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到現在,幫幾個朋友(沒錯,就是『幾個』)處理了婚姻的問題,真的很驚人,很捨不得,她們都還年輕,以後的路還好長。我最近幫想,換成是我,還會期待能有值得信賴的感情依歸嗎?
又或者,我們對婚姻的期待是什麼?有個經濟的來源?有人可以一起生兒育女、享受天倫之樂?有人陪?有人願意跟你有起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妳認真想過嗎?當伴侶的「功能」不如妳預期時,什麼是妳的底線?妳能接受他就是他,不用配合妳嗎?妳會希望當妳也不能達到他的期待,他能尊重妳就是妳,不用配合他嗎?
以我自己而言,我想就是盡量做到寬容的最大值吧!然後,就像我在很多心理諮商的書裡看到的,劃好你的情緒界線,提醒對方,不要踩線。
畢竟人生的路說長不長,說短不短,相處一段時間後,我們都需要用空間,換取更長和睦相處的時間。
妳們認同嗎?
在這邊跟大家分享幾個幫朋友處理完婚姻後,整理出來扶養費的幾個概念:
1.沒有監護權的人不用負扶養費(X)
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監護權的約定而受影響,即使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
2.先提離婚(或外遇)的一方有給付贍養費的義務(X)
贍養費(給夫妻之一方)的給付要件,是判決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及生活陷於困難,其中生活陷於困難的門檻目前實務上設定的門檻很高,所以通常一般人是很難爭取到贍養費的,除非透過協議,利用對方比較想離婚的心態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
3.所有小孩的支出都可以請對方分擔(X)
目前實務上判扶養費,即是以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為參考基準,再依雙方收入比例分攤,所以不要以為讓小孩念X閣也可以跟對方要求分擔一半的費用。但如果個案確實有必要費用超過上述標準,還是可以舉證請對方分擔。
4.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就可以在對方遲付扶養費時,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X)
目前實務上還是以得先強制執行其後六期或十期為多,通常不會依協議判決讓你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全部扶養費。
5.協議放棄跟對方要扶養費,以後真的要不到(X)
這是屬於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仍可以子女名義,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用。至於債務承擔的部分,還是可以因經濟狀況的變動有機會請求法院變更。
6.我可以直接拿離婚協議書去聲請強制執行(X)
協議書不是強制執行的名義,還是得經過訴訟,所以會建議請對方簽立本票擔保,或公證註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當然,如果有不動產做擔保,就不會擔心對方名下無財產,執行無實益。
值得跟大家分享的是,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後,如果有註明的話,的確有法院會執行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因此非常建議大家可以把離婚協議書拿去公證喔~
以上是幾個扶養費常被誤解的觀念,分享給大家參考。這裏有我們事務所的書狀生成連結,一併給大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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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扶養費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離婚贍養費&孩子扶養費爭取必知
關於談離婚時的「贍養費」與孩子「扶養費」,我們發現很多當事人有一些奇妙的誤解,今天幫大家釐清一下吧^^
(都是電視惹的?疑?)
1.我沒有孩子監護權,就不用負扶養費!
A:不對喔,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監護權改定而受影響;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要負擔孩子扶養費到20歲喔!畢竟孩子你也有份,對吧!
2 .對方先提離婚的,所以對方必須給付我贍養費!
A:第一:所謂「贍養費」>>法院判決離婚才適用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二:完全是對方的錯才適用
若雙方都有過錯,法院就不會判贍養費
第三: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才適用
並不會因離婚就陷於生活困難,法院要判給付膽養費的可能性不大
>>通常是透過雙方協議(利用對方比較想離婚,而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
(謎之音:對啦,現在新聞上名人離婚贍養費,多半是兩人協議,並不是由法院判決,想趕快擺脫的得先付錢就對了…)
3 .小孩的所有開銷,對方都要分擔一半!
