到,一般的妨害醫療或救護行為,刑事責任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如果造成死亡的加重結果,還可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傷則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種很常出現的情形是「性騷擾」,但性騷擾的也沒有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所以法院一般還是以《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論處。
——
行政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醫療法也有行政罰的規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可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鍰。
不過,基於「一行為不二罰」(意思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因為同一件事而受到兩次以上的處罰)原則,如果行為人已經受到刑罰制裁,就不會再被處行政罰。相對的,如果刑事追訴的結果不是有罪確定判決(或是在偵查階段就被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這時候行政機關就可以對他裁處罰鍰。
前面提到的性騷擾行為,這時候就可以用醫療法裁處罰鍰。
——
民事責任
除了刑罰、行政罰之外,醫療暴力的行為人也會面臨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遇到醫療暴力的醫師能不能「不醫了」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根據《醫療法》及《醫師法》都有規定醫師必須對危急的病人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所以說不醫就不醫是有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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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法律白話文運動與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共同推出
全文未完,請上法白官網閱讀:
📖 對醫護動粗或辱罵犯了什麼罪?醫療暴力的各種法律責任|江鎬佑 https://bit.ly/2Qrwc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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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一事不二罰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律如何制裁大鬧急診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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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我們提到,醫療暴力事件如何發生。那麼,法律如何制裁醫療暴力事件的行為人?
醫療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按照法院的見解,需要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
如果是辱罵的話,則是回歸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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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特別規定
除了前面提到,一般的妨害醫療或救護行為,刑事責任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如果造成死亡的加重結果,還可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傷則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種很常出現的情形是「性騷擾」,但性騷擾的也沒有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所以法院一般還是以《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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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醫療法也有行政罰的規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可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鍰。
不過,基於「一行為不二罰」(意思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因為同一件事而受到兩次以上的處罰)原則,如果行為人已經受到刑罰制裁,就不會再被處行政罰。相對的,如果刑事追訴的結果不是有罪確定判決(或是在偵查階段就被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這時候行政機關就可以對他裁處罰鍰。
前面提到的性騷擾行為,這時候就可以用醫療法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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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除了刑罰、行政罰之外,醫療暴力的行為人也會面臨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遇到醫療暴力的醫師能不能「不醫了」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根據《醫療法》及《醫師法》都有規定醫師必須對危急的病人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所以說不醫就不醫是有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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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規定越來越嚴格,真的能有效遏止醫療暴力事件嗎?
全文未完,請上法白官網閱讀:
📖 對醫護動粗或辱罵犯了什麼罪?醫療暴力的各種法律責任|江鎬佑 📖
🔗 https://bit.ly/2Qrwc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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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暴力有什麼法律責任?現狀又是如何?治亂世用重典有用嗎?
法律白話文運動╳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全新專題,現已上線
#法白開撩:致醫護之血|臨床現場的暴力誰要負責?如何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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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一事不二罰刑法 在 罰金或拘留,即不得再處以行政罰之罰鍰;刑罰由法院裁處沒收 的推薦與評價
林俊益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有一個論點個人覺得寫的很好,即「一事不二罰」應該提升到「一事不再理」憲法層級,意即若刑罰獲得無罪判決,行政罰就不應再給予罰鍰,然而這次解釋 ... ... <看更多>
一事不二罰刑法 在 Re: [問題] 一罪不二罰? -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在酒駕的"行政罰"部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部份)。
: "罰鍰"還是要照給的(就是繳給監理機關)。
: 不過因為酒駕而應所受的刑罰處罰的部分。(違反刑法第185-3公共安全罪)
: 還是要算的喔,最有可能是被易科罰金。
^^^^^^^^^^^^^^
??????????????????????????????
老實說雖然原PO文者看懂了,我看別人的解釋倒是越看越模糊......
以下為我的看法。
行政罰與刑罰的競合關係,請參照「已經不熱」的行政罰法規定,
行政罰法為了避免「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受到
1.刑事易科罰金與
2.行政罰鍰的兩次財產性處罰
所以有第二十六條「一行為不二罰」的規定。
行政罰法 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
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立法說明: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
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
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
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故為第一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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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不不...我們回過頭來看看這位同學發生的事實為何。
1.事實:「我父親前些日子因為喝了酒騎乘機車,被警方攬檢
而酒測值已達要函送地檢署偵辦的程度 」
註解:一行為(酒駕)同時違反「行政罰」與「刑罰」,請參照行政罰法26條,
是優先適用刑法處罰。
2.事實:「同時是累犯」
註解:數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請參照行政罰法
第二十五條。
也就是說,第一次酒駕(假設只有行政罰)跟本次第二次酒駕(兼有行
政罰與刑罰),兩行為為數行為,分別處罰。
第一次當然依行政罰處以罰鍰,第二次回到上述26條處罰標準處理。
3.事實:「在警察局的時候,警察有跟我說酒駕那張罰單可以不用繳
只要等後檢察官的偵訊就可了 」
註解:警察的意思不就是依行政罰法26條之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優先適用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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