A:並不是喔!現今實務上判決,是以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為參考基準,再依雙方薪資比例分攤,所以不是說讓小孩唸雙語幼稚園,就可以向對方要求分擔一半費用。
若個案的<必要>費用有超過「主計處」的標準,則仍可舉證向對方要求。
4 .當初衝動,離婚協議書上放棄孩子扶養費與探視權,就沒辦法了
A:
扶養費:父母都有扶養孩子的義務,所以仍可以用子女名義,根據民法1084條第2項、第1116條第2項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用。
探視權:探視權是不能剝奪,故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享有「探視權」,而詳細的內容(時間?方式?地點,則由父母親協議)。
5 .離婚協議書上,他答應卻沒給我,我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
A:強制執行,還是要透過訴訟,
建議要求對方簽立本票或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若有不動產做擔保,更好,因為就不用擔心對方名下無財產,執行沒有意義了。
6.離婚協議書上註明「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就可在當對方遲付扶養費時,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
A:目前實務上通常不會依協議書的內容,而判決強制執行至孩子成年為止的全部扶養費,還是會先以執行後六期或十期為最常見。
7.離婚協議,因一時氣憤,沒有索取贍養費,現在已離婚,想再要贍養費!
A:前面有介紹,贍養費需法院判決離婚才適用或雙方離婚前私下協議,現已離婚就無法了!
這時只能就《民法》第1030條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意即,丈夫或妻子,現在擁有的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如果有剩餘
剩下較少的一方則可以向多的一方,要求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一半
EX:
丈夫的資產減去負債有1千萬
妻子的資產減去負債有1百萬
中間差額=900萬
>>>則妻子可要求平均分配=900/2=450萬
供大家參考,覺得實用,轉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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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 #扶養費
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扶養費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事務所有時候會遇到當事人對扶養費或贍養費過度樂觀的想像。
這邊跟大家分享扶養費的幾個概念:
1.沒有監護權的人不用負扶養費(X)
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監護權的約定而受影響,即使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
2.先提離婚(或外遇)的一方有給付贍養費的義務(X)
贍養費(給夫妻之一方)的給付要件,是判決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及生活陷於困難,其中生活陷於困難的門檻目前實務上設定的門檻很高,所以通常一般人是很難爭取到贍養費的,除非透過協議,利用對方比較想離婚的心態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
3.所有小孩的支出都可以請對方分擔(X)
目前實務上判扶養費可以參考圖片中的數字,即是以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為參考基準,再依雙方收入比例分攤,所以不要以為讓小孩念X閣也可以跟對方要求分擔一半的費用。但如果個案確實有必要費用超過上述標準,還是可以舉證請對方分擔。
4.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就可以在對方遲付扶養費時,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X)
目前實務上還是以得先強制執行其後六期或十期為多,通常不會依協議判決讓你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全部扶養費。
5.協議放棄跟對方要扶養費,以後真的要不到(X)
這是屬於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仍可以子女名義,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用。至於債務承擔的部分,還是可以因經濟狀況的變動有機會請求法院變更。
6.我可以直接拿離婚協議書去聲請強制執行(X)
協議書不是強制執行的名義,還是得經過訴訟,所以會建議請對方簽立本票擔保,或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當然,如果有不動產做擔保,就不會擔心對方名下無財產,執行無實益。
以上是幾個扶養費常被誤解的觀念,分享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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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扶養費 在 [問題] 扶養費強制執行? 強制金?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法律板友好
家姊被前夫提起離婚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已收到判決書。
離婚在調解庭成立,監護權後來也判給我們了,
但扶養費部分法官裁定,過去未付的扶養費應該要付,之後一期未付
視同後三期到期(法官不肯之後全部已到期),但審判開始到裁定確認的一年間
,法官"以在確定前尚不發生形成之執行力,故為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爭議"為由,
裁定對方這一年的扶養費不用給,因此我方提出抗告,抗告開庭一次,當庭又說
等一審判決後再由我們申請續行。
在這個情況下,我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因為對方從起訴前兩年至今都未付扶養費,
一審判決後的這一期還是沒給。如果可以,執行名義是什麼?
裁定似乎不算終局判決? 這樣我就要申請支付命令?
但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條也規定: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那這樣究竟要怎麼做?是否只要提出這個裁定的正本就好?
另外請問,強制金部分
第191條(裁定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
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
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所以以現在的情況也可以要求強制金?
那我目前可能針對一審判決上訴(爭執剩餘財產計算部分),
可以把強制金的要求寫在上訴的內容裡嗎?(但一審判決又完全沒提扶養費的事)
註:一審有請律師,但該律師幫助實在有限,
很多問題有問了但也沒得到正面回答,包括到底可以要扶養費了沒也得不到答案
只好請教板眾,感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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